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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第一項 研究架構

綜合前述討論可知,既有研究的主要問題在於,它們並未清楚界定所討論的

「誣告」案件之內涵。這就導致,不管是它們用來計算整體比例,還是用來分析官 員民眾行為的案件,都有可能根本不是律例所規定的誣告案件,而只是「某種他們 以為是誣告」的案件而已。因此,我們有必要重新釐清誣告的定義以確定分析之對 象,然後才能對清代誣告現象有正確的認識。

對此,筆者將藉由「兩個層次的對照檢驗」進行分析。第一個層次是藉由中央 層級「條文、詮釋、立法、審案」四個面向史料進行分析,以確立清代中央司法審 判機關對「誣告」的權威理解。第二個層次是「中央」和「地方」的對照,將前述 針對中央層級所做的考察與地方層級的審判實態進行對照,以了解清代地方縣衙 在審理誣告案件的時候,是否與中央的審理模式存在差異。此外,不管是否存在差 異,筆者也將附帶討論地方的審理模式是如何影響民眾的訴訟行為。

第二項 名詞定義

在此界定兩個重要名詞以利後續討論。首先是誣告,為了區別「律例所稱的誣

告」以及「既有研究所稱之誣告」以免混淆,本文後續提到之「誣告」皆是指具有 司法解釋權威之中央司法審判機關所稱的誣告,即「有心告官不實」的訴訟行為;

而對於不管是官箴書或者學者所統計的案件,將會依照「不實」和「有心」兩個要 件,將其分別稱為:誤告、捏告、謊狀。所謂「誤告」是指雖然有不實成份,但是 並非控出有心,所以並不會被認為是誣告,而只是誤告。其可能的用語包含「懷疑 誤控」或是「控出有因」等等;所謂「捏告」則是也有不實成份,而且是有意為之,

但是因為沒有害人之心,所以也不會被認為是誣告。但是不像誤告值得體諒,這種 情形往往還會遭到地方官斥責,其他用語還有混告、曉瀆等等;所謂「謊狀」則是 包含內容並未有不實成份,只是無關乎案情,或者不符合應有的告訴程序的案件,

官箴書習慣將其稱為虛詞或是謊狀40。此外,有時候為了討論方便,筆者也會以「不 實控案」指涉還不確定是誣告、誤告、捏告的案件。

其次是圖准,筆者認為所謂「圖准」必須被限定在「因為官員厭訟,而擔心原 本的正當訴求不被受理,所以只好誣告圖准」的情形。這是因為,從最寬泛的角度 來說,誣告必然是「為圖准狀」而誣告(如果不捏造罪名,我們根本不可能憑空控 告他人)換句話說,民眾之所以誣,就是為了要告。所有誣告者都是擔心官員不會 准狀而誣告,如此一來「圖准」這個概念也就毫無意義。因此,後續本文所討論的

「圖准」僅限定於「因為官員厭訟,而擔心原本的正當訴求不被受理,所以只好誣 告圖准」之情形。

第三項 取材範圍

為了要貫徹「兩個層次的對照檢驗」的分析架構,本文將會涉及三個方面的史 料。其一是中央規範面的官方法典和註釋書,其二是中央實踐面的案例集,其三是 地方司法審判機關,即地方縣衙的訴訟檔案,以下分別介紹之。

首先在中央規範面,因為清律承襲自明律,明律又修改自唐律,因此在律例釋

40 有必要注意的是,此處的「謊」並非有悖於事實,只是並非當事人真正在意的案情關鍵。只是因 為「並非真意」所以說是「謊」,而不一定有違背客觀事實的成份。

義的部分,除了清律之外,筆者也會參考唐代和明代的法典和註釋書,以及後世學 者對唐明律的比較研究──其中又以王樵、王肯堂父子的《律例箋釋》、沈之奇的

《大清律輯註》、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編》為筆者的主要參考資料。而在清律的條 文本身,除了官撰的《順治三年奏定律》、《大清律彙集便覽》等書,筆者也會參考 吳壇的《大清律通考》和薛允升的《讀例存疑》等書了解律例條文的修訂演變。此 外,筆者當然也會參考清代刑部官員在律例修訂時的現身說法,吳坤修的《大清律 例根原》和黃恩彤的《大清律例案語》都是寶貴的資料來源。

其次在中央實踐面,筆者主要的資料來源是祝慶祺和鮑書芸等人所編的《刑案 匯覽三編》,這是因為清代實行「審轉」的制度,重大案件都將送到中央司法審判 的最高機關,也就是刑部進行覆核。雖然有些重大案件會直接由督府提奏皇帝,但 是實際上仍然會交給刑部研擬判決41。而為了讓各級地方司法官員接受並理解刑部 的「審核結果」,刑部官員不只要針對有問題的案件撰寫「部駁」,更要針對疑難案 件撰寫「說帖」供下級官員參考,這也使清代刑部成為全國最權威的法律知識生產 中心42。筆者所參考的祝慶祺和鮑書芸等人所編之《刑案匯覽三編》即是專門收錄 說帖的「刑案彙編」形式專書,其中說帖佔了全書近五成43──不過有必要說明者 是,《刑案匯覽三編》主要有兩個版本,其一是祝慶祺和鮑書芸所編,後由臺灣成 文出版社和北京古籍出版社,集合包含《刑案匯覽》、《續增刑案匯覽》、《新增刑案 匯覽》等三書而成的版本,收錄自乾隆元年至光緒 11 年的案例;其二是沈家本所 編《刑案匯覽三編》從道光年以後之案例,本文所用的是祝慶祺和鮑書芸的版本,

並非沈家本所編之版本44

41 那思路,《中國審判制度史》(臺北:正典出版社,2004),頁 302-304。

42 邱澎生,〈真相大白?明清刑案中的法律推理》,收入熊秉真編《讓證據說話—中國篇》(臺北:

麥田出版,2001 ),頁 148-152。

43 邱澎生,〈淺析《刑案匯覽》的知識史〉(中研院史語所「審判史研讀會」報告,2004 年 6 月)

44 有關刑案匯覽的版本問題,筆者在 2008 年的兩篇碩士論文中都有見到討論,其一是黃琴唐〈民 國初年親權法制的開展—以大理院的司法實踐為中心〉(臺北: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最後在地方實踐的部份,筆者聚焦於「清治臺灣」地區進行討論,其中涵蓋臺 灣清治末期淡水廳、新竹縣、台北府三地的《淡新檔案》,由於其檔案的完整性和 取得的便利性45,使其成為筆者選取資料的首要考量。當然個別地域和地方檔案之 特性必然會有所不同,例如前述黃宗智之研究指出淡新地區和巴縣寶邸的差異46。 但是筆者相信只要留意檔案之特殊性,我們仍然可以從特殊中觀察到普遍的規律

47。當然,如果未來還有機會,筆者也希望能夠使用其他地方檔案做為史料進行更 全面之研究。

第四項 章節安排

最後說明本文的章節安排。包含緒論在內,本文將會有四個章節。第二章和第 三章分別對應「兩個層次的對照檢驗」的第一和第二個層次。第二章將處裡中央層 次規範面和實踐面的對照,第三章處裡地方層次的審理模式並和中央層次進行對 照,第四章則是總結和延伸討論。

具體來說,第二章將會分成兩個部份,前半段利用律文、註釋書和刑部官員按 語等史料,從「條文、註釋、立法」三個方面分析清代「誣告罪」的內涵;後半段

2008),頁 29。其二是莊以馨〈情罪平允的法律世界-以清代「威逼人致死」案件為中心〉(臺北: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頁 29-30。後者的作者莊以馨更有親自到北京大學考察,就 當時的資訊而言,沈家本的版本正由北京大學李連貴教授主持點校,並預計於該年出版。但是迄今 (2020 年)筆者並未見到該版本問世,反而是有見到鳳凰出版社於 2016 年出版的《沈家本輯刑案匯 覽三編》,但是筆者並未能獲得該書確認內容,特此說明。

45 臺灣大學深化臺灣研究核心典藏數位計畫,〈資料庫介紹:淡新檔案〉,2020 年 6 月 5 日,網址:

http://dtrap.lib.ntu.edu.tw/DTRAP/index.htm

46 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頁 137-161。

47 同樣是使用個別檔案觀察整體共性之研究並不少,例如滋賀秀三著,姚榮濤譯,〈清代州縣衙門 訴訟的若干研究心得──以淡新檔案為史料〉,收於劉俊文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八)

-法律制度》(北京:中華書局,1992),頁 522-546。王泰升、曾文亮、吳俊瑩著,〈清治時期傳統 中國的審案機制〉,王泰升編,《台灣史論叢法律篇:多元法律在地匯合》(臺北:臺大出版中心,

2019),頁 57-107。陳韻如,〈「刁婦/民」的傳統中國「(非)法」秩序-預測論、潛規則與淡新檔 案中的姦拐故事〉,《中研院法學期刊》,2019 年特刊第 1 期(2019 年 10 月),頁 379-387。

利用紀錄刑部官員裁判實踐的《刑案匯覽》等史料進行分析,OOXX,從而得出 清代中央司法審判機關對誣告的權威解釋。第三章同樣分成兩個部份,在前半段筆 者將利用《淡新檔案》中「被官員認定控訴不實」的「不實控案」分析地方官員認 定和審理誣告的標準為何?然後將此標準和中央的標準進行比較,以釐清地方官 員是否放縱誣告──有必要注意的是,就如討論名詞定義時筆者所強調的,此處

「不實控案」並非指涉嚴格意義的誣告,而是包含誤告和捏告在內的籠統稱呼,這 是因為在進行分析之前,筆者無法確定地方官員對於「誣告」的判斷標準,是否和 中央官員相同(不只有「不實」還需要「有心」)因此必須針對所有「不實控案」

進行討論;在第三章後半段,同樣是利用《淡新檔案》為史料,筆者將依據「訴訟 階段」對民眾進行誣告時的各種考量進行整理和討論。

最後,第四章則是總結前兩章的內容,並扣回「清代誣告到底是什麼?」的問 題指出,各個章節的討論是如何幫助筆者回答這個問題,以及在回答這個問題的同 時,筆者又獲得了哪些額外的收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