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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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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寺廟經營管理分析

第五 節 寺廟財務管理

財務管理對於寺廟團體而言,是最弱、最不熟悉的一環。早期台灣的傳統 寺廟,相當倚賴執事者,甚至在封建社會時,寺廟執事者的地位具有半官方色 彩,在地方上地位崇高,因此凡是香客捐獻,不若今日有透明的財物管理機制 處理監督,較有制度的,只是執事者之間稍了解寺廟資金的收支情形,可說是

毫無責信制度可言。然而,近年來寺廟數量增多,信眾可自由選擇寺廟前往膜 拜並捐獻之,所以如果寺廟經營上沒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就會影響信眾對 其看法,連帶影響到捐獻的意願,因此,一個有責任感的寺廟團體應該有財務 管理的概念與實際作為,並攤開在陽光下讓政府與社會大眾檢驗。

然則有了健全的監督機制外,寺廟團體如何開源節流拿抽好每年年度預 算、了解寺廟租稅問題,甚至導入公益創投理念的可能性,都是屬於財務管理 的一環,值得執事者重視這些議題並思考之。

如果寺廟及非利組織沒有財務管理的概念,就無法替該團體做好完善的財 務規劃。大多是先評估年度需要多少經費,成員們努力地去募集這些經費,經 費募集夠了就正常運作,如果不足就減少活動量或者乾脆進入冬眠期,每個月 的開支沒有固定的限度,起伏不定,造成寅吃卯糧的情形層出不窮,這種現象 實有害該團體的永續經營,等於將命運託付在社會大環境中之中,因為財務管 理制度不健全影響團體生存的例子太多,讓人不得不正視財務管理的學理與必 要性。

一般而言財務管理的方式有二:一方面是現金流量(cash flow),另一方面 則是資產的流動性(liquidity)問題。現金流量盡量要維持在一個穩定的水準上,

不要讓每個月的現金支出量忽大忽小,如果支出過高無法使組織運作,後果不 甚設想。控制現金流量最簡單的方法,最好是在固定的時間,做出流量的比對,

再依照活動的大小做財務控制。以寺廟團體而言,一年中的活動,就是神明聖 誕慶典或特殊的法會儀式等,有特殊的時間性,活動多的時期,金錢支出量就 多,反之則少,如果沒有符合這個原則,就代表財務支出有問題。

寺廟做財務控制的內容,可以分成預算控制與績效評估兩方面。預算控制 包含預算的編列、預算執行與結算等;續效評估包含成本效益的評估、捐益平 衡計算及各項財務支出的檢討等。寺廟團體每年的預編列就是將過去每年所舉 辦的活動內容加以審視,配合人事費用、水電費用等日常所需之加總,就是全 年的總支出預算;在收入總預算方面,就是把個人捐贈、基金孳息、政府補助 等部份加總,如果有入不敷出的可能性,就應該要先排列出未來推動廟務活動 的順序,由較有把握對組織效益最高的活動先舉辦之。編列預算收入部份,不 能太過於樂觀,因為整年的收入充滿著太多的不確定性,保守估計的好處,是

一旦收入超出預期,可以將多餘的部份轉入基金以供來年使用。此外,如果能 準確的拿捏舉辦每一次活動的開銷與收入達到盈餘的目標,這些盈餘對於組織 的挹注也不無小補。

預算的執行如果能夠按照原本的編列科目、實現的日期執行,在精確的操 作之下,就能達到完美的執行率。但是預算執行時會碰到許多不可預測的變數,

這些變數包括時空的改變,預算是否有執行的必要;或者物價水準的改變,可 能無法按照原預算的執行支付,但是預算的調整,在法理上是被允許的。寺廟 在進行活動時,也會碰到類似的情形,比如祭拜之祭品因物價水準的漲高與往 年有所差別,慶典時需要人力支援,原本評估的雇工費用因經濟不景氣而被要 求提高等。而調整預算的幅度大小與原預算編列的評估準確度成正比,調整幅 度大表示預判的準確度差,對於原本的預測要檢討並修正之,由此亦可知預算 的執行與組織績效具有密切的關聯產。在績效評估方面,寺廟團體鮮少做過精 確的評估,但是績效評估如果能夠從財務管理上著手,信眾看到績效評估的結 果,對於該寺廟團體就會有信心,這是因為捐款者希望錢花在刀口上,有好的 利用方法及效率,才能吸引更多的捐款者前來。

公益創投(venture philantropy)是非利事業的新理論,之所以應運而生,

是因為組織不能永遠光靠外界捐款的挹注,如果能夠有一套永續生存與發展的 機制,創投就是其中之一。財力不足時常是非營利事團體的痛,縱然有崇高的 使命與目標,沒有足夠的財源,真是所的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由於募款充滿不 確定性,因此加強投資管理的部份,是未來必然的趨勢。寺廟鮮少於接觸到公 益創投的部份,這是因為寺廟的各方資源及各界成員眾多,財源收入來自於十 方信眾,如果使用公益創投,績效好就沒問題,如果失敗,牽涉到信眾神明錢 的捐獻問題,這就會引起寺廟組織成員的抗議與不滿,因不此公益創投運用在 寺廟團體的可行性與操作意義,有賴於學者對志廟執事者的解釋與經驗的交 流,方有可行性。

寺廟財務管理中財稅內容,近來來愈來愈受到寺廟執事者的重視。宗教團 體符合下列三點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1、依法向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 教財團法人。

2、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3、無附屬作組織者。

如果宗教寺廟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或有附屬作業組織者及宗教 團體捐助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 報,並得依行政院頒訂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規定徵免所得稅。而宗教寺廟團體辦理之宗教活動內容非屬於銷售貨物或務收 入的活動有:1.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退休會及信眾提供誦經、彌撒、婚禮、

喪禮等服務之收入。2.信眾隨喜佈施之油香錢。3.供應香燭、金紙、祭品、齋飯 及借住廟(客)房之收入,由信眾隨喜佈施者。4.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 位之收入,由存放人隨喜佈施者。而宗教寺廟團體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的 活動有:1.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收入。2.供應齋飯及借 住廂(客)房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3.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 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4.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5.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 無關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其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之流程如圖 3 所示。

依法立案宗教團體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 額是否達一億元

是 需辦理結算申報,並委託 會計師查核簽證

是否無任何銷售貨物或勞 務收入

須辦理結算申報 是

是否無附屬作業組織 否

免辦理結算申報以資簡化

圖 3 宗教寺廟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流程 資料來源:張裕忠(2005),《寺廟財實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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