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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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再保險(reinsurance)為保險業者經營業務及風險管理上不可或缺之工 具,並為其經營上之後盾,可使保險公司承受巨額風險,提高承保能量,
拓展業務。惟再保險此工具乃一體兩面,善用其功能可使保險公司分散風 險以達營運穩健,不當濫用則使保險公司財務業務惡化面臨倒閉,端視其 操作使用者之心態及動機。
就產險市場觀之,該業務性質有別於壽險市場,再保險之運用及安排 尤為重要,蓋產險標的物與承保事故種類多且範圍廣,加以事故發生較不 規則且不具穩定性,當遇有危險事件發生時,通常賠款金額較大,倘無再 保險作為其疏通風險之管道,將使產險公司承保業務受限或侵蝕承保利 潤,甚至造成巨大虧損而倒閉,故再保險具穩定力量,可維護產險市場之 健全發展。
我國自1992 年產險市場開放後,國內市佔率仍以本國公司為重,近十 年平均保費收入皆在整體產險業 95%以上,惟本國產險公司長久以來深賴 國外再保險人,藉由近年國內產險業再保率趨勢(圖1-1),可知外商產險 公司再保率除 1997 年外皆高於本國產險公司,而本國產險公司再保率於 2003 年以前仍高於 50%,亦即將近一半以上之業務皆對外再保險,自留率 遠 低 於 國 際 上 一 般 標 準 70%-80% 之間,類似 國 際再保 險 業之經 紀 人
(broker)角色,僅賺取較穩定卻微薄之佣金收入。
2002 年後,遭逢產業環境丕變,受天災而損失日漸上升,復臨美國 911 事件重大賠款,使國外再保險人損失慘重,引發全球再保險市場之變 革,縮減再保險容量,也提高再保險費率。國內產險市場環境則因損失率 難獲改善,且簽單保費成長趨緩,國際再保險業及政府皆催促本國產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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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來,發展出新興風險移轉方法(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 ART),即結合「 保 險 」 與 「 資 本 市 場 」 的 特 性 而 生 之 新 興 財 務 金 融 商 品 (financial innovation),以非傳統方式來處理傳統可保危險及其他危險,使再保險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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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擴展至財務面,非但促進保險業資本管理及提昇其資產負債能力,以繼 續承擔核保風險,改善財務結構,對保險公司之會計財務報產生重大影響 力外,並可進而達成監理機關要求之各項財務標準。
於2000 年後國際保險、再保險市場上陸續傳出,如澳洲 HIH、蘇黎世 金融服務集團、德國Hannover Re 及美國 AIG 集團等知名保險業者,因利 用向集團內再保險人投保財務再保險,或以口頭同意及附加條款等方式排 除再保險契約之效力,在財務報表上做不實之再保險交易記載等不當運用 再保險商品之情事,而引起各國保險監理機關之重視,不得不開始建立再 保險完整之監理制度及詳細規範,以避免再保險遭運用不當,而影響再保 險及保險市場之穩定。
目前先進各國對再保險監理之新規範大致可區分為二。其一係透過會 計法規及準則,以期避免或減少因再保險之濫用,進而影響財務報表呈現 之情事,如美國監理會計準則於第62 號令規範保險契約分為「需分離計帳」
及「無需分離計帳」,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4 號規範保險契約內「保險 組成部分」及「儲蓄組成部分」,須視條件而分離計帳之原則。其二則透 過特定法規之頒布,就再保險之定義、要件、危險移轉內容及顯著性判斷 基準及其他監理要點加以規範,如加強揭露及再保險人適格性等。(卓俊 雄,唐明曦,2009)
我國目前為與世界保險監理制度接軌,於產險業之會計制度方面已訂 定「產物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財務會計準則第40 號公報「保險合約之 會計處理準則」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在特定法規方面則訂定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等,惟新會 計制度將於2011 年起始實施,現況僅規範符合再保險契約之要件,即可採 用傳統再保險的會計科目,對於再保險交易之揭露並不完整。另外,特定 法規所訂再保險契約之核心判斷要件「顯著保險危險移轉」之涵義及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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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皆未能明確闡明,日後於實施上監理機關及業者恐生適法上之爭議,
仍須參考國際再保險監理之發展,建立更詳細周延之規範。
其次,再保險交易有分進及分出之再保險交易型態,其會計處理過程 中,難免仍會對財務報表之盈餘產生影響1,以分出業務為例,大部分係 透過再保佣金及減少提存準備金,產生承保當期之盈餘釋放,使保險公司 首年度盈餘增加,但相對上亦恐造成日後盈餘減少與清償能力降低之情 形,故若財務結構本身不良,於使用不當之再保險安排後,僅會使保險公 司日後之財務狀況更為惡化,亦淪為其盈餘管理之工具。
再者,公司盈餘管理一向係學者研究之熱門議題,並多著重於一般產 業,其背後動機為資本市場動機及契約動機為主。近年來許多國內外學者 實證研究發現,受高度監理之金融保險業為符合監理機關之監理標準,產 生監理管理動機而有盈餘管理之行為。有關產險業盈餘管理的實證分析從 國內學者李世欽(2001)、劉錦龍(2003)、吳承璋(2006)、孫綺黛(2008)
及林忠義(2008) 以降及國外學者 Grace(1990)、Petroni(1992)及 Gaver and Paterson(2000)、Grace and Leverty(2005)等,皆探討產險公司利用 賠款準備金之估計特性作為盈餘管理之工具。
綜上,各國監理機關以往對再保險交易採低度監理,而國外保險業者 即利用尚未健全之監理制度及會計規範,不當運用再保險交易所衍生之財 務面功能,掩飾自身不良之財務狀況,加以我國目前再保險交易之會計處 理,易產生盈餘釋放數。爰此,本研究動機欲探討除賠款準備金之估計外,
再保險交易之安排可否作為我國產險公司盈餘管理工具,用於調節或影響 財務報表數字,進行盈餘管理行為,以符合各項盈餘管理動機背後之目的。
換言之,產險公司再保險交易之安排與盈餘管理兩者間是否存在關聯性。
1 詳細盈餘釋放會計釋例參見附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