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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之火災潛藏因子與周邊環境延燒潛藏因子、防災評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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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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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

碩士論文

古蹟、歷史建築之火災潛藏因子

與周邊環境延燒潛藏因子、防災評估研究

研究生:黃英閔 撰

指導教授:陳啟仁 博士 吳文彥 博士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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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之研究榮獲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暨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

九十七年度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學位論文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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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之火災潛藏因子

與周邊環境延燒潛藏因子、防災評估研究

指導教授:陳啟仁 副教授 吳文彥 博士 國立高雄大學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 學生:黃英閔 國立高雄大學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 摘要 本論文研製之為針對國內都市計畫、建築、消防及文化資產四大法規,於文化資產 建築火災危機處理預防缺失之不足研究。以近年最常發生文化資產火災之中部都會區為 調查對象,先以現況逐一調查、訪談、拍照,再以「多元屬性對應分析」(multiple correspondence analysis ; MCA)歸類出潛在危險地區。另以已發生火災之案例作「個案 分析」(case study)方法,尋找火災發生之各種因素。並詢問訪談都市計畫、建築、消 防、文化資產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後,施做 AHP 問卷調查尋求出經驗之權重值。 本研究結果發現,古蹟歷史建築之火災發生於修復設計階段,需著重於高度用火用 電之位置而非一昧投入大量消防設施來達到所謂『預防』之效果,而平時則需由專業之 管理人員檢測設施及環境習慣管理細節防範。國內在於現階段將古蹟歷史建築作為混合 商業使用、廟宇等皆須高度用火用電,但主管機關共同面臨之問題是無法可管理用火用 電之規定,因此經過本研究評估後,部分地區火災潛藏因子確實有相當高發生機率。現 階段之管理則需以輔導及規定之剛柔並濟方式同步施行,並於修復前後定期評估火災安 全,適時給予補助獎勵及協助改善。 關鍵字:火災、潛藏因子、危機管理、古蹟、歷史建築、防災、消防、文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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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essment and research of disaster prevention on the

potential factors of the fire accident and the potential

factors on spreading to surroundings of the Cultural

Heritages

Advisor(s): Dr.Chen Chi-Jen Dr.Wu Wen-Yen Graduate Institute of Urban Development and Architecture,

National University of Kaohsiung

Student: Huang Ying-Min

Graduate Institute of Urban Development and Architecture, National University of Kaohsiung

Abstract

A procedure is aimed at pointing out the insufficiency of the prevention and emergency response on the cultural heritages’ fire accident under the four domestic laws: Urban Planning Law, Architecture Laws, Fire Protection & Prevention Law and Law of Conservation of the Cultural heritage & Legacy.

The study area were the Mid-Region, Taichung and Chuan Hua Metropolitan of Taiwan, where was the highest frequency of cultural heritage fire accidents. Firstly, the studies were preceded with Field Investigation approach, except inquired, interviewed the stakeholders but taked photos as records case by case.

Under the steps of data processing, by means of the Multiple Correspondence Analysis (MCA) approach, which was displayed the typologies of the potential area of fire accidents under two dimensions. Then, with the typologies of the potential fire accidents area, the Case Study approach was followed, which was tried to find out the potential factors with causation of Heritages’ fire accidents.

After the steps of Case Study, the dimension and the interpreting factors of the study objects and goals was established. Via AHP approach(Analysis of Hierarchical Process),15 members of the experts and scholars with the fields of Urban Planning, Fire Protection, and Cultural Heritage,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was proceeded, in order to obtain the interpretation factors weight.

Based on the results of questionnaires, it was found that the local experience was different than the advanced Countries did, especially, the mixed-use of the Heritage. The potential dangerous was there were gaps in common sense and custom use especially the right position for the use of fire and electricity. However, without regulations or guidelines, the use of fire and electricity under the Heritage reuse performance, the probabilities of the potential fire accidents which happening will too high. It should be regulated and evaluated for improvement before the disaster happened, and the conservation integrated fire protection performance should be encouraged, too.

Keywords: fire accident, potential factor, emergency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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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誌】

這一篇論文的完成需要感謝的人太多了! 首先一路鼓勵我成長使我茁壯的恩師:陳志誠老師、洪榮聰老師、莊瑞洪老師、 劉曜華老師、陳啟仁老師、吳文彥老師、黃世孟老師。有著您們教導,使我能更提升 自我層次,看得更高更遠!老東家正宇營造張董、張怡彬總經理及黃進成、陳芳模經 理、士衡、勳蒂、陳天平匠師、羅春重匠師、璋師等數十位傳統匠師;中興工程的張 經理吉宏、朱技師琦文,趙崇欽建築師、簡賢文老師、重耀建築事務所的羅副總建智、 鄭隆信學長;台中縣文化局的:賴意升學長、賴技士、阿霞;霧峰林宅林總幹事義峻、 瑞銘工程顧問公司沈銘壁學長;彰化縣消防局火調課的張課長恭維、陳繼輝先生等諸 位長官;彰化縣文化局的陳課長允勇、林坤火同學;一安消防廖董與許雪珠董娘及師 傅們;陳玫杏設計師;高雄市政府的學長姐及長官們:曙輝副座、貴財主秘、文欽學 長、道玲學姐、高鎮遠科長、進宗學長、麗真姐、阿美姐、淑君姐、坤利…等;最好 的朋友:詩潔、詩淳、其威、智雄、如玉等人給予協助及支持與鼓勵,使用我能勇敢 走下去完成這一篇論文。研究調查時一個人默默走在路上,一次又一次重複檢視計畫 區,回想著每一位在論文過程中協助我的「貴人」,總是適時在我最需要幫助時拉我一 把。 感謝!感激! 研究所的同學們宜芳學姐、子婕學姐、于真學姐、駿祥學長、寶貞學姐、光慧學 姐、美雅、愛華姐、松耀大哥、弘儒、秋河、素玲、竹倫、冠汶、凱文、志豪、俊元、 凱敏、怡君、勝凱、文耀、奇樺,有你們大家共同激勵一起走過,使我完成這一篇論 文!我愛你們~! 還有研究室的好伙伴:杏珍、建敏學長、惠萍、怡箴、鈺傑、智偉、季妙、思彤、 勝仁、立偉、淑芬、士彥、佳郎、如君、喬萌、姿葶、玉恩、宇罕…所犬-韓吉,一起 努力熬夜打拼及激勵。 最後將這份榮耀與我摯愛的家人分享!謝謝從小栽培我的爸媽、外公、外婆,還 有我親愛小妹郁婷及二弟國銘,在我困難的時候勉勵我、支持著我。還有因為南下工 作及上課趕不及回來看最後一眼的大伯父,希望您能一起分享這份晚來的喜悅。 英閔 謹誌 於 彰化 97/08/11 夏 凌晨三點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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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1-1

第二節

研究目的、範圍與限制 ... 1-2

第三節

預計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途徑 ... 1-6

第四節

研究流程與架構 ... 1-8

第五節

研究方法與工具 ... 1-10

第六節

預期成果 ... 1-10

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回顧 ... 2-1

第一節

文化資產建築維護文獻沿革 ... 2-1

第二節

都市防災理論 ... 2-4

第三節

研究文獻 ... 2-5

第四節

法規分析 ... 2-13

第三章

現況描述 ... 3-1

第一節

台中都會區火災分析 ... 3-1

第二節

古蹟歷史建築歷年火災分析 ... 3-6

第三節

台中都會區古蹟歷史建築之現況調查與分布使用說明 ... 3-7

第四節

個案研究說明 ... 3-15

第五節

火災潛藏及延燒研究課題與對策 ... 3-22

第四章

古蹟歷史建築火災與周邊延燒潛藏因子建立... 4-1

第一節

室內現況潛藏災害分析 ... 4-1

第二節

戶外現況潛藏災害分析 ... 4-7

第三節

實證災害現場鑑定評估分析與法規檢討 ... 4-12

第四節

古蹟歷史建築火災與周邊延燒潛藏因子 AHP 模式建立探討 ..4-16

第五節

實地案例操作評估方法 ... 4-24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5-1

第一節

研究結論 ... 5-1

第二節

後續建議 ... 5-2

參考文獻:... i

(7)

圖目錄

圖 1-2-1 研究範圍說明圖 ... 1-4

圖 1-4-1 研究流程圖 ... 1-8

圖 1-4-2 研究架構圖 ... 1-9

圖 2-2-1 預防柔性長遠策略圖 ... 2-4

圖 2-2-2 對治剛性短期策略圖 ... 2-5

圖 2-3-1 風險管理流程圖 ... 2-9

圖 3-1-1 台中市火災發生行為類種統計圓餅圖... 3-2

圖 3-1-2 台中市火災發生場所統計圓餅圖... 3-3

圖 3-1-3 彰化市民國 90~96 年間火災發生行為晝夜統計圖... 3-4

圖 3-1-4 彰化市民國 90~96 年間火災發生次數晝夜統計圖... 3-4

圖 3-1-5 鹿港鎮民國 90~96 年間火災發生行為晝夜統計圖... 3-5

圖 3-1-6 鹿港鎮民國 90~96 年間火災發生次數晝夜統計圖... 3-5

圖 3-3-1 台中市古蹟歷史建築興建年代位置分布示意圖... 3-8

圖 3-3-2 彰化市古蹟歷史建築興建年代位置分布示意圖... 3-11

圖 3-3-3 鹿港鎮古蹟歷史建築興建年代位置分布示意圖... 3-14

圖 3-4-1 彰化市元清觀位置圖 ... 3-15

圖 3-4-3 台中市演武場(武德殿)週邊現況照片位置示意圖... 3-19

圖 3-4-4 鹿港鎮永安宮週邊現況照片位置示意圖... 3-21

圖 4-4-1 古蹟歷史建築火災 AHP 構面結構圖... 4-17

圖 4-5-1 古蹟歷史建築現況室內外火災危險度分布圖... 4-25

圖 4-5-2 古蹟歷史建築室內外火災危險編碼分布圖... 4-25

(8)

表目錄

表 1-1-1 全國火災次數、起火原因及火災損失統計表... 1-1

表 1-2-1 研究範圍文化資產統計表 ... 1-3

表 2-1-1 國際文化資產宣言相關理論表 ... 2-1

表 2-3-1 相關論文研究說明表 ... 2-7

表 2-3-2 國外防災層面與評論文獻回顧表... 2-12

表 2-4-1 國內文化資產與災害相關法規立法年代關係表... 2-14

表 2-4-2 消防相關法規表 ... 2-15

表 2-4-3 文化資產相關法規表 ... 2-16

表 2-4-4 都市計畫相關法規表 ... 2-17

表 2-4-5 建築相關法規表 ... 2-18

表 2-4-6 觀光相關法規表 ... 2-18

表 2-4-7 中華人民共和國古建築與火災防範相關法規評論表... 2-22

表 3-1-1 台中市火災發生行為類種統計表... 3-1

表 3-1-2 台中市火災發生場所統計表 ... 3-2

表 3-1-3 彰化市民國 90~96 年間火災發生行為晝夜統計表... 3-3

表 3-1-4 鹿港鎮民國 90~96 年間火災發生行為晝夜統計表... 3-5

表 3-2-1 文化資產建築歷年火災案例表 ... 3-6

表 3-3-1 台中市古蹟歷史建築現況使用類別表... 3-8

表 3-3-2 彰化市古蹟歷史建築現況使用類別表... 3-12

表 3-3-3 鹿港鎮古蹟歷史建築現況使用類別表... 3-14

表 4-1-1 古蹟歷史建築公共設施室內火災潛藏照片說明表... 4-2

表 4-1-2 古蹟歷史建築廟宇、宗祠室內火災潛藏照片說明表... 4-4

表 4-1-3 古蹟歷史建築住宅及其他混合使用室內火災潛藏照片說明表... 4-6

表 4-2-1 古蹟歷史建築公共設施使用戶外火災潛藏照片說明表... 4-8

表 4-2-2 古蹟歷史建築寺廟、宗祠使用戶外火災潛藏照片說明表... 4-10

表 4-2-3 古蹟歷史建築住宅及其他使用戶外火災潛藏照片說明表... 4-12

表 4-3-1 彰化市元清觀現場管理缺失調查說明表... 4-13

表 4-3-2 台中市武德殿現場管理缺失調查說明表... 4-14

表 4-3-3 鹿港鎮永安宮現場管理缺失調查說明表... 4-14

表 4-4-1 古蹟歷史建築 AHP 因子構面說明表... 4-17

表 4-4-2 各類構面及因子火災潛藏因子權重表... 4-19

表 4-4-3 室內外火災潛藏因子評估表 ... 4-20

表 4-5-1 模式評估檢定表 ... 4-24

表 4-5-2 61 處古蹟歷史建築現況分布座標位置與危險度關係表... 4-26

表 4-5-3 現況使用統計與座標位置表 ... 4-26

(9)

表 4-5-4 室內火災危險度數量統計表 ... 4-26

表 4-5-5 戶外延燒危險度數量統計表 ... 4-26

表 4-5-6 住宅及混合使用權重表 ... 4-27

表 4-5-7 台灣府儒考棚火災潛藏因子評估表... 4-27

表 4-5-8 台灣府儒考棚火災潛藏因子調查照片說明表... 4-30

表 4-5-9 寺廟宗祠使用權重表 ... 4-33

表 4-5-10 南瑤宮火災潛藏因子評估表 ... 4-33

表 4-5-11 南瑤宮火災潛藏因子調查照片說明表 ... 4-36

(10)

附件目錄

附件 1 調查定義與代碼

... 附件-1

附表 1-1 研究區室內外火災危險調查表... 附件-2

附件 2 台中演武場新聞電子報資料

... 附件-4

附件 3 訪談資料

... 附件-6

附件 4 AHP 問卷範例、原始資料及受訪者基本資料

... 附件-14

附表 4-1 AHP 問卷原始資料整理表

... 附件-23

附表 4-2 AHP 問卷受訪者基本資料

... 附件-39

附件 5 現況基礎調查資料定義及轉換 MCA 統計代碼表

... 附件-40

附表 5-1 現況基礎調查資料轉換 MCA 統計代碼表

... 附件-40

附表 6-1 61 處古蹟歷史建築現況使用與向限 MCA 統計結果關係表...附件

-43

附表 6-2 61 處古蹟歷史建築向限落點之解釋力關係表

... 附件-43

(1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在政府與民間投入大量經費與人力下,卻因人為疏忽等因素造成文化財產的損失。 因此為避免使其蒙受火災害影響,由『人』之使用習慣與使用器具的不同找尋危機潛藏 因素。 鑑於國內文化保存意識抬頭,至 2007 年 11 月 2 止全台古蹟共 634 處、歷史建築共 646 處。經由登錄後開放全部或部分參觀,使現代化設備引入使用。以現代觀點而言, 引入現代化電器設備是不會產生災害發生。導致災害發生通常為行為的疏失,以及未依 規定檢查、更新與使用。並從防災角度以街廓、鄰里為考量由周邊環境評估該延燒危險 因子,避免災害擴大影響危害文化資產。另外在公私有所有權不同而部分無法強制管理 規範,對於火災防範行為更是不明確為導致火災發生潛藏因素之一。 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立法疏漏,產生對私有文化資產建築產權疏漏。 使私有財產因公權力介入蒙受侵害,導致人為發生火災亦為重要因素之一。業經消防署 96 年 11 月止統計資料顯示(如表 1-1-1 全國火災次數、起火原因及火災損失統計表),便利的現 代化電氣設備與人為縱火,為火災發生之首要原因。民國 86 年至 95 年間傷亡人數每年 平均近千人,損失每年平均更達近 37 億元。修復古蹟與歷史建築預算鉅額編列,文資 法第 22 條規定1文化資產建築及聚落修復、再利用不受各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 在無一評估準則之情形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則易使審查人員無法源依據 及評估指標審視。 基於前述理由古蹟、歷史建築本身防火規範缺乏之情況下,儼然變成都市防災之虞 之地區。設若古蹟、歷史建築位於有防火之虞地區,則居住安全危害因子指標也將會大 為提高。 表 1-1-1 全國火災次數、起火原因及火災損失統計表 火災次 數總計 電氣 設備 菸蒂 人為 縱火 死亡 人數 受傷 人數 房屋損失 (千元) 財物損失 (千元) 合計 (千元) 86 年 15,115 2,663 1,882 718 226 637 632,561 2,004,607 2,637,168 87 年 14,555 2,623 1,644 670 306 763 665,781 2,216,852 2,882,633 88 年 18,254 2,493 2,644 792 230 643 668,680 1,942,563 2,611,243 89 年 15,560 2,201 2,271 1,004 262 732 628,279 1,715,507 2,343,786 90 年 13,750 2,127 1,466 1,120 234 806 940,277 14,621,457 15,561,734 91 年 13,244 2,047 1,400 1,124 193 664 514,046 1,683,096 2,197,142 92 年 8,642 1,745 1,300 752 228 768 561,589 1,582,175 2,143,764 1 為利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 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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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次 數總計 電氣 設備 菸蒂 人為 縱火 死亡 人數 受傷 人數 房屋損失 (千元) 財物損失 (千元) 合計 (千元) 93 年 6,611 1,523 895 559 160 551 303,696 1,785,795 2,089,491 94 年 5,139 1,531 555 565 139 532 439,984 2,383,446 2,823,430 95 年 4,332 1,384 461 480 125 471 287,059 1,271,801 1,558,860 86-95 年平均 11,520 2,034 1,452 778 210 657 564,195 3,120,730 3,684,925 86-95 年平均% 100% 17.65% 12.60% 6.76% 86-90 年平均 15,447 2,421 1,981 861 252 716 707,116 4,500,197 5,207,313 86-90 年平均% 100% 15.68% 12.83% 5.57% 91-95 年平均 7,594 1,646 922 696 169 597 421,275 1,741,263 2,162,537 近 5 年平均% 100% 21.68% 12.14% 9.17%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火災統計 http://www.nfa.gov.tw/show/show.aspx?pid=19 , 本研究整理 為防止立法之疏失產生法源依據模糊不清無依據可循,使文化資產建築蒙受祝融之 災故進行本次研究。由文化建築中行為使用之共同與共通性,經由行為分析與產、官、 學界豐富經驗與專業知識深度訪談。找出共同認為最易發生火災潛藏原因,提供以修復 及現行修復中之文化建築防災參酌之依據。另外從防災角度以街廓、鄰里為考量由周邊 環境評估該空間場域安全因子,避免鄰近建物使用發生火災擴大延燒危害文化資產。

第二節 研究目的、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主要為探討都會區之古蹟與歷史建築,對於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 法)與消防相關法規、現行都市計畫防災規定、建築相關法規檢討。並依現代生活行為 模式中統計火災發生之因子與頻率,進而檢討對火害潛藏於古蹟與歷史建築中之危險因 子,故提出本研究。為避免維護古蹟及歷史建築而忽略因 1.現代生活習慣不同、2.使用 器具進步、3.行為模式改變之影響,而與原建築生活模式、機能有所不同之情況下產生 災害。文資法第 22 條規定2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及再利用不受各相關法規全部 或一部之限制,在無一評估準則之情形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則易使審查 人員陷於無法源依據審視。因此找尋歷年古蹟與歷史建築已發生火災案例和參考現代建 築火災發生原因作一統計分析,從中挖掘因建築使用別、行為習慣所導致之建築火災潛 藏因子。 現有之古蹟與歷史建築災害發生時,在檢視該區域是否達到可以提供救災環境並預 防延燒波及周邊建築。反之周邊建築火害發生時與該古蹟與歷史建築,是否會有延燒之 2為利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都市 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 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資料來源:2007,全國法規資料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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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發生,導致危害文化資產。在為保護文化資產之前提下,古蹟與歷史建築災害評 估應以更嚴格方式審查,將災害潛藏危機降至最低,並於災害發生時應能有效防止災害 擴大。 現代生活行為模式中統計火災發生之原因與頻率,進而檢討對火害潛藏於文化資產 建築中可能發生火害之危險因子。另因研究人力、財力、時間限制,無法將全國古蹟歷 史建築量身檢測,故採取其研究範圍包含如下表 1-2-2 所示共分台中市、彰化縣(彰化 市、鹿港鎮),共計 61 處,從中依使用功能探究出共同之災害因子。 表 1-2-1 研究範圍文化資產統計表 古蹟 (國定、縣市定) 歷史建築 小計 台中市 9 16 25 彰化市 13 6 19 鹿港鎮 10 7 17 小計 32 29 61 註:本表剔除橋樑、遺跡、古墓、無法進入與無火害之虞之類別。 研究計畫之主要目標為針對一般時期預防之概念,簡單而言即為民眾平時容易疏忽 而造成火災意外發生之原因。而對於火災發生之前、中、後時期,另屬消防滅火專業故 不深入探討。設定之研究目標詳如下圖 1-2-1 研究範圍說明圖所示: 地區 類別

(14)

圖 1-2-1 研究範圍說明圖 火災發生原因 質性原因: 1.管理人員行為管理。 2.大眾行為管制。 3.區域化管制。 4.設計師避災概念。 5.專業能力與倫理 量化原因: 1.電氣(器)設備用電量負荷。 2.電線使用年限。 3.瓦斯管線使用年限。 4.新增過多延長線插座。 一般時期預防概念 火災發生初期偵察、警報 預防時期 偵煙式探測器、定溫式探測器、差動式探測器、光電分離式偵 煙探測器、火警標示燈、發信機、火警警鈴、火警受信機、緊 急廣播設備等。 泡沫及撒水設備系統、排煙設備、消防栓設備、滅火器 設備等。 滅火階段撒水、排煙、滅火器 滅火時期 研究目標

圖 1-2-1 研究範圍說明圖

防爆建材、防火建材、防火填塞材料、 耐燃保護材料。 火災燃燒時期防火、耐燃、防爆 起火燃燒逃生、救災時期 (防火區劃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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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詳細研究內容為共分為兩大部分,如下說明: 一、文化資產建築起火主要因子分析: (一)使用器具進步: 1.用電起火:(1)扇子轉為電扇、冷氣機、中央空調。 (2)燈籠、燈臺轉為日光燈、美術燈等。 (3)戶外常談聊天轉為電視機、影音設備。 (4)醃製保存、農地現採食品轉為冰箱、冷凍庫保存等。 2.用火起火:灶台功能轉為桶裝瓦斯與天然氣管線型之瓦斯爐、熱水器、 鍋爐。 (二)生活習慣改變: 1.早期習慣浴室與本體建築分開,洗澡為戶外燒熱水後端至房間盥洗或擦 拭;現代則為套房(浴室與房間相連)型式或浴室建於建築本體之內。 2.早期一般茶餘飯後閒聊在大埕(中庭)聚會,不使用冷氣空調也無須其 他電氣用品;現代生活習慣則為室內客廳,使用電視影音設備、風扇冷 氣、及電氣照明設備。 (三)行為模式改變: 以前台灣多為農村生活形態,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沒有過高物質需求, 生活模式簡單。現今為都市發展型態資訊爆炸,已習慣現化電氣設備簡化 原有生活方式。 二、周邊鄰近建築起火延燒機率分析: (一)依法規論: 1.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興建:鄰近之建築新建時多依建築相關 法規興建,並通過所屬管理機關檢核通過發與建造及使用執照。但民間 多有違章增建習慣,且一般水電配線老舊也無定期更新檢查。部分民眾 新增之設備配線也依自行需求增加,無通過專業檢定核可。故許多建築 與文化資產建築闢鄰而居,也隨之提昇火災發生機率。 2.消防法規定配置:依現行消防法規,一般住宅通常較無強迫設置防火、 消防滅火設備。而防火材料以現在價格而言也較一般建材高出許多,故 部分民宅或非供大眾使用之場所多無設置防火、消防滅火設備。 (二)依一般行為論: 1.使用行為:鄰近文化資產建築之居民一般已習慣現代化之生活模式,故 大多不會因文化資產建築相鄰而有過大之差異。現行法規也無限制不得 使用現代化電氣設備,或補助更新用電、用火設施,因此多用教育宣導 方式及道德勸說注意相關防火須知。 2.需求配備:現代建築多為樓房式,原有之水電設施、電氣設備、瓦斯管 線等亦都會引入建築配管設計中。而施工人員之精密、材料之好壞與建 築環境等因素皆會影響使用之耐久性。愈多新增私設之電氣設備,也會 對原有設計電線回路造成負擔與增加火災發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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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不可預測之行為:人,為最不可預測之行為。人為縱火發生原因眾 多,因利益不公、精神疾病、情感因素另行為疏失等,都是造成不可預 測原因之一。但此部分人為因素過廣,礙於各種因素暫排除不虞研究。 因此找尋歷年古蹟與歷史建築已發生火災案例和參考現代建築火災發生原因作分 析,從中挖掘因建築使用、行為習慣所導致之建築火災潛藏因子。現有之古蹟與歷史 建築災害發生時,在檢視該區域是否達到可以提供救災環境並預防延燒波及周邊建 築。反之周邊建築火害發生時與該古蹟與歷史建築,是否會有延燒之可能性發生,導 致危害文化資產。在保護文化資產前提下,古蹟歷史建築災害評估探討是否應以更嚴 格方式審查,將災害潛藏危機降至最低,於災害發生時有效防止災害擴大。 本研究限制分為三項,詳如下說明: 一、基於上述研究範圍樣本數過多,並受限於財力、物力與人力、時間有限。故 將樣本作一屬性基因歸類分析,後依類別屬性,以數個具代表性之文化資產 建築作為深度研究分析對象。 二、火災發生之細部原因眾多,亦因使用器具設備改變而增加或降低火災發生機 會。故研究鎖定為法規檢討現況與使用行為分析火災發生之機率高低。故需 不斷以經驗及現況火災發生之原因來修正。 三、人為縱火3 以消防局名詞解釋涉及範圍極廣,且其中牽涉有關精神疾病、暴力 等各種行為因素,本研究探討意義不確定因素高,且易涉及產權、人權、隱 私及刑事問題。且在非利益如:精神疾病引起之縱火行為。涉及心理學與社 會學層面及關係到人權等問題研究,故本研究不納入研究範圍之內。

第三節 預計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途徑

研究計畫中預估遭遇之困難及解決途徑下: (一)、 對於古蹟與歷史建築發生之火災原因取得之困難: 部分因年代久遠,當時並無詳細記錄探究起火原因。因本計畫針對現代生活習慣 型態改變所產生之火災潛藏因子,故對於年代久遠之起火因素資料取得以該館史料記 錄為主、耆老訪談為輔列為參考。另外在近年(1975 年,以光復後為基準)火災起火 原因及鑑定結果取得則在以涉及刑罰犯罪之人為縱火前提下,向該地方消防主管機關 調閱鑑定資料研究之。 (二)、 各地方古蹟、歷史建築消防事件,部分未達消防局起火者列入之標準者。因屬 本身可達處理消防滅火條件,未達消防局起火者列入之標準者,本研究不予考 量納入參考評估。 (三)、 潛在因子評估表需不斷為一指標性參考表,需不斷依時間與經驗之累積修正 之。根據發生災害之可能性做一研究,並依據建物結構等不同考量之。在人之 行為改變後,潛在因子亦會隨之變化。故需因時間、經驗累計隨時修正之,並 得依現場地形、氣候等外在因素隨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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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研究計畫礙於時間及實際案例佚失等限制,需彙集各專家經驗逐步研究模擬 修正以切合實際情況之評估,故在研究成果上應結合後續申請研究提昇未來防 災參酌與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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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流程與架構

本研究詳如下圖 1-4-1 研究流程圖所示。 圖 1-4-1 研究流程圖 研究範圍與內容 相關文獻資料收集與回顧 國內、國外 法規檢討 Yes No 國內、外相關 研究文獻回顧 研究範圍案例 收集分析 統計火災發生因素 及文化建築可能發 生火災之原因。 1.MCA 代表性文化建築火災 發生原因案例分析。 3.Case study 2.AHP 現況調查、 訪談與權重 評估。 獲得古蹟火災潛藏因子 現況與法規探討 現況用地情形 調查分析。 4.現況調查法

圖 1-4-1 研究流程圖

Yes No 研究緣起與目的 研究方向 確認 研究方法 研究程序 確認 結論與建議 結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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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4-2 研究架構圖

圖 1-4-2 研究架構圖 火災防範檢視 古蹟歷史建築本身火災 外部延燒 不受現行建築、消防相關法限制,法規約束薄弱。 受現行法管制 用電行為疏失 自然因素 無法律規範, 消防系統不嚴謹。 合法 非法違章加蓋 受法規約束、檢查。 有消防安檢系統。 不受法規約束、檢查。 無消防安檢系統。 用電引災 延燒帶間隔 室溫通風 無確切規定之法源 複合商店 住宅使用 祭祀使用 公共設施使用 複合商店 住宅使用 用火行為意外 用火引災 室溫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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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研究方法與工具

本研究因各階段所探討之問題不同,因此採行(一)MCA、(二)Case study、(三) AHP、(四)現況調查法四類詳細說明如下: (一)、 MCA: 本研究法為引吳文彥,2002,都市規劃調節範型變遷之研究-高雄市都市計畫 個案變更分析(1995~2000),博士論文;蔡春嬌,2006,BIDs 模式進行商街營 造之可行性分析-以高雄市新樂街及周邊街區為例,碩士論文,第三章研究方法與 設計施做。以收集研究範圍之國定與縣市定古蹟建築為主,去除正常觀念中非供 一般人居住之建築。藉由 MAC 統計法將室內潛藏火災與戶外延燒潛藏火災之原 因歸類,並得出為具有危險之地區,從中分析火災發生因素之探討。 (二)、 Case study: 以具代表性發生過火災之古蹟為探討,作實地評估作業並訪談相關專業人員 與使用者,在排除可能涉及刑案之縱火案件外,取得由專業火災檢測報告作分析 基礎探討。 (三)、 AHP: 依文獻回顧、實際案例與訪談分析產生之構面,將構面歸納後設定權重,商 請約 30 位機關人員、專家、學者、使用者(所有權人、管理者)作 AHP 評估尺 度來計算權重。 (四)、 現況調查法: 以收集研究範圍之國定與縣市定古蹟建築為主,去除正常觀念中非供一般人 居住之建築,如古墓、碉堡、橋樑等。據現場調查室內可能產生火災之危險因子 記錄與戶外可能發生延燒之危險因子記錄,再依各類型之不同而作整合性說明。 另調查古蹟與周邊建築關係,探討當火災發生時作為防救災動線是否達安全評估 值。並現地測繪路寬、動線,檢討火災發生時產生延燒效應之危險高低值。

第六節 預期成果

本研究探討歷年古蹟火災發生原因,並檢討因現代化生活機能改變,影響使用行 為之不同。因此在規劃設計古蹟下亦需適時加入火災評估考量要點,而本研究從中尋 找出攸關火災害發生之重要因子,並經由多位都市計畫、建築(古蹟修復)、消防、文 化資產專家、學者評估訪談來檢視最有可能發生火災之古蹟。並提供未來古蹟修復工 程納入參考,以降低火災發生可能性。 並於於都市防災概念下,檢視現況許多民宅緊鄰古蹟,在古蹟或鄰近民宅火災發 生時,對於周邊道路成為阻絕延燒之最佳利器且提供有效救災逃難路徑,或是形成『助 燃』幫兇。減少因疏忽而喪失重要且珍貴文化資產,成為國家與人民之損失。 故本研究主要達成預期成果如下列五項: 1. 對已完成修復之古蹟及歷史建築作火害檢視,察得修復後使用行為可能潛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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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發生之可能性。 2. 規劃預計納入修復之古蹟、歷史建築檢視,火災潛藏因子評估避免火害發生可 能性。 3. 提供及早因應潛在火害發生之對策。 4. 檢視已完成修復之古蹟、歷史建築周邊發生火災延燒之可能性。 5. 作為未來文化資產保存法對古蹟及歷史建築周邊地區,防火間隔設計法規之修 正訂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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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回顧

國內對於文化資產建築在火災防制上鮮少,大部分多以國內火災發生後,所進行 火災發生之救難、避難、搶救為主作相關研究。火災急救難系統雖然是很重要之事, 但一般人卻忽略了最基本面之事實-「使用習慣與認同」。與其以超標準設置防火、滅 火系統加上警報保全設施,還倒不如教使用者如何使用設施或在設計上加入巧思,限 制使用上之功能性。另對民眾加強對文化資產之認同,以大眾之力來維護獲得文化資 產的「敦親睦鄰」安全成效。下方文獻也針對這部分解析出歷年各國在會議中討檢出 之結果作為法規之依據;都市防災理論上可作為文化資產參考之處;國內外對於文化 資產與防災所做之研究,以供本研究參酌;最後再將國內外現行相關法規列出檢討, 取國外優劣點檢討,國內法源缺之與不足之處。

第一節 文化資產建築維護文獻沿革

世界各國目前對於文化資產建築的保護早有共識,且歷經過多次會議討論與協 商,針對文化保存之方針提出共識與見解。除最早期時定義文物建築價值及修復、維 護原則,到 1976 年提出設定文物建築需有整體性考量。由點到面的擴大全盤思考,再 到 Washington Charter,1987 年提出除了實質方面的保存,對於人的認同更是不可被 忽略之重要課題。Xi’An Declaration,2005 年更是提出保護與維護之修復工作,不僅 是單一個人或團體獨立進行,而是需要有不同領域的人一起操作。從人文、歷史、建 築、工法、藝術…等各方面著手進行,並特別加入一般民眾共同參與。這對文化資產 保護而言,是一種無形的保護手,隨時監測著文化資產的安全維護與保存。 有關文化資產宣言相關結果,本研究整理如下表 2-1-1 國際文化資產宣言相關理 論表所示。 表 2-1-1 國際文化資產宣言相關理論表 國際宣言 相關內容 國際建築師協會第六次 大會決議 1904 年,馬德里 文物建築分為活與死,活為保持原先之用處,死為過去的文明或已經 沒有用處。修復應採原有風格內在價值,且不破壞審美之平衡。修復由專 業建築師負責,並受國家在藝術、考古、技術之監督。 義大利-文物建築修復規 則 1931 年,義大利 文物和美術品最高顧問 委員會通過決議 1. 對於文物建築之修復以新舊分明為基準,一切過程發現之資料不得遺失 需永久保存下來。 2. 重建需在大多數原構件存在下進行方為合理。 3. 「活著的」文物建築應加以利用,但用途不可與原有相差太多,以致文 物建築改變。 4. 尊重文物建築應包含周邊的環境,不可改變環境使它孤立或風格壓倒文 物建築之東西。 5. 只憑經驗之作法需以嚴格的科學方法取代,且一切決定,不能單由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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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之負責人決定。 The Athens Charter

(雅典憲章) 1931 年,雅典 國際博物館協會大會通 過決議 對於有歷史價值可引發普遍興趣及教育民眾之古建築,皆須予以保留 下來。思考道路規劃路線,避免穿越古建築區及妨礙城市有新轉機之發展, 並清理周邊有礙居民健康發展之地區。

The Venice Charter (威尼斯憲章) 1964 年 (保護文物建築及歷史 地段的國際憲章)ICOM 第二次會議決議 為使流傳之永久,得以利用現代科學和技術來保護和修復文物建築。並在 非得得以情況下,不得改變平面或裝飾、不得遷移。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 產公約 1972 年,巴黎 公約主要為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之定義,文化和自然遺產之國家保護 和國際保護措施條款。各締約國可自行確定該國領土內之文化和自然遺 產,並向世界遺產委員會遞交遺產清單,由大會審核與批准。凡列入世界 文化和自然遺產之地點,都由該所在國家依法嚴格予以保護之。 內羅華建議 1976 年 (關於保護歷史的或傳 統的建築群及它們在現 代生活中的地位的建議) UNESCO 第 19 次全體大 會通過決議 因發展破壞,定義出對歷史地區之保護方式。立法及行政措施: 1. 設定保護區及保護區環境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2. 必須的修繕需指定修繕負責人。 3. 城市規劃發展指定出能干預到什麼程度。 4. 專責審批保護區內之相關建築行為。 5. 保護區內實施及資助方法。 6. 保護區計畫明訂:地區對象、約制修繕復及改動規範、裝置成相生活 所必須之管道和設施的一般條件、建造新房屋之一般條件、常設協調 機構、保護區計畫需由多學科專家共組。 在歷史地區進行城市工程時,需考慮火災與自然災害規範之相適性。 矛盾時需在有關各方合作之下研究特殊辦法,以得最大限度安全及不使之 受損。 Washington Charter 1987 (華盛頓憲章 1987) 1987 年 (保護歷史性城市和城 市地段的憲章)ICOMOS 會議決議 為補充威尼斯憲章,其相關作法如下: 1. 保護計畫須:在和諧聲中進行、得居民支持,在採取任何干預行動前 應將現況嚴格立檔。 2. 保護計畫等待批准期間,得依本憲章及威尼斯憲章之原則及方法保護。 3. 現代化基盤設施應適應歷史城市特點,並要求謹慎設置或改善公共服 務設施。 4. 改建或重建時,需尊重原有空間組織。不反對引進和諧的現代因素, 因此種風貌能使地區豐富性增加。 5. 防禦災害與修復措施,都必須與被保護之文物特點相適應。 6. 吸引居民從事保護工作,需從學齡開始進行普遍教育。並鼓勵各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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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協會工作,採取財政措施鼓勵和修復工作。 7. 組織對相關專業的專門教育訓練。 世界文化遺產公約實施 守則(草案) 1987 年 依第二條指出對文化和自然遺產須: 1. 設立管理機構與專業訓練中心。 2. 採取立法、科學、技術、行政、和財政措施。 3. 展開科學與技術研究,制訂行動方法抵抗威脅與危險。 The 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 (奈良真實性宣言) 1994 年 日本與科教文組織、 ICCROM 和 ICOMOS 合 作下組織了奈良會議決 議 本宣言主要針對威尼斯憲章強調的「真實性」和「多樣性」: 1. 為對威尼斯憲章之真實性補充與肯定,並對於科學研究在保護計畫之 扮演角色。 2. 對於文化資產以價值及真實性作為評斷標準是不可行,需以尊重所有 文化背景而考慮判斷作為文化資產之評比。 3. 根據文化資產由文化背景與時間演變,其真實性須由內部與外部各方 面作為文化遺產各種評估審查標準。 4. 根據改變與價值更新對真實性評估,並強調該文化社會輿論之價值和 被賦予之尊重。 Xi’An Declaration (西安宣言) 2005 年 由 ICOMOS 的第 15 大會 決議 1. (世界)遺產之結構、站點或區域的設置,定義為文化遺產之環境延 伸,並具備地方文化意涵。 2. 文化遺產是需與現行文化、社經等方面相互融合。 3. 文化遺產資源之價值與特性,設置時需經由全盤性實質與非實質考量 作為標準。 4. 以立法章程明訂設置保護區之意義,並訂定周邊環境影響之緩衝帶。 5. 鼓勵一般民眾與專家學者之參與支持,並分享其經驗與知識,且共同 為遺產負擔責任。 資料來源:ICOM、UNESCO、ICOMOS 網站等 研究整理 國際文化資產宣言從單純的修復保存文化資產後,開始注意週邊環境所帶來的危 機。諸如貧窮與治安不好的地區與有災害發生之虞的敏感區,尤以內羅華建議(西元 1976 年)明確指出古蹟歷史建築保護區進行都市(基盤)工程時,需將火災與自然災 害規範相適性作一考量。在華盛頓憲章中更指出民眾對文化保存觀念教育,由居民共 為維護保護且有意識的一同參與是最佳的維護行為。西安宣言裡則說明文化遺產是需 要與現行文化、社經相互融合,並明訂保護區意義及週邊環境影響之緩衝帶。 這一串之演化皆是為保存文化遺產存在,並保有文化傳承最原始的意涵。藉文化 所代表之意義與智慧留給一代下,從中評估文化遺產對居民之價值。得到居民共同之 認同而受保護,非單一層面的宣傳強留資產。唯有在得到居民共識文化遺產之重要性, 才會為遺產負擔責任而非只是行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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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都市防災理論

都市防災理論運用於古蹟歷史建築中,在平衡剛柔政策下如何施行。故本研究將 採行高斯作業理論(coase theorem),將古蹟歷史建築火害防災作為操作基礎下施作。 說明由「預防」與「對治」之操作處理手法上差異性,及程序處理之優缺損益點。 高斯作業: 由高斯作業中模擬古蹟歷史建築在火災防災處理之手段,以預防及對治兩種方式 討論特性,經評估後檢討出最佳方式。 預防之教育宣導: 柔性教育方式,短期成果無法立即顯示,但有助於建立成生活習慣與日常觀念。 具有教育觀念導正效果無形中建立法規效果,但少部分會有不接受觀念與教育。觀念 建立後不需耗費大量行為管制費用,但教育時程長且需反覆討論協商修正。由眾多專 家、學者、機關團體與民眾共同研討,具多方經驗考核有助於實際運用施行。但較為 費時、費力、傷財,需經由多方共識建立後方有成果展現。 柔性長遠策略 圖 2-2-1 預防柔性長遠策略圖 對治之立法管控: 教條式治理方式,短期具有立即效果,但不利長遠觀念建立。具有法規之管控性, 但難以避免立法之不周全。有罰則可嚇阻行為產生,但亦使民眾產生抗拒及反感。法 規雖具行為約束能力,但卻難以得到民眾完全之認同與成為日常生活習慣。由少部分 人士立法決議施行較為節省時間,但不具多方思考需經過時間、文化、社經背景等考 驗修法。 宣導教育 研討改進 操作 預防策略 觀念 建立 習慣 養成 目標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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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性短期策略 圖 2-2-2 對治剛性短期策略圖 預防與對治兩方法中取得最佳之平衡點,因此在防災初期階段應先進行柔性政 策,教育宣導及研議協商,在觀念建立同時開始著手初步立法。讓使用者有基本用火 用電觀念,避免災害發生。藉由協商中取得使用限制共識,而實際遵守,違者以法規 嚴格處理。

第三節 研究文獻

以國內外論文相關研究作為基礎,探討國內在文化資產建築、文物於火災發生行 為管理、風險管理與預防相關之措施。並對於周邊建築發生火災之危險所能管理之處 理方式,提出有效之預防方法。因此主要分為兩部分,其一為都市防災之研究作為周 邊延燒相關文獻回顧;其二為文化資產建築之內部火災發生行為之潛藏因子行為管理 方式。其解說分析內容如下。 一、 國內都市防災與歷史古蹟建築研究文獻 (一)、 據都市地區避難救災路徑有效性評估之研究,1999年,陳建忠。內政部建 築研究所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中指出(P16~19): 因震災因素而產生火災延燒效應發生時,有關火災部分避難救災路徑有 效道路面積公式如下。 有效道路面積=道路面積-(延燒所造成之道路遮蔽面積+因障礙物造成之 道路遮蔽面積) 1.有效道路面積:其因素有三,包括道路面積、延燒所造成之道路遮蔽面積、 障礙物造成之道路遮蔽面積三項。 2.延燒部分:是否位居高頻率起火區。並依1995年,陳亮全,以土地使用觀 點剖析屬商三、商四、住三、住四,起火強度為商四高於商三、住四高於 住三。且市場、夜市、特種行業、老舊社區、違建集中地區、無防火巷、 磚木造建築等火災發生密度高於其他分區。 研議 立法 缺失 漏洞 修正 立法 研討 修正 執行 罰則 宣導 教育 法規約束行為 無認同性與習慣性 民怨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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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障礙物部分:道路佔用影響消防車進出等妨礙救災、逃難之行為。 (二)、 都市地震火災被動延燒終止模式之研究(二),2001年,林慶元。(P9 ~P20)指出: 以輻射延燒原理為一有限溫度之物質放射之能量之熱傳過程,且不需介質便 能傳遞。而輻射放熱能則可以史蒂芬-波茲曼定律(Stefan-Boltzman Law)表示: q=εσTs4 q:為輻射熱,單位w/㎝2 。 ε:為火焰放射係數。 σ:為史蒂芬-波茲曼常數,數值5.667*10-12 (w/㎝2 K4 )。 Ts:為絕對溫度,單位o 。 建築物棟間輻射延燒模式: F>qcrit/εσTs4 F:為型態係數

q

crit:可燃物著火臨界輻射熱,木材著火臨界輻射熱為1.0(w/㎝2) ε:為火焰放射係數,假設最大值為1.0。 σ:為史蒂芬-波茲曼常數,數值5.667*10-12 (w/㎝2 K4 )。 Ts:為絕對溫度,單位o 。 以上二公式計算為針對木建築上所做之研究,且在研究中說道:「構成都市之建 築構造類別不同,形成火災之輻射源強度不同,日本針對木建築與街廓「炎上」行為 與其引起之延燒及延燒終止有相當完整的研究,而如同我國都市般大部分由防火構造 物所形成之建築物與街廓,…」因日本建築多為木建築,因此多針對延燒效應有所研 究,而我國多以鋼筋混凝土結構為主,大部分相關防災研究也針對現代式建築構造。 我國在國情特殊發展下,現代建築構造與古蹟歷史建築構造上因年代慣用等因素不同 改變極大。古蹟、歷史建築大多木構造、磚木混合構造等極容易產生延燒之建築,針 對此部分目前國對研究甚少。 (三)、 歷史建築災害防範及管理維護手冊,2001年,王惠君。歷史建築災害防 範及管理維護,災後防範及管理維護手冊以圖畫方式說明對於災害應採取之 防範方式及容易受損位置與防災維護方式;說明手冊則以條文方式指出完工 後使用建築應注意之事項及災害防範措施。兩書以偏向為建築使用說明書, 針對所需注意事項作一建議。 (四)、 其他相關論文研究: 我國針對都市防災、防火、古蹟修復之研究甚多,但對於對於古蹟歷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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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深入研究原因及都市建築防災延燒問題研究則較為少見。本研究回顧後尋得 較為貼近之相關論文,請詳如下表 2-3-1 相關論文研究說明表。 表 2-3-1 相關論文研究說明表 項目 年度 學校 研究名稱 主要研究內容 1 2004 中原大學 (碩) 簡豪裕,台灣傳統寺廟古蹟 防火策略之研究 以火災類型與案例說明寺廟火災構成,經建 築經驗及手段建議改進之方式。 2 2007 南華大學 (碩) 盧業明,古蹟與歷史建築防 災機制之研究-以火害為例 以災害案例解析並提出防制機制對策與責 任歸屬。 3 2007 台灣科大 (碩) 陳柏丞,都市防災理念落實 於建築管理策略之研究 都市防災需於都市設計、都市計畫、建築管 理三者相互搭配進行,並由防災、技術、規 劃、組織層面檢討。 本研究整理 上列國內文獻在火災預防上之處理皆以針對設計、硬體改善、災害處理、防範硬 體上可能發生火災之原因等作為檢討對象,在古蹟歷史建築修復前中後防災方面著手 甚少。尤其多以針對現有之災害研擬防火、滅火、逃生對策,尚無針對現代器具之用 火用電行為不當導致疏失發生災害所做之研究,更無考量周邊延燒可能因素作一研 究。所以我國在此部分多以主管機關自行管理作為法規之依據,但執法卻缺乏全盤性 之專業導致無法做出正確判斷,致使執法人員蒙受其害。故本研究再依國外文獻參考 回顧,期望從中獲取資訊。 二、 國外都市防災與歷史古蹟建築研究文獻 各國在古蹟歷史建築防災面,多以通報、滅火、逃生為主要項目。鄰近國家如中 國、韓國、日本等也皆無相關論述及研究,當中又以韓國為最近期發生古蹟城門火災。 因此在鮮少針對防災管理上作一詳細研究及討論狀況下,故本研究業經資料收集分析 後,發覺目前在古蹟歷史建築防災較為重視之為澳洲、挪威以及英國三處,以下將就 其操作規範與制度說明。 (一)、 澳洲 澳洲的國家信托委員會於自然和文化遺產特性對於火災風險原則和指導方針 管理中指出一套風險管理流程,澳洲標準的風險管理 (AS/NZS 4360) 提供一套流 程圖和危險管理過程如下圖2-3-1。建議將糧食區(烹飪區)和生活安全的財產保 護分開。由日常即作業消防準備計畫書,內容包括: 1.針對歷史建築的描述,包括製圖表。 2.影響場所安全的規定限制。 3.防火安全策略和目標。 4.管理策略、風險管理和安全審計。 5.火災發生時的逃生方法,並且怎麼經由區域化分批管理達到逃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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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裝防火系統和設備。 7.消防隊和設施進入。 8.公用設施和大樓服務安排。 9.除了現場計畫之外,如果發生火災情形下,包括能搬移物品及存放的珍貴文物, 並達到搶救和恢復損壞的項目。 10.達到人員培訓效果之水準。 針對第九項另說明:消防管理員除應遵循消防準備計畫書與消防隊聯絡外, 還需透過一套卡片(照片、圖),告知救火人員及消防人員文化資產的哪個部分應 該得到優先權,並且可能辨認特別優先權的項目首先進行搶救。而卡片(照片、 圖)內容為針對各個區域或室救災所應做的防備,與優先搶救對象或搶救文物的 特徵。在每一次的訓練演習,消防管理人員(記錄者)需詳細記錄每一次的細節 過程,作為檢討並於火災發生時特別需要注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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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3-1 風險管理流程圖

資料來源:Australian council of national ,principles & guidelines fire risk management fornatural & cultural heritage properties ,1998. 本研究翻譯整理 建立上下關係 1.策略上下關係 2.組織上下關係 3.風險上下關係 4.管理上下關係 決定結構 視為風險 1.什麼是可發生? 2.什麼狀況發生? 確定現有管理 風險分析 確定可能性 確定結果 建立風險標準 估計風險 1.比較相反標準 2.設定風險優先權 風險處理 1.一般處理選擇 2.評估作業選擇 3.準備作業計畫 4.實施計畫 發展 標準 建議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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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挪威

挪威的文化遺產學科項目先進的研究中心(Advanced Research Centre For Cultural Heritage Interdisciplinary Projects,ARCCHIP)指出,挪威理事會早於 1980 年就將文化遺產與火災一併處理追求在最大安全完整性和最小之損傷作為主要處 理宗旨。文中指出控制電設備和確定的廢棄物被存的放安全所需花費是一項很少 的措施,但若要絕對的保證消防安全防火用水則需要龐大的金費。行為上管控對 於不必要時的關閉節省用火用電,不僅可以避免火災發生更可節省能源損耗,而 不是花費極為昂貴代價去裝設大量消防系統。並且花費極少的經費去管理廢棄 物、行為疏失及天然因素,其中包含垃圾處理、雜物堆積、室外雜草枯葉清理來 避免火災擴大竄燒,及施工中用火用電安全、電器瑕疵、雷擊等。裝設器具之唐 突性,是可藉由技術處理。在北歐的火災問題更有因大樓整棟是由木材等易燃材 質所建築而成;大樓消防供水不足;冬季有結霜(一般達零下-30℃是很正常的), 所以極需使用室內暖氣(爐);因為消防隊距離過長而興建之長期消防站卻關閉使 用;有季風情形;與消防隊或聯絡間距離過遠問題。所以對於文化遺產火災處理 採行以防火策略與風險評估方式,並以案件專案處理方式著手列出各種可能日常 生活中因疏忽發生之危險。但並非全部給於防火設施處置,而是對於部分可接受 之極低災害風險予以接受。 (三)、 英國 2003 年 6 月 13 日在英國的 Uppark 討論會中提到「在有歷史意義和遺產大樓 方面的風險改進」研究,指出歷史建築風貌與消防防災之衝突。但需在歷史建築 風貌與消防防災兩情況下找尋符合邏輯且有系統之防火安全設施,達到節省成本 之目標。在生命安全前提下建議必須將建築與糧食區(烹飪區)分開適當距離以 確保人與文物財產之安全。並研擬「防火安全管理的行動計畫」,主要內容如下 15 項: 1. 每間歷史建築都應有一個書面防火安全政策聲明。 2. 每間歷史建築都應任命一個具有防火安全專業的經理人以負全責並提出防火 安全政策。 3. 特別是在大面積之建築,防火安全經理人應協助學者、專家、消防官員等共同 負起安全責任。 4. 如果將火災和訓練作為一個基礎的計畫,那每個地點都應該編輯陳列防火策略 並且詳述它的一本防火安全手冊。位置之外另保持一本作業日誌為記錄全部有 關防火的相關事件(例如訓練,操練,檢查和設備維修)。 5. 應該藉由一個有聲譽的咨詢服務機構,作一次詳細的火險評價。 6. 安裝可靠且可見的火警察覺和警報系統作為一高優先權。這樣的系統應該被專 業管理嚴密監控,且提高維修標準,保證警報不會損壞造成對系統的信心喪失。 7. 繼火災風險估計之後,各位置應該建立搶救的優先權。包括建立或者升級防火 分隔間的物理防火安全改進,分離具有高度火災風險的地區和提供保護逃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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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 8. 法律規定之處,完全遵循辦理。 9. 一套有系統且有效的培訓計畫,在火災發生時保證受訓人員知道怎樣使火災風 險減到最小,並怎樣拉響警報,提供其他訓練人員迅速處理開始火災。 10. 私人公寓或住宅,應該包括在防火調查裡並且至少每 5 年複驗一次。(這些檢 查應該包括電氣設備和使用人所告知的可靠防火安全建議。) 11. 清楚的火災防火安全要求應該被歸入建造,管理必須檢查並保證要求被施作。 12. 上層的管理應該訓練消防搶救及損害控制隊。 13. 管理應落在風險管理上,消防搶救及損害控制隊與地方消防隊的鍛鍊應該被週 期性地安排撥打聯絡網跟作戰和搶救。 14. 還應考慮到,為保護地區提供灑水器系統有效滅火或者分離不能進行滅火地區 或高危險地區。 15. 一個準備完成的計畫也許應放於建築之外或者被放置在適當的位置。 另外火災風險評估中考量可能起火之原因則有從可能被點燃的材料、在可能 造成火或煙傳播蔓延的細部構造、在大樓外部或者室內以什麼會造成被火災影 響、逃生的方法與使用者。而建築上火災危險影響的可能性可藉由下列方式管理︰ 1. 危險消除:如使用安全的其他方式或器具,替換升火的爐子加熱。 2. 危險控制:如使用一個火爐欄保留火花;定期打掃煙囪;使用少量的木頭使焦油 和煤煙減到最小;重複的給煙囪內部整理維護;替換或升級爐石;保證有足夠的 滅火設施及警報系統並且滅火的保護措施是安設在那附近;預防建築火災產生並 且使火災傳播與損壞降至最低。 3. 危險避免:如不使用需升火的爐子。 4. 危險轉移:如避免不合適在建築裡的發生事情。 5. 冒投資的危險:在可能發生火災危險情形下,認為持續投入資金與人員作業是安 全的。 6. 危險接受:評論整個過程,決定危險是火災發生時可處理與接受的範圍。 為避免火災的產生,則提出風險改善的六大原則: 1. 最小的介入(Minimal Intervention): 歷史建築大廈在變動所產生之衝擊時,於動工區域內之設施改善、維護、設 施撤除期間、提供火警探測或使用時,不應造成建築安全行為之中斷或損傷。 2. 彈性的規定(Reversibility): 歷史建築大廈的變動應該於任何情況下採取彈性策略來作為規範。 3. 基本的要求(Essential): 只有少數的作業是達陳述工作目的即可,而其他所有工作則需有一個正當詳 細的火災危險評。 4. 敏感的作業(Sensitive): 在考慮歷史建築大廈整體時,應該安裝消防系統設備來保護結構受損之最小 衝擊。適當的用途應該以現代的工法施作(如空隙、老煙囪和輸送管等)以隱藏 管或接線作業。如需要將結構木料刻凹痕或鑽洞作業則在設計師或專家考量與監 造下是允許進行的。 5. 挪用多餘的設施(Appropri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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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採用的消防措施一定是適當且符合風險評估。例如:在很少或沒有燃料裝 載的地方而零散的裝設自動灑水系統。 6. 服從的態度(Compliant) 實際上法律規定需要某些消防設施,而不否決需要依其他法律所規定之事項 (如列出建築許可,建築標準,防火規章,施工的執照)。那裡的建築雖然沒在名 單中也沒在保護區內,但仍應該考慮對他珍貴的歷史文物有所保護。 在歷史建築防火上英國則有特殊之消防偵測系統,如對電線短路、融化電線 類型的熱檢測器、對管線以裝滿空氣方式偵測的熱檢測器等。對於偵測系統不以 大規模妨礙原有美感之方式施作,例如在看不見的地板面透過極微細的洞以一根 6 毫米毛細管突出作為火災偵測器。 表 2-3-2 國外防災層面與評論文獻回顧表 國家 防災層面 評論 澳 洲 1.風險管理流程。 2.建議將糧食區(烹飪區)和生活安全的財產保 護分開。 3.日常中準備消防準備計畫書。 4.火災風險評估與消防準備計畫,皆以針對逃生 滅火做為基準評估。 5.針對內部文物重要性設定搬遷順序與區域,平 時將文物等重要資料製成照片卡提供救災辨 識使用。 將重心至於平時防災 訓練與思索救災重要性,已 開始逐漸研究針對日常使 用行為與管理缺失所可能 造成之危機處理,但此部分 仍在萌芽階段。 挪威 1.由行為上管控,與經費花在可能引起火災之主 要因素上。 2.主張由管理可能會發生火災的電氣設備與堆 積垃圾的有效安全處理。 3.單一案件專案處理(case by case)方式著手列 出各種可能日常生活中因疏忽發生之危險。 4.非全部交由高昂的防火、消防設施處置。 5.對部分極低災害風險可能而能有效控制與處 理之災害發生予以接受。 挪威更將火災防範層 面向上提昇一層,避免經費 全部花費極度高昂之消防 滅火系統。而是以消防滅火 系統視為防火的一種保險 概念備而不用,建議使用小 額的費用在管控目前最易 發生火災原因之處。藉由管 理大為降低火災發生的起 源,而非為火災而去嚴格設 定防火設施。 英國 1. 提出日常使用行為在建築與糧食區(烹飪區) 分開適當距離以確保人與文物財產之安全。 2. 研擬「防火安全管理的行動計畫」。 3. 由專業機構評估並每五年定期檢查電氣設備 及建築使用者告知的防火安全建議。 除基本的消防管理計畫 外,並有針對歷史建築之定 期檢查規定。提出專業之消 防經理人協助,及使用者是 防火之重要性自動要求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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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消防經理人須熟知建築相關火災潛藏之原 因,與建築內外部資訊以提供並能提供協助 專家學者與消防官員共同負起減災責任。 5. 對法律規定,必完全遵照辦理。 6. 消防訓練應週期性地安排,將防火計畫置放 在建築之外或其他安全之處。 7. 火災研究中提出,六大危險管理、避免危險 六大原則。 8. 在歷史建築使用極細小的偵測器技術研究。 業檢測者針對日常憂慮之 弱點檢視。對於法規則予完 全之遵守觀念。消防與緊急 計畫提出安全置放地方,危 險管理與避免研究健全。避 免破壞歷史建築美觀上,研 究出多種細微型的偵測系 統技術。 本研究整理 本研究經由國內外文獻回顧後,發現國內在火災處理之態度上仍以消極的事後處 理為主。對於事前預防機制上無法有效著手,且大多停滯在解說階段。研究方面更是 處於空白,反觀國外除了基本的防範機制與危機風險評估外,皆已開始著手在行為管 理與隱藏的火災因子預防機制。而英國在古蹟歷史建築上為考量美觀與安全性,進行 研發細微的偵測系統來作預防警報。火災法律觀念在英國以不僅是民眾的意識,為保 護古文物及建築之珍貴性。民眾甚至會要求相關檢測單位替他們檢視生活中認為危險 的地方,共同為火災風險降至最低。

第四節 法規分析

國內法規對於古蹟歷史建築上之用火用電使用並無相關之規定,而相關法規多規 範於本身所屬之項目與對象。民國 96 年 6 月 25 日發布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 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全法共為七條內容圍繞在文資法第 22 條規 定:「為利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 安全等事項,不受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 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會同內政部定之。」而國內在古蹟歷史建築與消防兼備之人才甚缺之情形下,法規 規範現狀實屬空白。故針以鄰近國家日本、大陸及世界目前最為先進立法之一的英國 (蘇格蘭)為探討對象,作為分析探討。 一、國內法: 目前國內有關文化資產與災害相關法規國內目前共分 5 大項 28 種法規,其最相關 之建築法早於民國 27 年完成立法,其後都市計畫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消防法、原有 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原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 備改善辦法)。而文化資產建築問題在民國 88 年 9 月 21 日發生之大地震後,霧峰林 宅全毀全台建築、文化等各界譁然,而陸續推動各項古蹟歷史建築的相關法令。但大 量之修復資產建築情形下,卻獨漏火災防範之規範。下列則列出各法規之先後順序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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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與修正總次數,請詳如表 2-4-1 所示。其各類法規分類說明則如下表 2-4-2~2-4-6。 表 2-4-1 國內文化資產與災害相關法規立法年代關係表 法 規 名 稱 立法起始年 最近一次修正年 總修正 次數 建築法 民國 27 民國 93 10 都市計畫法 民國 28 民國 91 7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民國 41 民國 88 12 發展觀光條例 民國 58 民國 96 5 國家公園法 民國 61 - 1 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民國 67 民國 90 5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民國 67 民國 90 5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71 民國 94 6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 劃限制辦法 民國 71 民國 93 2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民國 73 民國 95 3 消防法 民國 74 民國 96 5 消防法施行細則 民國 76 民國 94 5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民國 78 民國 96 6 國家公園計畫內容標準 民國 79 - 1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民國 84 民國 96 5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民國 85 民國 92 4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 理辦法 民國 88 民國 96 6 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民國 89 民國 95 2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民國 89 民國 95 11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民國 90 - 1 民宿管理辦法 民國 90 - 1 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民國 92 民國 93 2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申請認可要點 民國 93 民國 96 3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標準 民國 94 - 1 聚落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民國 94 1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民國 94 - 1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民國 95 民國 96 2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 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民國 96 - 1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營建署網站(2008.4) 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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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相關法規多以供公眾使用建築規範相關消防設備之規定,其相關法官如下表 2-4-2 所示。在消防法中更指出供公眾使用建築需有防火管理人員,並得由專業技師審 查。在火災發生時得由消防鑑定人員查明火災原因,但古蹟歷史建築在火災方面之教 育缺乏,專業技師審查、消防主管機關檢查作業與消防鑑定人員作業上卻難以評定。 消防法之義勇消防隊相關組織辦法,則可作為古蹟歷史建築緊急消防臨時籌組人員參 考。消防施行細則防火管理人應對依場所類型設備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檢查,消防 防護計畫則有 10 項之規定,消防水不足之處得需建蓄水池火其他可供消防使用之水 源。而古蹟歷史建築現況為活化再利用,多作為複和使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中古蹟歷史建築現況複和使用多兼具各類別之一,法規之規定是否排除消防各 類則需由相關主管機關決議。對於六類之危險場所則明訂間隔距離為 50 米以上,且須 注意防爆設施。建築使用之熱水器設置在古蹟歷史建築上,部分特殊全木構造上則應 以其他方式取代而非以「適用本標準確有困難者,於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可者,不在此限」。 消防救災動線在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指導原則中多以立體作為考量,而傳統建築主 要以平面為主。建築常分佈在都會區中,周邊之動線在防災上也較為不良。狹小道路 巷弄有關消防救災管理之指導原則,面對緊急狀況時處理效果則無法確定,文化資產 留存也將面臨挑戰。 消防相關法源對於古蹟歷史建築之考量上有限,且多以自身角度檢視文化資產建 築,難以對文化資產有所保障。再利用是未來台灣的趨勢,若需成立新專法推動,考 量上更須以如履薄冰態度面對在火災危險的潛藏性與預防管理機制。相關法條請詳如 下表 2-4-2 所示。 表 2-4-2 消防相關法規表 法規名稱 相關法條 消防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修正) 第 2、 3、4、6、7、10、13、16、27、 28、29、30 條。 消防法施行細則 (民國 94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第 6、12、13、15、21 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民國 96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第 2、12、31、202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民國 96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 第 13、65、67 條。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標準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發布) 第 2、4 條。 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內政部 93.10.7 台內營字第 0930086386 號函修正) 第 1、2、3 點。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申請認可要點 第 3、6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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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96.11.19 台內營字第 0960806688 號令修正第三點規 定)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內政部 96.5.16 台內營字第 0960802764 號令修正「舊有建築 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為「原有合法建築物防 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並修正全文。) 第 1、4、25 條。 本研究整理 我國文化資產法規對於人民意見之尊重相當薄弱,在聚落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 法中以公聽會及公告方式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為得邀請古蹟所有人、管理 人、占有人或其他相關人士場說明。世界遺產協會近年對於扮演近鄰角色之周邊民眾 重視之程度日漸趨高,而我國在這方面卻因過多之意見等因素而迴避。因此設定古蹟 歷史建築後環境之影響周邊居民之忍受力非能共同承擔,迎面而來不確定之危險潛藏 因素也就跟著提昇。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2 條之 規定:為處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事項,就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 防安全等事項,其相關法令之適用,由主管機關會同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 為之。土地使用、建築、消防在古蹟歷史建築上皆非與一般建築相同,內部含跨藝術、 歷史文化、特殊材料、人文、工法等。由三單位機關人員審視,則有缺專業之考量。 防災計畫上法規以火災發生為前提下,思考防災計畫所應作之準備。對於風險與行為 之管理辦法,目前仍無共識。相關法條請詳如下表 2-4-3 所示。 表 2-4-3 文化資產相關法規表 法規名稱 相關法條 聚落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發布) 第 3、4 條。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 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民國 96 年 06 月 25 日發布) 第 2、4、 5、6 條。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發布) 第 2、 3、4、5、6 條。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第 3、4、5、6 條。 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民國 95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5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修正) 第 20、21、22、24、28、30、31、33、 91、92 條。

數據

表 4-5-4  室內火災危險度數量統計表 ......................................................... 4-26  表 4-5-5  戶外延燒危險度數量統計表 ........................................................
圖 1-2-1  研究範圍說明圖  火災發生原因 質性原因: 1.管理人員行為管理。 2.大眾行為管制。 3.區域化管制。 4.設計師避災概念。 5.專業能力與倫理  量化原因:  1.電氣(器)設備用電量負荷。 2.電線使用年限。 3.瓦斯管線使用年限。 4.新增過多延長線插座。 一般時期預防概念 火災發生初期偵察、警報         預防時期 偵煙式探測器、定溫式探測器、差動式探測器、光電分離式偵煙探測器、火警標示燈、發信機、火警警鈴、火警受信機、緊急廣播設備等。 泡沫及撒水設備系統、排煙設備、消防栓
圖 1-4-2  研究架構圖  圖 1-4-2  研究架構圖  火災防範檢視 古蹟歷史建築本身火災  外部延燒 不受現行建築、消防相關法限制,法規約束薄弱。 受現行法管制 用電行為疏失 自然因素 無法律規範, 消防系統不嚴謹。合法  非法違章加蓋受法規約束、檢查。 有消防安檢系統。  不受法規約束、檢查。 無消防安檢系統。 用電引災 延燒帶間隔  室溫通風 無確切規定之法源複合商店住宅使用祭祀使用公共設施使用複合商店住宅使用用火行為意外 用火引災 室溫通風
圖 2-3-1  風險管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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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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