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概念脈絡的進行
第二節 家長團體發展的啟示-黑暗中創造奇蹟
因為這些身心障礙者父母照亮了我的存在,不就是因為自己也被充權的 關係嗎?
Kieffer(1984)更指出「從個人充權後,擴大層面參與社區的增能,也 可能會促成社會的改變」;這與張美雲、林宏熾(2007)指出「自特殊教育 法將家長參與的權利與義務納入條文後,如今,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不僅 積極組織各種家長團體,為各項相關法令發揮了催生、推動及督導的功 能」。Turnbull 等人(2002)所著一書中,琥珀的經驗亦告訴我們:「她願意 去協助其他相同經驗的家庭對抗系統的不公」、「她的經驗使她成為一位 被充權的人,同時也是一位充權他人的人」,從個人目的走向團體目標,
從個人充權走向集體性的充權, Turnbull 等人(2002)指出「集體性充權 可帶來三個結果:1.多重潛能的開發、2.創造新的以及可更新的資源、3.
增加參與的滿意度」。
小結
在充權的啟示中,讓我不斷與自身的經驗與研究問題之間作相互連 結。充權是一個發展過程,以一種平等的位置共同面對挑戰,最終也是 一種雙贏的局面。然而很多時候專業人員會自持助人的角色,在協調中 很怕家長權力過大或意見太多、不聽從專業人員認為最好的選擇;卻未 想到在與家長成為夥伴合作的同時,其實自己也是在充權,更有信心去 面對挑戰。透過信任的合作互動中,共同為未來創造出更多的可能性。
第二節 家長團體發展的啟示─黑暗中創造奇蹟
在教育的層面來看,自特殊教育法於民國八十六年始,將身障者家 長參與的權利與義務納入條文之後,張美雲、林宏熾(2007)指出「如今家 長積極地組織各種家長團體,也為各項相關法令催生,確實發揮了推動、
督導的功能。因應身心障礙者家長的需要,外在環境提供了各種親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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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家庭支持性團體、家長參與班及義工活動、家長互助團體或以家庭 取向早療教育都紛紛被推動。」但其實早在更早的時間,家長團體早已陸 續在臺灣各地區盛放。
一、台灣的身心障礙者家長團體之興起
在充權是一個發展過程的啟示下,臺灣這些身障者的家長團體又是 如何從發起、組織與發展?研究者整理羅秀華(1993)對於家長團體之成長 與運作,其內容如下:於民國七十六年人民團體法修正通過且戒嚴戒除 之後,政府在當時的決策無法回應社會的問題,民眾的參與隨之增加來 協助解決問題。隨著紅十字會和啓協推動了智障服務的供需調查及巡迴 服務計畫,並於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份完成,讓家長團體更能掌握台灣地 區已知的智力障礙人士群體。
民國七十九年台北市智障福利協進會於六月十六日成立後,自閉症、
唐氏症及腦性麻痺之障礙者的家長團體也隨之在各地陸續成立與發展,
各地及各類型的智力障礙者家長的團體,透過當時的心路文教基金會和 中華民國啟智協會的法人立場,把將近二十萬至四十萬之智力障礙人士 的家長有效地組織起來後,家長團體就從點而線再而面地發展,再與政 府及民間相關單位等進行更多的爭取與溝通,從而促成了智力障礙者後 來的就醫、就學、就業及就養的服務,但當時的質與量都有待改善與提 昇。雖然當時台灣北、中、南、東各區域,代表不同聲音的家長團體陸 續的成立,但家庭聯繫的網絡還是以台北為主,而台北的理監事會成員 的社經地位較高,會務亦因此能較平穩地進行,同時因著專業人力與家 庭聯絡網路等資源充足,羅秀華(1993)指出「密集的親職講座活動,巡迴 各中小學的教育宣導工作,承接市政府委託經營的成人庇護工廠等,相 較於台北,其他區域的家長團體發展步調緩慢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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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家長團體與非營利組織
家長團體通常以基金會、協會與學會等非營利組織的方式經營。非 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s)代表非政府機構,馮燕(2000)對非營利 組織的定義為:「1.具有明確服務大眾的宗旨、2.有正式組織形式,但以 非營利為目的、3.無利己或私人意圖的結構、4.捐助的善款可以減免抵稅」。
Herman 和 Heimovics(1991)「以非營利組織和環境互動的觀點將非 營利組織定義在開放系統途徑,非營利組織必須與外在環境互動,交換 資源,所以它必須是一個開放的系統組織」。
三、非營利組織中的領導角色
非營利織織以「使命」為先,而對於領導在非營利組織的角色上,
范朝棟(2003)指出「從事公共服務的第三部門組織,其領導者在使命傳遞 上的努力是否能激勵組織創造出更卓越的結構,實為非營利組織績效改 善的關鍵。」、「有賴良善的領導策略,能夠充分激勵組織人員與義工,
安排組織動員並建立共識,以促進組織宗旨的達成。」可見領導在非營 利組織的發展來說是一個重要關鍵,透過領導有效的管理與策略,激發 組織中其他的伙伴,方能同心同德有效地完成組織的使命。
江明修(1994)認為「非營利組織領導的一個特色是,不僅需著重對內 的領導工作,更需注意與外部的關係,以充份開展其社會性與公共性」。 陸宛蘋(2005)指出「若非營利組織為開放系統,則治理上亦可分為對內管 理及組織對外的連結活動,則決定組織使命、從事目標規劃、確保組織 財務健全、內部衝突的協調;募款、提昇公共形象、與政府部門建立良 好合作關係等均分屬對內及對外的治理行為」。
非營利組織架構的領導層關係來說,官有垣(1999)指出「董事會的主 要職責在保護並強化組織的利益,且其最終責任在於為所服務的社群負 責」; 而官有垣(2000)指出「董事會最常發揮的角色功能是「明訂機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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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務」、「督導機構執行方案」及「審核機構的章程」,而較少發揮的角色 功能為經費籌措、督導機構日常行政運行、任用與解聘專職行政人員及 作為機構內外成員的申訴管道」。這與陸宛蘋(2005)所指出的「非營利組 織的治理與管理不同,非營利組織的治理著重於政策面的決定與組織目 標的自我認定,而非每日例行碰觸的方案執行之議題」,從中可見非營利 組織董事會在分工及執行面的情況。
江明修(1994)對於非營利組織領導行為之相關研究時,認為「非營 利組織中主要之業務推動者」通常是秘書長、執行長或總幹事,其研究 亦發現在非營利組織的董(理)事會與秘書長(執行長)之間「能夠有充分的 授權與分工,以及秘書長(執行長)得以參與決策,乃是多數非營利組織所 採行的方式,因為他們認為如此亦才能更益於組織宗旨的達成與組織的 持續發展。」對於執行長的角色,官有垣、杜承嶸、康峰菁(2009)年指出
「其在組織中扮演著承上(董事會)啟下(員工)、維繫組織生存發展、以及 確保核心使命的達成等關鍵性的角色,可說是組織發展與運作的核心。」
可見執行長一角是非營利組織重要的靈魂人物。
楊千(1999)指出「領導工作是一個過程,在過程中領導者的影響力 取決於領導者的個性、群體工作環境及兩者之間的配合度」。領導的角色 既然那麼重要,那領導者該有那些性格特質與行為呢?於是范朝棟(2003) 在透過深度訪談法去探討六家非營利組織,整理出領導者性格特質方面 有「1.堅持理念、2.專業能力、3.積極投入、4.道德要求、5.權變的領導 觀念」,以及指出領導者在領導行為則包括「1.溝通說服力、2.組織困境 處理:商業化、制度化或彈性組織、3.激勵方式、4.以身作則、5.授權信 任培養接班人」,透過領導者的領導模式,帶領組織得到高績效的目的。
四、家長團體的經營
非營利組織從早期以一種慈善、互助的型態存在,然而隨著民主化 社會和重視人權的展進下,與時並進的非營利組織又有那什麼樣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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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自人民自主社團參與公共事務,非營利組織亦隨著資本主義市場概 念的影響,非營利組織也轉變為「競爭與市場模式」(張在山,1991)。官 有垣(2000)指出基金會認為需要邀請進入董事會的首選對象是「企業負責 人」,其次是「學術界的教授與研究人員」再者是「社團負責人」。陳金 貴(2002)指出「非營利組織均受外在環境變遷的影響,正面臨著資源匱乏 的衝擊,自行開發營利的道,延續組織的生命,將會是所有非營利組織 未來無法避免的趨勢」。政府在 921 地震後,為了要解決高齡失業的問題,
及振興社區產業與社區經濟的發展,分別推行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福利產業化」及「照顧服務產業」的政策至今,「加上後來結合八八風 災的培力計畫,讓原本以身心障礙者為主要對象的庇護型態,亦逐漸轉 向為多元化的社會企業型態。且於同年,身心障礙組織透過立法的過程 來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就業、社會參與、社區融合的發展,開始運用不同 的創新與營利模式,逐展發展社會企業」(黃德舜、鄭勝分、陳淑娟等著,
2014)。而這些體現在非營利組織為促進身障者的社會參與及提供就業的 機會,開展了相關的職業培訓及庇護工場,並將其產品進行商業活動。
在非營利的組織與發展面對的困難,江明修(1994)指出「多數非營 利組織對政府的相關措拖皆不甚滿意,尤其是在政府的經費補助上。」
范朝棟(2003)指出「第三部門中的組織卻普遍面臨經營上的諸多困境」、
「非營利組織面臨最多的問題為資金與人才的缺乏」。
小結
從家長團體發展的啟示中,透過掌握身心障礙者實際人口、資料與 數據,才能了解其真實需要,確定未來組織各項發展與努力的方向,以
從家長團體發展的啟示中,透過掌握身心障礙者實際人口、資料與 數據,才能了解其真實需要,確定未來組織各項發展與努力的方向,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