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家長教育選擇的意涵

本節共分為三小部分:第一部分探討家長教育選擇權的意涵,第二部分探討 臺灣學區制度劃分及存在問題,第三部分探討我國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入學方式及 選擇現況。

一、家長教育選擇權的意涵

教育選擇權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至 1950 年代美國經濟學家Friedman,他於 1962年出版《資本主義與自由》(Capitalism and Freedom)一書,書中批判公立 學校品質低落,認為應透過市場自由競爭機制,藉以改進公立學校教育品質以及 提升教師教學成效,其所提出的具體做法就是提供家長教育券,讓家長有權為其 子女選擇就讀學校(吳清山、林天祐,1997)。

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於其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1996)中揭示:「兒 童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缺乏主張基本學習權利的能力,必須由父母代為爭取,肯 定父母在教育上的權利便是間接保障了兒童的學習權,國家除要求父母盡義務讓 子女接受國民教育外,對家長選擇不同教育型態和參與各種教育決策,也應予以 保障。國家對於私人興學應加鼓勵,俾便發展各種型態的學校,提供選擇的機會。」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也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 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 事務之權利。」從上述可知,我國在法律上賦予家長可以為其子女選擇最佳受教

的方式以及學校形態。

一般而言學者們在闡述家長教育選擇權的相關意涵時,常常採不同名詞,包 含教育選擇權 (educational choices)、學校選擇權(school choices)、父母選 擇權(parental choices)、家庭選擇權(family choices)、家長學校選擇權

(parental choice of schools)、家長教育選擇權 (educationalchoice of parents) 等。國內學者多半習慣將教育選擇權與家長選擇權相互使用。為了瞭解家長教育 選擇權的實質意義,以下將臚列中外學者對家長教育選擇權的定義或解釋:

(一)以教育政策角度看家長教育選擇權

卡內基(Carnegie)基金會(1992)將「學校選擇權」定義為兩方面:(一)家 長有權為子女選擇學校,(二)學校有改革教育的自由。

Dronkers(1995)認為教育選擇權是促進學校改進教育品質、減少教育資源浪 費,及打破擁有固定學生來源的科層體制的一種競爭方式,它是教育政策的一個 主要議題。

黃信君(2000)認為教育選擇是在教育的相關情境中,依照一定的標準,挑選 品質、能力符合要求的學生,藉由分配不同的教育資源與教育機會,以適應學生 個別差異,進而完成國家政治、經濟與社會的需求。

吳清山、林天祐(2003)認為教育選擇(educational choice)是一種複雜的權 力分配問題。涉及層面包括政府、學校老師、家長和學生的權力運作,但是目前 所談的教育選擇仍大都以家長教育選擇(educational choice for parents)為 主,也就是家長或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內,有選擇學校的自由和權利。

綜合上次學者的定義,家長教育選擇權是指教育單位依一定的標準,將學生分 配到不同的教育環境,給予不同的學生給予不同的教育資源,以改善教育品質。

(二)以家長角度看家長教育選擇權:

  吳清山、黃久芬(1995)認為家長教育選擇權(parental choice)是家長擁 有為子女的教育自由選擇符合其性向、興趣及其需要的學區、學校及教育內容的 權利,此種權利有別於政府強制將學生依其居住所在地分配至學區內的公立學校 入學,並接受一致性的教育內容的教育方式,其目的在使每一家長和學生都有選 擇學校的自由和權利。

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1996)認為家長教育選擇權是父母在考慮兒童 最佳利益的情形下,選擇適合其子女的教育型態的權利應予保障。

吳明清(1997)指出在學校和教育相關的事務中,應該擁有選擇權利的人,涵 蓋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以及社區民眾;然而談及學校選擇權此一概念時,

通常是指家長及學生。就教育選擇的內容而言,舉凡學校、師資、設備等軟硬體 設施皆屬之。

鄭勝耀(1999)將家長教育選擇權定義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國民教育階段,

基於最有利子女的受教權益並考量學校特色之後,不受居住地區之限制,為子女 選擇學校的自由與權利。

  張德銳(2000)認為,家長教育選擇權是家長根據子女最大的福祉,選擇適 合其子女受教育的學校與教學品質的一種權利,就內涵而言,它是擴充家長送子 女到學校就讀的自由,就過程而言,它是強調教育的鬆綁,就結果而言,它是強 調學生學習表現及提升學校教育品質。

  劉世閔、吳育偉(2004)將家長教育選擇權定義為家長或學生在義務教育階 段內,有權利選擇公立學校、私立學校及在家教育的自由,但範圍不擴及家長選 擇教室、課程及班級的權利。

綜合以上學者的定義,家長教育選擇權是指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在義務教育階 段,基於子女學習的最大利益,廣泛地蒐集各方的資料,幫子女選擇最適合其受

家長教育選擇權

教育方式選擇 教育內容選擇

體制內學校 型態的選擇

非體制內學校 型態的選擇

公立學校 私立學校 實驗學校 在家教育

班級、師資、課 程教材 教育的教學環境與教育內容,其內涵如圖2-1所示。

圖2-1 家長教育選擇權意涵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家長教育選擇權可分為兩大類:「教育方式的選擇」以及「教育內容的選擇」;

其中教育內容的選擇是指家長可以選擇班級、指定導師與任課師資以及教育內 容。教育方式選擇是指學校型態的選擇,可分為體制內學校型態和非體制內學校 型態;體制內學校型態是指該校的課程內容與教育制度受到國民教育的規範,可 以細分為公立學校以及私立學校,非體制內學校型態的選擇則可細分為實驗學校 以及在家教育兩大類,但目前礙於法令的規定,我國家長僅能就學區的選擇及教 育型態選擇行使其家長教育選權,因此本研究所稱之教育選擇權,是指家長在義 務教育階段內,基於子女的最佳受教權益之整體性考量,為了不受學區的限制,

選擇為孩子選擇學區之外的學校,但是範圍不擴及家長選擇教室、課程及班級的 權利。

二、臺灣學區制度之劃分及存在問題

學區有兩種涵義:第一種是指盛行於英、美等國的地方教育行政區域,為地 方學區的通稱,簡稱「學區」(school district),以美國為例,學校是屬於地方 政府組織,學區是由各州透過法律創設的政治次級組織,以學區的稅收辦理教育 事務,但通常學區與行政區二者的定義及地理轄區並不相同 (Coleman,1990)。

第二種是指政府在國民教育階段,以村里鄰為基本單位考量人口分佈、地理環境 等因素,劃定各校的入學範圍,其目的在便利學童就近入學及幫助學校有效掌控 班級數與學生數,並作為政府設置學校分佈的參考,我國的學區定義就是屬於第 二種類型。

(一)我國學區制度的劃分

我國公立國中小學學區制度自民國57年實施迄今,學區的劃分大體而言與行 政體制管理的轄區幾乎相同。我國目前現行學區劃分的法規依據,主要是依照國 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

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以及國民教育法 施行細第二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 外,應依下列各款辦理: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

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增設 學校,重劃學區。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視實際需要與學習成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一) 設置分校或分班。 (二) 依 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 (三) 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 補助其交通費。 (四) 其他有利學生就讀及學習之措施。」

從上述法令可知,我國現行國民義務教育學區劃分是以以村里鄰為基本單位 考量人口分佈,但因國民教育屬義務教育一環,故學區劃分時需全面涵蓋,不能 有遺漏的現象,因此學區劃分常以山脈、道路、鐵路、河川等為界線,亦可依普

通行政區域區劃(王士豪,2010)。

(二)我國學區入學方式

臺灣自從民國57年實施九年義務教育以來,學區制度成為義務教育入學的方 式,政府賦予各縣市政府可自行規劃學區。如:「 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 發及入學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原則為:1.依據人口、

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2.便 利學生就讀。3.小校小班。4.顧及學校容量,並保障學區內學生優先就學之權利。

第三點分發入學規定:1.國民中小學學生入學就讀,以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學區內 之學齡學生為對象。2.各國民中小學新生入學班級數,依本府教育局核定班級數 為基準,非因特殊理由專案報本府教育局核准者,不得增班。3.新生入學之班級 學生數,非特殊情況不得超收。4.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 定通過之特殊教育學生,由本府教育局依特殊教育法及相關規定安置適當學校就 讀。5.國民中小學於新生報到截止後,發現有未報到之新生,應依規定追蹤輔導 入學。如此一來學生除了選擇學費較高的私立學校之外,都必須依照政府規劃的 學區入學,因此學生家長對學童就讀的學校選擇是十分有限,甚至沒有任何選擇 的餘地。

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規劃,以不超過四十 八班為原則,規模過大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根據臺

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規劃,以不超過四十 八班為原則,規模過大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根據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