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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居間之種類

第二章 婚姻居間與典型婚姻居間

第三節 婚姻居間之種類

第 7 頁

〈表 1 婚姻居間之種類〉

廣義的婚姻居間,將婚姻居間分為兩大類型:「典型婚姻居間」及

「非典型婚姻居間」。所謂典型婚姻居間是依照民法居間章節規定而成 立之婚姻居間契約;而所謂非典型婚姻居間,則是偏離民法居間章節規 定的居間行為。其中非典型婚姻居間,則依照內容而分為「無償婚姻媒 合」、「委任型婚姻居間契約」、「平台型婚姻居間契約」、「複合型婚姻居 間契約」、「跨國婚姻居間契約」。

第一項 典型婚姻居間

典型婚姻居間,就是民法所規定的婚姻居間契約。係指經當事人委 託,使居間人知悉其婚姻媒合之需求,並約定媒合成功而訂立婚約或結 婚,居間人始收取報酬,其所成立之契約為「典型婚姻居間契約」。此 種婚姻居間契約的特色在於「客製化」,居間人是依照委託人之條件找 尋妥適對象,撮合雙方會面認識,也就是一般俗稱的「相親」。 第二項 非典型婚姻居間

偏離民法居間規定者,本文稱為非典型婚姻居間。再依其有償性、

居間人服務內容及報酬收取方式之不同,將其分為「無償婚姻媒合」、「委 任型婚姻居間契約」、「平台型婚姻居間契約」、「複合型婚姻居間契約」、

「跨國婚姻居間契約」。

第一款 無償婚姻媒合

無償婚姻媒合,是指居間人依照委託人之請求,替其報告 機會或是媒介,但其最大的特徵在於「未收取任何報酬或是費 用」。無償婚姻媒合,可再細分為兩類,一類是由親友介紹單身 男女,撮合兩方單身者認識,進而交往步入婚姻,此種類型之 婚姻居間,多是基於情誼為之,委任人與居間人,沒有成立法 律行為之意思,本文稱之為「親友介紹型婚姻居間」;另一種類 型,則是雙方有成立契約之意思,卻約定委託人無庸支出報酬,

本文稱之為「無償型婚姻居間契約」。

第二款 委任型婚姻居間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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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型婚姻居間契約,係指當事人委託居間人為報告或是 媒合婚約或婚姻,但不論居間人的行為是否有使委託人與他人 締結婚約或結婚,委託人仍應支付費用及報酬,如【附件 1 華 人姻緣網契約書】。

第三款 平台型婚姻居間契約

平台型婚姻居間契約,係指由居間人提供一個婚姻媒合平 台,由當事人繳費報名參加,居間人僅為當事人基本條件篩選。

當事人加入平台後,隨機配對,再由當事人自行認識適合自己 的伴侶。居間人提供的平台型態則有,以舉辦室內聯誼的【附 件 2 百萬年薪戀愛交友派對活動頁面】、戶外旅遊的【附件 3 旅 遊聯誼活動頁面】、以及虛擬網路平台的【附件 4 SweetRing 甜甜圈網路平台頁面資料】。

第四款 複合型婚姻居間契約

複合型婚姻居間契約,係指經營委任型婚姻居間之業者,

為使婚姻媒合成功機會增加,還會提供網路平台及舉辦聯誼活 動,供委託人使用以增加媒合成功機會。本文稱此種型態的婚 姻居間為「複合型婚姻居間」,如【附件 5】 經營複合型婚姻 居間業者「月老銀行」。

第五款 跨國婚姻居間契約

跨國婚姻居間契約係指當事人欲尋找婚配的對象並非我國 國民,而委託婚姻居間業者為跨國婚姻的媒合。此種跨國婚姻 居間型態的婚姻媒合,通常委託人會先支付一筆金錢予居間人,

由居間人依委託人之需求,帶領委託人至他國認識其婚配對象。

媒合過程中居間人協助處理委託人出國、交通、食宿;於媒合 成功後,居間人會幫已媒合成功的男女雙方為婚姻成立文件的 申請、認證與送審,並安排訂婚、結婚禮儀,以及協助入境。

跨國婚姻居間契約的居間人協助婚姻申請、婚禮進行、入境之 事宜,此婚姻媒合行為的運作模式與上述各種居間類型顯不相 同,具有相當之特殊性。行政院內政部於民國 99 年間制訂公告 定型化契約範本-【附件 6 跨國(境)婚姻媒合書面契約參考 範例】供居間人或委託人為跨國婚姻居間契約擬定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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