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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社會的難題──道德觀與法律權威合法正當性的衝突

第三章、 法律與道德心理感知──轉型正義行動者的與社會價值

第三節、 守法社會的難題──道德觀與法律權威合法正當性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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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陵寢潑漆事件與 N 大學砍銅像事件的逮捕程序做對照,可以看出警察機 關的辦案程序是有差別的,同樣都是針對威權象徵去進行違法的行動,但參與陵 寢潑漆的轉型正義行動者迅速地遭到逮捕,印證了行動者所認為的,對威權統治 者的陵寢潑漆是對於中華民國權威的嚴重挑戰。行動者所經驗到的程序不正義,

讓他們感受到權威積極地壓迫異議者,這確實影響他們對於權威合法正當性的判 斷。

轉型正義行動者基於他們的歷史觀,認為中華民國是一個外來政權,不是台 灣人自己建立的國家,因此不具備統治台灣的合法正當性,而轉型正義行動者在 抗爭過程中所遇到的程序不正義,也令他們質疑法律權威的合法正當性,從而,

轉型正義行動者之所以違反法律,背後最主要的衝突在於他們否定中華民國法律 的合法正當性。

第三節、守法社會的難題──道德觀與法律權威合法正當性的 衝突

學者 Tyler 發現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服從法律,其道德觀與合法正當性會彼此 相互強化66,人們會同時認為違反法律是不道德的且不合法的,相對的這兩者之 間也可能會發生衝突。例如在美國,法院認為依據憲法人有墮胎的權利,然而在 人們心中墮胎是一種道德錯誤的行為,因為墮胎可能是一種謀殺。從轉型正義行 動者的身上可以發現此種道德觀與合法正當性的衝突,轉型正義行動者認為威權 象徵存在於一個民主社會是不正義的,然而威權象徵的存在在台灣社會是合法的,

銅像歸屬於的所有權人,甚而國家每年在合法的程序下通過預算維護威權遺緒,

轉型正義行動者認為這正是台灣社會的轉型不正義。

66 PAUL H. ROBINSON & JOHN M. DARLEY, JUSTICE, LIABILITY, AND BLAME:

COMMUNITY VIEWS AND THE CRIMINAL LAW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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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 228 的時候,各地都會有各種潑漆或是藝術行動,然後我們就發 現陵寢都沒有人動過,我們就去想為什麼。後來我們覺得這應該是因為 這幾乎是中華民國政權的核心,我們覺得本來國防部去供俸這件事情就 很不正當,蔣介石陵寢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件非常反民主的事情,這是民 主社會本來就不應該有這個東西發生,我們的標的本身就不是民主社會 應該存在的東西。」──阿巧

轉型正義行動者透過違反法律的方式來表達政治訴求,反對他們的人認為在 一個民主社會中,法律保障每個人都有表達意見的權利,理論上人民可以透過合 法的集會遊行或是代議政治來表達自己的聲音,要將抗爭行動訴諸於公民不服從,

應該要窮盡體制內的救濟手段,當這些救濟途徑均無法達到目的時,公民不服從 方有正當性,否則社會秩序將會大亂67。然而何謂窮盡體制內的救濟途徑,並不 存在一個絕對的判斷標準,當人們無法改變法律讓法律制度更符合他們的道德觀 時,人們便會減低對於法律和法律權威的合法正當性及信任68。轉型正義行動者 認為自己曾經嘗試過體制內的手段,向政府表達轉型正義的訴求,但並沒有得到 合理的回應,才會選擇走體制外抗爭。

「體制內的管道我們都做過了,就是不成功,都失敗,被官方踢皮球,

所以我們才去走體制外,台灣民主黨甚至用公文給總統府給內政部,要 求趕快移除蔣介石銅像,結果他們回文,就是說總統府轉給內政部,由 內政部回文,文章說現在設有蔣介石銅像的單位,學校機關團體更有歷 史背景,政府不宜出面干預,應由各單位自行處理,這皮球誰不會踢阿。」

──阿建

67 廖元豪,同註 10。

68 Tom R. Tyler & John M. Darley,同註 21,頁 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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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一是學生自治的成員,他在校務會議上也同樣向校方提出建議,希望校方 可以正視轉型正義的議題,將獨裁者銅像移除,但校方並沒有正面回應,總是以 拖待變,用消極的方式來處理這個問題,阿一覺得校方如果不願意處理,他只好 用實際的行動來破壞銅像。

「我去做鋸銅像之前,我們在體制內就有做一些手段,像是一直以來在 校級會議當中,其實之前的同學都有一直去提案說是不是應該重新檢討 或是撤除蔣介石銅像,但學校都是以拖待變的方法去看待這件事情。我 會覺得在運動的策略上正當性是足夠的,因為我們已經有經營過體制內 的方法,而且不只一次,但是學校選擇忽視,所以我們用更激烈我們升 級這樣的行動去對抗。」──阿一

要解決道德觀與合法正當性的衝突,其中可能的方法是建立社會的道德共識,

人們共享相同的道德價值,法律與道德價值連結,人們能感受到法律彰顯著社會 認同的道德價值,以此做為行為的準則69。然而在一個多元民主的社會,有一個 問題是,誰的道德價值能夠被做為社會的道德共識,一個人所認可的道德行為,

可能被另一個人認為是不道德的,若社會不能夠找出共同的道德價值,則必須透 過國家權威的合法正當性來解決衝突,讓合法正當性授權人們能做什麼,不能做 什麼,此時合法正當性的基礎必須源於權威所決定的價值以外的事物,亦即人們 判斷此合法正當性與否並非取決於權威做了什麼決定,而是權威是如何做出這個 決定,權威必須是在一個合法程序之下,符合程序正義去做決定70

第四節、小結

學者 Tyler 提出一個守法社會的建構,建立在人們認為法律與他們的道德觀

69 Tom R. Tyler & John M. Darley,同註 21,頁 726。

70 Tom R. Tyler & John M. Darley,同註 21,頁.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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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或是他們認為法律權威所做的決定是公正的。本文透過訪談發現,轉型正義 行動者之所以會違反法律,主要的衝突點在於他們否定中華民國的合法正當性,

削弱了他們對中華民國法律的服從。其中主要的兩個理由,第一是從他們對歷史 的理解,中華民國不具備統治台灣的正當性,這背後可能牽涉到轉型正義行動者 的自我認同,第二是轉型正義行動者在受到逮捕的過程中經驗到程序不正義,讓 他們質疑法律權威的合法正當性。轉型正義行動者如何理解法律權威對法律的信 念,值得進一步探究,因此本文將在後續的章節探討轉型正義行動者的自我認同 以及二階法意識。

第四章、法律與關係自我的自己人──轉型正義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