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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員對早期療育服務內涵認知之自我評價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專業人員對早期療育服務內涵認知之自我評價

本研究問卷基本資料部份,就填答者性別、年齡、學歷、專業領域、

服務地區、主要服務機構類別、從事早療服務年資、是否參加早期療育領 域之研習活動以及一年內參與研習之類型與次數等背景變項進行分析(表 4-1-1)。

一、性別

根據本研究 292 位問卷填答者中,男性有 46 人(15.8%),女性為 246 人(84.2%)。

二、年齡

年齡以 26~30 歲有 100 人(34.2%)為最多,其次為 31~35 歲為 76 人

(26.0%),再者為 25 歲以下有 45 人(15.4%)。

三、學歷

就學歷而言,大學者有 211 人(72.3%),其次為專科 43 人(14.7%),

研究所有 25 人(8.6%),高中/職為 13 人(4.5%)。

四、專業領域

在專業領域方面,填答者醫療專業領域有 151 人(51.7%),教育領域 為 81 人(27.7%),社政領域則為 60 人(20.5%),此結果與發放問卷時,

醫療領域 200 份(50%)、教育領域 120 份(30%)以及社政領域 80 份(20%),

比例大致相符。

五、服務地區

服務區域則是台中市有 100 人(34.2%)為最多,彰化縣 72 人(24.7%)

次之,再者為台中縣 65 人(22.3%),南投縣為 33 人(11.3%),雲林縣 22 人(7.5%),此結果與發放問卷時,台中市 117 份(29%)、台中縣 96 份(24%)、 彰化縣 84 份(21%)、南投縣 60 份(15%)以及雲林縣 43 份(11%),比 例大致相符。

六、主要服務機構類別

主要服務機構類別以早期療育機構 100 人(30.8%)最多,其後依序為 醫學中心 55 人(18.8%)、區域醫院 46 人(15.8%)以及地區醫院 33 人

(11.3%),因此,醫療院所人員有 134 人佔 45.3%;其次為個案管理中心 25 人(8.6%),公立教育系統 18 人(6.2%),通報轉介中心 16 人(5.5%)

以及私立教育系統 5 人(1.7%)和其他 4 人(1.4%)。

七、從事早療服務年資

從事早療服務年資以滿 1 年~未滿 3 年者有 89 人(30.5%)最多,滿 6 年以上者有 75 人(25.7%)次之,滿 3 年~未滿 6 年為 66 人(22.6%),未

滿 1 年者有 62 人(21.2%)為最少。

八、是否參加早期療育領域之研習活動

本研究之受訪者曾經參與早期療育研習者有 249 人(85.3%),未參加 者為 43 人(14.7%)。

九、一年內參與研習之類型與次數

受訪者在參與醫療類研習有 166 人(56.8%),有 135 人(50.7%)在一 年內參與了 1~5 次的醫療類研習,但亦有 113 人(38.7%)未曾參與醫療類 研習;參與教育類研習有 136 人(46.6%),參與者以在一年內參與了 1~5 次的者居多有 101 人(34.6%),但未曾參與教育類研習者則有 142 人佔了 48.6%;參與社政類研習有 80 人(27.4%),參與者在一年內參與了 1~5 次 的者有 59 人(20.1%),但未曾參與教育類研習者則有 198 人佔了 67.8%;

曾經參與其他類型研習者有 12 人(4.1%);研習類型總數以 1 種為最多,

共 164 人(56.2%),其次為 2 種有 57 人(19.5%),參與 3 種研習類型的有 35(12.0%)。

整體而言,本研究之受訪者以女性居多,年齡介於 26~30 歲,大學學 歷,且從事早療服務年資滿 1 年~未滿 3 年者為多。在參與研習活動方面,

有 249 人參與過早期療育研習,主要是以醫療類研習為多,其次為教育類,

社政類的研習最少。

表 4-1-1 專業人員對早期療育服務內涵認知之自我評價基本資料分析表(n=292 人)

26~30歲 100(34.2%) 早期療育機構 90(30.8%) 0次 141(48.3%)

31~35歲 76(26.0%) 通報轉介中心 16(5.5%) 1~5次 101(34.6%)

36~40歲 35(12.0%) 個案管理中心 25(8.6%) 6~10次 8(2.6%)

40~45歲 36(8.6%) 其他 4(1.4%) 11次以上 9(2.9%)

46歲以上 11(3.8%) 遺漏值 33(11.3%)

從事早療服務年資

學歷 未滿1年 62(21.2%) 參與社政研習

高中/職 13(4.5%) 滿1年~未滿3年 89(30.5%) 有 80(27.4%)

專科 43(14.7%) 滿3年~未滿6年 66(22.6%) 無 198(67.8%)

大學 211(72.3%) 滿6年以上 75(25.7%) 遺漏值 14(4.8%)

研究所(含以上) 25(8.6%)

是否參加早療研習 參與社政類研習次數

專業領域 是 249(85.3%) 0次 198(67.8%)

醫療領域 151(51.7%) 否 43(14.7%) 1~5次 59(20.1%)

教育領域 81(27.7%) 6~10次 10(3.4%)

社政領域 60(20.5%) 參與醫療研習 11 次以上 3(1%)

雲林縣 22(7.5%) 1~5次 136(50.7%)

6~10次 12(2.3%) 研習類型總數

11次以上 7(2.2%) 0 19(6.5%)

遺漏值 24(8.2%) 1 164(56.2%)

2 57(19.5%)

3 35(12.0%)

4 3(1.0%)

第二節 專業人員對早期療育服務內涵認知之自我評價 --法令層面、實務層面、相關專業層面

本研究之問卷在法令層面、實務層面以及相關專業層面認知之自我評 價計分,是採用四點量尺計分,分為『完全瞭解』-4 分、『瞭解』-3 分、『稍 微瞭解』-2 分、『完全不瞭解』-1 分,並以得分中間值(4+3+2+1)/4=2.5

(分)作為評定現職專業人員對於自我評價早期療育服務內涵之認知情 形,得分越高,表示該受試者對於自我評價早期療育服務內涵之瞭解程度 越高,反之則越低。由表 4-2-1 可得知,現職專業人員在早期療育服務內 涵各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情形,其中以相關專業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得分 為最高,其次為實務層面,最低者為法令層面之得分。

表 4-2-1 現職專業人員對早期療育服務內涵認知之自我評價情形

量表項目 平均數 標準差 單題平均數 排序

法令層面 32.10 8.284 2.47 3

實務層面 33.43 9.717 2.57 2

相關專業層面 49.96 10.911 2.78 1

一、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服務內涵「法令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 由表 4-2-2 可知,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服務內涵「法令層面」

認知之自我評價中,最高之前三者為『兒少法中早期療育之服務對象』(3.05

± 0.728)、『兒少法中對發展遲緩兒童所下之定義』(2.84 ± 0.792)以及

『兒少法中早期療育所涵蓋之專業領域』(2.78 ± 0.772),其問卷得分之 平均數介於 3.05 至 2.78 之間,其得分均高於中間值 2.5 分。最低之三者 分別為『內政部目前針對發展遲緩兒童進行之「托育機構收托發展遲緩兒

童實施計畫」內容』(2.02 ± 0.797)、『內政部目前針對發展遲緩兒童 進行之「發展遲緩兒童巡迴輔導實施計畫」內容』(2.09 ± 0.837)與『內 政部目前針對發展遲緩兒童進行之「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內 容』(2.18 ± 0.864),問卷得分之平均數介於 2.18 至 2.02 之間。

表 4-2-2 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服務內涵「法令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表

題目 平均數 標準差 高於

中間值 排序 1 您對於兒少法中對發展遲緩兒童所下之定義 2.84 0.792 2 2 您對於兒少法中早期療育之服務對象 3.05 0.728 1 3 您對於兒少法中規範中央政府對早期療育之權責 2.32 0.807 9 4 您對於兒少法中中央政府提供發展遲緩兒童之服務項目 2.43 0.786 7 5 您對於兒少法中規範縣市政府對早期療育之權責 2.25 0.791 10 6 您對於兒少法中縣市政府提供發展遲緩兒童之服務項目 2.49 0.771 5 7 您對於兒少法中所規範早期療育服務之主管機構 2.43 0.869 8 8 您對於兒少法中早期療育所涵蓋之專業領域 2.78 0.772 3 9 您對於兒少法中早期療育專業團隊之服務提供模式 2.77 0.758 4 10 您對於兒少法中早期療育所規範之補助項目 2.45 0.791 6 11 您對於內政部目前針對發展遲緩兒童進行之「托育機構

收托發展遲緩兒童實施計畫」內容 2.02 0.797 13

12 您對於內政部目前針對發展遲緩兒童進行之「發展遲緩

兒童巡迴輔導實施計畫」內容 2.09 0.837 12

13 您對於內政部目前針對發展遲緩兒童進行之「發展遲緩

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內容 2.18 0.864 11

各領域之專業人員在「法令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醫療領域在『兒 少法中早期療育之服務對象』(2.87 ± 0.745)以及『兒少法中早期療育

『內政部目前針對發展遲緩兒童進行之「托育機構收托發展遲緩兒童實施 計畫」內容』(1.68 ± 0.706)、『內政部目前針對發展遲緩兒童進行之

「發展遲緩兒童巡迴輔導實施計畫」內容』(1.74 ± 0.609)與『內政部 目前針對發展遲緩兒童進行之「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內容』

(1.81 ± 0.725);教育領域在『兒少法中早期療育之服務對象』(3.07 ± 0.648)以及『兒少法中對發展遲緩兒童所下之定義』(2.93 ± 0.703)得 分最高,得分較低者為『內政部目前針對發展遲緩兒童進行之「托育機構

下之定義 2.61(±0.808) 2.93(±0.703) 3.32(±0.624)

2 您對於兒少法中早期療育之服務對

2.87(±0.745) 3.07(±0.648) 3.48(±0.596)

續表 4-2-3 各領域專業人員在「法令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表

期療育之權責 2.03(±0.730) 2.46(±0.742) 2.87(±0.747)

4 您對於兒少法中中央政府提供發展

遲緩兒童之服務項目 2.21(±0.763) 2.52(±0.726) 2.88(±0.715)

5 您對於兒少法中規範縣市政府對早

期療育之權責 1.95(±0.715) 2.43(±0.706) 2.73(±0.778)

6 您對於兒少法中縣市政府提供發展

遲緩兒童之服務項目 2.19(±0.718) 2.63(±0.621) 3.03(±0.736)

7 您對於兒少法中所規範早期療育服

務之主管機構 2.06(±0.768) 2.67(±0.725) 3.05(±0.832)

8 您對於兒少法中早期療育所涵蓋之

專業領域 2.65(±0.810) 2.75(±0.643) 3.17(±0.717)

9 您對於兒少法中早期療育專業團隊

之服務提供模式 2.68(±0.786) 2.77(±0.694) 3.02(±0.725)

10您對於兒少法中早期療育所規範之

補助項目 2.19(±0.718) 2.44(±0.707) 3.08(±0.720)

11

您對於內政部目前針對發展遲緩兒 童進行之「托育機構收托發展遲緩 兒童實施計畫」內容

1.68(±0.706) 2.27(±0.725) 2.52(±0.725)

12

您對於內政部目前針對發展遲緩兒 童進行之「發展遲緩兒童巡迴輔導 實施計畫」內容

1.74(±0.690) 2.31(±0.785) 2.68(±0.813)

13

您對於內政部目前針對發展遲緩兒 童進行之「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 實施計畫」內容

1.81(±0.725) 2.33(±0.758) 2.90(±0.817)

二、早期療育服務提供者對於早期療育「實務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

根據表 4-2-4 所示,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服務內涵「實務層面」

認知之自我評價中,最高之前三者為『早期療育服務內容中通報之目的』

(2.88 ± 0.826)、『服務地區內之早期療育服務提供醫療服務之執行地點』

(2.76 ± 0.929),問卷得分之平均數介於 2.88 至 2.76 之間,高於中間值 2.5 分。最低之三者為『早期療育服務內容中個案管理之結案標準』(2.28 ± 0.898)、『目前所服務地區之早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之業務內容』(2.34 ± 0.919)以及『目前所服務地區之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之業務內容』(2.37

± 0.904),平均數介於 2.37 至 2.28 之間。

表 4-2-4 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服務內涵「實務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表

題目 平均數 標準差 高於

中間值 排序 1 您對於早期療育服務內容中完整的服務流程 2.59 0.826 6 2 您對於早期療育服務內容中通報之目的 2.88 0.811 1 3 您對於早期療育服務內容中進入個案管理之條件 2.45 0.870 9 4 您對於早期療育服務內容中個案管理之結案標準 2.28 0.898 13 5 您對於服務地區內之早期療育服務有哪些評估與鑑定之負責

單位 2.69 0.912 4

6 您對於服務地區內之早期療育服務有哪些通報轉介中心 2.76 0.929 3 7 您對於服務地區內之早期療育服務提供醫療服務之執行地點 2.80 0.866 2

8 您對於目前所服務地區之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之業務內容 2.37 0.904 11

9 您對於目前所服務地區之早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之業務內容 2.34 0.919 12

10 您對於目前所服務地區之早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之承接單位 2.45 0.981 9

11 您對於早期療育所提供之醫療服務型態類別 2.69 0.850 4

12 您對於早期療育所提供之教育安置型態類別 2.58 0.868 7

13 您對於目前所服務地區早期療育之教育安置地點 2.54 0.846 8

各領域之專業人員在「實務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醫療領域在『早 期療育服務內容中通報之目的』(2.63 ± 0.822)以及『服務地區內之早 期療育提供醫療服務之執行地點』(2.60 ± 0.857)之得分最高,得分較 低者為『服務地區之早期療育服務通報轉介中心之業務內容』(1.97 ±

各領域之專業人員在「實務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醫療領域在『早 期療育服務內容中通報之目的』(2.63 ± 0.822)以及『服務地區內之早 期療育提供醫療服務之執行地點』(2.60 ± 0.857)之得分最高,得分較 低者為『服務地區之早期療育服務通報轉介中心之業務內容』(1.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