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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現況描述

第五節 火災潛藏及延燒研究課題與對策

經過 61 處現況調查與現場管理人員訪談後,針對各種火災發生之潛藏因子主要因 素探討。發現在不同類型中雖然可能產生火災之原因有異,但卻在管理與使用上存有共 通之課題。故本研究整理如下十項課題與對策,提出一解決策略。

課題一、 現場管理人員對於火災認知程度不一。

現場管理者對於古蹟歷史建築本身防災觀念薄弱,多停留在庶務與財務管 理。部分使用者有用火危險概念但卻無用電危險概念,有用電危險概念卻無用火 危險概念。現場管理人員無法對災害有全盤性之瞭解,造成火災發生機率之提昇。

對策:

商請地方消防單位加強宣導火災安全須知,並讓現場管理人員瞭解火災發生 之知識。另加派專業管理人員協助檢視用火用電習慣,深入檢討可能發生火災之 潛因,及時矯正缺失行為。

課題二、 規劃設計與實際使用情況之落差大。

規劃設計時對於未來修復完成後使用並無完整構思,多為完成後再另行招 商。故本課題有兩種情況發生:

一、原供電設備、用火設施與修復後使用不合,導致使用者為經過評估自行擴充 設施。如:1.使用之內容不易控制,且用火用電量無法與原設計相符。2.臨時 性用電控制不易且用電量高如廟會臨時接電擴充、展場增加位置用電。3.新增 用電則屬自行新增插座為最多並有單一插頭接數條延長線使用。

二、原設計空間使用功能與完工後完全不同之行為。如:原設計為展場空間使用 修復後為商場使用;原設計為住宅使用修復後作為餐飲空間使用。

對策:

對於空間使用與原設計之落差或改變原功能時,需經過主管機關審時相關設 施後方可使用。但若審查用火用電量與原設計所能容受量高時,需經由相關專業 技師評估改正後方可進行使用。廟宇等臨時性大量用電時,可評估由臨時發電機 取代。或經由專業技師設計新增設施,提供臨時性大量用火用電需求使用。

課題三、 現場管理人員責任、觀念與活動細節注意不同。

部分古蹟歷史建築現場管理人員缺乏對文化資產敏感度,應在觀念上教育傳 達文化與文物傳承之重要性。管理人員或建築使用者在用火工具與電氣上少有勞 工安全及消防知識,造成危險產生機率提高。

對策:

古蹟歷史建築管理人員可藉由規範訂立現場管理人員權責相關辦法,依規範 相關辦法獎懲。日常生活養成對文物之尊重,於使用中即注意用火用電可能發生 火災之細節,隨時改進缺失。管理人員或建築使用者在用火工具與電氣上應具有 勞工安全衛生及消防知識,建物的使用行為應受管理限制。建立管理危機與風險 評估機制檢視消防潛在危險因子,降低災害發生。

課題四、 現場管理人員或決策者專業認知與考量不同。

現場管理人員或決策者在專業知識上多缺乏對火災之認知,另一方面則是缺 乏在學習之動力。而有所決定之權力者則因經費缺乏、法規無規範、專業知識缺 乏、使用者要求等因素,而減少對於災害預防之措施。

對策:

前期鼓勵補助方式,邀集現場管理人員上課。藉由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共同教 育災害防範須知,完成全程學習者賦予受訓證明。將古蹟歷史建築管理維護制度 健全,由日常危險因子消除達到減災至零災害環境。對於經費欠缺者,則評估古 蹟歷史建築保存價值、使用者及周邊民眾共同維護意願,進而補助部分或全部之 經費。並訂定相關定期檢測及臨時維護機制,避免產生空窗期使災害有機會發生。

決策者專業知識的缺乏應由相關主管機關溝通協調,使其瞭解危險。面對使用者 之要求則需視危險性評估謹慎審視,非一昧為便利等因素同意照辦。應加強溝通 宣導,藉由告示牌限制行為及說明原因。

課題五、 災害教育訓練不足,無法應變突發災害。

古蹟歷史建築現場管理相關人員平常缺乏防、救災訓練,火災發生時難以應 付臨場緊急應變。導致驚慌失措,延誤搶救時間。

對策:

古蹟歷史建築應由內部所有人員自行籌組災害應變管理組織,訓練之經費與 設備經費應訂定相關辦理獎懲辦法。由外聘專家學者協助辦理或申請地方相關主 管機關如消防局等單位協助,並需詳實記錄、保存歷次演練過程及細節,提供訓 練會後檢視缺失及改進。必要時得錄影及書面並行記錄,且邀集鄰近居民共同參 與防救災訓練。

課題六、 公私有管理經費影響設備與維護。

公共設施之古蹟歷史建築類型多屬於由政府相關單位預算編列維護管理,雖 有定期經費維護但面對臨時設施損壞則需由行政程序簽呈維護,極為耗時耗力。

廟宇、宗祠類型約蓋可分為公有、私人共有、基金會團體所持有三大類型,經費 多由相關單位補助或自行籌措方式。因多有民眾關心及捐助,雖面對損壞亦能即 時有效維護,但部分不對外營運較難有相當之金費支援。住宅及混合使用部分則 為個人私有、私人共有、公有私人使用三類型為多,金費來源屬於補助或半自行 籌措。維護多需報請相關單位修繕,但因關係自身安全,維護措施通常較為正常。

對策:

古蹟歷史建築屬公有部分:應建立管理維護機制,並於有破壞或產生危險之 虞的狀況下,可先行辦理緊急處理後補行政簽呈程序。

古蹟歷史建築屬私人共有、基金會團體所持有:應由該所有權推派或委請管 理維護人員,經費由該主管機關補助支出。對於有破壞或產生危險之虞的狀況下 應立即通報該主管機關,後拍照(改善前、中、後)即刻處理,後補相關必要之 行政程序。除超越現場管理人員能力無法判斷缺失情況下,得會同主管機關相關 人員勘查後辦理,但應於現場施作緊急應變措施。若無須經費補助者可不須會同 相關主管機關人員勘查,但須補行發文施工改善前、中、後照片,必要時得附施 工相關圖說明施作位置及流程及施工詳圖。

課題七、 危險之用火與用電行為缺乏督導改善機制。

依據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二條規定:「檢測:包括定期、不定期及緊急之檢測 等;保養:保持古蹟四周環境清潔、良好通風與排水,防止蟲害及潮氣侵蝕;維 修:包括結構安全、材料設備、水電管線及防蟲防蟻等;紀錄:日常保養、檢測 及維修應作成紀錄」四項。皆屬設施之維護,對於內部人為使用情形易造成火災 潛藏因子,目前仍無管理機制。

對策:

對於古蹟歷史建築內部與周邊行為管理,應給藉由宣導教育後在訂定相關獎 懲辦法,限制危險行為之發生。在火災風險評估及處理人員方面,應委託專業者 協助檢視危機潛藏因子,或另派員接受專業教育訓練。

課題八、 用火、用電申請及災害預防措施,無法規可供遵循參考。都市計畫、建 築、消防與文化資產相關法對於古蹟歷史建築本體產生之空洞。

因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與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2 條規定古蹟修復 得維持原風貌、工法、材質,且排除建築、都市計畫、消防相關法規全部或部分 之限制。故各文化資產建築修復後用火用電設施申請皆以原設施方式辦理,不需 受相關檢視管制,形成災害產生潛因。

對策:

古蹟歷史建築內之用火用電設計時應作相關調查及訪談,按原有之位置配 置。且相關位置配置圖需由專家作風險評估,空間內具有高度危險之用火用電時 應另訂定適合古蹟歷史建築之防火規範辦理。必要時得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專家、

學者審查後訂定專屬規範,其修復、使用、防災、保存等依其規範辦理。

課題九、 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之公權力,對於居民行為管控、周邊違章 建築無法隨時有效落實,易有災害發生延燒之可能。

文化保存區週邊環境無法控制危險行為,且相關法規定無限制使用行為規 範。另國內違章增建多,公務單位礙於人力資源有限難以全面檢視。

對策:

都市計畫法單純限制使用分區不易控制災害發生原因;建築法管控建築硬體 起火之災後處理;消防則規範各類建築使用之消防設備及防火措施。因此針對居 民行為之控制上,以宣導教育與嚴格執行相關法規定並行。對於防火間隔則嚴格 管理可能造成之延燒物堆放,違章建築部分則加強管控及拆除。

課題十、 周邊居民對古蹟歷史建築保存之認同感。

國內目前古蹟歷史建築根據古蹟指定及廢止辦法第三條指出,程序指定以公 告方式辦理內容為:一、現場勘查。二、審議並作成指定處分之決定。三、辦理 公告。四、直轄市、縣 (市) 定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另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 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古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古蹟 之指定,應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實地勘察,經審查指定後公告之。前項勘 察及審查,得邀請古蹟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或其他相關人士到場說明。其他 相關人士多以地方文化組織或團體為主,另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39-2 條則 僅徵詢所有權人意願,目前少有直接邀請周邊居民表達指定意見與意願。

國內目前古蹟歷史建築根據古蹟指定及廢止辦法第三條指出,程序指定以公 告方式辦理內容為:一、現場勘查。二、審議並作成指定處分之決定。三、辦理 公告。四、直轄市、縣 (市) 定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另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 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古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古蹟 之指定,應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實地勘察,經審查指定後公告之。前項勘 察及審查,得邀請古蹟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或其他相關人士到場說明。其他 相關人士多以地方文化組織或團體為主,另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39-2 條則 僅徵詢所有權人意願,目前少有直接邀請周邊居民表達指定意見與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