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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台灣安寧療護運動起於 1983 年,由財團法人康泰醫療照護基金會開辦的「癌 症末期病患居家照護」。1990 年淡水馬偕醫院成立台灣第一家附設於醫院中的 安寧病房,提供臨終病患專屬的空間與完善的療護系統。並在 1990 年成立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安寧照顧基金會。財團法人佛教蓮花臨終關懷基金會在 1994 年成立;台灣安寧緩和醫學會(TAHPM)在 1999 年成立。截至 2011 年的統計(安 寧照顧協會,2012),全國安寧病房共有 51 家,總床數共 728 床。分布的區域 與數量包括在北北基宜的 20 家 299 床、桃竹苗有 5 家 70 床、中彰投 6 家 101 床、雲嘉南為 10 家 139 床、高屏澎有 7 家 84 床、以及花東地區的 3 家 35 床。

表 2-2-1 民國 89~99 年癌症病人死亡前 1 個月內接受醫療情形

年 度

當年癌症 死亡人數

CPR 插管 呼吸器使用

安寧療護利用率 (含安寧住院

安寧居家 安寧共照服務)

N % N % N %

89 31,543 4,273 13.6 8,566 27.2 9,337 29.6 7.4 90 32,988 4,310 13.1 9,444 28.6 10,730 32.5 12.5 91 34,341 4,105 12.0 9,441 27.5 11,360 33.1 13.9 92 35,194 3,790 10.8 9,020 25.6 11,256 32.0 14.5 93 36,355 3,718 10.2 9,203 25.3 11,612 31.9 15.6 94 37,221 3,335 9.0 8,566 23.0 11,167 30.0 16.6 95 37,992 3,183 8.4 8,344 22.0 11,428 30.1 29.5 96 40,303 3,288 8.2 8,537 21.2 12,038 29.9 31.8 97 38,912 2,535 6.5 7,154 18.4 10,746 27.6 37.7 98 39,918 2,355 5.9 6,811 17.1 10,849 27.2 38.6 99 41,046 2,217 5.4 6,410 15.6 10,890 26.5 41.8 (行政院衛生署統計資料)

圖 2-2-1 民國 89-99 年癌症病人死亡前 1 個月內接受安寧療護百分比

健保安寧住院療護自民國 89 年實施以來,參與照護醫療院所的家數與床數,

已由當初登記的 20 家醫院 249 床,增加至目前的 43 家總床數 629 床;在民國 99 年時接受照護人數已達 8,797 人。另外在安寧居家療護部分,試辦家數從初 期(民國 85 年)的 15 家增加至目前的 73 家;在民國 99 年時服務人數達 4,476 人 (行政院衛生署,2011)。

二、政策法規

衛生署於 1995 年成立「安寧療護推動小組」,1996 年公告「緩和醫療病房設 置規範」及「安寧居家療護設置規範」,並接受「安寧居家療護納入全民健保 試辦計畫」申請。2000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同年 7 月 1 日開始「安寧療護整合性照護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試辦計畫」。民國 92 年增 加運動神經元萎縮症末期(俗稱漸凍人)病患納入安寧療護對象,並於民國 98 年擴充「八大項非癌症末期疾病適用安寧療護服務」。總共有十類疾病的末期 病患皆可適用安寧療護。

三、現況空間與環境設施說明

安寧病房環境的空間構成要素是以機能性醫療輔助性設備為主。整體的空間環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年度 百分比%

境依據各醫院的配置而有不同,但其醫療設備(例如,洗澡機、輪椅、污物處 理設備、相關的基本功能空間)原則上都很相似,只是數量的不同。但在衛生 署及相關條例規定的設施之外,各醫院會有不同的空間規劃,例如,景觀庭園、

音樂、盆景、壁掛物、燈光調控等。

在行政院衛生署公布的「安寧療護病房設置基準自我評估表」中,評核項目分 為「人員」與「病房服務設施」兩大類,其中的「病房服務設施」又可分為「病 房」及「設備」部分,如表 2-2-2 所示。

表 2-2-2 安寧病房設置基準自我評估表

評核項目 有 無

一、人員

(一) 醫師 1. 應置專責主治醫師一人以上。

2. 應 24 小時均有醫師可應諮詢、診察。

3. 專責醫師需接受80小時以上之安寧療護相關教育訓練 (含40小時以上之實習)。

(二) 護理人 員

1. 每一床應置護理人員一人以上。

2. 需接受八十小時以上之安寧療護相關教育訓練(含二十 小時以上之實習)。

(三) 病患服 務員

1. 每三床應置病患服務員一人,或相當質、量之志工人員。

2. 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

(四) 社會工 作人員

1. 應置專責社會工作人員一人以上。

2. 需接受100小時以上之安寧療護相關教育訓練(含40小 時以上之實習)。

(五) 其他人 員

應置營養、藥事諮詢人員,另得視需要設置臨床心理工作、

職能與物理治療及不同宗教靈性等專業人員及志工。

二、病房服務設施

(一) 病房 1. 應設病室並符合下列規定:

(1)病室內應設洗手間。

(2)平均每床面積(不含浴廁)至少 7.5 平方公尺。

(3)床尾與牆壁間之距離至少 1.2 公尺。

(4)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 1.0 公尺。

(5)床邊與牆壁之距離至少 0.8 公尺。

(6)每床應有床欄及調節高度之裝置。

(7)每床應具有床頭櫃及與護理站聯絡之呼叫器。

(8)二人或多人床之病室,應備有隔離視線的屏障物。

(9)病室門寬至少為 100 公分。

(10)每一病室至多設四床。

2、應設護理站,並具有下列設備:

(1)準備室、工作台及治療車。

(2)病歷紀錄、藥品及醫療器材存放櫃。

(3)推床。

(4)輪椅。

(5)污物處理設備。

3、其他設施:

(1)衛生設備及淋浴設備(應有扶手及緊急呼叫系統)。

(2)洗澡機。

(3)日常活動場所,按病床數計,平均每床應有4.5平方 公尺以上。

(4)面談室及配膳室。

(5)可供瞻仰遺體及家屬度過急性哀傷、進行宗教儀式之 場所。

(6)被褥、床單存放櫃及雜物之貯藏設施。

(7)空調設備。

(8)視需要設置音樂治療、藝術治療、芳香治療、志工工 作室等。

(二) 設備 應具備以下儀器設備:輸液幫浦、病患自控式止痛裝置、

床旁便盆器、氧氣設備、抽吸設備、翻身/擺位器材及各式 枕頭與床墊、超音波噴霧器、搬運推床、躺臥型輪椅及床 旁洗頭器具等。

附 註 1. 本表按衛生署「安寧病房設置基準」(衛署保字第89023877號函)

內容之規定。

2. 上述項目答「無」或未答者,請附詳細書面說明,經專家審核通 過者,方得進行書面審查。

台灣的安寧病房醫療發展屬於國際排名前幾名的國家,政府對安寧療護有很多 推進政策與輔助的法規條例,但人民對安寧觀念的瞭解還是不清楚;「安寧療 護」還是經常被錯誤的解釋為等死的癌末病房。因此,除了政策與法規的福利 與規定之外,在實質的空間營造上,例如被動式療癒部分,如何將「安寧」觀 念帶入正確方向,是需要繼續努力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