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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辨學生個人懲戒與其他領域懲戒之異同

第三章 論學生個人懲戒之性質與應遵循之法律原則

第一節 明辨學生個人懲戒與其他領域懲戒之異同

在探討學生懲戒之前,有必要加以辨明者,為學生懲戒與其他領域懲戒之異 同,分述如下。

壹、論懲戒之多義性

關於懲戒,首先引起吾人連想者,應係同處特別權力關係陰影之下,且為打 破特別權力關係於我國首次解構1之公務員法有關規制,如公務員如有「違法」

或「廢弛職務」等情事,由主管長官移送,或由監察院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

1 本文認為即〈釋字第二九八號解釋〉中所稱「改變身分或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得以爭訟而 言。參陳敏,《行政法總論》(臺北:自版,2011 年),頁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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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公務員如有違反〈公 務員服務法〉各條行為義務,依同法第二十二條所為「懲戒」;又或由行政機關 主管人員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主管機關或授權所屬機關核定,

再由銓敘部審定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所為之「懲處」;軍人如有〈陸 海空軍懲罰法〉第八條各款情事之違犯時,由相當層級之主官核定,依同法第九 條第一項所為之「懲罰」。

亦有使用「懲戒」一詞者,像是合乎學者所提出之三要件2:國家考試及格 並領有職業證書、專業自治下強制加入職業公會方可執業、國家得以制裁手段限 制或剝奪執業資格以確保執業品質與人民權益的專門職業人員,如律師、會計師 或醫師在違反有關規範(如律師違犯〈律師法〉第三十九條,或由中華民國律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律師倫理規範〉相關誡命時;會計師違犯〈會計師法〉

第六十一條各款事由時;醫師違反〈醫師法〉第二十五條各款事由時)後,亦會 受到「懲戒罰」性質之懲戒或懲處。3

另外,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 務之人,如雇用勞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亦有訂定

「工作規則」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之義務,而工作規則當中之應 訂定事項,在同條第六款中亦包含「獎懲」,在勞動部二O一四年六月公佈之〈工 作規則範本〉中,對於工作規則當中有關獎懲之訂定建議如下:「貴公司得自訂 獎懲及升遷規定,其中懲戒規定應具體明確且應符合懲戒相當原則、公平原則,

2 吳信華,〈專門職業人員之懲戒與正當法律程序〉,收錄於《當代法學新論(中):翁岳生教授 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臺北:元照出版公司,2002 年),頁 466。

3 反對見解認為,專門職業人員與一般人民無異,且有全面得爭訟之權能,該等人員之懲戒僅有 其「名」,而「實」乃為行政罰之範疇。參余珊蓉,〈行政罰法基本問題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年,頁 41。學者賴恆盈亦認為學界對此尚無定論,見《行政罰 法講義》,未出版,2013 年,頁 8(參考網址:http://b1.rimg.tw/louislainukgl/850bb865.pdf,最後瀏 覽日:2015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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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有權利濫用。」4可見所謂「懲戒」之概念,在各領域皆被廣泛運用,其定 義與適用規範之位階與爭訟途徑亦依其性質之不同而有所差異。5至於〈民法〉

第一O八五條有關父母懲戒子女之權利,其關乎親權行使的內容對照前開各種懲 戒之意涵,當然又與前開行政懲戒行為屬性更加不一樣了。

貳、論學生懲戒與其他懲戒之異同

若針對各校依照〈大學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學生獎懲辦法」並據以作 成之學生獎懲處分有關概念加以探討時,不宜逕與前開各種所謂「懲戒」之類別 同視而加以比較異同,導致類比錯誤(false analogy)。6首先,就目的而言,

蓋公務員懲戒與懲處之目的,在於「確保官箴」與「吏治之整飭」7,以避免〈憲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所稱「

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之情形,同時 建構並維護人民對於公務體系之信賴,更會因著行政權仍有恪守行政一體之要 求8,而必須在合目的性範圍內,針對紀律管治採取較一般人為高之密度;而醫

4 參勞動部網頁〈工作規則範本〉,網址:

http://www.mol.gov.tw/upload/cht/attachment/043f62e85137a8f14ea829e3bbeb02d5.docx,最後瀏覽日:

2015 年 4 月 14 日。

5 關於「懲戒」一詞之由來可追溯至中國漢代,有「引前失以自戒」或「責罰以示警戒」二義,

詳細典故可參閱葛謹〈我國醫師、律師、會計師懲戒制度之比較研究〉,國立陽明大學醫務管理 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年,頁 51。

6 例如,有論者認為「教育上之懲戒權」係來自於民法一O八四條第二項之「子女保護教養義務」, 本文認為其若非採取過時的「代替父母理論」,顯係穿鑿附會之說。見林修如,〈大學生懲戒及權 利保障之法理研究〉,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 年,頁 81。該文同時將維持學校 秩序之懲戒權與公務員之懲戒權同視,稱「懲戒」在行政法領域為「國家為維持公法上之紀律,

對於違反義務之公務員,所課予之一定制裁」,似忽略了同屬行政法領域中其他懲戒之可能性。

又有論者將懲戒罰限定為民法父母懲戒權之範圍,而將維持專業紀律之「紀律罰」另為分類,論 理架構獨特,然未能明白區別實益何在,見林山田《刑法通論(下冊)》(臺北:自版,2002 年), 頁 377。

7 許濱松,〈我國公務員懲戒權力歸屬的探討〉,收錄於《公務員懲戒制度相關論文彙編》(臺北:

司法院,2004 年 12 月),頁 327。

8 〈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解釋理由書(節錄):「惟設官分職目的絕不在各自為政,而是著眼於 分工合作,蓋行政必須有整體之考量,無論如何分工,最終仍須歸屬最高行政首長統籌指揮監督,

方能促進合作,提昇效能,並使具有一體性之國家有效運作,此即所謂行政一體原則。憲法第五 十三條明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其目的在於維護行政一體,使所有國家之行政事務,除 憲法別有規定外,均納入以行政院為金字塔頂端之層級式行政體制掌理,經由層級節制,最終並 均歸由位階最高之行政院之指揮監督。」本號解釋標的雖為針對獨立機關人事任命權歸屬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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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律師、會計師等專業職業人員之懲戒目的,皆係涉及專業性與社會公益性之 職業倫理需求,以律師為例,其協助人民在各種爭訟或非訟程序中,回復〈憲法〉

或法律所保障之權利,或防禦國家對其權益所為之侵害時,對人民之助益與影響 甚大,其身分與職務所為表彰者更係〈律師法〉第一條第一項當中「保障人權,

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9;而醫師之執業行為關乎病人健康與社 會衛生安全10,會計師業務不僅涉及委託者私益,對於政府課稅、利害關係人之 經濟利益與社會大眾對於審計與投資環境之信賴更有不可或缺之關連11,兩者所 具備之公益性自不待言。至於〈勞動基準法〉規範之「工作規則」,則係為透過 國家監督(即雇主提交主管機關之法定核備義務)排除雇主之恣意,保障弱勢勞 工,同時讓勞工了解遵行工作場所之秩序,並在團體協約權之實務運作增進助 益。12前開之目的,皆難以和大學對學生懲戒之「教育目的」相提並論。13

同時,學生所涉及之依據〈憲法〉第十一條學術自由保障所揭示之受教權保 障,如因懲戒而受有影響,與公務員、專業職業人員或勞工之同法第十八條保障 之應考試服公職權,第十五條保障之工作權(職業選擇自由)受有影響之侵害情 況不分軒輊,且分別在基本權衝突,例如大學自治之制度性保障與學生受教權之 衝突;公務體系職務運作暨信賴與服公職權保障之衝突;職業團體自治保障與專 業職業人員工作權之衝突;營業自由權與勞工工作權之衝突。當中都是未必需要 加以退讓且未必需要負有忍受限制義務之重要權利。然而,比起多數受有屬於工 作對價之報酬或薪俸待遇,且經一定程度之資格考試或訓練,專業能力養成與經 驗累積已堪充分的其他身分之人,學生作為接受大學教育的角色,多數顯無前者

權限爭議,然若以此段法理證成文官亦有達致行政一體目標之需要,亦無不妥。

9 林玉苹,〈我國律師懲戒制度之檢討-以律師自律機制之建構為思考方向〉,國立臺灣大學政治 學系碩士論文,2008 年,頁 50 至 53。

10 陳聰富,《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4 年),頁 42。

11 沈定宏,〈會計師懲戒制度之研究〉,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會計系碩士論文,2012 年,頁 15。

12 林振賢,《勞基法的理論與實務》(臺中:捷太出版社,2001 年),頁 470、471。

13 有關著述通常皆以「教育目的」或「維護校園秩序」介紹學生懲戒行使之內涵,但未有進一步 敘述「何謂教育目的」,此等抽象目的亦難以具體文字加以明確定義,如同〈行政程序法〉第三 條第三項第六款之解釋困境一般。詳參後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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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情況(除非係在職進修學制或博士班學生身分者),在現今社會顯然更須 加以保障。又校內學生獎懲相關規範之特性多屬基於生活屬性上之行為禁止誡命,

與基於職場倫理或專業倫理之要求亦不相當(除了考試作弊或論文抄襲等學術倫 理之違反相關懲戒,學生之專業素養仍應回歸各學科上之要求,但此也逸脫了〈大 學法〉第三十二條賦予各大學學生獎懲制度建置之保護或規範目的),且學生除 非造成公共秩序之嚴重危害(如〈刑法〉第一七三條以下之公共危險罪章各條文 之行為),將導致整體校園一般師生求學與研究之環境秩序遭受嚴重破毀,或也 不若醫師、公務員、會計師等倫理規範之違反來得具備相當之公益性影響14,其

與基於職場倫理或專業倫理之要求亦不相當(除了考試作弊或論文抄襲等學術倫 理之違反相關懲戒,學生之專業素養仍應回歸各學科上之要求,但此也逸脫了〈大 學法〉第三十二條賦予各大學學生獎懲制度建置之保護或規範目的),且學生除 非造成公共秩序之嚴重危害(如〈刑法〉第一七三條以下之公共危險罪章各條文 之行為),將導致整體校園一般師生求學與研究之環境秩序遭受嚴重破毀,或也 不若醫師、公務員、會計師等倫理規範之違反來得具備相當之公益性影響14,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