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君臣有義:特言重義忘利
第二節 婢妾有義有情,能成為家庭一員
中國社會對於婚姻一事十分看重,男女結為夫妻主要是為了綿延子嗣、延續 血脈,完成各自的社會期許,脫離母系社會之後,中國在禮法上對於女性的階級 與身分開始有所區隔與定義,婚姻關係上主要承認一夫一妻制度,但為傳承血脈、
壯大宗族的需求,在妻之外,丈夫會與妾、婢、姬等不同女性產生性關係的連結,
妻是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法律上是合法正式的配偶,在家庭中享有的地位與 權力是遠遠高過於妾婢的。在上古社會開始,便有許多媵婚的制度,為了國君繁 衍後代的需要,在他娶正妻的同時,這個夫人會從本國和其他兩個同姓諸侯國,
帶著兩位媵和六位侄、娣的陪嫁女子,形成諸侯一娶九女的制度。44之後妾的角色 便伸入到家庭之中,雖然承接著生育後嗣的義務,卻有貴賤的差別,無法享受與
43[清]陳弘謀編輯:《訓俗遺規》卷三(台北:華藏淨宗學會,2005 年),頁 206。
44 辛立:《男女·夫妻·家國-從婚姻模式看中國文化中的倫理觀念》(北京:國際文化出版,1989 年), 頁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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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一樣平等的待遇,《禮記》坊記鄭玄箋註:「妾合買者,以其賤同之於眾物也。」45 文中更是明白指明妾的身份低微,只不過是男性為了生兒育女買來的物品,明代 王世貞在《匯苑詳註》中也指出:「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46表 明妾就是丈夫用來男女交接之用,只能與丈夫發生性關係,有夫妻之實,在名義 上卻沒有夫妻的名分,也沒有像妻子在法律上擁有一定的保障,因為娶妻需要明 媒正娶、媒妁之言,而妾卻是用「納收」的,所以《禮記》內則中說到:「聘則為 妻,奔則為妾」47男女之間的婚姻若沒有正式的迎娶過程,只是私奔締結便不被社 會所承認,女生身分上只能算「妾」,《孟子》滕文公章句下亦言:「不待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窺,踰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48可知女子若未經過父 母的同意及媒人的說合,私下互相窺探相許終身,便會遭到眾人的輕賤,再再顯 示妾在社會上的地位是十分卑微的,因為妻需依禮來聘娶,妾卻可隨意買賣,在 家庭中婢與妾身分其實是相同的,都只是丈夫一項資產,與男主人有性行為的活 動目的也是為了獲取男丁、繁衍後代,所以在中華文化的倫理當中,因為有血食 祭祀的需求,會出現無血緣的僕人成為兒子,卻不會出現婢女成為女兒,在原有 的社會組構當中,身為妾或婢與男主人間的關係往往也只是財產持有的關係,成 為主人的玩物工具,任由主人肆意侮辱、奸淫,在法律上也沒有公平的人權。因 為中國社會普遍認定婢女本就屬於主人的歸屬物,同牛馬、田宅、器物一樣是主 人的財產,主人可以任意役使、打罵、贈送和買賣,因此不在法律的保障範圍,
秦漢法律也只是限制隨意殺害奴婢,要經報官獲准,從唐以來時至元朝的社會結 構中,法律對於主人殺死奴婢雖有設罰卻是極其輕微,《元史》刑法志便指出:「諸 奴毆詈其主,主毆傷奴致死者,免罪;諸故殺無罪奴婢,杖八十七。因醉殺之者,
45[西漢]鄭玄注、[唐]孔穎達正義、馬辛民編輯:《禮記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年),頁 1657。
46 [明]王世貞撰:《匯苑詳註》(濟南:齊魯書社,1995 年《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子部.類書 180》
本),頁 303。
47[清]孫希旦:《禮記集解》(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0 年),頁 773。
48[戰國]孟軻撰、[宋]朱熹集註、徐端點校:《孟子》(台北:鵝湖出版社,1984 年《四書章句 集註》本),頁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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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一等。」49若是奴婢對主人不敬,主人懲治時不慎至死是無罪的,即使是誅殺無 罪的奴婢也只要杖責八十七,因酒醉而殺死的,還可以減輕一等刑罰,然而時入 明朝之後,主人對奴婢所作雖多默許,對於奴婢身分上的認定卻有很大的變革。《大 明律·刑律》中「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提到:「凡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及家長故 殺奴婢圖賴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50條文中將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與家長 故殺子孫放置於前後並列一起談,代表父母對子孫的關係與家長對僕人的關係是 一樣的,殺有血緣的子孫與無血緣的奴婢罪罰相等,上對下的處置在中國禮法中 本是被接受的,至明代卻產生了更動,在律法當中主人對奴婢的身分就如同父母 對子女的對待一樣,只要是上對下的處置到殺人的地步,法律上就要論罪懲治,
只是罪罰依舊十分輕微。在「奴婢毆家長」一條中亦有記載:
凡奴婢毆家長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絞;傷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若奴婢有罪,其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 而毆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杖六十,徒一年。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
若外祖父母,毆雇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三等;因而 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若違犯敎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 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51
明令上對於家長毆殺奴婢雖然有所懲罰,罰責卻相當輕微,甚至有許多條文未明 言可規避之處,如文中說到若毆殺有罪奴婢而不告官司者,杖一百,若是無罪而 殺也只是杖六十,徙一年。下面卻只談到毆傷雇工人的罰責,對於毆傷奴婢規範 卻無細說,而且處罰很輕,要故意殺害才絞刑,如果是過失殺者則勿論,然而要 舉證家主故意殺害實有難度,因此家主要逃避刑責十分容易,法律規範形同虛設,
49 [明]宋濂編撰、李修生主編:《元史》(上海:漢語大詞典出版社,2004 年),頁 2110。
50 [明]高舉奉敕撰:《大明律集解附例》(台北:台灣學生書局,1970 年),頁 1515。
51 [明]高舉奉敕撰:《大明律集解附例》(台北:台灣學生書局,1970 年),頁 1591-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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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想見奴婢在家中的人身安全其實無法保障。
不只是人身安全沒有受到法律保護,甚至行動自由奴婢也是受到家主所約 束,《大明律》婚姻中記載:「若婢背家長在逃者,杖八十,奴逃者罪亦同,因而 改嫁者,杖一百,給還家長。」52可知奴婢未得主人同意,不得擅自外出,甚至沒 有決定自己婚姻或改嫁的自由,一切都得由家主決定,奴婢能聽從順服,沒有表 達個人意見的權利。李漁就從〈妻妾抱琵琶梅香守節〉這樣的故事當中,藉由這 種既有夫妻實質關係,事實上又有主從的階級觀,闡述這樣的夫妻關係如何與予 建立及實踐。本節便是著眼於夫與妾婢之間具階級性的角色互動,透過妾婢得盡 個人身分的義務,符合社會倫理的期許,改變原有的階級地位,也贏來丈夫如妻 子般的對待與看重,不僅重新定義夫與妾婢之間建立夫妻關係的關鍵,也成為勸 喻為善的主要誘因。
一、妾婢關係的轉換
中國古代男女婚姻制度是社會活動制度的基礎,在第二章重視分工維護這一 節中,已對於夫妻禮法分工的功用與目的有所闡述,夫妻之間結合其實是為了繁 衍子嗣,延續血脈,完成彼此在社會中各自的角色期許,男性作為丈夫是對外賺 取消費之資,以維繫家庭經濟的穩定,娶妻生子,是為延續宗族的血脈傳承,女 性擔任妻子則要以家庭為重心,在家侍親尊夫、繁衍子嗣、打理家計,遵從禮教 婦德的一切規範。然而對婚姻盡義務的責任往往限於夫妻之間,對於妻妾及媵婢 之間的角色期待有著極大的差異,李漁在《閒情偶寄》聲容部當中亦對妾婢地位 有另外的闡述提到:
至於姬妾婢媵,又與正室不同。娶妻如買田莊,非五穀不殖,非桑麻不樹,
稍涉遊觀之物,即拔而去之,以其為衣食所出,地力有限,不能旁及其他 也。買姬妾如治園圃,結子之花亦種,不結子之花亦種;成蔭之樹亦栽,
52[明]高舉奉敕撰:《大明律集解附例》(台北:台灣學生書局,1970 年),頁 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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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蔭之樹亦栽,以其原為娛情而設,所重在耳目,則口腹有時而輕,不 能顧名兼顧實也。使姬妾滿堂,皆是蠢然一物,我欲言而彼默,我思靜而 彼喧,所答非所問,所應非所求,是何異於入狐狸之穴,舍宣淫而外,一 無事事者乎?故習技之道,不可不與修容、治服並講也。53
文句中明白地說明妻妾媵婢之間身分地位的不同,把娶妻比喻為買田莊,與自己 生存有切身關係,所以一定要種五穀、桑麻,選擇對自己謀生有利的作物,不是 為了遊賞觀覽之用,選妻看中的是對方的出身、品格,更重要的是能傳承子嗣,
所以一定要選擇一位對自己社會地位有幫助的女性為妻。姬妾的功用則不同,是 為了滿足自己不同感官慾望的需求、娛樂情意為主,生育作用是為其次,甚至還 希望姬妾除了宣淫的作用外,還能有相應的才情,增添生活情趣。
在〈妻妾抱琵琶梅香守節〉一文中,也有出現妻妾媵婢的不同身分的角色人 物,故事中提到男主角馬麟如本身才思出眾、姿容絕美,但對於功名之念甚輕,
子嗣之心極重,娶了正妻羅氏之後,做親幾年不見生育,就再納莫氏為妾,又看 家中ㄚ鬟碧蓮有幾分顏色,便收做通房。在論文的第二章第三節談到夫妻分工作 用時,便曾提及法律對於妻妾的規範,除非是為了傳宗接代,嫡妻要到一定年齡不 生育才方允准娶妾,嚴格防止妻妾失序,為了維持穩定的家庭關係。此處馬麟如納 妾莫氏、收碧蓮為通房也是為了同樣的目的,以確保子嗣的傳承。
在馬麟如問她三人,在他死後是否願意為其守寡撫孤之時,碧蓮卻回答道:
做婢妾的人比結髮夫妻不同,只有守寡的妻妾,沒有守寡的梅香,若是孤
做婢妾的人比結髮夫妻不同,只有守寡的妻妾,沒有守寡的梅香,若是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