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我國各大學學生個人懲戒有關規範之實證研究

第二節 各校學生懲戒規範之實證研究

本文透過前一節爭議案例之啟發,將以各校基於〈大學法〉第三十二條授權 訂定之〈學生獎懲辦法〉為核心82,就除了未對外公開〈學生獎懲辦法〉之修平 技術學院與吳鳳科技大學83外,共一百四十二間公私立大學,八千九百三十七個 具體規範行為態樣(包含條、項、款、目)當中,與本文研究目的有關者,基於 不同之特性加以歸納並類型化,並以「學校之類型(普通大學或技職院校)」、「公 私立之分別」加以統計,藉以發見有關規範之問題是否普遍,並適度開展評析。

分別探究者,為:一、各校懲戒規範之立法目的為何;二、獎懲辦法之規範性質 為基本法亦或普通法;三、懲戒規範之效力範圍(地之效力);四、懲戒規範之 酌定條款(有利不利一律注意於規範中之落實);五、懲戒規範之「校譽」條款

(公益原則於規範中是否過度濫用);六、懲戒規範之「怠忽職守」條款(最小 侵害於規範中是否被忽略);七、懲戒規範之表意自由侵害類型(含集會、出版、

82基於各校資訊透明程度不一,本文寫作之時間與能力有限,本文無以針對「所有」實質上被各 校認定得作為學生懲戒之規範依據全面性研究,僅在針對「出版自由」之限制為觀察時對有關辦 法加以注意。

83於以下本文所歸納之各表中,這兩間學校將皆以灰底空白呈現,於各項統計中則不列入。

157

其他言論自由84、強制參加活動);八、懲戒規範之否定性抽象行為情狀要件85(明 確性原則於懲戒規範不備之問題);九、懲戒規範之「欺騙」條款(懲戒規範含 蓋過廣之問題);十、懲戒規範之行為概括條款暨「超法規」概括條款;十一、

懲戒規範之程序問題(懲戒之開啟暨合議制度);十二、懲戒規範之刑懲規定。86

基於行文之方便性,本文將不再於個別表格重述其校名,請參考本文附錄四 之校名對照,又獎懲辦法中雖定於同一條、項、款、目,但其中一要件本身即係 獨立存在且於他要件無關者,得分段者,本文將僅擷取前、中、後段,或以「節 錄」方式示之。又,國立屏東大學(代碼:ABG)之規範,於本文查閱時尚未隨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與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兩校之合併而整合,存有「一校兩制」

之情形,惟嗣後該校於一O三學年度第二學期公布整合後之規範87,但基於本文 之研究能力限制,除了登上新聞版面引發討論者(如前章所提及之致理技術學院 保護「中生招生」之條款,於消息見報後即遭刪除),無以針對一百四十二間學 校之有關懲戒規範於寫作期間一再查閱是否加以修正,而若欲了解懲戒規範之現 象,亦應以同一時間各校所公布者為準,否則將有分析上之落差,故本文在此重 申,本文所研究之各校獎懲規範,均以二O一五年二月十二日公布者為準。88又 各校懲戒規範之名稱亦不一,稱辦法者有之,稱規則者亦有之,也有將懲戒與獎 勵分別於不同規範制定要件與效果者,惟以下如有個別研析必要者,如須提及懲 戒規範之名稱,將通稱作「獎懲辦法」,合先敘明。

壹、各校懲戒規範之立法目的

84稱其他言論自由者,乃係張貼公告、一般發表言論等。又基於本文對於刑懲規定之理解,本文 不將該當公然侮辱或誹謗之刑事犯罪行為(如侮辱師長)類型納為本類型,此等規範應回歸刑懲 規定之要件加以判斷。

85亦即對行為情狀帶有貶抑、否定、禁止之類型,並且難以用可加以特定之一般標準加以判斷之 不確定法律概念者,如「行為不檢」、「態度傲慢」等。

86有關歸納為本文作者有限時間內獨立作業完成,疏漏在所難免,望請各界不吝賜教。

87雖其稱為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通過,惟其並未即時公布,公布時點實為本文查閱之後。

88該校之懲戒規範於統計時如未個別敘明應如何納入統計,以二校區加總為計。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乃係「僅闡明大學法之授權」者,並未明列係基於何種教育目的所為之規範制訂,

如於個案適用上須為比例原則檢驗者,〈大學法〉第三十二條條文本身與立法資 料所揭示之理由中亦未有相關目的性之訂定者,個案中若涉及法院應提高審查密 度之基本權利侵害類型者(如基於嫌疑分類所為之差別待遇、言論自由之事前限 制),校方就應提出更多立法相關資料佐證其目的確實為規範制定時所考量,且 為「實質重要」或「急迫且非常重要」之規範目的,否則將會有裁量濫用而不為 法院所採,進而導致個案懲戒處分亦不合法之問題。

另外,雖闡明教育目的,但揆諸各校所提出之目的,例如校訓之重申(如國 立臺灣大學、環球科技大學等)、「優良校(學)風」(如國立成功大學、國立高 雄應用科技大學、中國醫藥大學、亞洲大學等)、「高尚品德」(如東海大學、國 立臺南大學、南華大學、國立高雄餐旅大學等)、「自治自律」(如東吳大學、臺 北市立大學、嶺東科技大學等)、「良好生活習慣」(如高雄醫學大學、長庚大學、

樹德科技大學等)、「導正學生行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改正學生錯誤行為」

(如高苑科技大學、華夏技術學院、國立宜蘭大學等)、「培養榮譽感」(如玄奘 大學、明志科技大學、崇右技術學院等)、「明辨是非,揚善去惡」(崑山科技大 學)、「改過遷善」(國立中正大學)、「全人教育目標」(輔仁大學)、「落實學生事 務管理工作」(佛光大學)、「健全人格」(如開南大學、臺北城市科技大學)等,

雖為目的之闡述,但仍嫌抽象與空泛,甚至部分目的尚有僅係規範性質本身固有 之功能者,並非立法目的90,又部分學校以業經教育部於二OO三年廢止之〈教 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三、第四條規定91,或現行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

90 「促進國民守法」、「使國民避免有違法行為」等係法律之固有功能,而非法律之目的,更不會 被特定法律高舉為「立法目的」。舉個常見之例,食物之目的究係「使人溫飽」等亦或「拿來吃」?

91該辦法第三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左列之目的: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 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三、養 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四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左列原則處理: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二、重視學生 個別差異。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六、

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169

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十條92規定為據,加以「照抄」至其獎懲辦法之中,

本文認為,都係未針對各校具體秩序與教育目的應為如何,而為行政立法怠惰之 例證,與「僅闡明大學法之授權」相同,如遇審查密度之提高,亦有目的未能通 過比例原則檢驗而導致裁量違法之可能。

貳、獎懲辦法之規範性質為基本法亦或普通法

本文認為,基於〈大學法〉第三十二條並未容許各校為「空白要件再授權」, 且所涉者顯已係屬限制學生受教權在內之各項權利,並據此為懲戒者已具有行政 處分特性之情形下,懲戒規範應回歸校內最高決策機制(校務會議)之制定或修 正,基此,自應以「基本法」為獎懲辦法之規範型態,縱下位階行政規則須就有 關事務為規範訂定,亦僅能為細節性、技術性補充規範之訂定,且不能逾越獎懲 辦法作為得限制學生權利之「基本法」範疇。故若以類似「除另有規定外,依本 辦法辦理」或「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之彰顯「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條文內 容,則屬於「普通法」範疇,後者雖亦可能與「授權明確性」原則未有直接衝突

(如各種懲戒規範皆由校務會議以分散形態訂之),然而就一般學生之可預見性,

以及避免規範之間要件適用或保護目的,因立法技術低落而導致規範衝突的可能,

本文認為仍應以「基本法」之制定方式為當。

針對獎懲辦法係採「基本法」亦或「普通法」,本文歸納如下,見「表 4-3」。

92條文內容:「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 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 他危害。(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170

171

(製表:本文作者;資料來源:各校獎懲辦法)

基於本文上開表格之歸納,進一步分類統計,結果如「表 4-4」所示。

【表 4-4】各校懲戒規範之兩種法規定性之校數統計結果

規範類型 學校類型

普 通 法 基 本 法 公立普通大學 20(58.82%) 14(41.18%) 私立普通大學 15(41.67%) 21(58.33%) 公立技職院校 9(60.00%) 6(40.00%) 私立技職院校 18(31.58%) 39(68.42%) 普通大學 35(50.00%) 35(50.00%) 技職院校 27(37.50%) 45(62.50%) 公立大學 29(59.18%) 20(40.82%) 私立大學 33(35.48%) 60(64.52%) 所有大學 62(43.66%) 80(56.34%)

(製表:本文作者)

由前開歸納表格可知,公立大學不分普通大學或技職院校,皆較傾向於採取 普通法之立法模式,私立大學則反之;又普通大學所採取之規範模式為各半,技 職院校則在私立校數遠多於公立校數之情形下,較傾向於以基本法之立法模式。

本文認為,懲戒規範若採普通法之立法模式,亦須謹守不得任意轉授權之限制,

於訂定特別法時應以校內最高議決機關即校務會議訂之,否則於個案中亦屬裁量

96針對該校獎懲辦法,本文從嚴認定為普通法。

ABF 基本法 ACO 基本法 BBG 普通法 BCN

ABF 基本法 ACO 基本法 BBG 普通法 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