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古蹟歷史建築火災與周邊延燒潛藏因子建立

第三節 實證災害現場鑑定評估分析與法規檢討

彰化市元清觀與台中市武德殿火災之發生,依災後調查計畫及相關資料整理分析。

針對火災發生燒毀情形及內部空間使用狀況解析,並討論相關法規在規定上之疏失檢 討。

彰化市元清觀:

依據相關報導及機關指出有兩種說法,據報導指出可能為電線走火造成火災發生。

彰化縣消防局指出,火災現場燒毀嚴重造成難以鑑定真實火災發生原因故屬原因不明。

於前章第四節第一項現場調查案例說明中,可發現出對於環境管理引災之問題如下

4-3-1 表說明:

台中市武德殿:

現況照片 管理缺失說明 現況照片 管理缺失說明

關備查。第 22 條為利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 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 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所有權方面則在第 24、28 條中載明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 價值之虞時,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徵收代履 行所需費用,或強制徵收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土地之買賣移轉除繼承者外,政府則有 優先購買權。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古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古蹟之指定,應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實地勘察,經審查指定後公告之。前項勘察 及審查,得邀請古蹟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或其他相關人士到場說明。第 39-2 條第 六項則規定古蹟調查時,應填具古蹟調查表,應調查所有人意願。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則對公有歷史建築研擬使用及管理 維護計畫書。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上,缺乏具 備相關專業知識之專才。由主管機關共同會勘則易流於形式,難以具備實質效用。4 至 6 條規定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針對防災另提出因應計畫,古蹟歷史建築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並非專業人員。因此提出之計畫在信度上則備受考驗,而建議應輔助相 關專業人員協助,經由現況使用校正及訪談觀察方式共同訂定符合之計畫。文化資產相 關法規上常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作為對象考量相關硬體施作責任,但缺忽略此些 人員在專業知識判斷是否能擔任,且以正確之態度及責任承擔。因此應視情況提供相關 資訊及知識來輔導教育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必要時得強迫接受相關教育訓練。另 文資法第 24、28 條中涉及因作為古蹟歷史建築而以強制徵收手段,以易使基本徵收理 由遭受毀滅,應以適當方式協商取代法規強制行為。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

以調查所有人之意願。對於設立古蹟歷史建築後,所帶來周邊環境可能之影響。並無對 周邊住戶調查意願,缺乏世界遺產協會目前推廣社區居民共同參與之方式。然而藉由社 區居民共同參與,可達最佳之安全守護工作,並具有充分發揮傳承、教育之功用。九二 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上,仍在於流於硬體上之管理作業。災害發生除 自然地震等因素外,大部分皆由人的行為疏失與不當之態度所產生,故應在軟體(行為 限制)上以現況缺失發現改正與經驗累積方式作為最有效之防災方式。

第四節 古蹟歷史建築火災與周邊延燒潛藏因子 AHP 模式建立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