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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與關係自我的自己人──轉型正義行動者的集體歸屬與自我認同

第一節、 轉型正義行動者的關係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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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的法意識。

第一節、轉型正義行動者的關係法意識

從集體的層次分析法意識,學者王曉丹提出關係法意識分析模型,在關係自 我中透過情、權威、公共性,三個集體層次的情感衡平活動。在情的層次,人們 尋求合理的敘事以便在人際互動中獲得好的道德位置;在權威的層次,人們試圖 在權威的關係中找到適當的自我位置;在公共性的層次,個人對公共性的參與確 認,影響人與人之間連結方式,決定法律在日常生活扮演的角色73。以下本文將 對轉型正義行動者的關係法意識進行分析。

圖一、關係法意識分析模型

一、情的層次

從關係法意識的角度分析,人們在日常互動中對正義的感受,並非單純的個 人理性論證,也存在於人們日常生活中與各種關係互動的感受74。「情」所指涉 的意義可能代表情緒、情感,也可能代表事實的意涵,例如情形、情況,也可能

73 王曉丹,同註 15,頁 123。

74 王曉丹,同註 15,頁 124。

自我 權威

合法正當性

他人 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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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規範的意義,例如人情世故75。對於情不同的詮釋,使得人們對於日常生活 所發生的事件,可能有不同的想像與認知,人們透過情感衡平的敘事,建立自己 的正義觀,讓自我在關係中處在能被尊重接納的位置76

針對破壞銅像、潑漆此類社會事件,社會大眾普遍不能接受轉型正義行動者 的行為,因為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社會大眾也認為轉型正義行動者是在搞意識 形態鬥爭、破壞秩序、撕裂社會。社會大眾認為社會和諧是重要的,做為一個守 法的好公民必須要遵守法律,所以社會大眾會指責違反法律的人。轉型正義行動 者面對這樣的指責,他們承認自己確實違反法律,同時他們認為社會本來就會因 為意見不同而存在分裂,不正義的事應該被公開討論,而不是用和諧的表面掩飾 問題的所在。

「我認同說應該要正面面對法律責任,可是他是不是就是在撕裂社會?

我覺得他只是強迫大家去正視這個社會有些對立撕裂的地方,強迫大家 去看,而不是說他去撕裂了社會,怎麼可以在有人去倡議進步價值的時 候跑過來說你們在撕裂社會。其實社會本來就是對立的,我們只是想讓 大家去正視社會是對立的,大家唯有說去知道社會有一些衝突,不管是 史觀上,族群、價值觀上的衝突,他都是真實的存在,你要先去看到這 件事情的存在,才能去談我們有什麼共識,或是我們共同追求未來生活 的狀態,而不是強迫大家說我們不要去戳對方的傷口。」──阿澤

社會大眾與轉型正義行動者對於破壞銅像、潑漆行動解釋的差異,追根究柢,

在於人們是否在乎轉型正義的推動。學者認為台灣社會對於轉型正義漠不關心可 能有兩個因素,第一是由於過去的威權體制在經濟發展上的成功,威權統治時期 恰好是台灣經濟起飛的時期,經濟快速發展讓人們懷念過去的時代;第二是威權

75 王曉丹,同註 15,頁 125-126。

76 王曉丹,同註 15,頁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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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看到在過去的威權時期,反抗者若欲爭取民主自由而挑戰體制,可能會面臨 有期徒刑甚至死刑。台灣經過民主轉型後,反抗者表達政治訴求已經不用擔心會 被剝奪生命,轉型正義行動者認為目前做社會抗爭所會面臨到的刑責已經比以往 輕很多,如今已沒有生命的威脅,只要刑責是他們有能力承擔的,就會去做抗爭 運動。

「我不是在乎我牴觸了法律,而是後續的過程很麻煩,比起當初黨外運 動的人他們受到更大的麻煩,其實我們這個真的算是很微小的事情。我 覺得你本來做為一個台灣人,你去體會過去的人所經歷的麻煩,本來就 是一件在探尋自己歷史和自己生命中的過程,即使有這個後果我還是願 意去做,因為我覺得我們的後果相較於過去的人所追求的爭取的已經很 輕微了。」──阿巧

參與抗爭的代價除了刑責外,經濟因素也是抗爭者所顧慮的,阿一覺得在運 動中仍會受到階級的限制,有些人之所以沒有辦法參與運動是因為他要投入工作,

保釋金也是在考驗抗爭者的經濟資源,阿一覺得自己比別人有資源去承擔這些風 險,既然他可以承受住比較多的壓力,那麼他就應該要有相應的作為,更應該去 參與運動,去做一些比較激進手段的抗爭。

「我知道我的家庭有比較多的經濟資助,我不用擔心我保釋金籌不出來,

我覺得這其實影響非常大,整個運動中階級宰制的味道還是很重,我一 直都不否認,我一直清楚意識到這件事情,多少人看到那個保釋金就不 敢去了,你去潑個漆罰個幾千塊多少人就不敢去了,這很現實,我知道 我有這樣的條件,我可以去負擔那個成本,我會去做那麼多激烈的行動,

一方面也是我會覺得說我有這成本去做,那我就應該要去做。」──阿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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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正義行動者在面對權威的關係中,他們從服從到站出來抵抗,轉型正義 行動者的自我認同有了角色變遷。他們清楚知道挑戰體制會受到法律的處罰,如 果他們能夠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就會站出來反抗權威,而反抗中華民國權威,意 味著做為台灣人的自我追尋,從中追求建立屬於自己的國家。

三、公共性的層次

人與人之間的連結互動,在集體層次上建立了對公共性的想像,自我如何想 像與他人連結方式,影響法意識的建構81。轉型正義行動者、社會大眾對於權威 的信念,三者之間的關聯互動,建構了社會的公共性。轉型正義不僅要追究加害 者是誰,以及如何賠償受害者,更進一步地關於整體社會,轉型正義應討論的是 民主社會是否該供奉威權統治者82

「空間就如同時間一樣,我們每日在其中生活、流動與呼吸。然而空間 絕不是一個價值中立的存在或是人們活動的背景,它一方面滿足人類遮 蔽、安全與舒適的需求,一方面更展現了人們在某時某地的社會文化價 值與心理認同。83

民主轉型之後,雖然威權統治者已經不存在,但是仍透過威權象徵隱微的存 在於社會中,甚而許多威權的紀念處所,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的活動場所、觀光 景點,例如中正紀念堂。銅像的公共性,牽涉到人們對於日常生活空間的想像,

一個民主社會的公共空間是否應該存在威權象徵,銅像的去留仰賴人們如何決定 要生活在什麼樣的空間。法律並未在銅像的去留中扮演任何角色,法律只規定了

81 王曉丹,同註 15,頁 137。

82 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同註 57,頁 10。

83 畢恆達,空間就是權力,頁 5,2001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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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不能毀損他人之物,現代人們越來越少去注意到那些銅像的存在,甚至 自動忽視它的存在,但轉型正義行動者認為只要銅像存在,那就是個被壓迫的空 間,銅像並非平白無故的存在,實際上背後代表的是對獨裁者的偶像崇拜。

如何處理台灣社會中的威權遺緒,因為不同族群歧異的歷史情結,成了雙方 互相角力的場域。過去曾發生中正紀念堂改名事件,教育部將國立中正紀念堂管 理處改名為台灣民主紀念館,旋即遭到國民黨的立法委員反對84。台灣關於轉性 正義歷史記憶的衝突,使得社會無法好好討論威權遺緒的去留、轉型,不同族群 認同、政黨傾向,對於歷史的敘事不同,有一方試圖維持威權統治者偉人領袖的 地位,另一方欲表達歷史真相被掩蓋的不滿。沒有共同的歷史記憶阻礙了社會的 對話,轉型正義的目的是要挖掘歷史真相以創造共同的歷史記憶,建立一個公共 化、社會可接受的共同過去85

「其實潑漆或是給他做一些裝置藝術,主要是希望大家去思考說這樣的 東西在當代有什麼價值。我們知道大部分的人會覺得說他們對銅像沒感 覺,他們不覺得被這些銅像壓迫,也不覺得這些銅像是不好的東西,因 為我們做這些行動主要就是,當然最終極的目標是希望他們受到我們的 壓力可以把這些銅像撤除,另外一方面最主要其實我們是希望大家想說 為什麼這時代還有人會覺得說這些銅像是不好。我覺得我們在一個公共 領域中,只要銅像出現在那邊,那這個公共領域就是被受壓迫的領域,

就是被受壓迫的公共空間,我們希望讓大家去思考這件事。」──阿一

轉型正義行動者對民主社會公共性的想像,影響他們法意識的建構,為了奪 回沒有被壓迫的公共空間,讓社會大眾的意識形態不被威權壓迫的空間所潛移默 化,他們選擇違反法律,製造出社會議題,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讓大家去思考

84 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同註 57,頁 78。

85 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同註 57,頁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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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像存在的意義,以及轉型正義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