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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架構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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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架構與流程

本文共分為六章,各章節結構如下: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為文獻回顧與 制度簡介;第三章為我國酒品產業及消費概況;第四章為臺灣飲酒消費支出之 趨勢分析;第五章為臺灣飲酒家庭特性及縣市分析;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依 照前述各章所涵蓋的內容,整理建構出研究架構圖如下圖 1-3-1:

圖 1-3-1:研究架構 緒論

文獻回顧與制度簡介

我國酒品產業及消費概況

臺灣飲酒消費支出之趨勢分析

所得方面

臺灣飲酒家庭特性分析

飲酒消費支出方面

飲酒家庭 非飲酒家庭

戶長及家庭成員特性分析 縣市分析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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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制度簡介

本章將以過去文獻為基礎,第一節先介紹有關影響酒品消費相關之文獻,

第二節則為酒品消費外部性相關之文獻,第三節則是各國酒品管理制度的介 紹。

第一節 影響酒品消費相關之文獻

過去的研究顯示,酒品價格的確會影響到消費者的購買意願,而經濟學家 也認為酒品價格對酒品的飲用是存在價格彈性的。Leung and Phelps(1993)針 對美國的酒品彈性進行研究發現,啤酒、紅酒及烈酒的需求價格彈性分別為-0.3、

-1.0 及-1.5;而 Clement et al.(1997)也針對 1950 至 1980 年歐盟地區的酒品需 求價格彈性進行估計,結果顯示啤酒、紅酒及烈酒的需求價格彈性分別為-0.35、

-0.68 及-0.98;吳再益等人(2010)亦針對臺灣地區各類酒品價格彈性進行估 算,結果顯示臺灣整體酒品的價格彈性為-0.886,其中啤酒為-1.301、其他釀造 酒為-0.268、米酒為-0.15、其他蒸餾酒為-0.944、再製酒為-0.199 及酒精為-1.212。

另 Elder et al.(2010)針對 50 餘篇學術期刊進行回顧整理發現(見圖 2-1-1),

各國對於烈酒(Spirits)、啤酒(Beer)及釀造酒(Wine)的價格彈性中位數分 別為-0.79、-0.50 及-0.64。我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也指出,根據國際研究 發現酒的價格每增加 10%,短期酒品的使用量約下降 5.2%,長期則下降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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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健康局研擬酒害防制法初稿,http://health99.hpa.gov.tw/Hot_News/h_NewsDetailN.aspx?TopIcNo=568 0。檢閱日期:20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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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1:各國對於主要酒品之價格彈性估計結果

資料來源:Elderet al.(2010)。

而影響酒品需求價格彈性的因素還包括可支配所得、消費型態、性別、行 業及年齡等。Manning et al.(1995)研究發現,適量飲酒者(median)的需求 價格彈性為-1.19,輕度及重度飲酒者(light and heavy)的需求價格彈性為-0.5,

而重度依賴者(Heaviest)的價格需求彈性則趨近於 0,顯示適量飲酒者對酒品 的價格變動較敏銳。Kenkel(1993)研究指出,在美國 18 至 21 歲族群的酒品 需求價格彈性為-2.24,遠高於成年人的需求價格彈性-0.9;而女性的酒品需求 價格彈性較男性大。另 Sewel(2002)及 Slama(2006)的研究顯示,價格提 高對於藍領階級的購買量影響較大,而對白領階級的影響則相對較小。

由上述文獻的可知,各國酒品的需求量與價格大多是呈現負向關係,因此 酒品價格的提高,除了對於重度依賴者(Heaviest)無法產生有效約制作用外,

的確可以有效減少酒品的購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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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酒品的消費除了價格彈性外,吳再益等人(2010)針對臺灣地區各類 酒品所得彈性進行估算發現,臺灣整體酒品的所得彈性為 1.018,其中啤酒為 1.062、其他釀造酒為 0.993、米酒為 0.277、其他蒸餾酒為 1.953、再製酒為 1.010、

酒精為 5.554。一般而言,所得彈性大於 1 之財貨被歸類為奢侈品,小於 1 者,

屬於必需品,故米酒實為臺灣民生必需品。而酒精濃度最高的兩種酒品(其他 蒸餾酒和酒精)的所得彈性高出 1 甚多,這也反映出這兩類商品的奢侈品特性。

另 Selvanathan and Selvanathan(2006)研究發現,酒品對於已開發國家與開發 中國家而言,分別為必需品及奢侈品。

此外 Farrell et al.(2003)針對酒精飲料價格和酒精依存間的關係進行實證 研究發現,酒精飲料的價格越貴,消費者對酒精飲料的依存和濫用的確有出現 減少的現象。而李佳銘等人(2011)利用一般均衡模型及需求體系模型,評估 我國課徵酒品健康福利捐對酒品消費量的影響,實證結果發現,當酒品依稅額 的 40%課徵健康福利捐,將使國人對啤酒、葡萄酒、威士忌及白蘭地等 4 種酒 品的消費,合計減少約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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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酒品消費外部性相關之文獻

酒 品 的 不 當 消 費 不 僅 危 害 個 人 健 康 , 亦 會 對 整 體 社 會 產 生 外 部 性

(externality),增加社會成本(socialcost)。以下藉由相關文獻的整理,以了解 不當飲酒對於整體社會可能造成的損失。

一、不當飲酒的危害

行政院衛生署(2003)酒癮防治手冊指出,不當的飲酒對身體之中樞神經、

消化、心臟與血管、泌尿、生殖等系統都會產生負面的影響,例如腦細胞受損、

食道、胃、十二指腸、胰臟、肝臟等方面疾病及心臟病或心肌衰竭等。在我國 肝病一直被視為臺灣的國病,而酗酒更是被視為肝病的重要危險因素;事實上,

酒精性肝硬化的發生率與酒精攝取量及飲酒期間有密切的關係,據法國研究指 出,平均每日飲酒量在 180 公克,並連續酗酒 25 年,會增加肝硬化的發生;

另性別對於酒精毒性的感受性亦有差異,在少量酒精(如 20 公克/天)的情況 下,女性罹患肝硬化的機會較男性大。7 謝明容與蘇志英(2003)研究 146 例 接受手術治療之口腔癌患者也發現,其中有 67 名患者於手術前有飲酒嗜好,

比重達 46%;莊建娟(2004)研究亦指出,酒精成癮患者的比率愈高,對該地 區居民的健康情形會有不好的影響。

不當的飲酒除了引發自身健康的問題外,亦會對社會造成危害。WHO

(2007)針對阿根廷等 12 個國家進行研究發現,可歸因於飲酒所造成受傷的 比率介於 6%至 45%的範圍,平均約 20.4%,比率最低的國家是加拿大,最高 的國家則是南非。另監察院(2010)的調查意見也指出,我國 2000 至 2009 年

7 長期多量飲酒與 B 型肝炎病毒感染的相互關係,http://hospital.kingnet.com.tw/essay/essay.html?catego ry=%C2%E5%C3%C4%AFe%AFf&pid=6865。檢閱日期:20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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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酒醉駕車肇致交通意外事故高達 73,389 件,死傷人數計 97,809 人(死亡 4,867 人、受傷 92,942 人)。

整體而言,Cnossen(2006)回顧過去針對歐盟國家所進行的相關研究發 現(如表 2-2-1),不當的飲酒對於兒童身心、交通事故發生率、犯罪率、死亡 率及工作效率等,都有負面影響。

Anderson and

Baumberg 2006

根據 Callingham(2002)的研究,約有 470 到 910 萬

(6-12%)的孩童,因其家庭有酒精問題而受到負面 的影響。

English et al. 1995 澳洲的兒童受虐或遭到遺棄的原因中,有 16%與酒精 引發的問題有關。

Ridolfo and Stevenson 2001

酒後

andBaumberg 2006 歐盟各國中有 16%(葡萄牙)~53%(英格蘭與威爾 斯)之家庭或伴侶間的暴力傷害肇因於酒精使用。

Mirrlees-Black 1999 在英格蘭及愛爾蘭,有 1/3 的加害者是受到酒精影響 而對他們的伴侶施暴,

Watson and Parsons 2005

死亡人數

Anderson and Baumberg(2006)針對 2003 年歐盟地區因飲酒所產生的社 會成本進行了概略性的統計,結果發現其中有形的成本(Tangible costs)為 1,250 億歐元,相當於 GDP 的 1.3%,而無形的成本(Intangible costs),包含因他人 飲酒行為而受害者的痛苦及健康生活的損失,則高達 2,700 億歐元。Cnossen

(2006)也針對因飲酒所造成之外部成本,彙總了芬蘭等 15 個國家之相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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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方面,吳再益等人(2010)估算我國因酒精危害所造成的外部成本 約 400 至 500 億元,而其中醫療費用約 50 億元左右。另許文齡(2012)採用 疾病成本研究法與以盛行情形為基礎的方法,估算我國可歸因於飲酒者之經濟 成本發現,我國 2010 年可歸因於飲酒之經濟成本為 278.52 億元,占該年 GDP 的 0.20%,扣除因飲酒對健康的正面效應所節省之成本 23.31 億元,淨成本為 255.21 億元。8 而所有成本之中,占比前三名的依序為因早逝死亡的生產力損 失、醫療照護成本及因罹病的生產力損失,金額分別約 165.23 億元、55.68 億 元及 34.31 億元。

由上述的文獻可知,過量飲酒所導致的危害,除了自身健康的戕害外,由 此衍生的交通事故、家暴案件、或是其他各種社會問題,更是對於整體社會造 成不容忽視的外部效果。

8 許文齡(2012)將經濟成本分為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直接成本為醫療照護相關成本,間接成本為 因罹病與早逝死亡所造成的生產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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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各國酒品管理制度介紹

各國對酒品的管理或許因為文化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目前世界各國 都相當重視飲酒過量所造成的社會問題。故以下將針對美國、德國及日本等主 要國家的酒品管理制度加以介紹。

一、 美國

美國具有濃厚之清教徒傳統,也是西方國家中最具有強烈禁酒情緒的國家。

1919 年時美國通過憲法第 18 修正案和沃爾斯泰德法案(Volstead Act),實施 了長達 13 年的「禁酒令」。當時根據前揭規定,是禁止製造、販賣和運輸酒精 含量超過 0.5%以上的飲料,但在憲法第 18 修正案前,就已經購買或製造的酒,

在禁酒令時期是可以合法供應的。9 1933 年憲法第 21 修正案通過後,重新准 許酒品的產銷及使用,而美國聯邦及各州,才逐步制訂相關對酒業的管理法規

(王秋燕,2010)。

目前美國菸酒管理機關,為「財政部酒菸稅務暨貿易局」(The Alcohol a nd Tobacco Tax and Trade Bureau,TTB),該局負責菸酒稅的課徵及菸酒的 行政管理業務。而有關菸酒走私與規避移轉的查緝工作,則由具有司法警察權 的「司法部酒菸武器暨爆裂物管理局」(The Bureau of Alcohol, Tobacco, Fir earms and Explosives, Department of Justice,ATF)負責(陳新民,2006)。 美國為聯邦制的國家,各州都分別擁有立法及財政權,由於歷史背景的影 響,對酒品的管理較菸品為嚴謹(李述德等人,2004)。其對酒業及酒品的管 理可分為聯邦及州法規 2 個系統。美國對酒品的管理係採許可制,且在相關的

9 禁酒時期,http://zh.wikipedia.org/wiki/%E7%A6%81%E9%85%92%E6%99%82%E6%9C%9F。檢閱日 期:20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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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系統下,有一項特色,是將生產、分銷及零售等「三階系統」的功能及定 位劃分清楚,不得同時兼營,以避免上游操縱下游而造成壟斷,重蹈禁酒期前 的覆轍。聯邦法規係規範有關涉外及具跨州性質的行為,其基本法為「聯邦酒 精管理法」(Federal Alcohol Administration Act),另美國各州政府得根據其特 殊情況,制訂其對酒業及酒品的管理法規(陳新民,2006;陳奕廷,2013)。

法規系統下,有一項特色,是將生產、分銷及零售等「三階系統」的功能及定 位劃分清楚,不得同時兼營,以避免上游操縱下游而造成壟斷,重蹈禁酒期前 的覆轍。聯邦法規係規範有關涉外及具跨州性質的行為,其基本法為「聯邦酒 精管理法」(Federal Alcohol Administration Act),另美國各州政府得根據其特 殊情況,制訂其對酒業及酒品的管理法規(陳新民,2006;陳奕廷,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