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研究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婚姻居間媒合約略可分為有償及無償兩種類型。在有償的婚姻媒合 中,根據民國 102 年新聞報導,我國婚姻媒合市場商機預估上千億1,以 聯誼、相親、網路等各種不同型態提供服務。然而,民法第 573 條規定 婚姻居間不得請求報酬,不禁令人疑惑這些婚姻媒合業者是如何在現行 民法運作下取得報酬而有收益。

在婚姻媒合市場商機龐大,為增加業務量,部分業者安排職業相親 人與委託人虛偽相親,以完成其契約保證之媒合人數;或是先收取高額 入會費,後以安排媒合對象為由,再收取「排約費用」,剝削委託人2; 或是委託人簽約後不願意繼續媒合,居間人拒絕退費等等。此類婚姻媒 合所生之消費糾紛案件,屢見不鮮。經臺北市政府統計,民國 96 年至 100 年臺北市政府受理「婚姻媒合」消費爭議案件,共計 70 件、共 28 家業者遭申訴3

至於跨國婚姻居間方面,臺灣單身男性結婚,因在臺灣無法認識合 適配偶,亦無法直接到國外認識適合對象,跨國婚姻居間業者得以從中 媒合得利,居間人以「包娶」、「保證外籍配偶入境臺灣與其同居」等廣 告字眼宣傳,居間人對於其廣告宣傳用語,是否必須承擔民法上的義務?

另一方面,跨國婚姻居間,在國家移民政策上則擔心結婚移民會有假以 結婚名義在台居留之情況,人權團體擔心跨國婚姻居間物化了外籍配偶,

以及外籍配偶來臺處境不佳,尤其是面臨婚姻家庭暴力卻無足夠資源得 以求助,故應值得探究的是,國家基於移民政策對跨國婚姻居間業者之

1 〈蘋果調查:491 萬求偶大軍 婚仲商機上億〉,蘋果日報,報導日期:2013 年 7 月 12 日,資 料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12/35145318/(最後瀏 覽日:2016 年 10 月 9 日)。

2 〈員工良心告白 婚友社撈錢手法大公開〉,蘋果日報,報導日期:2016 年 4 月 25 日 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news/news/20160425/38403884(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0 月 12 日)。

3 〈助你成家 郝市長嚴查婚友社,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室新聞稿〉,資料來源:

http://tcgwww.taipei.gov.tw/ct.asp?xItem=3654887&ctNode=82924&mp=108051M(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11 月 2 日)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 2 頁

管制規定,該規定在民事法律關係是否產生影響?

在居間契約的類型中,不動產交易的居間契約是最常見、最常被討 論的居間契約,而婚姻居間契約雖然亦為常見的契約類型,甚至於民法 第 573 條對於婚姻居間契約的報酬請求另有規定,顯然婚姻居間契約在 居間類型中,有其特殊性。然而,目前學術及實務對於婚姻居間之關注 並不多,故本論文以「婚姻居間之法律關係」為探討對象,整理分析婚 姻居間的民事法律關係。

第二項 研究目的

婚姻居間在社會上有眾多類型,是否每個婚姻居間的類型都是民法 所規定的居間契約?而婚姻居間是涉及三方的利益,委託人和欲從居間 人的行為得以成立婚約或結婚的相對人,以及從報告媒介中獲取利益的 居間人。居間人理論上應盡力為委託人的利益為之,但居間人的報酬是 繫於委託人與相對人的主契約成立,居間人則有可能隱藏相對人及委託 人不利之處以促成婚約或婚姻之締結,居間人實際上可能與欲締結主契 約的委託人和相對人利益相衝突,因此,居間人與委託人的權利義務關 係,則是本文討論之重點。在討論居間人與委託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與 其定性有關,故本論文從各種類型的婚姻居間定性開始討論,進而釐清 婚姻居間契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此外,居間人常以定型化契約條款,將報酬的請求與主契約締結脫 勾、切斷居間活動與主契約有效成立兩者間的因果關係,藉以確保居間 人的獲利。這種定型化契約條款實際上壓縮委託人締約自由,其公平性 的討論,亦為本文重點。

最後,不僅就跨國婚姻居間契約的定性及居間人的權利義務作討論,

並重新檢視民法、跨國婚姻居間之行政管制規定-入出國及移民法以及 跨國(境)婚姻媒合書面契約參考範例之內容,質疑目前法律規定之妥 適性。本文試著提出衡平委託人、締結主契約的相對人以及居間人三方 利益之修法建議,以期婚姻居間的法秩序能符合時代之潮流,並使公平 正義之實現。

第二節 研究範圍、研究架構及研究方法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 3 頁

第一項 研究範圍

婚姻媒合,有的單純是基於親友間互相介紹媒合,有的是以法律行 為成立契約之意思者,無論是事實行為或是法律行為的婚姻媒合,皆是 本文討論的對象,為「廣義的婚姻居間」。在廣義的婚姻居間下,依據 不同的婚姻居間型態,分為六種子類型作為討論:典型婚姻居間契約、

無償婚姻媒合、委任型婚姻居間契約、平台型婚姻居間、複合型婚姻居 間契約以及跨國婚姻居間契約。

其中,本文所稱「平台型婚姻居間契約」,是以「居間人以報告訂 立婚約或結婚之機會及以婚約或是結婚媒介」為目的而成立之居間契約,

若是建立使用者以相同興趣或活動的網路社群互動聯繫平台(例如:

facebook、line),進而使互相不認識的人熟識而結婚,則非本文所討 論的範圍。

此外,若僅是專門參與訂婚、結婚典禮,協調兩家婚禮溝通或是協 助禮俗進行之媒人,俗稱「便媒人」,未從事婚姻媒合居間行為,亦非 本文討論之範圍。

第二項 研究架構

第一章,在研究動機中提出婚姻居間之疑問並闡述研究目的,並簡 要說明本論文的研究範圍、架構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先論述婚姻居間的定義及簡要敘述婚姻居間的歷史,後依 照內容的不同將婚姻居間類型化處理,共分為六種子類型:典型婚姻居 間契約、無償型婚姻居間(親友介紹型婚姻居間、無償型婚姻居間契約)、

委任型婚姻居間契約、平台型婚姻居間、複合型婚姻居間以及跨國婚姻 居間契約。本章以民法上所規定的典型婚姻居間作為討論,探討居間人 之權利義務以及探討民法第 573 條婚姻居間契約的居間人無報酬請求權 之不當性。

第三章,則是以無償婚姻媒合、委任型婚姻居間契約、平台型婚姻 居間契約、複合型婚姻居間契約為討論對象。無償婚姻媒合是依雙方當 事人是否作成法律行為之意思,分為無償型婚姻居間契約及親友介紹型 婚姻居間,進而討論無償型婚姻居間契約的定性及居間人之注意義務。

親友介紹型婚姻居間,則是討論居間人所為媒介的事實行為的注意義務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 4 頁

程度,以及其居間媒介是否造成權利的侵害;在委任型婚姻居間契約中,

先是討論契約定性,後關注在委任型婚姻居間的報酬約定合法性及委託 人的締約自由之保護;在平台型婚姻居間契約,除了為此契約類型為定 性,並著重於居間人權利義務之討論。複合型婚姻居間契約為前述契約 類型之結合,法律適用上則依各該約定的契約內容而適用前述契約類 型。

第四章,以婚姻居間最常見及糾紛最多的「跨國婚姻居間契約」為 中心,簡要概述我國跨國婚姻居間媒合的發展狀況及背景,介紹我國透 過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於跨國婚姻居間媒合的管制,討論這些管制規定對 於民事跨國婚姻居間契約之影響。本文除了將跨國婚姻居間契約之定性 加以討論外,再以我國行政院所公布之定型化契約範本-「跨國(境)

婚姻媒合書面契約參考範例」為基礎,整理居間人之權利義務。最後,

反思入出國及移民法和跨國(境)婚姻媒合管制規定之不當,同時援引 美國法上對於外國婚姻居間的管制規定-「國際婚姻仲介規章法」

(International Marriage Broker Regulation Act ,IMBRA),作為我 國跨國婚姻居間媒合之借鏡。

第五章,針對六種婚姻居間類型的定性及居間人權利義務加以整理,

強調婚姻居間委託人締約自由之重要性,並檢討目前民法居間章節中對 於婚姻居間報酬無請求權及現行跨國婚姻居間管制政策之不當,並提出 一些想法作為未來研究之展望。

第三項 研究方法

本論文採用文獻分析法與外國法比較法,除整理歸納國內之專書、

論文等法學資料對於婚姻居間之問題討論外,將參考部分德國學說及實 務資料作為我國婚姻居間問題之思考方向。另外,在國際婚姻居間專章 的探討上,將以美國法的婚姻居間之管制-「國際婚姻仲介規章法」

(International Marriage Broker Regulation Act ,IMBRA),作為我 國處理跨國婚姻居間問題之參考。

同時,本論文運用實務判決為研究素材,以「婚姻&居間」、「婚姻 仲介」、「婚友社」等關鍵字,搜尋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各分院、

最高法院之裁判為研究之對象,將其常見爭點歸納探討,分別評析,並 統整分析其發展而指明將來發展之方向。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