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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學校行政倫理實踐之意涵

本節旨在探討學校行政倫理實踐的意義及內涵。首先釐清學校行政工作之倫 理性質,其次探討學校行政倫理之意義與內涵,接著探究學校行政倫理實踐的方向。.

一、學校行政工作之倫理性質

教育專業是影響他人人格發展的行業,以助人成長為要務,屬價值創造的工 作,以使教育的對象更有價值(郭為藩,1987)。以中小學教育來講,受教育的 對象是未成年的學生,故學校行政人員及老師們在進行任何與學生權益有關的決 定時,都應該從學生的利益來考量,此即涉及「對」與「錯」的價值判斷。另外,

學校行政人員不僅要對學生的成長負責,也應該協助學校教師、家長及社區成員 的成長,在這協助他人成長的過程中,對學生的學習也會有正面間接的影響。由 此可知,學校行政工作係在培養他人的價值之外,亦可視為造福他人與社會的價 值性工作(馮丰儀,2007)。

為了達到促進個人發展與社會發展的教育目的,提供令人滿意的教育品質,

學校行政要發展讓老師覺得有效且令人滿意的工作環境,並促使學生表現出符合 預期的學習行動(Greenfield, 1988),此即揭示了隱藏在學校行政工作背後之善 的意圖。其次,為使學生的道德教育能發揮成效,學校行政人員通常被期望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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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人格的榜樣,而不僅僅是教學專家(Growe, 1999);學校行政人員須扮演有 意識的道德行動者,舉止和決定要合乎倫理(Greenfield, 1991)。學校行政人員 的德行一直是整個社會所期盼的,通常社會也會以較一般人為高的道德標準去要 求學校行政人員,故可推知學校行政工作有賴學校行政人員德行的展現(馮丰 儀,2007)。

學校行政倫理屬於教育專業倫理的一個範疇,而就教育專業倫理來說,其最 基本的要求是任何教育的工作或活動都不能違背道德的原則(黃藿,2003)。學 校行政的專業實踐中,其主要的部分多屬於不確定性、價值衝突的區域,很少有 領導者在管理學校時不需面對倫理價值的議題。因此,學校行政工作應以學生之 福祉為依歸,學校行政人員之作為應受到道德規範的約束,而為了達到學校教育 的道德目的,學校行政人員更應該以身作則,表現出合乎道德規範的作為。因為 學校行政人員的作為一旦違反了道德規範,不僅教育的目的無法達成,還有可能 形成反教育的效果,對教育甚至整個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馮丰儀,2007)。

學校中的各項教育問題充滿著脈絡性、不確定性與倫理性,忽略了這種倫理 議題,往往使得學校問題不斷再製(黃琬婷,2003)。林純雯(2002)亦表示,

值此學校與社會倫理漸被漠視之際,若能自倫理學觀點探討學校行政領導的應為 與所為,當能為價值日益混淆、道德漸趨淡漠之社會習俗風尚,注入一股振奮人 心的清流。

林明地(1999)認為學校行政人員之領導本身就具有倫理的意義,因為傳統 學校領導的觀念,忽略領導道德權威及專業權威的發揮,致使學校領導者經常面 對道德兩難問題,而無法有效的解決。謝文全(1998)也指出教育是一種道德事 業,學校是一個道德機構,欲擔任學校組織中的領導者,應該運用道德的理念與 作法,價值判斷與抉擇,領導學校成員向教育目標的方向前進,期能達成共同的 目標。

Strike 和 Soltis(1998)認為身為教育工作者,要瞭解的不只是學生,更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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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同事、家長、職員與其他人的道德權益。教育工作者須具備同理心與設身處地 的能力,並根據道德概念,以及評估最大利益、最少傷害或堅持重要原則所產生 的後果,設計出一套合理的行動方案來解決日常生活中道德難題或倫理困境。

Greenfield(1993)亦提出了下列的五項理由,來說明學校行政工作必須慎重符 合倫理: 其一,學校是一個肩負道德社會化之重要功能的道德機構;其二,學 校所服務的對象多為未成年者,其中多數人並無就學與否的自我選擇機會;其 三,學校行政人員為道德的行動者(moral agents),有責任從事有意識的道德 行動;其四,學校領導的倫理觀念已被列入美國<學校行政人員的倫理宣言>

( The Statement of Ethics for School Administration)之規準中;其五,事實上學 校領導者每天的工作幾乎都面對數量不一、程度高低不同的道德價值衝突。

綜合上述之觀點,行政人員平時在學校活動中每一項工作,都可能會涉及倫 理決定,而且必須適時的根據具體情況、道德原則、行為指引與倫理規範來進行 評估並審慎處理,此即說明學校行政工作具備倫理性質。

二、學校行政倫理之意義

依據 Pojman(2001)的說法,倫理(ethics)一詞源於希臘文的 ethos,指的 是風俗、習俗的意思。林火旺(2009)則說明倫理一詞通常有三種用法,其一為 一種普遍的模式或生活方式,其二為一組行為規則或道德的法則,其三為對生活 方式或行為規則的探討。而 Beck 和 Murphy(1997)的說法則認為倫理的定義 主要可以從兩個角度來進行思考,第一個角度把倫理視為原則,具有普效性,超 越特定情境與個人偏好而存在,主要在於提供領導者從事客觀決定、解決兩難問 題,採取專業行動的重要指引,或者作為對專業人員從事專業作為的規範。第二 個角度則視倫理在幫助個人理解所處情境、角色和與他人的關係,及回應情境脈 絡和他人需求而採取行動,確保個人過倫理生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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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從第一個角度來看,學校行政倫理即為學校行政人員從事行政工作過程 中行使專業自主、應用專業知能所依循之道德原則、指引和規範。而從第二個角 度來看,學校行政倫理即是學校行政人員從事行政工作過程中對特定情境脈絡的 道德知覺、從事倫理作為的態度,與成為倫理人的特質和德行(馮丰儀,2007)。

然此二種看法並非沒有關聯,依據 Maxcy(2002)、Campbell(2003)以及謝文 全(2004)的看法,學校行政倫理之意義應同時由上述兩個角度來考量,因為學 校行政倫理涉及學校行政人員的外在行為表現與內在道德修持兩個部分。道德原 則、指引和規範屬於外在規範的層面,外在規範有賴於學校行政人員能內發去應 用與遵守;道德知覺、態度、特質和德行屬於內在道德修持的層面,故兩者同等 重要。

綜上所述,本研究將學校行政倫理定義為學校行政人員於從事專業實踐時,

對特定情境脈絡的道德知覺、從事倫理作為的態度與成為倫理人的特質和德行,

亦為所遵循的道德原則、行為指引與倫理規範。

三、學校行政倫理之面向與其內涵

參酌國內外學校行政倫理相關文獻,整理其中與學校行政倫理面向有關之主 張(李英姿,2014;林立武,2004;林奕民,2004;傅寶宏,2001;馮丰儀,2005;

黃俊傑,2013;黃琬婷,2003;蔡進雄,2003;謝文全,1998;Greenfield, 1993;

Nix, 2002; Shapiro & Stefkovich, 2001; Starratt, 1991; 1994)如表 2-1 所示,以正 義、關懷、批判三個倫理面向被採用的比例較高,馮丰儀(2007)認為效益論、

義務論並列為倫理學的重要兩大理論,正義倫理面向係以義務論為基礎,納入了 義務論的主張,那麼立基於效益論的效益倫理面向也應一併考量。其次,學校行 政倫理內涵不僅涉及了學校行政人員的應然作為,也與應成為怎樣的人有關,德 行倫理學則在回答「我應該成為怎樣的人」這個問題,所以德行倫理面向也應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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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校行政倫理內涵之一。

再將上述倫理面向對應先前之學校行政倫理意義來看,學校行政倫理可視為 學校行政人員從事行政工作所依據的重要道德原則和指引;也是學校行政人員對 特定情境脈絡的道德知覺,從事倫理作為的態度,與成為倫理人的特質與德行。

而正義及效益倫理面向,即與學校行政人員從事道德推理與判斷所依據的道德原 則有關;關懷及批判倫理面向,則與學校行政人員對情境脈絡中倫理議題的知覺 有關;至於德行倫理面向,則涉及學校行政人員的特質與德行之展現。綜上所述,

學校行政倫理應包含效益、正義、關懷、批判及德行等五個倫理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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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piro &

Stefkov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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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益倫理

效益倫理主張以為最大多數人謀求最大利益的原則來做為決定依據,以效益 論為基礎來發展。效益論即主張以對最大多數人產生最大效益來決定行為的道德 正當性,其所指之最佳結果,是人類社會,甚至宇宙整體善的最大化(林火旺,

2004)。以教育而言,往往需要時間才能得知教育的效果,無法一蹴可及,若欲 以效益論的標準來作為決策判斷,仍有些許限制(馮丰儀,2007)。Mill(1991)

認為可透過資訊蒐集來彌補此一限制,而過去經驗的累積即是個人資訊蒐集的過 程,換句話說,經由鑑古知今,即可指出何者才是真正的最大幸福(Rebore, 2001)。大致說來,儘管效益論有其限制,但是其提供判斷原則仍可作為學校行 政人員之參考。Strike, Haller 和 Soltis(1998)所指出的最大利益原理則為最好、

最公正的決定,是對最多數人而言,能產生最大福利或最大善的決定。

(二)正義倫理

正義倫理係主張個人為理性、自由的個體,對於個人的權利應予以平等尊 重,而個人也應履行義務,強調個人基於義務,遵守普遍、客觀律則及應用公平 程序來做決定之重要性。與正義倫理有關的倫理理論主要為 Rawls(1971)的正 義論,Rawls(1971)主張正義原則是建立社會所有基本制度的指導原則,用來 規範社會制度,決定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與分配社會合作的利益之原則。因 為此一原則須為社會成員所能共同接受的,所以 Rawls 的正義理論,是建構在純

正義倫理係主張個人為理性、自由的個體,對於個人的權利應予以平等尊 重,而個人也應履行義務,強調個人基於義務,遵守普遍、客觀律則及應用公平 程序來做決定之重要性。與正義倫理有關的倫理理論主要為 Rawls(1971)的正 義論,Rawls(1971)主張正義原則是建立社會所有基本制度的指導原則,用來 規範社會制度,決定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與分配社會合作的利益之原則。因 為此一原則須為社會成員所能共同接受的,所以 Rawls 的正義理論,是建構在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