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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臺灣飲酒消費支出之趨勢分析

第一節 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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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臺灣飲酒消費支出之趨勢分析

本文使用行政院主計總處所提供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原始資料,資 料期間涵蓋 1979 至 2012 年。本章將該調查報告之樣本家庭,依各家庭之酒 精性飲料消費支出金額是否大於零,區分為飲酒與非飲酒家庭,並將歷年來 的資料整理後呈現,進而描述其趨勢。本章分為二節,第一節先就資料來源

「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作一介紹闡述,以了解該調查報告之內涵,將有助於 後續資料的分析及運用;第二節則進行相關實證分析來檢視臺灣飲酒消費支 出的情況及趨勢。

第一節 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家庭收支調查是臺灣唯一從家庭面辦理所得收支之調查。該調查始於 1964 年,當時係由行政院主計處舉辦,進行臺灣地區家庭收支的抽樣調查。

1966 年改由臺灣省政府主計處接辦,每 2 年調查 1 次。接下來因臺北市及高 雄市先後升格為院轄市,就由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之主計 處來進行抽樣調查的工作,並按年辦理。1999 年 7 月配合精省政策,臺灣省 政府主計處改隸行政院主計處,由行政院主計處成立中部辦公室接手相關業 務;2007 年起,交由該處第三局負責辦理。2010 年因部分縣市合併升格或改 制為直轄市,又 2012 年政府組織調整,行政院主計處改制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等原因,目前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臺北市等 5 個直轄市政府的主計處,分別 按年辦理。該調查報告原名「個人所得分配調查報告」,2004 年起為充分表達 報告內容,更名為「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延用至今。29

29 辦理家庭收支目的,http://win.dgbas.gov.tw/fies/goal.asp。檢閱日期:20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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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支調查係以居住於臺灣地區(不含金門縣及連江縣)內具有中華 民國國籍之個人及其所組成之家庭(指共同經濟生活者所組成之家庭)為調 查對象,其調查統計單位為「戶」及「個人」。調查方法為訪問調查與記帳調 查併行。該調查透過戶籍登記資料,以縣市為副母體,採取分層二階段隨機 抽樣方法抽出樣本戶。各副母體依各村里之就業人口、產業結構及教育程度 等為分層標準,分別釐訂適當層數。第一段抽樣單位為村里,第二段抽樣單 位為戶,臺灣地區總戶數中約抽出2‰為樣本戶。

家庭收支調查的內容涵蓋個人及家庭的各項訊息,包括樣本家庭的縣市 別、人數、消費支出金額,及家庭各成員的收入金額、非消費支出金額、年 齡、性別、教育程度、行業別、職業別等。透過該項調查可以了解臺灣各階 層家庭的收支狀況,對於研究家庭所得、消費及儲蓄分配等相關議題而言,

是相當重要的參考依據。

以下為本文及「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之重要名詞解釋:

一、 飲酒家庭

本文所稱飲酒家庭,係指「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樣本家庭之酒精性飲 料消費支出金額大於零的家庭。30 酒精性飲料的定義,根據各年度的家庭收 支調查問卷顯示,2008 年以前為紹興酒、啤酒、高梁酒、白葡萄酒、水果酒、

米酒及其他公賣局出品之各種酒類及進口洋酒之總計;2009 年以後則為紹興 酒、啤酒、高梁酒、白葡萄酒、水果酒、米酒、藥酒及其他酒類、進口洋酒、

及其他含酒精成份飲料之總計;定義雖有變動,但係為配合公賣局已改制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所做文字上的修正,不影響整體的分析。

30 有關酒精性飲料消費支出金額在家庭收支調查表中的編號,2009 年以前為 732,2010 年以後更改 為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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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可支配所得

本文所稱可支配所得,係指「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家庭所得收入總計 金額扣除非消費支出總計金額。所得收入總計金額,包括受雇人員報酬、產 業主所得、財產所得、經常移轉收入、其他雜項收入、自用住宅及其他營建 物設算租金(扣除折舊費)等收入之總計;非消費支出總計金額,包括利息 支出及經常移轉支出。31

三、 戶長

「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之戶長,係指經濟戶長,即家庭成員中收入最 多且負責維持家庭主要生計者。如某成員收入雖較其他成員為多,但並未負 擔家庭主要生計,則改由收入次多且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為經濟戶長;若該 家庭內有 2 人以上收入相同,且負擔家計之重要性亦相差無幾,則以年長者 為經濟戶長;如該家庭各成員都没有職業又無收入,則以戶籍登記的戶長為 經濟戶長。

四、 戶內人口

「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之戶內人口,係指與戶長同戶籍且以共同生活 為原則之成員,倘若其雖與戶長同戶籍卻在外生活或非同戶籍但共同生活者,

只要個人所得 50%以上提供家用或個人生活費用 50%以上由家庭供給或個人 所得提供家用金額占該家庭家計費用達 50%,上述 3 項條件符合其中之一者,

亦屬戶內人口。

31 經常移轉支出,依支出的對象可分為對私人(如婚喪禮金支出、慈善捐款、親友之現金饋贈)、對 政府(各項稅捐及規費)、社會保險及對國外 4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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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成年人

「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之成年人,係指年齡滿 20 歲及 20 歲以上的戶 內人口而言。

六、 行業與職業

「行業」指工作者工作場所隸屬之經濟活動部門;「職業」則指工作者本 身所擔任之職務或工作。以酒廠所雇司機為例,其職業為「運輸工具駕駛員」, 其行業則屬製造業之「飲料製造業」。簡言之,所謂行業,係指經濟活動部門 之種類,而非個人所擔任之工作,每一類的行業都有其主要的經濟活動,但 因為分工的關係,往往需要各種不同職業之工作人員。反過來說,同一種職 業之工作人員,亦常分布於各種不同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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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臺灣飲酒消費支出之趨勢分析

由表 4-2-1 可知,1990 至 2012 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的樣本家庭,

平均每年約有 14,605 戶,其中飲酒家庭的比率各年都超過 85%,且平均每年 飲酒家庭的比率高達 91.23%;再由飲酒家庭平均每戶飲酒消費支出金額來看,

平均每年每戶飲酒消費支出金額為 3,316 元。有鑒於臺灣有以米酒料理食物的 習慣,為排除是項因素而更精確表達臺灣飲酒家庭的情況,故本研究另再整 理出,再分別以酒精性飲料消費支出金額大於 1,000 元(參見附錄表 1)及大 於 2,000 元(參見附錄表 2)二種判斷飲酒家庭的條件下,臺灣飲酒家庭的比 率及平均每戶飲酒消費支出金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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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同分析;再來,以飲酒家庭平均每一成年人酒精性飲料消費支出金額,作 為排序依據並分成 5 等分位組,藉此觀察非飲酒家庭與不同飲酒消費支出家 庭在所得配置上的差異及變化。

一、以所有樣本家庭之可支配所得金額作為排序依據及分成 5 等分位組 先將 1990 至 2012 年家庭收支調查報中所有樣本家庭的可支配所得金額

(未進行物價水準調整)由小至大排序,並按戶數分成 5 等分位組,第 1 組 代表可支配所得在最低 20%之家庭,第 5 組則為可支配所得在最高 20%之家 庭,以下將依照上述分組的結果進行分析。

表 4-2-2 顯示,1990 年最低及最高 20%家庭之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金額,

分別為 189,841 元及 998,425 元,全體樣本家庭的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金額為 515,645 元。而 2012 年最低 20%家庭之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金額為 296,883 元,最高 20%家庭則為 1,848,271 元,全體樣本家庭的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金 額為 918,943 元。上述的變化,透露臺灣家庭所得分配呈現不均的情況,且由 最高及最低 20%家庭之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相差倍數來看,1990 年相差 5.26 倍,而 2012 年則相差達 6.23 倍,顯示臺灣家庭間貧富差距有擴大的趨勢。

1997 312,341 562,485 765,524 1,023,206 1,723,481 877,366 1998 309,172 561,887 772,383 1,029,752 1,745,289 883,656 1999 314,535 575,350 784,519 1,047,023 1,783,755 900,994 2000 312,171 574,490 789,266 1,066,311 1,795,162 907,437 2001 275,776 521,885 740,328 1,019,037 1,803,632 872,088 2002 286,755 532,168 739,004 1,003,295 1,807,459 873,693 2003 288,800 536,667 741,790 1,021,289 1,807,570 879,180 2004 289,691 545,600 768,040 1,034,649 1,801,221 887,796 2005 290,579 546,767 773,700 1,042,546 1,820,993 894,873 2006 296,170 555,249 789,315 1,071,380 1,849,717 912,322 2007 305,607 562,860 795,569 1,073,156 1,894,188 926,231 2008 295,819 554,093 788,631 1,065,538 1,855,935 911,958 2009 275,691 537,353 765,975 1,047,364 1,807,416 886,716 2010 282,072 535,743 771,222 1,059,198 1,805,852 890,764 2011 291,975 540,267 779,348 1,076,805 1,824,629 902,559 2012 296,883 560,365 803,001 1,086,453 1,848,271 918,943 平均 282,565 521,308 723,380 976,603 1,673,437 835,415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 1990 至 2012 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原始資料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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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上述的分組方式,可計算在不同可支配所得家庭中飲酒戶數的比率。

32 由表 4-2-3 可知,隨著家庭可支配所得增加,飲酒戶數比率呈現上升的趨 勢。以 1990 年、2012 年來看,1990 年第 1 組家庭飲酒戶數比率為 87.01%,

第 3 組家庭為 94.25%,第 5 組家庭為 95.86%;而 2012 年第 1 組家庭飲酒戶 數比率為 76.48%,第 3 組家庭為 89.85%,第 5 組家庭則為 92.15%。又以各 組家庭平均每年飲酒戶數比率來看,每戶可支配所得在最低 20%家庭之飲酒 戶數比率為 83.74%,中間所得家庭為 93.09%,最高 20%家庭為 94.21%,此 意味著飲酒消費支出與家庭的可支配所得呈現正相關。另分析 1990 至 2012 年間飲酒戶數比率的變化情形,由表 4-2-3 可看出,各組及全體家庭平均的趨 勢大致上均呈現減少的情形,探究其因,可能與反酒害的意識抬頭有關。本 文另再整理出,再分別以酒精性飲料消費支出金額大於 1,000 元(參見附錄表 3)及大於 2,000 元(參見附錄表 4)二種判斷飲酒家庭的條件下,各組家庭 之飲酒戶數比率情形。

32 各組飲酒戶數比率=各組家庭中飲酒家庭的戶數/各組家庭總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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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每戶酒精性飲料消費支出金額為 3,316 元,而伴隨家庭可支配所得的增加,

飲酒消費支出金額呈現上升的趨勢。以各組之飲酒家庭平均每年每戶酒精性 飲料消費支出金額來看,可支配所得在最低 20%家庭為 1,965 元,中間所得 家庭為 3,117 元,最高所得 20%家庭為 4,941 元,此現象顯示飲酒消費支出的 絶對金額與所得亦呈現正相關。另由各組之飲酒家庭 1990 至 2012 年間平均 每戶酒精性飲料消費支出的變化來看,各組之飲酒家庭在 1990 到 1994 年間 飲酒消費支出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但之後則增減變動交錯,且其中變動幅 度最大的是第 5 組家庭(最高所得 20%家庭)。又各組之飲酒家庭在 2002 至 2011 年間,渠等平均每戶飲酒消費支出金額均高於 2001 年,這可能與臺灣在 2002 年起實施菸酒管理新制,造成酒品成本增加及價格上漲,使得各組之飲 酒家庭的飲酒消費支出也隨之增加。本文另再整理出,再分別以酒精性飲料

飲酒消費支出金額呈現上升的趨勢。以各組之飲酒家庭平均每年每戶酒精性 飲料消費支出金額來看,可支配所得在最低 20%家庭為 1,965 元,中間所得 家庭為 3,117 元,最高所得 20%家庭為 4,941 元,此現象顯示飲酒消費支出的 絶對金額與所得亦呈現正相關。另由各組之飲酒家庭 1990 至 2012 年間平均 每戶酒精性飲料消費支出的變化來看,各組之飲酒家庭在 1990 到 1994 年間 飲酒消費支出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但之後則增減變動交錯,且其中變動幅 度最大的是第 5 組家庭(最高所得 20%家庭)。又各組之飲酒家庭在 2002 至 2011 年間,渠等平均每戶飲酒消費支出金額均高於 2001 年,這可能與臺灣在 2002 年起實施菸酒管理新制,造成酒品成本增加及價格上漲,使得各組之飲 酒家庭的飲酒消費支出也隨之增加。本文另再整理出,再分別以酒精性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