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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實證結果彙總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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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實證結果彙總與結論

本研究係以再保險率及再保險交易盈餘釋放數衡量再保險交易對盈餘 管理之關聯性,其中再保險交易盈餘釋放數為產險公司透過再保險交易可 操縱之盈餘管理程度,並觀察其與資本市場、監理及稅負三大項盈餘管理 動機之關聯性,來探討我國產險公司再保險交易之盈餘管理行為,及如何 利用再保險之財務面功能。

在研究設計上,參考特定應計項目法進行panel data 迴歸模型分析,須 先行以 Hausman 檢定判斷 FEM 或 REM 模型之選用,再以 F 值檢定判斷 FEM 或 OLS 模型之選用。本研究依盈餘管理動機建立四項假說,茲將實證 結果彙整如下:

一、假說 H1a:我國產險公司為了避免發生虧損,而從事較多再保險交 易不成立,與預期相符呈負向關係,惟未達統計上之顯著水準,即 本研究無法獲得足夠證據支持我國產險公司會因避免發生虧損,而 操縱再保險交易,以跨越零盈餘數門檻。

二、假說 H1b:我國產險公司為了避免發生虧損,而有較高之再保險交 易盈餘釋放數成立,與預期相符呈負向關係,且達統計上之顯著水 準,即我國產險公司會因避免發生虧損,而透過再保險交易產生較 高之再保險交易盈餘釋放數,以跨越零盈餘數門檻。

三、假說 H2a:我國產險公司當期盈餘低於前期盈餘時,將從事較多再 保險交易不成立,與預期方向不一致,實證結果呈正向關係,且未 達統計上之顯著水準,即本研究無法獲得足夠證據支持我國產險公 司會因收益平穩化,而操縱再保險交易,以跨越避免盈餘下降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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檻。若僅就再保險交易量無法掌握對財務報表之影響,尚須額外透 過再保險佣金率、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減少數及攤回再保賠款三項 綜計數,始知再保險交易對財務報表之整體影響。

四、假說 H2b:我國產險公司當期盈餘低於前期盈餘時,將有較高之再 保險交易盈餘釋放數成立,與預期相符呈負向關係,且達統計上之 顯著水準,即我國產險公司會因收益平穩化,而透過再保險交易產 生較高之再保險交易盈餘釋放數,以跨越避免盈餘下降之門檻。

五、假說 H3a:我國產險公司為了符合資本額監理標準,而從事較多再 保險交易不成立,與預期方向不一致,實證結果呈正向關係,且未 達統計上之顯著水準,即本研究無法獲得足夠證據支持我國產險公 司會因避免不必要的監理成本,而操縱再保險交易,以跨越監理門 檻。原因如前述第三點對假說H2a 不成立之說明。

六、假說 H3b:我國產險公司為了符合資本額監理標準,而有較高之再 保險交易盈餘釋放數不成立,與預期相符呈負向關係,惟未達統計 上之顯著水準,即本研究無法獲得足夠證據支持我國產險公司會因 避免不必要的監理成本,而透過再保險交易產生較高之再保險交易 盈餘釋放數,以跨越監理門檻。

七、假說 H4a:我國產險公司為了減少或遞延稅負,而從事較少再保險 交易成立,與預期相符呈負向關係,且達統計上之顯著水準,即我 國產險公司會因稅負動機,而操縱再保險交易,以避免墊高課稅所 得而增加稅負。

八、假說 H4b:我國產險公司為了減少或遞延稅負,而有較低之再保險 交易盈餘釋放數不成立,與預期相符呈負向關係,惟未達統計上之 顯著水準,即本研究無法獲得足夠證據支持我國產險公司會因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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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機,而透過再保險交易產生較低之再保險交易盈餘釋放數,以避 免墊高課稅所得而增加稅負。

其次,本研究輔以分量迴歸模型進一步探討在不同高低區間之再保險 交易量及再保險交易盈餘釋放數分別對各項解釋變數之關係,用以加強原 迴歸模型更細部之解釋。茲將分量迴歸與原迴歸模型實證結果之不同處,

彙整如下:

一、假說H1a 於 Q(0.25)中低再保險交易量區間內成立,與預期相符呈負 向關係,且達統計上之顯著水準,即我國產險公司為了避免發生虧 損,而從事較多再保險交易。

二、假說 H3a 不成立,與預期方向不一致,實證結果呈正向關係,且達 統計上之顯著水準,即產險公司為了符合資本額監理標準,反而從 事較少再保險交易。

三、假說H4b 於 Q(0.05)低再保險盈餘釋放數區間內成立,與預期相符呈 負向關係,且達統計上之顯著水準,即產險公司為了減少或遞延稅 負,而有較低之再保險交易盈餘釋放數。

除上述外,本研究之實證結果亦有其他發現,茲將其說明如以下各點 所示:

一、我國產險公司在Q(0.25)中低保險交易量區間,若其資金收益率愈低,

則承作再保險交易量愈小,與研究預期不符,推測與國內投資或景 氣環境有關,當投資市場獲利平均偏低,則產險公司無動機承作過 多再保險交易以取得資金。

二、我國產險公司原承保業務之損失率愈高,則再保險率卻愈低,與研 究預期不符,推測因國內再保險人慎選業務而無法完全承接原產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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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再保險分出業務,尤其是當損失率較高之公司。

三、我國產險公司原承保業務之損失率及費用率愈高,則會透過再保險 交易獲取愈大之盈餘釋放數,與預期方向相符。

四、我國規模大之產險公司,承作愈多之再保險交易量,此與研究預期 不符,推測因國內再保險人給予其較高之評等,而願意多承接其分 出業務,另外,則係產險公司自身經營策略及風險分散管理較為穩 健保守所致。惟在 Q(0.75)及 Q(0.95)中高再保險交易量區間內,與 預期方向相符,即產險公司規模愈大,承作愈小再保險交易。

五、我國規模小之產險公司,於Q(0.95)高再保險盈餘釋放數區間內,會 透過再保險交易獲取較大之盈餘釋放數,與預期方向相符,以利用 再保險財務面功能,進而影響財務報表達成其盈餘管理目標。

綜上所述,本研究所關切之再保險交易量及再保險盈餘釋放數兩應變 數,其個別與四項盈餘管理動機衡量變數之關係,經由追蹤資料迴歸及分 量迴歸兩模型之實證結果發現,我國產險公司會為了避免虧損而從事再保 險交易之安排及操縱再保險盈餘釋放數;會為了收益平穩化而操縱再保險 盈餘釋放數;會為了避免不必要之監理成本而從事再保險交易之安排;會 為了降低或遞延稅負而從事再保險交易之安排及操縱再保險盈餘釋放數。

其中僅關於監理動機,與從事再保險交易安排之實證方向與預期不符,其 餘皆與本研究預期方向相符。

根據本研究實證結果之發現,可知我國產險公司承作再保險交易之財 務動機為資本市場動機及稅負動機,並透過再保險交易之安排企圖改變財 務報表之呈現。正如本研究目的所述,實證結果可作為當利害關係人解讀 公開財務報表資訊,須額外考量或修正資訊之參考,避免被誤導錯估公司 經濟實質狀況;另亦可作為監理機關執行再保險業務監理時之控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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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防如國外知名保險業者濫用再保險之財務面功能,造成產險業者倒閉而 影響國家金融保險市場之穩定;另外,亦可提供稅捐機關作為擬定產險業 相關稅賦制度時之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