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律與道德心理感知──轉型正義行動者的與社會價值
第二節、 轉型正義行動者的合法正當性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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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促轉條例制定及促轉會成立之後參與行動。既然促轉條例的制定與轉型正義行 動者的道德觀相符,那為什麼促轉條例的制定及促轉會的成立沒有辦法讓轉型正 義行動者停止行動呢?應該有道德觀以外的原因是轉型正義行動者做公民不服 從的動力,因此本文將繼續檢視轉型正義行動者對於法律權威合法正當性的認 知。
第二節、轉型正義行動者的合法正當性認知
法律權威的合法正當性是指人們認為其有責任接受法律規定並服從法律權 威,當人們認定此法律權威具備合法正當性,人們會認為服從法律權威是一種公 民義務,亦即法律權威奠基於公眾認為它是個具備合法正當性的權威,因此應該 被服從63,合法正當性賦予法律機構權威性,人們會相信警察或法院所做的決定 是應該服從的,研究顯示認定權威具備合法正當性的公民會較願意服從權威做的 決定64。轉型正義行動者根據他們的歷史觀,他們認為中華民國並不具備統治台 灣的正當性,當合法正當性受到人民質疑時,法律的權威性便會受到挑戰,相對 地就會降低人們遵守法律的意願。
阿木談到他否認中華民國法律的正當性,是因為他認為中華民國是殭屍流亡 政權,透過閱讀歷史文獻,他建構起自己的國家認同。中華民國於 1912 年在中 國成立,當時台灣仍是日本的殖民地,後來日本在二次世界大戰戰敗,於舊金山 和約中表示放棄台灣的主權。然而日本並未說台灣交給誰,自然而然台灣主權就 屬於住在台灣土地上的居民,只是台灣人民一直沒有機會決定是否建立新國家,
台灣人民有權利行使住民自決,建立屬於自己的國家。
「我對中華民國是什麼,已經有我自己的結論,台灣是什麼,我也有結 論,為了要解決這個問題,我才會去帶領這個抗爭。我先講中華民國是
63 Tom R. Tyler & John M. Darley,同註 21,頁 708。
64 TOM R. TYLER, WHY PEOPLE OBEY THE LAW 31-32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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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中華民國我現在給他一個結論,中華民國是殭屍流亡政府,在台 灣進行殖民統治。我們就是不承認中華民國在台灣有合法性,我們做這 些事情之前,我已經認定你是非法,所以我就是要挑戰你,但我知道我 會面對你法律的處罰。」──阿木
阿張也認為中華民國不具備統治的正當性,因此他會勇於挑戰這個法律制 度。
「讓我有辦法去做這樣的抗爭,最重要的條件就是說,中華民國他本身 統治台灣的正當性,在我的腦袋裡是不存在的,不管說是法律上的正當 性或是他在台灣建立他統治基礎的手段,都是不正義的過程。所以中華 民國他的法律在我的眼中是就是一個殖民者的法律,那個東西我不看在 眼裡,我去反抗他我甚至覺得是光榮的事情。」──阿張
從以上的敘述可以得知,在轉型正義行動者主觀的想法裡,對他們來說這個 政權是外來的,他們否定中華民國的合法正當性,因此他們不願意服從於這個權 威之下。從這個面向便可以解釋為什麼促轉條例的制定沒有辦法阻止轉型正義行 動者去做違法行動,促轉條例的制定固然能反映轉型正義行動者的道德觀,但由 於轉型正義行動者要挑戰的是中華民國的合法正當性,他們便不會遵守這個權威 的法律規範,只要中華民國仍然統治台灣,轉型正義行動者就會持續地透過違反 法律的方式來挑戰它的合法正當性。
研究也顯示合法正當性和法律權威做出決定時的公平程序相關65,合法正當 性並非來自人們同意法律權威所做的決定,只要法律權威在決策過程是合乎程序 正義的,即便人們不同意最後的決定,仍會服從法律權威。轉型正義行動者明白
65 EDGAR ALLAN LIND & TOM R. TYLER, 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PROCEDURAL JUSTICE 65-83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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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行動是違法的,他們對於因抗爭行動而遭到起訴並不感到意外,參與陵寢 潑漆案的行動者比較意外國家的公權力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展開行動,這個逮捕的 過程並非依照通常的法律程序,轉型正義行動者認為這辦案的過程不符合程序正 義,使他們質疑法律權威的合法正當性。
「首先有一點就是我覺得他起訴我們真的很快,我們禮拜三犯案,禮拜 五他們桃園的警察帶了一車的分隊,他們直接拿著通知書到我的宿舍。
再來就是他馬上把我們拘提,禮拜五通知書,禮拜天我們沒到,禮拜一 他們就拘提,然後拘提他其實是傳票跟拘票一起發,等於我們還沒收到 檢察官的傳票之前,我們就被拘提了。」──阿巧
「一般來說我們念法律都知道程序,發通知書若沒去後他常常會再發一 次,其他的案都是,通知書警察局發三次之後才換傳票,再換地檢署的 傳票,這個案子為什麼你的動作就是比較快,這公平嗎?」──阿婷
「如果按照一般規定是要先發傳票給我們,兩次之後才能抓人,但面對 我們這些挑戰中華民國正當性的人,他們就變得很積極。像我就沒收到 傳票就被警察抓去地方法院,我不知道說中華民國政府雖然表面是民進 黨執政,但裡面的人還是很要緊這件事,這個中國政府在台灣的統治性 被台灣人的反抗行動被質疑到,要趕快宣示的們的權力。」──阿張
同樣是轉型正義抗爭,阿澤所經歷的司法程序與參與陵寢潑漆的轉型正義行 動者不同。
「我做第一次筆錄,有收到警詢通知書,理論上之後檢察官那邊會再做 檢訊,陵寢那個案子好像行動的隔天還後天就被拘提了,警察程序上應 該是先作筆錄再移送,但警察當天直接給他們通知書跟拘提書,現場就 直接拘走。」──阿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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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陵寢潑漆事件與 N 大學砍銅像事件的逮捕程序做對照,可以看出警察機 關的辦案程序是有差別的,同樣都是針對威權象徵去進行違法的行動,但參與陵 寢潑漆的轉型正義行動者迅速地遭到逮捕,印證了行動者所認為的,對威權統治 者的陵寢潑漆是對於中華民國權威的嚴重挑戰。行動者所經驗到的程序不正義,
讓他們感受到權威積極地壓迫異議者,這確實影響他們對於權威合法正當性的判 斷。
轉型正義行動者基於他們的歷史觀,認為中華民國是一個外來政權,不是台 灣人自己建立的國家,因此不具備統治台灣的合法正當性,而轉型正義行動者在 抗爭過程中所遇到的程序不正義,也令他們質疑法律權威的合法正當性,從而,
轉型正義行動者之所以違反法律,背後最主要的衝突在於他們否定中華民國法律 的合法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