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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淡新檔案的裁判實態

第二節 民眾:訴訟策略

在討論完地方官員對「不實控案」的審理模式之後,接下來我們將把注意力從 官府轉移到民間。本節將分成兩個部分進行討論,首先,筆者藉由《淡新檔案》的 一件不實控案指出「誣告圖准」並不是什麼聰明的策略,不只是沒有必要,還會增 加被懲罰的風險。其次,筆者將利用「訴訟階段」的區分指出在案件的不同階段,

民眾又有哪些不同的訴訟策略?它們各自的效果又是什麼?有必要說明的是,就 如同前一節不只侷限於中央律例規範之嚴格意義的誣告,而是所有被官員認定控 訴不實的「不實控案」(因為筆者希望和既有研究進行對話,而既有研究並未進行 區分)在本節筆者所要討論的亦是所有涉及「不實控訴」的訴訟策略,而不只限於 誣告,也會包含誤告和謊狀的討論。

第一項 圖准反而自討苦吃

171 也許,地方官員就是衝著這一點,而在「不違背律例」的前提下「放縱」誣告。畢竟根本沒能 判斷虛實,又何來誣告呢?既然沒有誣告,又怎麼會有放縱誣告呢?

本案是淡水廳居民陳本和鄭紹基互控的案件(由於本案是雙方互控的案件,因 此在《淡新檔案》被立為兩案,分別是陳本控鄭紹基的 22411 案,還有鄭紹基控陳 本的 22502 案。)雙方呈控時的說詞非常相似(當然立場相反)都是指控對方聚眾 糾黨越界占地,只是陳本還額外「捏造」了擄人的情節──然而鄭紹基的呈控並未 因為沒有擄人情節不被准理,反而是陳本因為捏造擄人情節遭到懲罰。

1.陳本 vs 鄭紹基(22411 案)

光緒 2 年(1876 年)5 月 13 日,現年 51 歲,家住芝蘭三保大屯庄番社角的陳 本,前往淡水廳具告鄭語「混界佔管,阻被擄酷」呈請淡水廳同知陳星聚究辦。他 在呈狀主張,他和鄭語在兩年前分別承買「鄭榮記」子孫鬮分的田業,在雙方立契 時,他還特別與鄭語對界詳細,以免相互侵越。沒想到,鄭語竟然仗恃著與賣主都 是鄭姓同族,在事後翻臉不認帳,甚至「黨伊子姪鄭北、鄭瑞、鄭殘等十餘猛,將 本田苖毀拔、田岸毀掘、水溝填塞172。」陳本的佃戶王諒前往阻攔,也被鄭北等人 擄去,生死未卜。

因為事涉擄人,陳星聚立刻批示「候即飭差押放,吊契傳訊173。」並在同月的 28 日,票仰差役江龍前往查辦。而根據江龍隔月(潤 5 月)21 日的稟覆,鄭北因為 擔心被追究,早在差役奉票前往押放以前,就將被擄的佃戶王諒交由當地土目和總 理領回。此外,兩造契據都正在辦理「投稅」手續,無從吊驗。對此,陳星聚批示 明白,並要差役繼續傳喚全案人證報審174──但是還沒等到差役傳集眾人,陳本就 又遞來催呈。在這張新的呈狀裡面,陳本控訴鄭語狡怪多端,聽說陳本赴轅具控,

立刻搶先把王諒送交土目和總理放回,同時變名鄭紹基捏詞分陷誣控175。對於這樣 的說詞,陳星聚不由得質疑擄人的真實性「本未擄也,何云放回176?」並要陳本等

172 淡新檔案 22411.01。

173 淡新檔案 22411.01。

174 淡新檔案 22411.02、03。

175 鄭紹基的「分陷捏控」被另外立案,詳見後述。

176 淡新檔案 22411.04。

候人證到齊再行訊斷即可。

然而時值早稻收成之際,當事人雙方都沒有耐心等待差役的傳訊。在陳本催呈 後不久,陳星聚就收到鄉長、保長、總理和土目等人的稟文。原來鄭語和陳本雙方 等不及由官府釐清地界紛爭,就各自糾集壯丁,打算搶割水稻。鄉長和總理眼見勸 阻不成,只好稟請陳星聚飭差諭止封收稻穀,以免雙方繼續釀成災禍177。而就在鄉 長和總理具稟之後不久,陳本也再次催呈,當然他把雙方對峙的責任全部推給鄭語,

自己則是迫於無奈「欲較則尤恐釀成巨禍,不較則有種無收,於心奚甘178?」但是 陳星聚顯然並不買帳,而且對於雙方的行為大為光火,他不只在批詞至斥則「兩造 均非安分守法之徒」,並要求他們立刻「解散封收」等待審訊,更警告「誰敢不候 訊結,聚眾生事,法度俱在,定即專拏首從各犯,從重懲治不貸179。」但雖然如此,

陳星聚卻仍然等了將近一個月才票差前往諭散封收並傳集赴訊,這張票則是 22411 案的最後一件文書──不過本案並非不了了之,而是官府將本案和陳本第二次催 呈提及的「鄭語變名誣控」的案子進行了併案處理。

2. 鄭紹基 vs 陳本(22502 案)

我們並沒有辦法知道為什麼官府要花費將近三個月的時間才發現鄭紹基(也 就是鄭語)控告陳本的案子和陳本控告鄭語的是同一案件。總之在光緒 2 年(1876 年)7 月以前,兩個案子是平行進行的──鄭紹基前往淡水廳呈控的時間,是在陳 本呈控(5 月 13 日)的四天之後,他的說詞和陳本相仿,同樣是「糾伊胞弟即□格案 犯陳烏秋等一班匪徒,將心正(註:鄭紹基佃戶)播種早稻越界佔芸數十坵」然後

「糾黨□□數十猛,列械聚紮,欲行搶割180。」唯一不同的是這名佃戶楊心正並沒 有被陳本擄走──但是陳星聚並沒有因為鄭紹基的呈狀少了擄人情節,就不願意 受理准狀,他雖然在批詞時質疑了鄭紹基的說詞是否屬實,甚至警告「虛則坐誣不

177 淡新檔案 22411.05、06。

178 淡新檔案 22411.07。

179 淡新檔案 22411.07。

180 淡新檔案 22502.01。

181。」卻也沒有多刁難,就批示「候飭吊投稅契據,立提案中人証質訊嚴究。」

隔月(閏 5 月),鄭紹基催呈表示早稻收穫在即,而陳本聚集匪徒,顯然打算搶 割稻穀。鄭紹基擔心「眼見搶割,勢必不甘,與□無食餓死□,若未搶拼命,萬一 釀出巨禍,咎將誰歸182?」因此呈請陳星聚飭差諭止拘訊(這和陳本在【22411 案】

第三次呈狀的說詞一模一樣)陳星聚票差辦理並傳訊之後,鄭紹基又催呈一次,然 後就在城舖內等候傳訊,陳星聚也再次票差傳訊原被應訊等人証183。接著,光緒 2 年 6 月 21 日,也就是鄉長、總理等人稟請陳星聚飭差諭止封收稻穀之後不久,奉 命傳訊雙方赴訊的差役陳賢稟覆,他到現場發現雙方正要搶割稻穀,因為擔心雙方 較鬧釀禍,便將該處田稻交由仕紳翁種玉暫行收存184。也就在這時陳本的呈狀終於 出現在 22502 案的卷宗裡面。在這張呈狀中,他一邊指控鄭紹基「既不遵諭止封 收,又不候憑官訊斷,更敢糾眾強欲將田播種翻犁」一邊懇請將後案歸併前案,不 然「一案分作兩案,恐被差擾之慘185。」──有趣的是,本案兩造似乎都深受「一 案分作兩案」之苦,不只陳本「恐被差擾之慘」,在隔月(7 月)3 日,鄭紹基也遞來 催呈表示他被負責前案的差役江龍「嚇騙封收186。」對於雙方抱怨,陳星聚的回應 都是已經併案催傳,要雙方稍安勿躁。

3. 兩案併案審理(22502 案)

接著就來到本案最重要的轉捩點,也就是陳星聚票仰差役併案傳訊的公文。因 為這段內容非常重要,因此有必要進行大段的摘錄「查刁民、訟棍明知控佔爭產之 案,無據無契不能准理,即捏以被擄押放呈請;及至押放,則又以自行脫逃回來,

181 淡新檔案 22502.02。因為 22502.01 的原件有多處毀損,所以此處文字係補充自鄭紹基第二次呈 狀所附的前次批語。

182 淡新檔案 22502.02。

183 淡新檔案 22502.03、04、05、06。

184 淡新檔案 22502.07。

185 淡新檔案 22502.08

186 淡新檔案 22502.09。

掩飾其虛。今查陳本所請押放一案,如果情真,焉有差往押放,至兩月有餘,未見 放回稟覆?明係控出子虛,本應註銷專提究誣,惟兩案所控田土,本是一案,且又 同是吊契傳訊在案,自應併案飭提,虛實並究187。」在這段文字的前半部分,陳星 聚提出「控佔爭產之案,無據無契不能准理」的原則以及刁民和訟棍為此捏造「被 擄」情節呈請押放的訴訟策略。而在後半部分,陳星聚則依據「兩月有餘,未見放 回稟覆188。」判斷前案陳本的呈控就是屬於這種捏控圖准的行為。只不過兩案本是 一案,所以並不直接將前案註銷究誣,而是併案審理。

光緒 2 年(1876 年)8 月 24 日,陳本又遞來呈狀和兩造爭界圖說,並且在府城 艋舺街候訊。隔月(9 月)2 日,鄭紹基也帶著他的版本的圖說前來催呈候訊。同月 4 日,差役稟請陳星聚提訊189。而根據同日的堂諭和雙方口供,原來本案的爭議其實 只是一場誤會:陳本承買的是「鄭榮記」位在大屯溪底的公田,而鄭紹基承買的則 是鄭家「禮房」和公田毗連的私田,其中公田和私田原本是以「禮房田尾」為界,

沒想到「鄭榮記」在將公業賣給陳本之後,卻趁機將「田尾」改為「橫坵」,因此 陳本便越界佔耕到橫坵。然而比對鬮書內容就發現鬮書原載的就是東接禮房田尾 為界190。因此陳星聚斷令陳本不得佔耕,並且因為他控擄不實,更將他責懲示儆,

雙方也依此具結完案191。 4. 小結:圖准只是自討苦吃?

從本案最後的結果看來,陳本「捏以被擄押放呈請」的行為並沒有讓他獲得什

187 淡新檔案 22502.10。

188 不過前案的差役明明就有放回的稟覆,在【22411 案】的第三件文書,也就是差役江龍回覆「被 擄之王諒(中略)交土目潘照宗、總理陳克銘領回」的稟文中,陳星聚也批示「王諒既已回家,速 即傳齊全案人証一併報審,勿延。」那還只是潤 5 月 28 日的事情,但是現在(7 月)陳星聚就完全忘 了這件事情。而且他也沒有提到,如果「控佔爭產之案,無據無契不能准理」是真的,為什麼鄭紹 基並未捏以擄人,他的呈控也還是獲准?

189 淡新檔案 22502.11、12、13;14、15、16;17。

190 淡新檔案 22411.18、19。

191 淡新檔案 22411.20、21。

麼好處,反而是多此一舉自討苦吃。雖然本案陳星聚的判決,其實有很多奇怪的地 方,不管是在證據、論理還是懲罰的理由192。但是這也更加證明陳本如果沒有捏控 圖准,根本就不會有這麼多麻煩。

其實近年來,許多研究者就已經指出,所謂「抓大放小」的治理模式,也是刀 子口,豆腐心,地方廳縣正堂往往拗不過民眾的再三哀求。例如里贊利用四川南部 縣檔案所做的研究就認為「許多案經過當事人的一再告訴,知縣的態度最終也會從

其實近年來,許多研究者就已經指出,所謂「抓大放小」的治理模式,也是刀 子口,豆腐心,地方廳縣正堂往往拗不過民眾的再三哀求。例如里贊利用四川南部 縣檔案所做的研究就認為「許多案經過當事人的一再告訴,知縣的態度最終也會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