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古建築內要配置消防器材和報警設備,設置足夠的消防用水,滅火劑應按期 更新。
(6).古建築的管理和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防火責任制,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切 實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通過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明確主管領導機關和使用單位的責任,能立即整改 的立即整改,暫時不能整改的要逐項登記,限期整改。各級公安機關要把文物和古建 築列為保衛重點,加強日常的消防監督檢查,對文物單位和古建築發生的火警和火災 事故,要逐件登記,認真查處,須要追究治安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除追究直接責 任人外,還應追究主管領導人的責任。
3. 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
第四條 愛護國家公共財產是我國公民的神聖義務。每個公民都要時刻提高警惕,防 止古建築發生火災。
第五條 古建築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築管理與使用單位具體負責。當地市、縣文物 管理部門負責領導。
地方公安機關予以監督管理和業務技術指導。
第六條 各古建築的管理與使用單位,要把預防火災列為整個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部 分,切實做到同計畫、同部署、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使防火工作做到 經常化、制度化。
第七條 古建築管理與使用單位的行政領導人,即為該單位的防火安全負責人,全面 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8).領導制訂滅火計畫,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有效的撲救。參予火災原因調查,總結經 驗教訓,改進工作。
第九條 凡在古建築單位工作的職工和宗教職業者,均須具有基本的防火與滅火知 識,積極參予消防活動,並作為工作考核的一個條件。
第三章 預防火災
第十一條 凡古建築的管理、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對一切火源、電源和各種易燃、易 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築保護範圍內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嚴禁將煤氣、液化石 油氣等引入古建築物內。
第十二條 禁止利用古建築當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職工宿舍。
禁止在古建築的主要殿屋進行生產、生活用火。
在廂房、走廊、庭院等處需設置生活用火時,必須有防火安全措施,並報請上級 文物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批准。否則一律取締。
第十三條 在重點要害場所,應設置“禁止煙火”的明顯標誌。
指定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古建築,如要點燈、燒紙、焚香時,必須在指定地點,具
有防火設施,並有專人看管或採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第十四條 在古建築物內安裝電燈和其他電器設備,必須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 消防部門批准,並嚴格執行電氣安全技術規程。
已經引入電源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要補辦審批手續。凡違反消防安全要求的,
必須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裝。
第十五條 凡與古建築毗連的其他房屋,應有防火分隔牆或開闢消防通道。
古建築保護區的通道、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堵塞和侵佔。
第十六條 古建築需要修繕時,應由古建築的管理與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制訂消 防安全措施,嚴格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並報上級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 關批准後,才能開工。在修繕過程中,應有防火人員值班巡邏檢查。遇有 情況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為預防雷擊引起火災,在高大的古建築物上,應視地形地物需要,安裝避 雷設施,並在每年雷雨季節前進行檢測維修,保證完好有效。
第十八條 各古建築的管理與使用單位,應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訂消防安全管理的 具體辦法,明文公佈執行。
第四章 滅 火
第十九條 古建築保護區,必須設有相當數量的消防用水。
在城市有消防管道的地區,要參照有關規定的要求,設置消火栓。
在缺乏水源的地區,要增設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
供古建築消防用水的天然水源,要在適當地點修建可供消防車吸水的碼頭。
原有的天然水源,應妥善維護,保障消防用水。
第二十條 古建築管理與使用單位應根據需要,配備相應的滅火器具與報警設施。在 收藏、陳列珍貴文物的重點要害部位,要根據實際需要,逐步安裝自動報 警與滅火裝置,定期測試,保持完好。
第二十一條 公民在發現火警時,應迅速報警,並立即進行撲救。
起火單位的領導人,必須及時組織力量,迅速有效地進行撲救。鄰近單位和群眾 均應積極支援。
4.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第三十一條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 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置。確因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 村的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置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公安 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 案。
5. 文化部紀念建築、古建築、石窟寺等修繕工程管理辦法:
第八條 各類修繕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3.施工中應注意防火。木活加工場地不應設在木構建築比較集中的寺院和建築群區域
內,泥水活應避開雕刻及其它藝術品,以保證文物的安全。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十八條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 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佈。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 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
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
第四十七條 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
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確保館藏文物的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小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我國之國情大為不同,法規規範上差異性也有所不同。但中華 人民共和國在古蹟歷史建築及古文物上,以國際上的文化遺產公約經驗為立法及學習 歐洲先進國家之研究。故在許多限制與對古文物該有的尊重與保護之態度,是我國所 應該學習的對象。本研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古建築火災相關規範上,與我國現有之 古蹟歷史建築相關法規評論建議如下表 2-4-1 所示。
表 2-4-7 中華人民共和國古建築與火災防範相關法規評論表
法規名稱 法規評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因腹地廣,有距離過遠問題。因此需自 行組織專職消防隊,作為古建築緊急滅火使用。台灣雖無動 輒幾小時之車程,但卻有交通阻塞問題。故可參酌組織消防 隊,作為緊急救護、滅火及提供消防隊協助之使用。
文化部、公安部關於檢 查落實文物和古建築防 火安全措施的通知
針對古建築內之用火用電採行絕對之禁止,有必須設置 時除需相關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還得完全符合現行之電氣 安裝章程規範。由管理及使用單位建立消防防火責任制,加 強日常消防督導。於火災發生時得逐件登記,並追究相關責 任。因此古建築在用火用電與自然因素所造成之火災,可能 性則大為降低。我國古蹟歷史建築立法可於參酌,但因我屬 民主國家制度,施行上需與所有權人在獎勵補償機制上加以 協商。
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 我國可學習此法之規定,但在行政領導人方面國內亦有 公私權屬問題。行政領導人不一定常駐在古蹟歷史建築內,
且對內部不具完全之熟悉性。防火方面之專業知識也有所不 足,故在設定人選時需另考量相關背景。用火用電則具備行 為管理與風險管理概念,採行之方式雖不盡合理但卻具備保 護古蹟歷史建築之珍貴理念,確有值得學習之處。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1.第一步:辨別危險處境之情形。
2.第二步:鑑定火災種類。
3.第三步:評估危險並且決定現有的防火安全措施是否足夠。
4.第四步:記錄防火安全風險評估資訊。
5.第五步:防火安全風險評估的回顧。
以這五步驟作為評估防火安全之方式,檢測建築用火用電之安全措施,並實施相 關缺失改正及記錄。關於新防火安全法規的重要訊息則都印在一本防火安全指導小冊 子中。其中有關消防法重大改變有下列七項:
1.因為火災危險而被強制增加賦稅的共為七大類。
2.必須進行房屋的防火安全風險估計。
3.由於防火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之必要性,進行鑑定防火安全措施。
4.以危險減少原則實現這些防火安全措施。
5.將防火安全措施計畫和記錄資料放在安全適當的位置。
6.另外由防火安全規章中遵照一具體之要求。
7.在檢查中保留防火安全風險評估和結果。
8.以及過程記錄保留。
一棟建築上之防火則分別將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職責,所應注意之事項分類說明。
作為一位雇主應注意之事項須針對雇用人員需關心他們的行為且配合雇主之防火 安全責任,且評估工作場所的潛在火災危險、雇員可能引起之危險與附近建築造成之 災害。透過必要且合理之訓練和計畫來降低災害可能之發生,訓練之過程則需以記錄 存放。未滿 18 歲之人員雇用則需考慮經驗危險問題,假使是仍在學齡之孩子則需告知 他們的父母迫使他們離開。雇主需保證房屋之安全,並在火災發生時能採取行動及安
作為一位雇主應注意之事項須針對雇用人員需關心他們的行為且配合雇主之防火 安全責任,且評估工作場所的潛在火災危險、雇員可能引起之危險與附近建築造成之 災害。透過必要且合理之訓練和計畫來降低災害可能之發生,訓練之過程則需以記錄 存放。未滿 18 歲之人員雇用則需考慮經驗危險問題,假使是仍在學齡之孩子則需告知 他們的父母迫使他們離開。雇主需保證房屋之安全,並在火災發生時能採取行動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