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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參與的法令探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家長參與的法令探討

近年來,特殊教育發展趨勢之ㄧ是家長賦權(parent empowerment)的 產生,家長們若要讓自己的角色得以發揮,家長自己必須清楚了解自己的 權利和義務(楊美華,2006)。立法保障家長參與子女的教育,其本意絕非 讓家長干涉教師的教學專業,只是希望藉由家長對子女的積極參與,得以 讓身心障礙兒童的學習歷程從學校延伸至家庭,甚至社區,促進身心障礙 兒童的學習上的一貫性(陳明聰,2000)。

家長參與一詞涵蓋了參與 (participation) 和投入(involvement) 兩個 層面, Leblans(1993) 認為參與含有參與學校決策的權利,投入是指支持 學校的計畫及活動。廣義的家長參與泛指父母對子女所有教育歷程或學習

活動的參與,包括學校政策的決定、親職教育、擔任學校義工、籌募基金、

親師溝通等。

壹、 家長參與的意義

家長參與不是這幾年才有的觀念,在幼兒教育史演進發展,已有些教 育家很早就強調父母所提供的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有相同的重要性。「家

長參與」最早起源於美國,台灣近十年來推動的教育改革運動,也都積極 強調家長參與子女的學校教育的概念。家長與學校的關係既然有如此緊密 的關係,更可以知道家庭教育在幼兒教育所扮演的重要性,由此可見,家 長參與在幼兒期,對兒童的身心健全發展有很大的助益。

教育不斷演進推動之下,家長參與學校教育逐漸受到重視,國內外也 有許多相關法令均賦予家長參與子女教育的決定權。Turnbull 和

Turnbull(2001)認為經由 IDEA 等相關法令的明定與施行,障礙學生家長可 以獲得合法的教育決定權,擔任其中一角,進而與教育專業人員之間的合 作夥伴關係,不單單只是單方面的教育服務接受者。

陳良益(1996)研究認為:「家長參與」是指學生家長到學校參與子 女教育或活動的一切行為。包含協助學齡前兒童作就學準備、與學校教師 共同合作來提昇兒童的學習成效。就起點而言:家長參與是以家長意願為 基礎;就歷程而言:家長參與是一種合作的過程;就目的而言:在促進兒 童的學習與發展;就內容而言:遍及整個兒童的教育歷程。

張明况(1998)則將家長參與定義為:家長為了促進孩子的學習發展及 學習成效,積極主動參與孩子各個學習歷程,也透過各種方式與學校老師 或行政人員進行合作。鍾美英(2002)則將家長參與定義為:家長們基於 對子女的關心,參與孩子班上的班級活動,親師共同合作參與,不僅改善 孩子的學習環境,也與其他家長建立起合作的關係。盧焜煌(2003)認為 家長參與是指學生家長在尊重孩子的理念下,以各種形式,不論是正式或 是非正式的多樣內容途徑,參與學生學習有關的各項活動,以促進學生的 學習成長。

有些教育家強調父母所提供的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具有相同的重要 性,但有賴於家長積極態度,才能發揮其效果。雖然各學者對家長參與的 定義都有所不同,但大致上認為:家長為提升學校的教學效能、增進學生 的學習成長,以各種形式及內容,包括參與班上教學、擔任義工家長、參 與學校行政事務等,透過學校與家庭間合作,一起完成孩子的教育工作。

綜合言之:家長參與之定義為家長為促進兒童的學習與發展,基於本身意 願,以不同的方式和老師合作,共同參與班上班級事務。

家長或者是家庭的其中成員若是能主動提供有關學生基本能力或喜 好興趣的資訊,教師勢必快速建立符合學生學習需求的學習內容,如此更 能類化學生的社會能力技能,因此,教師應該將家長或其他的家庭成員,

納入教學團隊成員之ㄧ,邀請這些成員共同參與教育及課程的決策。家長 參與子女教育已成為世界的潮流趨勢,將家長共同納入教育過程的決策 者,建立親師合作的夥伴關係,更是教育工作者努力追求的目標。

家長參與對家長、學生、老師三方面都有正面的影響,對家長來說,

家長參與可以提昇父母教養子女的自信心,可以藉由溝通、協調過程中,

增進家長對學校的瞭解,也可以從和老師協調合作過程中,清楚知道子女 的進步情形,在家適時給予支持與鼓勵。對學生來說,家長參與學校活動 會讓學生產生安全感,學生也會因為良好的親師互動關係,而與老師有較 好的關係,有助其學習動力。對教師來說,經由與家長的溝通、協調,老 師對其家庭可以更深入地瞭解,也較瞭解家長的需求,家長會全力配合學 校的事務。

親職是養育子女之道,其中「職」之意即是指掌管份內應做的事務。

而所謂好的父職或母職的界定,會隨著時代變遷而其標準也有所不同,但 不變的是,親職不僅是個人角色的轉換,更是意味著生命傳承的重要內 涵。詹志禹(1996)針對家庭教育的影響力歸納幾點重要因素:1、父母 親對孩子的教育方式,通常以一對一的低比例方式教導,相對於學校教育 一對十以上的高比例,父母親的教導效果勢必高於學校教師。2、父母親 與孩子的互動是日常生活中自然而然發生的情境,學校教育情境則是刻意 安排的情境,故較不貼近實際生活情境。3、零至十八歲年齡層的孩子,

尤其是學齡前的幼兒,在家的時間遠多於在學校時間,故家庭的影響勢必 大於學校教育的影響。4、父母是孩子最早接觸且依賴的人,在孩子心中 父母佔著極重要的角色。

工業革命之前,工作場所與家庭沒有明顯的區隔,父親代表具有經濟 供養者和道德規範的角色象徵,在家中具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在工業時 代,家中的男人紛紛外出工作,「男主外,女主內」的勞動性別分工觀念 已植化人心。父親是家計負擔者的角色,母親是照顧育幼的角色,男性的 價值以工作能力來定義,也因此,照顧的責任都落在母親身上。

父母參與是泛指「父母對子女學習歷程的參與」。父母參與涵蓋許多 不同層面的活動,而學習活動或教育歷程本身範圍更廣泛(林義男,

1988)。參與,不是指所付出的時間,而是只增加雙方更有意義的關係。

在孩子成長的每一階段中,父母都必須作出選擇性的參與決擇,在自己與 孩子間做決定,必須去思考若錯過這短短的互動中,時光不會倒流,是否 會徒留遺憾。

貳、家長參與的項目

特殊教育的發展趨勢之ㄧ即是家長賦權(parent empowerment),為了 要讓家長該角色充分發揮,家長必須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楊美華,

2006)。立法保障家長參與身心障礙子女的教育,其意義並非讓家長干涉 教師教學,而是使身心障礙兒童的學習歷程得以從學校延伸到家庭,甚至 是社區。

家長最常參加子女的學習活動項目,例如:完成家庭作業、參加母姊 會、參加學校日。家長與老師皆是影響家長參與的關鍵人物,Chavkin 和 Williams (1987) 在美國西南部教育發展中心對新墨西哥六州進行「家長參 與教育計畫」的六年研究,探討家長參與的知覺、態度,其中發現有 72.2%

同意「老師需要接受與家長合作有關的訓練」。九成以上的家長認為應該 更努力參與兒童的學校教育。90%的家長認為學校應給予家長有關子女在 學校的正向訊息。認為影響家長參與的因素包括:家長不了解課程、教師 沒有要求家長參加、親師會議太少等。

特殊教育如同其他專業領域,漸漸重視服務的觀念,所帶來的概念是 與身心障礙兒童家長共同執行家庭工作(Kasahara & Turnbull , 2005 ; Manalo & Meezan,2000)。由於家長參與一詞容易忽略父母親以外家庭成 員對子女的影響,其範疇應涵蓋整個生態中,例如:社區、學校及家庭,

因此,許多學者主張應採取「社區 - 學校 - 家庭的夥伴關係」(home – school-community partnerships) 來延伸家長參與的涵義(吳璧如,

2003;Decker & Deckerm ,2003;Epstein,2001;Gestwicki,2000)。由 於社區、學校及家庭三者之間,在教育任務上扮演著著交互影響的角色,

因此必須如同夥伴般找到共同合作的模式,參與的涵義不應只是家長和家 庭的單向參與,更應該是親師互動關係,學校和家庭之間雙向互動聯繫的 建立。

美國在 1996 年的 88-452 公法(Head Start Act)中,首次賦予家長在 決策孩子教育時所扮演的重要角色(Wehman,1998),並為針對低社經或 高風險家庭的兒童提供服務,期望能以家長參與的力量,協助這些兒童提 高學習成效。1975 年的 94-142 公法,即全體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案

(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94-142 公法賦予家 長參與其子女特殊教育的權利,特殊兒童的家長依法可參與其子女評量安 置的過程、個別化教育計畫的設計及評鑑。雖然此公法是直接保障特殊兒 童家長參與權利,但亦間接保障了特殊嬰幼兒家長參與的權利(Wehma,

1998),奠定了特殊幼兒家長參與對其子女教育的重要性。

94-142 公法強調維護全體障礙兒童接受早期介入服務與免費的、適 當的、公平的公共教育之權益,當中也包含著家長參與的保障,94-142 公法中關於家長參與的法條敘述如下(黃世鈺,2003a;黃世鈺,2003b):

(一)當學校想要評量孩子、改變孩子的教育安置環境,或拒絕家長對評 量或改變安置之請求時,皆需通知家長。(二)家長認為孩子需要特殊教 育或相關服務,可要求孩子進行評量。(三)家長瞭解並以書面表示同意 對孩子評量與教育方案的決定,家長的同意權之行使是自願的。(四)如 果家長不同意學校對孩子所做評量的結果,可再進行獨立的評量。(五)

(一)當學校想要評量孩子、改變孩子的教育安置環境,或拒絕家長對評 量或改變安置之請求時,皆需通知家長。(二)家長認為孩子需要特殊教 育或相關服務,可要求孩子進行評量。(三)家長瞭解並以書面表示同意 對孩子評量與教育方案的決定,家長的同意權之行使是自願的。(四)如 果家長不同意學校對孩子所做評量的結果,可再進行獨立的評量。(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