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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諾輕利:能得上天助祐

第四章 友朋有信:因信而重承諾

第一節 重諾輕利:能得上天助祐

《禮記》禮運:「父子篤,兄弟睦,夫婦和,家之肥也。」9認為父子親厚,兄 弟和睦,夫妻相愛三者關係穩定便能組織一個健康的家庭。《說文解字注》言:「弟,

韋束之次弟也。」10字形像繩索纏繞戈柄之形,繩索纏繞著兵戈,有攀附之意,也 有保護之意,這象徵著弟弟在家庭中的地位,是要依附具有宗法特權的兄長,繩 索一圈一圈的纏繞而有次序、次第之意,顯現兄弟之間要有次序先後,要以兄為 尊為先,弟則卑後為宜,弟弟對兄長要恭順敬重,才能維持良好的互動關係。

兄弟關係和睦的關鍵在於明定長幼尊卑的秩序,儒家典籍更將「兄良弟悌」

視為人倫的基本道義,《禮記》禮運說:「何謂人義?父慈、子孝、兄良、弟弟、

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十者謂之人義。」11其中談到為兄者須良,

為弟者須悌,這是社會人倫所追求的美好德義,也是維持社會安定的既定方法。

兄弟長幼關係雖以血緣作為聯繫,背後卻牽扯到家族利益的分配,利益分配均當 能夠維持家族的和諧跟繁衍,然而為求利益的相互競爭,常會使得手足之間的情 感因此產生隔閡。這樣的情形不只在生活中發生,也常被記錄在歷史的文本中,

在中國傳統的敘事當中,禮則的規範往往是為了回應社會的現實面,所以李漁文 本所提到兄弟爭執的情況,是承繼以久的課題,以下分別就主題與內容予以闡述。

一、 有血緣的「朋友」卻因利失序

建築在血緣關係上的兄弟為求利益產生爭執內鬥是經史中常見的情節,其中 又以「鄭伯克段於鄢」的故事最為著名,《左傳》上曾記載鄭莊公與其弟共叔段進 行權位爭鬥,最終克段於鄢地。《左傳》中鄭莊公的母親姜氏因寵愛其弟共叔段,

要求莊公分封京地予段,違犯先王之制,而莊公卻未阻止,等到共叔段勢力大大 增長,預謀反叛篡位,莊公在他反叛日期確定後,方任命子封率領二百輛兵車、

9 [清]孫希旦:《禮記集解》(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0 年),頁 620。

10[清]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台北:黎明文化,1974 年),頁 239。

11[清]孫希旦:《禮記集解》(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0 年),頁 60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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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五千多士卒討伐京。京城軍民叛變了段,段退到鄢地,鄭莊公又乘勢討伐到 鄢,導致段出逃到共國。書曰:「『鄭伯克段于鄢。』段不弟,故不言弟。如二君,

故曰克。稱鄭伯,譏失教也。謂之鄭志,不言出奔,難之也。」12不言「弟」是因 為共叔段不守做弟弟的本份,兄弟二人相爭如同兩個國君相爭,所以用了「克」

字。稱呼莊公為「鄭伯」,是譏諷莊公對弟弟的失教,「謂之鄭志」表明莊公早有 殺意,欲養其惡,縱容以成就他的過失而殺之,而兩人的爭執起於權位背後賦予 的利益分配不平所導致,由此可知家族財產的分配深深支配影響成員之間的關係 平衡,利益分配不均會造成家族關係的疏離混亂。魏文帝曹丕為得帝位,用盡權 謀隱忍得到曹操的肯定,與曹植競爭嫡位互不相讓,即位後更意圖殺害同父異母 的弟弟曹植,屢屢要求曹植貶謫遷都,致使曹植最後年僅四十一歲抑鬱而終;13唐 太宗李世民更是為爭皇位發生殘害兄弟、逼父退位的玄武門之變。《舊唐書》本紀 太宗上有記載:「九年,皇太子建成、齊王元吉謀害太宗。六月四日,太宗率長孫 無忌、尉遲敬德、房玄齡、杜如晦、宇文士及、高士廉、侯君集、程知節、秦叔 寶、段誌玄、屈突通、張士貴等於玄武門誅之。」14唐高祖即位以後,封李建成為 太子,李世民為秦王,李元吉為齊王,其中秦王李世民戰功最為顯著,因此遭兄 弟疑忌,多次圖謀殺害未遂,秦王向父皇密奏太子、齊王多次圖謀害己之事,高 祖本定隔日召諸子入宮勘問。卻在太子、齊王經玄武門入宮時,秦王突襲親手射 殺太子,自行帶兵進宮,逼高祖交出軍權、讓出皇位。歷史上種種兄弟爭權位的 鬥爭事件,皆源自於帝位權力背後所代表的利益分配,為了圖謀權位,手足之親 不惜互相殘害,這樣的現象不只是上存在於皇宮內院,而是下至於每戶家庭中的 兄弟關係,都牽扯到利益分配的問題,權力擴張常會讓人忘了長幼有序真正的意

12[春秋]左丘明撰著、楊伯峻編著:《春秋左傳注》(台北:洪葉文化,2015 年),頁 14。

13 三十歲,監國謁者灌均承曹丕之意旨,指植醉酒悖慢,劫脅使者。貶爵安鄉侯。後又改封鄄城侯。

三十一歲,立為鄭城王。三十二歲,徙封雍丘王。三十六歲,徙封浚儀。三十七歲,復還雍丘。三 十八歲,徙封東阿。四十一歲,改封陳王,參見[西晉]陳壽著、許嘉璐點校:《三國志•魏志•陳 思王植傳》(上海:漢語大詞典出版社,2004 年),頁 333~336。

14[後晉]劉昫等撰、黃永年主編:《舊唐書》(上海:漢語大詞典出版社,2004 年),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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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造成兄弟相爭殘害的事件。

若有序就不會產生爭奪,因此特別重視家庭內長幼的序列,防止財產成為兄 弟鬥爭的緣由,歷代法律嚴禁父母在世時別籍異財分家產,《大明律》言:「凡祖 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別立 戶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15會有如此的規定產生,主要是為了維繫家庭成員 關係的和諧,避免為了分財產造成紛爭,但若是父母生前主動同意,便不算違法,

由於財產交關,同族同胞析產分家歷世屢見,為避免滋生糾葛,亦常見分產關書,

作為憑據。16分家產的方式一般也是依子數均分,《大明會典》中名言規定:

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 生,止依子數均分。姦生之子,依子數量與半分。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 為嗣,與姦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紹全分。…凡戶絕財產,果無 同宗應繼者,所生親女承分。無女者,入官。17

兄弟在繼承財產上,沒有嫡庶的差別,不問妻妾婢所生,主要是依照兒子的數量 分配,即使是奸生之子,也能分到嫡子的一半,若是無同宗應繼,則由親女繼承。

法律會有此等的規定,主要是因為家庭中成員為爭家產鬧上法庭的事件發生頻 繁,為了防止手足之間為了家產利益破壞關係,而產生不得不的作法。

「長幼失序」的狀況在李漁作品中也有發現,如《無聲戲》中〈改八字苦盡 甘來〉一篇的蔣成,祖先在時本是田連阡陌,家滿倉箱,是個富貴人家,父親死 後,家產卻因為兩位兄長好嫖好賭,不上十年便揮霍殆盡,蔣成當時三歲無力阻 止,長大後想與兄長討父母家產時,卻也被兄長回答道:

15 [明]高舉奉敕撰:《大明律集解附例》(台北:台灣學生書局,1970 年),頁 587。

16 王爾敏:《明清時代庶民文化生活》(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6 年),頁 105。

17 [明]李東陽等奉敕撰、申時行等奉敕重修:《大明會典》(台北:新文豐出版社,1976 年),頁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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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若怕折便宜,為什麼不早些出世?被我們風花雪月去了,卻來在死人臀 眼裡挖屁。如今房產已盡,只有刑廳一個皂隸頂首,一向租與人當的,將 來撥與你,憑你自當也得,租與人當也得。18

蔣成二兄一出口便談年紀,以長幼作為承繼家產理所當然的先後次序,兄長肆意 傾蕩家產,身為弟弟的蔣成也無從干涉,只剩皂隸租缺,勉強施予蔣成,從兄長 與蔣成的對話中,可知兄長真實的內在心態。在父親死後,兄長就是家中唯一可 以支配家產的人,具有絕對的話語權,因此兄長不斷擴展自己禮教中的權利,文 中他們不但對於自己好嫖賭虧空家產之事,沒有任何的檢省與慚愧,甚至面對蔣 成討家產的行為,先擺出兄長為大的姿態,想以年紀堵住蔣成的話語,排除否定 蔣成在法律上原來該享有的權利,破壞傳統禮教中對於兄長護幼的美好情感。

《朱子治家格言》說道:「兄弟叔姪須分多潤寡,長幼內外,宜法肅辭嚴。」19 指的是兄弟叔侄之間,在分配財產及生活物品時,應將有餘者,分出一些來施予 不足的人。長幼內外成員,都應該嚴格自覺地遵守家中規範,尊卑分際要分明,

然而蔣成卻說:「偌大家私都送在你們手裡,我不曾吃父親一碗飯,穿母親一件 衣。」20從蔣成的話語中可知,在父親死後,蔣成的兄長幾乎瓜分了所有家產,蔣 成卻沒有得到該有的照護,反而兄長對蔣成的說話的口吻及態度可知,他們雖然 有血緣之親,卻沒有兄弟親密友愛的情誼,兄長只想到自身的利益,未曾顧及蔣 成的生活,負起扶養的責任,照護幼小,兄長只是急於維護自己既得的利益,述 說家產已盡的事實,防止蔣成升起想爭討的念頭,再隨便安置一個差役的職缺,

安撫蔣成的埋怨。

面對兄長這種占盡利益、苛薄寡恩的舉動,使得蔣成只好為自己打算,想逃

18 [清]李漁著、杜濬批評、丁錫根校點:《無聲戲》(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99 年),頁 47。

19 [清]陳宏謀撰:《五種遺規》(台北:德志出版社,1961 年),頁 42。

20 [清]李漁著、杜濬批評、丁錫根校點:《無聲戲》(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99 年),頁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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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兄長的羽翼,為的就是不想在兄嫂言語底下成天受氣,決定接下皂隸職缺,自 己獨立成家,在家族長幼之間,只徒剩利益的分配與競爭,而文中所引用的對話 與反應,其實都代表其中角色真實的心理活動,話語的內容是一種個人自我意志 的展現,因此李漁透過文中簡短幾行的對話,便如實呈現當時社會真實的樣貌,

蔣成的兄長絕不是單獨唯一的個案,社會上充滿太多兄長侵占家產,弟弟無奈受 害的實例,甚至不只存在當時社會,在宋朝《袁氏世範》中便有提到這樣的情形:

蔣成的兄長絕不是單獨唯一的個案,社會上充滿太多兄長侵占家產,弟弟無奈受 害的實例,甚至不只存在當時社會,在宋朝《袁氏世範》中便有提到這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