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幼兒階段是人生重要的關鍵時期,此階段的腦部結構之變化扮演了影 響日後認知發展的關鍵角色。個體神經系統之結構、成熟度、受損情形以 及個體所處內外、在環境,皆會對幼兒發展的完整性產生重大的影響,愈 年幼者的大腦,可塑性愈大,尤其是出生後的五年內是大腦發展的快速期,
在此時期給予幼兒良好的照顧與教育,會讓幼兒在各方面的發展更為順利
(張秀玉,2003;黃美涓,1997;Shonkoff, & Hauser-Cram, 1987)。Hebb
(1949)與 Bloom(1964)所提出的神經生理發展理論與早期經驗理論,說 明個體早期經驗與環境的相關性,這些理論觀點奠定了日後早期療育的理 論基礎(引自柯平順,1997),也影響了日後各國在早期療育所投注的人力 與經費。
相較於美國的早期療育服務是透過立法制定服務的最高原則,強制各 州 政 府 依 法 令 來 保 障 有 特 殊 需 求 之 兒 童 與 家 庭 的 療 育 服 務 與 受 教 權
(Spiker, Hathleen, & Mallik, 2005),我國內政部在 1993 年 2 月頒定 之『兒童福利法』第 2 章第 13 條第 2 款中,亦明文規定:『對發展遲緩之 特殊兒童建立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第 4 章第 42 條:『政府 對發展遲緩及身心不健全之特殊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
就學方面之特殊照顧。』(內政部,1993),除正式在法令中定義早期療育,
我國的早期療育服務除了由法令面來規範早期療育之定義以及服務對 象之外,在實務面,各縣市之通報轉介中心,針對發展遲緩兒童進行個案 管理工作,行政院衛生署在每一縣市設置發展遲緩兒童聯合鑑定中心,以 現有的醫療專業資源,建立發展遲緩兒童綜合性鑑定的完整醫療模式,落 實對於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醫療服務,協助早日回歸社會 主流。此外,內政部也積極的推動各項早期療育方案:托育機構收托發展 遲緩兒童實施計畫、托育機構收托發展遲緩兒童巡迴輔導實施計畫、發展 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等,藉由各項方案之實施,加強機構收托機構 專業人員知能與收托意願,進而增強充權(Empowerment)於家長,提升家 庭親職效能,真正落實家庭支持系統與建構社區照顧模式,促進兒童之健 全發展。
根據內政部統計,民國 94 年台閩地區 0-6 歲兒童人口數有 1,733,770 人(內政部,2006a),經通報轉介、個案管理以及療育服務與機構收托之 發展遲緩兒童人數為 40,511 人(內政部,2006b),約佔兒童人口數之 2.3%,
相較於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對兒童 發展遲緩發生率約為 6~8%之統計低了許多(林麗英,1997),因此,對於發 展遲緩兒童的發現、療育以及安置是政府單位對於兒童福利政策上所需極 力推動的一項重大任務之一。
早期療育對兒童而言,是透過早期治療、早期介入與學前教育來減緩 或改善其障礙程度,避免二次障礙的情形;對家庭而言,藉由家庭支持服 務方案的提供,減輕家庭壓力、提升家庭親職效能與強化家庭功能;對整
體國家社會而言,經由提供給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早期療育服務,減 少個體社會性依賴與機構式收容的可能性,並減輕整個社會日後所承擔之 社會成本(王國羽,1996;邢敏華,1996;林惠芳,1997;孫世恆,2006;
郭煌宗,1996;羅秀華,1997;萬育維、莊凰如,1995; Bailey, & Wolery, 1992; Ramey, & Ramey, 1998; Simeonsson, 1991)。
接受早期療育服務的發展遲緩兒童,大多是呈現多樣性的問題,被診 斷為高危險性或發展遲緩的兒童,通常有明顯的環境危險因子,導致兒童 在發展上有特別高的風險會發生遲緩現象。因此,療育服務系統除需解決 兒童因障礙所造成的問題之外,也必須對抗家庭生活環境所引起的壓力,
以確保兒童發展的目標能夠實現(Spiker, Hebbeler & Mallik, 2005)。
也因為兒童及其家庭所呈現的問題是多元性的,因此,早期療育強調 藉由醫療復健、教育體系以及社會福利等領域之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之方 式,依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需求所提供之服務(易曼,2004),由早期 療育團隊成員共同執行其療育計畫,包括評估兒童的優勢和需求,發展和 執行符合家庭需求、家庭關心的事、家庭優勢和家庭資源的個別化家庭服 務計畫(Bailey, 1991; Johnson, McGonigel, & Kaufmann,1989; Spiker, Hebbeler, & Mallik, 2005),同時將家庭視為團隊的首要成員和最終的決 策者,專業人員針對兒童及家庭之需求給予整合性服務。
現今社會中,不論是在法令上的制定或是學術研究的領域中,已逐漸 重視發展遲緩兒的早期療育,整個服務過程是藉由專業團隊的合作方式,
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各項醫學照顧、教導方法、教育計畫與社會福利等服務,
其中專業團隊成員包括家長、醫師、護理人員、臨床心理師、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幼教老師、特殊教育老師、社會工作者等,透過多專業、專 業間以及跨專業的服務模式,結合各領域的專業,以提供全方位完整的療 育服務。
認知、情意、行為是一體三面的,專業人員之認知會影響其專業的表 現,因此,專業人員對早期療育服務內涵之認知與看法,會影響專業人員 在提供服務時的態度、方法,進而影響到整個服務之品質。綜觀現今對早 期療育所進行的各項研究,在專業人員認知部份的研究,僅單一針對醫師、
職能治療師、社會工作者以及機構教保員之專業進行角色功能的探討(林 玉萍,2001;周希津、陳曉言、潘璦琬、施陳美津,2005;唐紀絜、林金 定、龔仁棉、吳勝儒、簡言軒、林美專,2005;張秀玉,2001),其餘大多 是針對教師對於融合教育之看法與態度方面進行探討(王天苗,2002;王 振德,1985;林育瑋,1995;許碧勳,2001;張俊紳,1997;郭生玉,1994;
郭秀鳳,1996;鈕文英,2006;蔡昆瀛,2004;蔡明富,1998;Hundert, Mahoney,
& Hopkins, 1993; Kozleski, & Jackson, 1993; Rosa, 2002; Stoneman, 1993),尚無同時以醫療、教育及社政三個領域專業人員之認知所進行的研 究。
因此,本研究將採用問卷調查之量化研究方式,分別探討專業人員在 早期療育之法令層面、實務層面以及相關專業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並探 討不同背景變項之專業人員在此三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是否會有差異,再 者,由專業人員之角度探討其對早期療育相關問題之看法做整體的探討,
了解服務提供者之意見與看法,以期達到提供給兒童的服務是切合需求之 整合性服務,並期望未來培訓早期療育服務專業人員以及規劃各項研習活 動與服務項目時,提供具有建設性的意見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