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文獻回顧
第一項 中央誣告規範之研究
有關傳統中國誣告規範之研究,早期研究者主要關注「中央層級」歷朝歷代誣 告規範之內涵和演變。根據時間先後大致呈現從普遍(通史)到特殊(斷代)再從 抽象(規範)到具體(實踐)的進程和轉向,以下將分成三個部份進行整理。
首先是「通史性」研究,有關注「誣告罪」規範演變的研究,例如沈國峰〈略 論誣告罪〉、唐景〈中國古代誣告罪綜論〉、趙萃文〈試論誣告罪之歷史、現況與規 制取向〉等研究3。也有關注「罰則」也就是「反坐」的研究,例如林向榮〈試論
"誣告反坐"〉、徐剛和范巍〈試論誣陷罪的量刑原則與“誣告反坐”的區別——
談刑法第 138 條的具體適用〉、袁文娟〈誣告反坐制度的法律價值研究〉等研究4。 然而此類研究大多是以現代法為基礎,將傳統中國的「誣告罪」作為比較和提供反 思的對像,較少深入針對古代誣告罪之內涵進行探討。例如沈國峰〈略論誣告罪〉
就是以「誣告罪」的內涵自古至今從未改變為前提,簡要介紹歷代法典所載的誣告 罪和反坐制度,然後便將重點放在相較過去的規範現代刑法具有哪些優越性的討 論之上。
其次是「斷代性」研究,例如蔡瑞煙〈明律之誣告罪〉、李華〈試論宋代誣告
3 沈國峰,〈略論誣告罪〉,《北京政法學院學報》,1981:3(1981 年),頁 15-20。唐景,〈中國古代 誣告罪綜論〉,《銅仁學院學報》,11:5(2009 年 9 月),頁 22-25。趙萃文,〈試論誣告罪之歷史、現 況與規制取向〉,《軍法專刊》,66:2(2020 年 4 月),頁 52-92。
4 「反坐」也就是「依照所誣之罪,決定所坐之罪」的懲罰方式,普遍認為是同態復仇思想的體現,
詳見第二章前言筆者對「誣告沿革」的討論。林向榮,〈試論“誣告反坐”〉,《現代法學》,1980:2
(1980 年 4 月),頁 14-19。徐剛、范巍,〈試論誣陷罪的量刑原則與“誣告反坐”的區別——談刑 法第 138 條的具體適用〉,《法商研究》,1993:3(1993 年 8 月),頁 68-69。袁文娟,〈誣告反坐制 度的法律價值研究〉(鄭州:鄭州大學碩士論文,2016)。
罪的犯罪構成及量刑原則〉、楊欽雲〈唐代誣告罪研究〉、趙巖〈清代惡意訴訟研究〉
等研究5。雖然相較於先前的研究,此類研究更關注古代誣告罪之內涵,但是大多 仍然僅止於關注靜態的法條文字,而並未考慮法律實踐層面的問題。
最後是同樣屬於「斷代性」研究,但是已經開始關注法律實踐層面的研究,他 們也因此發現實際判決和法條文字存在的落差。例如姚志偉〈清代刑事審判中的依 法判決問題研究——以《刑案匯覽》的誣告案件為基礎〉和〈清代誣告案件依法判 決情況的原因分析〉就以《刑案匯覽》的誣告案件討論了清代刑部官員「不依法判 決」的理由和手法6。朱聲敏〈從誣告案判牘看儒法矛盾及其調和〉也觀察到相同 現象,並試圖以「儒法之矛盾與調和」對其加以解釋7。不過相較於「為何不依法」
的討論,也有研究者認為,判決和條文的落差,並非「不依法判決」而是依法量刑 的結果,因此致力於找出其背後的標準。例如李文瑞〈清代誣告罪的量刑原則〉和 曾瀠逸〈《駁案彙編》之誣告案及其量刑研究〉等研究即是如此8。
在此三種類型的研究中,筆者較為認同第三類研究,然而不管對於「落差」的 解釋和立場為何,筆者認為既有研究的主張都有各自值得再商榷的地方。首先,對 於認為落差是「刑部官員不依法判決」者,其實僅僅是就律例未規定的情況進行討 論,例如「誣告人致死律」原本只規定「被誣告者」死亡的情況,而未提及造成其
5 蔡瑞煙,〈明律之誣告罪〉(臺北: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85)。李華,〈試論宋代誣告 罪的犯罪構成及量刑原則〉,《宋史研究論叢》,2012:1(2012 年 12 月),頁 247-259。趙巖,〈清代 惡意訴訟研究〉(南昌:南昌大學碩士論文,2013)。楊欽雲,〈唐代誣告罪研究〉(武漢:武漢大學 碩士學位論文,2017)。
6 姚志偉,〈清代刑事審判中的依法判決問題研究——以《刑案匯覽》的誣告案件為基礎〉,《社科 縱橫》,2007:12(2007 年 12 月),頁 58-60。姚志偉,〈清代誣告案件依法判決情況的原因分析〉,
《黃石理工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8:2(2011 年 4 月),頁 39-42。
7 朱聲敏,〈從誣告案判牘看儒法矛盾及其調和〉,《創新》,2013 年第 3 期(2013 年 1 月),頁 68-72。
8 李文瑞,〈清代誣告罪的量刑原則〉(陝西:西北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15)。曾瀠逸,〈《駁案彙 編》之誣告案及其量刑研究〉(鄭州:鄭州大學碩士論文,2017)。
他人死亡的情形9。然而刑部官員針對「律例漏未規範」的情境進行補充解釋,是 否可被稱為「不依法」筆者認為還有待商榷(此外,不管是否理解為不依法,其討 論的都是「誣告之後」的處置,而未涉及本文關注的「誣告內涵為何」之問題)
其次,對於認為落差是「合理量刑」者,筆者認為研究者太快地將現代法「構 成要件和量刑標準相互獨立,而且有嚴格先後關係」之觀念代入對傳統中國法的分 析之中,先入為主地認為清代刑部官員在斷案的時候,也是先判斷某案是誣告(符 合構成要件)再決定量刑的輕重而導致要件和量刑的混淆。例如李文端在解釋《刑 案匯覽》中【母被毆逼自盡其子懷疑告檢10】案時,就逕自認為本案是「誣告行為 間接導致遭屍檢的危害結果……因此量刑時從輕量減11。」而未考慮到本案最後的結 果是照「不應重律」而非「誣告律」完案,因此有可能不是「量減」,而是「根本 不是誣告」──至於兩者應該如何區分,筆者在第二章第二節討論《刑案匯覽》之 案例時將會進行更深入的討論。
第二項 清代地方訴訟之研究
然而前述研究,不管是靜態(通史/斷代)或動態(條文/實踐),都還只是 停留在「中央的層級」,即便實踐和規範存在落差,往往也非常微小。然而如果將 眼光轉往「地方的層級」我們則可以看到非常不一樣的風景──在此筆者將暫時脫 離誣告,而對「清代地方訴訟」之整體研究進行介紹。根據林文凱的整理,隨著近 年來各類史料的整理與公開,此類關注「清代地方訴訟」的研究逐漸成為清代法律 史研究的主軸,並且發展出三種研究取徑12。其一是清代訴訟審理性質之研究,其 中最廣為人知的是日美學者關於「清代民事審判是否依照律例審理」的爭論,否定 說有滋賀秀三提出的「教諭式調解論」以及他的學生寺田浩明進一步提出的「冤抑
9 姚志偉,〈清代誣告案件依法判決情況的原因分析〉,頁 59。
10 (清)祝慶祺編,《刑案匯覽三編》(三)(北京:古籍出版社 2004),頁 1696-1697。
11 李文瑞,〈清代誣告罪的量刑原則〉,(陝西:西北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15),頁 22。
12 林文凱,〈清代法律史研究的方法論檢討──「地方法律社會史」研究提出的對話〉,收入柳立言 編,《史料與法史學》(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6),頁 312。
/伸冤」論;肯定說則有黃宗智和他的「律例裁斷」論13。其二和其三則分別是法 律社會史研究,以及地方法律社會史研究。相較於第一類研究關注「靜態的」法律 裁斷邏輯,第二和第三類研究關注的則是「動態的」法律和社會的互動與變遷,只 是一者關心的是和整體社會之關係,一者關心的是和地方社會之互動。
不過筆者認為雖然只有第一種研究取徑被林文凱認為是關心「訴訟審理性質」
的研究,但是此三種研究取徑,其實也可以被理解為只是對「審理性質」不同層次 的關注。根據陳韻如的分析,如果從「審理性質」角度觀之,日美學者的主要分歧 是清代民事審判「依法/不依法」的爭論,而不管是整體的還是地方的法律社會史 研究者其實都是在「不依法」的前提之下討論如何理解這種現象。經過陳韻如的類 型化,主要有兩種類型:其一是是採取「授權論」的中村茂夫和寺田浩明等人,他 們認為地方官「不依照律例」審判,是因為傳統中國本就不重視「依法審判」的價 值而更看重情理的衡平,其實地方官員不依照律例審判的行為是獲得皇帝授權的 行為;其二則是採取「混亂失序論」的蘇成捷和林文凱等人,他們認為地方官「不 依照律例」審判,是帝國官僚體系對末端控制力的不足,因此導致地方官員得以隱 匿案件不依律例判決和往上審轉,以規避上級的監督和懲罰14。
13 簡言之,滋賀秀三承襲日本傳統中國法學界的通說,將州縣自理案件視為民事案件,並主張在這 類案件當中,地方官員並不會嚴格依照律例進行裁斷,而是依據情理進行教諭式的調解。寺田浩明 則是在同意滋賀的基礎上,更進一步討論「情理調解」的生成結構,亦即藉由「首唱/唱和」的結 構生成情理的內涵,並藉由「冤抑/伸冤」的結構進行教諭式的調解。相對於此,黃宗智則提出「積 極性原理」和「實踐與表達乖離」論,而認為地方官員在審判時雖然很少引用律例,甚至表明不願 意依法保護民眾權利,但是在實際審判時,其實還是積極地探究律例精神並保障民眾的權利。滋賀 秀三著、王亞新等譯,〈清代訴訟制度之民是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收於王亞新、梁 治平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 19-53。寺田浩明著,
王亞新等譯〈權利與冤抑──清代聽訟和民眾的民事法秩序〉,收於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時期 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 191-265。寺田浩明著、王亞新譯,〈明清 時期法秩序中的「約」的性質〉,《權利與冤抑:寺田浩明中國法史論集》(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
2012),頁 136-181。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
14 陳韻如,〈「刁婦/民」的傳統中國「(非)法」秩序-預測論、潛規則與淡新檔案中的姦拐故事〉,
總而言之,不管是依照「研究取徑」還是「審理性質的層次」劃分,我們都可
總而言之,不管是依照「研究取徑」還是「審理性質的層次」劃分,我們都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