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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淡新檔案的裁判實態

第一節 官員:審理模式

第一項 比較基準:周許氏案

本案是周氏家族內部的紛爭9。原告周許氏是長房大哥冬福的妻子,被告則是 餘下的幾個兄弟。換句話說,本案是守寡的大嫂控告小叔們,霸佔家產不願分家的 案件。然而這麼一件,沒有其他複雜的繼承,或是產權問題的簡單案件,卻纏訟了 長達 11 年之久,總計九十八件文書,歷任知縣更是高達八位之多。

根據周許氏呈控的主張,在道光年間(1820-50 年),也就是三十多年以前,周 冬福和父親從福建安溪渡海來台,在竹塹城經營乾果店「茶泰號」營生。然後在咸 豐 2 年(1852 年)的時候,周家兄弟的父親過世,只剩下冬福獨自經營生意。直到咸 豐 9 年(1859 年),他才把三個弟弟接來臺灣10。然而沒過多久,冬福就因為積勞成 疾,只好將「茶泰號」生意交給其他兄弟掌理,最後在同治 11 年間(1872 年)去世

11。沒想到玉樹和其昌倆人,居然趁著冬福病重,將「茶泰號」霸佔,在周冬福去 世之後,他們不但抗拒分爨(分家),甚至對冬福的喪事也坐視不理12。因此周許氏 不得不在同治 13 年(1874 年)前往駐防竹塹的「臺灣北路協右營」向營主呈控,而 在公親調處之下,周其昌他們才不情願地抽出「茶泰號」的五百銀元給周許氏料理 喪費13。因此,周許氏希望知縣能夠主持公道,押令周其昌等兄弟立鬮分管。

對此,在本案首任知縣徐錫祉批准受理本案,並且票仰差役傳訊周其昌等人之

9 周家有冬福、玉行、玉樹、其昌四個兄弟,冬福和玉行在案發時都已經過世,因此長房的代表人 即是寡婦周許氏,二房玉行則是其子國香。

10 淡新檔案 22609.01、02、03、18。從「周冬福隨父親渡海」到「把兄弟接來台灣」的這段往事,

周許氏並未在呈狀的時候就說明清楚,而是在第一次堂審的口供(22609.18)時候才提及。同樣的,

前往「北右營」呈控乙節,也是後來才說明清楚,在此只是為了讀者理解方便,所以先行交代。

11 在第一次呈狀(22609.01)的時候,周許氏說冬福是同治 12 年間去世,但是在口供的時候又說是 同治 11 年。如果參照其他證據(周其昌的說詞,還有其餘字據),應是初呈有誤。

12 這時候玉行已經過世,但是不確定具體到底是何時過世,其他人也只提到他「早故」而已。

13 就像周冬福過世的日期,這部分應該也是周許氏初呈有誤,她在後來也改稱是五百五十元。

後,周其昌也提出了他的說法14。他主要提出了兩點反駁:其一是他們並未趁著冬 福病重霸佔「茶泰號」,而是冬福因為經營不善,主動提議分家。在轉交生意時,

冬福就拿早了包含「大孫銀」在內的一百五十銀元15。其二是冬福去世之後,他們 交給周許氏的銀元之性質。其並非料理喪事的費用,更非分家的錢財,而是在公親 婉勸之下,他們看在周許氏「被子壞盡,難以度日」的份上才給的「幫助銀」。而 對於以上說法,周其昌都有附上字據為證16

1. 徐錫祉:法外開恩

(1) 光緒 8 年 10 月 23 日-光緒 8 年 12 月 8 日

於是本案的「呈准」階段,到此暫告段落。不過雖然說是「呈准」階段,但是 知縣並非在「准狀」之後才開始審理案件,而是在收到呈狀之後,就會積極的透過

「批詞」和當事人進行對話。在本案中,從周許氏第一次呈狀到周其昌提出反駁,

其實已經過去了三個多月。之所以會如此,就是因為光是周許氏的呈控就經歷了三 次呈狀才獲准,而知縣徐錫祉從「批准」到「票差」之間又拖延了不短的時間──

這兩者都是普遍存在《淡新檔案》的訴訟常態,如果不是太重要的案件(例如本案 是家產糾紛),淡新地區的知縣通常不會直接批准,而是會要求民眾自行處理,或 者提出各種質疑。本案周許氏第一次呈狀,徐錫祉就批示「未分者尚有何項?產業 若干?何不邀同房族理處?」她只好在第二次呈狀回應房族均在內地,無法理處。

然而徐錫祉卻又繼續追問「產業應得若干?亦不切實呈復,殊屬含混,實難准理」

直到第三次呈狀,她詳細說明產業數量之後,徐錫祉才因為她「既據遵批呈覆」而 姑准飭差傳訊究斷。從前述批詞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徐錫祉對於周許氏說詞的「真 實性」並沒有太多質疑,更沒有懷疑是否為誣告,而只是基於處裡「家務糾紛」的

14 淡新檔案 22609.04。

15 在某些地區,在分家的時候長孫可以獲得名為「長孫田(銀)」的特別分,在台灣地區其額度相 當於一個兄弟的份額。滋賀秀三著,張建國譯,《中國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頁 250-252。艾馬克(Mark A. Allee)著,王興安譯,《十九世紀的北部台灣》,頁 143。

16 淡新檔案 22609.05、06、07。

習慣,認為交由房族理處即可。但是在周許氏說明難處之後(或多或少也包含她表 現出的堅持態度),徐錫祉最後還是批准了周許氏的呈狀。

只是好不容易獲得批准,徐錫祉真的「票差傳訊」也是在將近一個月之後的事 情。而且這還是比較好的狀況,在部分案件,知縣在准狀之後,也不會直接傳訊當 事人,而是會先派遣差役調查雙方說詞是否屬實,或者直接授權差役進行「理處」

(有時候則是交由「公親」,但總而言之,重點是即便准狀,也不代表知縣會親自 處裡糾紛)更進一步來說,就算知縣決定親自處理糾紛而「票差傳訊」,能不能成 功將當事人們提訊到案,進行堂審,也還得要看差役的臉色,以及當事人是否繼續 催呈。例如本案從徐錫祉「票差傳訊」到差役將各方帶到就過了一個多月的時間,

在這期間二弟玉行的兒子周國香也遞來呈狀,周許氏和周其昌又各自催呈了一次,

徐錫祉也再次票催差役,本案的負責差役才終於將各方帶到,並稟請徐錫祉提訊17。 此外,就像「批准」到「傳訊」會有落差,「傳訊」到「帶到」也有落差,我 們也不難想像,「帶到」和「提訊」之間,同樣也存在不小的落差。本案在差役「稟 請提訊」之後,又過了將近一個月的時間,徐錫祉才舉行堂審,而在這期間,周其 昌和周許氏也都各自有催呈,周許氏更是附上「甘結狀」強調自己說詞的真實性,

以及更詳細羅列應得家產的「田業清單」以備戰堂審18(2) 光緒 9 年 2 月 25 日-光緒 9 年 3 月 13 日

光緒 9 年(1883 年)2 月 25 日,本案首任知縣徐錫祉召開第一次堂審19。周其昌 當堂繳出「合約字」和「實收幫助字」兩紙勘驗,因為有公親簽押,徐錫祉判斷兩 份證據都真實可信,周許氏和兒子春草也承認有這兩筆字據。只是不知道為什麼,

他們母子卻又堅持,其中的「實收幫助字」是捏造的,並非真正的字據。徐錫祉雖 然並未採信他們母子的說法,但也許是為求慎重起見,最後仍然決定把三位簽押的

17 淡新檔案 22609.08、09、10、11。

18 淡新檔案 22609.12、13、14、15、16。

19 淡新檔案 22609.17。

公親中還在世的兩位傳喚到案,再行覆訊。

隔天,徐錫祉立刻單仰差役傳喚公親陳謙甫等人到案作證20。只不過在差役傳 到人之前,周許氏卻又遞來呈狀21。在這次呈狀,我們才明白為什麼周許氏要堅持

「幫助字」是假的:因為她擔心這個「幫助字」會成為分家的證據。而在這張呈狀,

周許氏更進一步提出在本案最核心的主張:「若有分家,必各執鬮書,親戚場見可 鞫,豈有以幫助之字可造抵為分家之憑,理法奚容?」 然而,周許氏的這個說詞,

很顯然沒有打動徐錫祉。雖然在同年 3 月 10 日的第二次堂審,周許氏仍然堅持那 筆款項不是幫助字,更不是「鬮書」22。但是因為兩位公親的供稱幫助字細真實憑 確,而且幫助字內載明周許氏承諾「日後永遠再不言起茶泰兩字」,因此徐錫祉決 定不採信他們母子的說詞,更嚴厲斥責「該氏同周春草以欺寡圖霸等謊控告,實屬 行同無賴。」只不過,雖然他嘴巴上說的很嚴厲,但是實際上,他不但沒有用「誣 告律」將他們母子治罪,甚至「特施法外之恩,前堂勸令周其昌等出番銀壹百元,

以為周許氏養老之資」只是附帶警告,如果他們「再行翻控,定即照例究辦!」這 樣的結果可以說是恩威並施,棒子和胡蘿蔔都給到位了23。於是當事人們紛紛據結 完案,周其昌也在堂審後的三天內,把徐錫祉勸繳的一百元交給了周許氏母子24。 本案的第一個階段,也就此暫告段落。

20 淡新檔案 22609.19。

21 淡新檔案 22609.20。

22 淡新檔案 22609.22、23。

23 根據陳韻如的分析,此種「恩威並施」的戲碼不只存在於地方官員和民眾之間,也存在皇帝和官 員之間,而使此種恩威並施成為可能的則是普遍存在於帝國運行之中,非正式但有一定可預測性的

「不可說」的秩序所稱空的非法空間。陳韻如,〈「刁婦/民」的傳統中國「(非)法」秩序-預測論、

潛規則與淡新檔案中的姦拐故事〉,《中研院法學期刊》,2019 年特刊第 1 期(2019 年 10 月),頁 424-440。

24 淡新檔案 22609.24、25、26、27、28、29、30、31。不過實際上周許氏母子只拿到 80 元,因為 徐錫祉除了「著令周其昌繳番銀壹百元」之外,又指示「捌拾元發交周許氏收領,尚有貳拾元發交 明志書院膏伙獎賞」,雖然周春草似乎並非明志書院的童生,也不知道徐錫祉這樣的做法有什麼合 理依據,總之他就是這麼做了。

如果我們只看本案截至目前為止的部分,徐錫祉的作法充分反映了地方官員 在面對「田土婚債」等細事的慣常態度:在「呈准」的階段審慎懷疑不輕易準狀以 減少審案的負擔;在「堂諭裁斷」則是恩威並施,雖然明確判斷當事人的控訴是謊 言,卻也只有口頭警告,而不會依律懲治,甚至在考量當事人處境之後,還會要求 對造予以補償,以盡可能降低當事人翻控的風險──在堂審結束,看著周許氏母子 簽立遵依結狀的徐錫祉心中多半抱持著「大功告成」的想法吧?只可惜事實證明,

這樣的想法太過天真。徐錫祉實在不應該小看周許氏母子的毅力和決心。

這樣的想法太過天真。徐錫祉實在不應該小看周許氏母子的毅力和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