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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型婚姻居間

第三章 非典型婚姻居間之一般類型

第三節 平台型婚姻居間

所謂平台型婚姻居間,係以「媒介婚姻、婚約」為目的,由居間人 提供一個平台,讓當事人藉由這個平台認識其他對象,而加入這個平台 的當事人,須符合居間人所開立之條件,始得加入。

「平台型婚姻居間」與「典型婚姻居間」及「委任型婚姻居間」最 大的差異在於:「典型婚姻居間」及「委任型婚姻居間」之居間人依據 當事人所勾選的條件,替其尋找合適對象為報告或媒介;然而,平台型 婚姻居間之居間人是居於主導地位,通常由居間人決定主題或媒合對象 的條件(例如:【附件 2】室內聯誼的主題為百萬年薪戀愛派對,男生需 年薪百萬,女生需外型亮麗),當事人若符合活動參加條件,即可報名 參加,透過居間人所舉辦之平台活動認識合適對象。

第一項 平台型婚姻居間契約之性質 第一款 非典型契約概述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共 秩序的範圍內,得訂定任何內容的債權契約105。我國民法雖對 於債權契約不採類型強制規定,但對於日常生活上常見的契約 類型,設有規定,並賦予一定名稱,稱為典型契約(Typische Verträge)或有名契約(Benannte Verträge);其餘法律未加 以規定,即為非典型契約(Nicht Typische Verträge)或無名 契約(Nichtbenannte Verträge)106。非典型契約之類型,主 要可分為純粹的無名契約、契約聯立、混合契約及現代新型契 約:

一、純粹的無名契約

純粹的無名契約(Verträge sui generis),係指以法律全 無規定的事項為內容,及其內容不符合任何有名契約要件的契 約,例如擔保契約107

105 王澤鑑,同註 16 書,頁 118。曾隆興,現代非典型契約論,頁 1,1996 年 11 月,修訂七版。

106 王澤鑑,同註 16 書,頁 119。曾隆興,同註 105 書,頁 1。

107 王澤鑑,同註 16 書,頁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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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類型結合契約(Typenkombinationsvertrag)

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應提出數個屬於不同契約類型 之給付,而他方就此數個給付僅負有單一之對待給付或 不負任何對待給付111。例如:電影院、歌劇院、安養中 心等業者與顧客所訂立之契約。

(二) 混血兒契約(Zwitterverträge)

指當事人約定,雙方締結屬於法律所規定之某一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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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ppeltypische Verträge)。

(三) 類型融合契約(Typenverschmelzungsvertrag)

指當事人約定,將屬於不同契約類型之給付義務與 對待給付義務融合於一契約中113。例如:半買半送契約。

四、現代新型契約

現代新型契約,雖經企業長年使用,交易上常見而典型,

但均屬於非典型契約類型,因其植根於美國法律文化,使其呈 現與大陸法系傳統非典型契約截然不同的面貌114,例如:加盟 契約、信用卡契約。

第二款 平台型婚姻居間契約為混合契約

由居間人提供一個聯誼平台,使當事人藉由參與這個平台 活動認識其他對象,當事人與居間人成立以媒介婚姻或婚約為 目的之契約。而由居間人提供真實平台,使當事人雙方能實際 見面、互動者,一般被稱為「聯誼」。此種聯誼型態之居間人,

主給付義務除了婚姻居間外,還有聯誼活動的進行,例如:舉 辦如【附件 2 百萬年薪戀愛交友派對活動頁面】,居間人除了 媒介當事人認識交往,具有居間之特徵外,居間人從活動設計 至舉辦,提供攝影、飲品餐點,則兼具勞務服務提供、買賣之 特徵,而當事人則僅有單一的金錢給付義務;平台型婚姻居間 契約之居間人,若是舉辦如【附件 3 旅遊聯誼活動頁面】,居 間人除了媒介當事人認識外,其提供戶外行程則具有旅遊契約 之特徵。

若是居間人提供的平台為虛擬介面,當事人在虛擬網路中 進行交流,一般稱為「網路交友」。此種型態的平台,是以撮合

「婚姻或婚約締結」為目的,與一般交友平台不同。因此,居 間人的主要給付內容為虛擬平台的提供維護及婚姻居間。以網 路平台提供婚姻居間,雖部分以「免費會員」吸引民眾加入,

但是使用者欲真正認識對象,是需要繳費用才能使用聊天功能,

因此,以網路為平台的婚姻居間原則上是以有償契約為主,如

113 王澤鑑,同註 16 書,頁 126。詹森林,同註 111 文,頁 121。

114 陳自強,同註 39 書,頁 27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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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2 SweetRing 甜甜圈網路平台收費規定及使用條 款】。

綜上,平台型婚姻居間契約除了約定有媒合或報告締約機 會之居間內容外,依契約約定尚須提供不同的服務,而當事人 僅有單一的金錢給付義務。因此,依據契約內容,平台型婚姻 居間是屬於有償、雙務的「類型結合之混合契約」。

第二項 平台型婚姻居間契約之居間人權利義務 第一款 混合契約之效力

非典型契約是當事人在契約自由下所進行之交易,法官應 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在當事人間有紛爭發生時,應先行適 用當事人之約定115。倘非典型契約中的混合契約發生爭端,而 就該問題並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混合契約應如何適用法律,

學說有不同見解116: 一、 吸收說

採此說者,認為混合契約之各部分可以被分為主要分子及非 主要分子,而非主要分子為主要分子所吸收,適用主要分子之 相關規定。

二、 結合說

此說主張分解各種典型契約之規定,尋求其法律要件,以發 現其法律而加以調和統一。

三、 類推適用說

就混合契約之各構成分子,類推適用各典型契約之特別規 定,而類推適用時,應斟酌當事人訂立契約所欲達成之經濟上 目的及社會上機能,而加以類推適用。學說通說採此說117。 四、 本文見解

實際上,沒有任何一說可以圓滿解決混合契約法律適用的

115 曾隆興,同註 105 書,頁 4。

116 王澤鑑,同註 16 書,頁 124。曾隆興,同註 105 書,頁 3。林誠二,《民法債編各論(上)》,

頁 19,2015 年 6 月,三版。

117 曾隆興,同註 105 書,頁 4。史尚寬,《債法總論》,頁 10,1983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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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18。吸收說的問題,在於混合契約所混合的契約要素,係 有目的的結合,解構主要部分及非主要部分甚有難度119。結合 說的問題在於,混合契約並非數契約偶然的組合,契約各部分 為有機的結合關係,整體永遠大於各部分的總和,如忽略各要 素有意義的功能性結合,將使契約的法律適用見樹不見林120。 類推適用說的問題,則在於混合契約應如何類推典型契約,類 推適用基礎的判斷,並非容易的事情121。因此,平台型婚姻居 間契約雖為類型結合之混合契約,其法律適用應依利益狀態、

契約目的、斟酌交易習慣決定,較為合理122。故本文下段關於 居間人權利請求及居間人義務負擔部分,在法律適用上依居間 人的利益狀態及交易習慣,有不同的適用方法。

第二款 平台型婚姻居間契約之居間人權利

平台型婚姻居間契約為類型結合的混合契約,即「居間」

與「他類型契約」內容之混合契約,委託人給付之對價是包括 居間的報酬及他類型契約的支出費用,且通常在使用平台或是 參與活動前委託人須先繳交費用。有疑問的是,平台型婚姻居 間雖為另一獨立的非典型契約,但其無法迴避具有居間的特徵,

其法律適用上,居間規定與其他類型結合的契約內容會產生矛 盾。也就是說,若居間人和委託人為平台型婚姻居間契約之約 定,在「婚姻居間服務內容」的報酬,是依民法第 568 條於主 契約締結或是條件成就時方得請求,且依據民法第 573 條婚姻 居間報酬無請求權,然在「其他服務內容」(平台使用、旅遊、

活動)的費用收取上卻無此規定。因此,該如何解決平台型婚 姻居間契約此種非典型婚姻居間契約中居間人所收取的價金含 有「居間性質-報酬給付時點、婚姻居間報酬無請求權」與「他 類型契約費用-自由約定」之問題。平台型婚姻居間契約在委 託人的「單一」金錢給付,實際上無法割裂視之,而給付內容 中居間與他類型契約相衝突之處,則該如何解釋?

118 王澤鑑,同註 16 書,頁 124。

119 曾隆興,同註 105 書,頁 4。陳自強,同註 39 書,頁 273。

120 陳自強,同註 39 書,頁 274。

121 陳自強,同註 39 書,頁 279。

122 王澤鑑,同註 16 書,頁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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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認為,民法所規定的婚姻居間報酬無請求權之規定係 屬不當規定,不應擴大適用,故委託人與居間人合意形成之非 典型婚姻居間契約,平台型婚姻居間約定的費用、報酬,居間 人原則上是有請求權的。

至於如何兼顧民法第 568 條報酬給付時點之規定,則應視 約定的內容所偏離民法典型婚姻居間契約程度而定,即雙方約 定內容是否「排除居間報酬請求權須以主契約有效成立的前提、

切斷居間活動與主契約有效成立兩者間的因果關係、壓縮委託 人締約自由」。在「委託人締約自由是否受到壓縮」,則以居間 人給付內容與委託人之對待給付是否相當而定,倘委託人所給 付價金過高與居間人給付內容不相當,則可認為委託人締約自 由則受到壓縮。進步言之,倘委託人與居間人所約定費用給付 方式,排除居間報酬請求權須以主契約有效成立的前提、切斷 居間活動與主契約有效成立兩者間的因果關係並壓縮委託人締 約自由,若此收費方式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為之,則違反民法第 247 條之 1 及消保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規定而無效,此方 能與民法第 568 條之立法意旨相符。

一般平台型婚姻居間契約之居間人所收取之報酬,不須以 主契約有效成立為前提並且切斷居間活動與主契約有效成立兩 者間的因果關係,只要委託人參加活動,不論是否媒合成功都 必須支付費用。然而,一般常見的平台型婚姻居間費用較低,

一般平台型婚姻居間契約之居間人所收取之報酬,不須以 主契約有效成立為前提並且切斷居間活動與主契約有效成立兩 者間的因果關係,只要委託人參加活動,不論是否媒合成功都 必須支付費用。然而,一般常見的平台型婚姻居間費用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