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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於跨國婚姻居間之管制

第四章 非典型婚姻居間之特殊類型-跨國婚姻居間

第二節 美國對於跨國婚姻居間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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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萬 1000 人到 1 萬 6500 人)是透過國際婚姻仲介得以到美國與她的丈 夫碰面139

然而,在 2003 年,一份由非政府組織塔希莉法律服務中心(Tahirih Justice Center)所作成的全國性調查報告則指出:「他們協助中的受 虐移民婦女,外國未婚妻超過 1/2 的比例是透過國際婚姻仲介

(International Marriage Brokers,IMBs)而遇到他們的施暴者」140。 因此,由國際婚姻仲介所促成的婚姻,外國配偶有相當高的比例會遭遇 其丈夫為暴力行為。

兩件發生在華盛頓州的郵購新娘遭受謀殺而引起公眾關注。一件是 在 1995 年,一位因為從菲律賓到美國的郵購新娘 Susanna Blackwell,,

她在華盛頓州的法院大樓被已經分居但沒有離婚的丈夫殺害。另一件則 是發生在 2000 年,一位 20 歲從吉爾吉斯來的郵購新娘,被她的丈夫射 殺。這些悲劇使得華盛頓州、夏威夷州及德州修法要求婚姻仲介必須提 供男性委託人的犯罪及婚姻紀錄給他的新配偶141。後來,在 2005 年第 108 屆會議,華盛頓州參議員 Maria Cantwell,在美國國會提起「國際 婚姻仲介規章法」(International Marriage Broker Regulation Act ,IMBRA)議案142,該法案於 2006 年 1 月經第 109 屆議會通過编纂於 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 U.S.C.)第 1375a(d)處,如【附件 7】所示。

SOC. POLY 61 ,68(2009)

139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International Marriage Broker Regulation Act of 2005 (IMBRA), Tahirih Justice Center.

http://www.tahirih.org/wp-content/uploads/2015/06/IMBRA-Frequently-Asked-Questions.pdf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9 月 5 日)

140 See id.

141 Erin K. Pleasant, The International Marriage Broker Regulation Act: Protecting Foreign Women Or Punishing American Men?, 29 CAMPBELL L. REV. 311, 315 (2007).

142 依據美國國務院網站上,所提供關於外籍婚姻移民的權利保護資料-Rights and Protections for Foreign-Citizen Fiancé(e)s and Spouses of U.S.,該網站提供各種不同語言的翻譯版本,其中簡體中 文版的內容將「IMBRA」翻譯為「國際婚姻經紀人規章法」。然而,在臺灣,婚姻媒合的中間人 俗稱為「婚姻仲介」,故本文將「IMBRA」稱為「國際婚姻仲介規章法」。

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visas/en/general/IMBRA.html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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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組織,它收取費用而提供交友、婚姻介紹、媒合服務或是 在美國公民、國民或合法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與外國 客戶之間以提供個人聯絡資料的方式做社交引薦,或者促進人 與人之間的通訊」。

然而,依據美國法典 1375a.(e)(4)(B)除外條款規定,

若為「宗教文化的非營利組織」或是「提供的交友服務,其主 要業務並不是在美國公民或是美國居民與外國人間提供一個實 體的交友服務,且不論個人的性別或是國家,它收取的費用及 提供的服務是相當的」,則非該法所規範的國際婚姻仲介。

第二款 國際婚姻仲介之管制內容 一、禁止仲介小孩

美國法典 1375a.(d)(1)規定,國際婚姻仲介不得提供 未滿 18 歲的人,關於其個人或是實體的聯絡資訊、照片或是一 般背景等資訊。

二、國際婚姻仲介強制調查身家背景資訊

美國法典 1375a.(d)(2)規定,國際婚姻仲介應該為「性 犯罪公開登記」的搜尋,並對於以下訊息得到美國委託人的簽 名保證:

(一)任何對美國委託人暫時或是永久性的民事保護命令或是限 制命令發布。

(二)任何美國委託人有關於「一級謀殺,謀殺,過失殺人,襲 擊,毆打,家庭暴力,強姦,性侵犯,虐待性接觸,性剝 削,血親性交,虐待或忽視兒童,酷刑,販運,勞務償債,

持有人質,非自願奴役,人口販賣,綁架,妨害自由,非 法監禁,或不法跟蹤。」的任何聯邦、州或是地區的逮捕 或是有罪判決。

(三)美國委託人有「單獨、主要、部分參與賣淫,直接或間接 仲介賣淫,獲得全部或是部分賣淫所得」任何聯邦、州或 是地區的逮捕或是有罪判決。

(四)關於被物質或是酒精控制的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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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美國委託人的婚姻史,包括委託人現實是否已婚、先前是 否結婚、結婚次數、前段婚姻如何終止、委託人是否之前 贊助一個外國人,而這外國人是委託人所訂婚或結婚的外 國人。

(六)美國委託人有 18 歲以下的孩子。

(七)委託人 18 歲以後所居住過美國的州和城市。

三、國際婚姻仲介的告知同意義務

美國法典 1375a.(d)(3)規定,國際婚姻仲介應該蒐集 前揭所述的美國委託人資訊並告知外國委託人,且應翻譯為外 國委託人所使用語言。經過外國委託人簽名及書面同意後,國 際婚姻仲介才能將外國委託人的聯繫方式給美國委託人。

四、訊息揭露限制

美國法典 1375a.(d)(4)規定,國際婚姻仲介除了美國 委託人,不應該提供外國委託人個人聯絡訊息給任何人或是實 體。這些資訊不應該揭露給潛在的美國委託人或用來吸引美國 的委託人或代理人。

第三款 對 IMBRA 的質疑

IMBRA 雖能預防家庭暴力及販賣人口的問題,但有學者對於 IMBRA 只規範了美國的委託人的揭露義務,卻沒有同等地要求 外國委託人揭露他的身家背景資料,認為 IMBRA 的規範對美國 男性似有不公143

再者,IMBRA 也不能解決美國委託人提供不正確及不完整資 料的問題。縱使 IMBRA 的規範都遵守了,亦即外籍新娘知道了 他潛在的丈夫有暴力紀錄,但在消費導向的國際婚姻仲介產業 裡而產生的固有權利不平等,根本性的削弱了外籍新娘的告知 同意可能性。換言之,IMBRA 雖然保護了婚姻移民者避免成為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但忽略了他們同時也是在擁有巨大力量而

143 See Erin K. Pleasant, supra note 141, at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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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Olga Grosh, Foreign Wives, Domestic Violence: U.S. Law Stigmatizes And Fails To Protect

Mail-Order Brides, 22 HASTINGS WOMEN’S L.J. 81, 107(2011)

145 同註 32。

147 資料來源:http://gcis.nat.gov.tw/cod/history/920411.html(最後瀏覽日:2016 年 9 月 6 日)

148 王翊涵,〈「公益化」之後:在台非營利跨國婚姻媒合者之運作情形初探〉,2011 年臺灣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