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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誣告罪:「誣告條」之沿革和定位

第二章 清代官方的誣告定義

第一節 清代誣告罪:「誣告條」之沿革和定位

本節將分成兩個部分介紹清律「誣告條」之沿革和定位。具體而言,在沿革的 部分,筆者將以「唐律」為界,討論先秦至唐代「誣告罪」從紀錄、規範到完善的 發展過程,以及明清時期的變革和傳統「明律直承唐律」之觀點的疏漏。在定位的 部分,筆者將討論在清律「誣告條」以外,有哪些涉及「誣」之律例條文,在指出 它們和「誣告條」之關係(強調、說明、補充、比照),並說明為何本文僅以清律

「誣告條」作為分析對象,而未將所有涉及「誣」的條文都納入討論。

第一項 傳統中國誣告罪之沿革

1. 唐律以前

在此簡單介紹中國古代「誣告罪」的歷史沿革,以便讓讀者對傳統中國的「誣 告罪」有個整體的理解。首先,有關「誣告」的紀錄最早見於西元 1975 年出土的 西周青銅器「𠑇匜」銘文。其記載了銅器擁有者𠑇匜被下屬牧牛誣告的經過。不過 雖然銘文也紀錄了牧牛受到的懲罰,但是從銘文的紀錄中我們其實不能確定牧羊 是因為誣告而被處罰,還是控告上司而被懲罰48。而最早的「誣告罪」之規範,有 認為是《周禮‧秋官‧士師》的記載,也有認為是秦簡《法律問答》對於「誣告反

48 劉海年,〈匜銘文及其反應的西周刑制〉,《法學研究》,1984:1(1981 年),頁 81。

坐」的規定49。至於為何是「反坐」呢?有學者認為,這是刑罰報復主義的體現,

也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思想;也有學者認為,誣告反罪僅僅是統治者在鼓勵 告發檢舉以鞏固自身統治的同時,又為了避免誣告氾濫危及統治階級利益所為的 補救措施50

在秦漢之後是魏晉的戰亂,此時的史料和研究都相對缺乏,只能假定此時期

「誣告罪」的規範沒有太大變化。直到唐代才終於有了新的變化,其規範內容也對 後世有著深遠之影響──就本文所關注的清律而言,普遍的看法是清律「誣告」條 的律文係直接承襲自明律,而明律則是修併唐律「誣告反坐、告小事虛、誣告人流 罪引虛」三條而來。例如曾經在乾隆朝任職刑部侍郎的吳壇,在其所著《大清律例 通考》就認為「此條唐律目系誣告反坐、告小事虛、誣告人流罪引虛三條,明始併 為一條,我朝仍之51。」此種看法可以溯及到明代註釋書,例如張楷在其所著《律 條疏議》中討論〈唐律‧鬬訟篇〉和〈明律‧訴訟篇〉的關係時就提到「國朝以鬬 訟事多,難合為一,折為鬬歐訴訟二篇,而併誣告反坐、告小事虛、誣告人流罪引 虛三條為一,而目曰誣告52。」此種看法也受到廣泛的承認和引用53

2. 明清變革

然而如果仔細比較唐律和明律,我們會發現明律「誣告」條的律本文中,根本

49 唐景,〈中國古代誣告罪綜論〉,《銅仁學院學報》,11:5(2009 年 9 月),頁 22。黃源盛,《中國 法史導論》,(臺北:元照,2012),頁 176。

50 沈國峰,〈略論誣告罪〉,《北京政法學院學報》,1981:3(1981 年),頁 18。林向榮,〈試論“誣 告反坐”〉,《現代法學》,1980:2(1980 年 4 月),頁 16。

51 (清)吳壇編纂,馬建石、楊育棠校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1992) 頁 886。

52 (明)張楷,《律條疏議》,嘉靖 23 黃巖符驗重刊本,收於楊一凡編,《中國律學文獻》(哈爾濱:

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4),第 2 輯第 3 冊,頁 427。

53 例如王肯堂父子的《律例箋釋》和應檟的《大明律釋義》都有引用這段文字,可見應該是當時通 行的看法。(明)王樵私箋、王肯堂集釋,《律例箋釋》(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所藏,萬曆 40 年 序刊本),卷 22,頁 1。(明)應檟,《大明律釋義》卷 22,嘉靖 28 年濟南知府李遷重刻本,收於 楊一凡編,《中國律學文獻》(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5),第 2 輯第 2 冊,頁 303。

就沒有任何與「告小事虛」和「誣告人流罪引虛」相關的規定。

首先,是「告小事虛54」。沈之奇在其所著《大清律輯注》的「律上註」就有提 到「唐律云:『諸告小事虛……』今律不言所告之事是虛,而審出別事之法,然類其 事、離其事之義,亦可參考55。」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編》討論明律缺失時,也引 用沈之奇的註釋並認為「觀於此義,可以見唐律之盡善,而不滿於明律之意,已在 言外矣56。」換句話說,按照薛允升的詮釋,沈之奇不只注意到明清律並未沿襲唐 律「告小事虛」的規定,更是用「律不言……亦可參考」的文字迂迴暗示明律的缺 失──而在此同時,我們也可以理解,薛允升表面是在批評明律,其實也是拐著彎 批評和「明律幾乎完全相同」的清律。

其次,是「誣告人流罪引虛57」。薛允升指出,明律也沒有「誣告人流罪引虛」

可以減等的規定(如果考慮到明律採取的是「誣告反坐加等」的懲罰,我們不難得 出明律整體罰責較唐律為重的結論)然而於此同時,明律卻又增加了「誣輕為重」

可以剩罪收贖的規定,一邊加重一邊又減輕,令他感到難以理解58

由上述證據可知,明律「誣告條」是「併誣告反坐、告小事虛、誣告人流罪引 虛三條為一」的說法其實並不正確。明律(和清律)其實僅僅承襲「誣告反坐」的 規定,並且在其上增添了許多頗有爭議(例如前述薛允升討論的折杖)的規範。

第二項 其它涉及「誣」之律文

在此簡單介紹其它條文的文字中涉及「誣」的律文和條例,並說明為何本文僅

54 「諸告小事虛,而獄官因其告檢得重事及事等者,若類其事則除其罪,離其事則依誣論。」(清)

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四)》,頁 538。其中標點符號為筆者所加。

55 (清)沈之奇,懷校鋒、李俊點校,《大清律輯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頁 821。

56 (清)薛允升著、王雲五主編,《唐明律合編(四)》(臺北:商務印書館發行,1937),頁 550。

57 「諸誣告人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虛者,減一等。若前人已拷者不減,即拷證人亦是

(誣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及奴婢部曲誣告主之期親外祖父母者,雖引虛各不 減。)」(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四)》,頁 538。

58 (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四)》,頁 550-551。

以清律「誣告條」作為分析對象,而未將所有涉及「誣」的條文都納入討論。這之 所以會是個問題,是因為「涉及誣告」的條例並不僅僅是「誣告條」的律文和其下 二十六例文──還是從唐律說起,除了前段討論過的三個被認為是「誣告條」前身 的條文之外,〈唐律‧鬬訟篇〉在「訟事」部份涉及誣告的其實還有另外七條59。這 七條根據明律的修定方向大略可以分成「刪去」和「修併」兩類類,其一是被刪去 的「誣告謀反大逆、誣告府主刺史縣令」等兩條文;其二是被併為「干名犯義條」

的「告期親尊長、告緦麻卑幼、部曲奴婢告主」等三條文;以及被併為「教唆詞訟 條」的「爲人作辭牒加狀、教令人告事虛」等兩條文,以下分別進行說明。

首先是「誣告謀反大逆」和「誣告府主刺史縣令」兩條被刪去的條文。對於前 者,王肯堂認為,這是因為「誣告反逆已包在誣告人死罪之中,故不別立其目60。」

對於後者,薛允升則認為「想因凡人已加三等,故無可再加也61。」換句話說,就 是因為「沒有更重的懲罰」所以被認為已經被新的條文所包含,而不需要額外獨立 有專門的條文。其次是被修併入「干名犯義」和「教唆詞訟」的條文。前者涉及身 分的差別,即在誣告反坐的基礎之下,卑幼告尊長加等,尊長告卑幼減等(誣告子 孫勿論)的補充規範。後者涉及行為方式的不同,一個是幫助人控告,一個是教令 人控告。因為首從有別,所以特別進行規定──由以上說明可知,此兩類型的條文 都不涉及「誣告」本身的界定,而是以「誣告反坐」的規範為基礎,進行的更進一 步的細緻化規範。

總的來說,不管是刪去的條文,還是修併的條文,它們都和本文所關注的「誣 告」定義沒有關聯。因此本文後續的部份將僅針對承襲自〈唐律‧鬬訟篇‧誣告反 坐〉的《大清律例‧訴訟‧誣告》進行討論,而不會涉及「干名犯義」和「教唆詞 訟」等條文。

59 〈唐律‧鬬訟篇〉總共有六十條,其中鬬事三十八條,訟事二十二條。而此處筆者所說「涉及誣 告的條文」是指「條文的文字」有出現「誣」的條文,總共十條。

60 王樵、王肯堂,《律例箋釋》卷 22,頁 1。

61 (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四)》,頁 551。

在看完唐律之後,接著是明清律的部份。明清律除了刪併唐律之外,也有新增 條文(即便是原有的條文,也會有文字的增減)根據筆者統計,在清律條文中包含 有「誣」字的共有十一條,條例則有一百三十二條62。在此,筆者沒有辦法對所有 的條例進行討論,僅能就律本文部份進行簡要說明63。在這十一條的律文中「干名 犯義」和「教唆詞訟」已如前述,其餘九條律文依照「和誣告條的關係」大致可以 分成「強調、說明、補充、比照」四個類型。

第一種和第二種比較單純,分別是和「誣告條」規範相同,只是再次申明誣告 反坐的原則,例如「鹽法、誣執翁姦、辯明冤枉」等三個條文;以及單純在律文小 註說明規範理由是擔心誣告的「見禁囚不得吿舉他事」一個條文64

第三種是對刑罰的補充,也就是「誣吿充軍及遷徙條」,這是因為明清律的反 坐是「分級加等」反坐,也就是依照誣告罪名輕重進行不同程度的加等,總共分成 三等,分別是(1)笞罪加兩等、(2)杖徒流罪加三等、(3)死罪反坐以死。但是其中卻 沒有流罪以上,死罪以下的「充軍及遷徙」的規範,所以增設了這條律文。

第四種是針對「將性質類似誣告的行為比照誣告辦理」的條文,例如「夜禁、

殺子孫及奴婢圖頼人、越訴、獄囚誣指平人」等四個條文65。其中「夜禁」提到「誣

62 筆者此處的統計,係利用寺田浩明「讀例存疑電子版」網站(網址:http://www.terada.law.kyoto-u.ac.jp/dlcy/index.htm)。本段後續所引用的律文,也都是相同出處。此外,有必要附帶說明的是,

在唐律中,含有「誣」字的條文,就只有前面討論過的〈唐律‧鬬訟篇〉訟事的十條。因此不管是 這十一條律文,還是一百三十二條例文,都是明清時期才增訂的規範。

在唐律中,含有「誣」字的條文,就只有前面討論過的〈唐律‧鬬訟篇〉訟事的十條。因此不管是 這十一條律文,還是一百三十二條例文,都是明清時期才增訂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