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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專業人員對早期療育服務內涵認知之自我評價--以中部地區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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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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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早期療育研究所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傅秀媚

博士

現職專業人員對早期療育服務內涵認知之自我評價

--以中部地區為例

研究生:郭素菁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2)

中文摘要

本研究以問卷調查方式,由現職專業人員的角度分析其對於早期療育 服務之法令層面、實務層面以及相關專業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並探討不 同背景變項之專業人員在此三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是否會有差異,以及探 討現職專業人員對早期療育相關問題之看法。本研究之有效樣本數為 292 份,所得之資料以次數分配、百分比、獨立樣本 t 考驗、單因子變異數分 析、相關考驗統計方式進行分析,主要研究結果如下: 一、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法令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中,得分最高者 為『兒少法中早期療育之服務對象』,最低者為『對於內政部目前針對 發展遲緩兒童進行托育機構收托發展遲緩兒童實施計畫內容』。 二、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實務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中,得分最高者 為『早期療育服務內容中通報之目的』,最低者為『早期療育服務內容 中個案管理之結案標準』。 三、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相關專業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中,得分最 高者為『早期療育服務所涵蓋之年齡層』,最低者為『早期療育服務中 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之執行過程』。 四、專業人員之性別、年齡、學歷,並不會影響專業人員在這三層面上的 得分,在研習活動方面,參與醫療、教育或社政類的研習皆會影響專 業人員的得分情形。 五、早期療育服務相關問題之看法中,現職專業人員多數皆認為療育計畫 的最終決定者是為家長。整體早期療育服務,最重要也最容易遭遇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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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的工作項目即是家庭成員的參與。而在醫療、教育以及社政系統中, 各專業間的合作聯繫是專業人員認為最重要也是最容易遭遇困難的項 目。早期療育服務,最能解決兒童在肢體粗大動作、肢體精細動作、 生活自理能力以及認知能力上的需求。目前早期療育服務最缺乏的服 務項目分別為行為情緒治療、學前融合教育、學前特殊教育以及語言 治療。 最後,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對政策上、實務上以及對未來研究之相關 建議。 關鍵詞:早期療育、專業人員、自我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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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elf- appraise of present professional‘s knowledge about the early intervention- taking the counties in central region as examples.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analysis the self-appraise of present professional’s knowledge in the law, practical and related professional level of early intervention, and to differentiate from different background professionals within three aspects. In addition, to explore the opinion from professionals about the related questions of early intervention. There were 292 valid samples. The data was analyzed by frequencies, percentages, independent t-test, Pearson correlation and one-way ANOVA. The main conclusions as followed:

1. In the law level, “Child and Young Welfarelaw defined the member provided service”was the professional most comprehensive. The least was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had a project of agencies to adopt the children with developmental delay.”

2. In the practical level, “The purpose of reporting in the early intervention system”was the professional most comprehensive. The least was “The criteria of Case management center to close the case in the early intervention system.”

3. In the related professional level, “The age of service in the early intervention system”was the professional most comprehensive. The least was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ing the 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 (IFSP)in early interven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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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There was thus no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 the three aspects of the professional’s gender, age and academic. With regard to the professional domain, the scores in the three aspects from medical domain were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other domain. The scores in the three aspects of professional’s service seniority under 1 year were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others. Participating in-service training could influence the scores in the three aspects.

5. Most of professionals conceived the family as the final decision maker. Families member’s participation was found to be the most important but difficult to implement in early intervention. As far as medical, educational and social service systems, the collaboration and communication within each domain was found to be the most important but difficult to implement.

Relevant suggestions were proposed to the law, practical and future researc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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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章

緒 論---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6 第三節 名詞解釋---8

第二章

文獻探討---10

第一節 早期療育之緣起與內涵---10 第二節 早期療育之服務模式與專業團隊---24 第三節 早期療育專業人員認知之相關研究---40

第三章

研究方法---47

第一節 研究對象---47 第二節 研究工具---49 第三節 研究架構---50 第四節 研究流程---51 第五節 信效度分析---53 第六節 資料分析---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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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59

第一節 專業人員對早期療育服務內涵認知之自我評價 --問卷基本資料分析---59 第二節 專業人員對早期療育服務內涵認知之自我評價 --法令層面、實務層面、相關專業層面---63 第三節 專業人員對早期療育服務內涵認知之自我評價 --對於早期療育服務相關問題之看法---9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111

第一節 結論---111 第二節 建議---115 第三節 研究限制---121

參考文獻---123

一、 中文部份---124 二、 英文部分---138 附件一 專家效度問卷---145 附件二 預試問卷---156 附件三 正式問卷---161

(8)

表次

表 2-2-1 專業團隊互動模式比較表---30 表 2-3-1 專業人員背景因素對服務之影響---45 表 3-1-1 問卷發放表---48 表 3-5-1 專家學經歷---53 表 3-5-2 預試樣本有效回收率---54 表 3-5-3 量表信度考驗及刪題後之結果---55 表 3-5-4 正式問卷回收率---55 表 3-5-5 研究評估問卷之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α 值---56 表 3-6-1 資料分析一覽表(1)---57 表 3-6-2 資料分析一覽表(2)---58 表 4-1-1 專業人員對早期療育服務內涵認知之自我評價基本資料分析表 62 表 4-2-1 現職專業人員對早期療育服務內涵認知之自我評價情形---63 表 4-2-2 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服務內涵「法令層面」認知之自我評 價表---64 表 4-2-3 各領域專業人員在法令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表---65 表 4-2-4 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服務內涵「實務層面」認知之自我評 價表---67 表 4-2-5 各領域專業人員在實務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表---69 表 4-2-6 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服務內涵「相關專業層面」認知之自 我評價表---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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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7 各領域專業人員在相關專業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表---72 表 4-2-8 不同背景變項之專業人員對早期療育法令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分 析摘要表---77 表 4-2-9 不同背景變項之專業人員對早期療育實務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分 析摘要表---82 表 4-2-10 不同背景變項之專業人員對早期療育相關專業層面認知之自我 評價分析摘要表---86 表 4-2-11 研習類型與研習類型總次數對於法令、實務以及相關專業層面認 知之自我評價之相關分析摘要表---89 表 4-3-1 早期療育服務中,療育計畫的最後決者---95 表 4-3-2 早期療育服務過程中重要選項之次數分配表---98 表 4-3-3 早期療育服務醫療系統中重要選項之次數分配表---98 表 4-3-4 早期療育服務教育系統中重要選項之次數分配表---99 表 4-3-5 早期療育服務社政系統中重要選項之次數分配表---99 表 4-3-6 早期療育服務過程中,最易遭遇困難選項之次數分配表---102 表 4-3-7 早期療育服務醫療系統中,最易遭遇困難選項之次數分配表--102 表 4-3-8 早期療育服務教育系統中,最易遭遇困難選項之次數分配表--103 表 4-3-9 早期療育服務社政系統中,最易遭遇困難選項之次數分配表--103 表 4-3-10 早期療育服務最能解決兒童需求選項之次數分配表---104 表 4-3-11 早期療育服務目前最缺乏的服務選項之次數分配表---105

(10)

圖次

圖 3-3-1 研究架構圖---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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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幼兒階段是人生重要的關鍵時期,此階段的腦部結構之變化扮演了影 響日後認知發展的關鍵角色。個體神經系統之結構、成熟度、受損情形以 及個體所處內外、在環境,皆會對幼兒發展的完整性產生重大的影響,愈 年幼者的大腦,可塑性愈大,尤其是出生後的五年內是大腦發展的快速期, 在此時期給予幼兒良好的照顧與教育,會讓幼兒在各方面的發展更為順利 (張秀玉,2003;黃美涓,1997;Shonkoff, & Hauser-Cram, 1987)。Hebb (1949)與 Bloom(1964)所提出的神經生理發展理論與早期經驗理論,說 明個體早期經驗與環境的相關性,這些理論觀點奠定了日後早期療育的理 論基礎(引自柯平順,1997),也影響了日後各國在早期療育所投注的人力 與經費。 相較於美國的早期療育服務是透過立法制定服務的最高原則,強制各 州 政 府 依 法 令 來 保 障 有 特 殊 需 求 之 兒 童 與 家 庭 的 療 育 服 務 與 受 教 權 (Spiker, Hathleen, & Mallik, 2005),我國內政部在 1993 年 2 月頒定 之『兒童福利法』第 2 章第 13 條第 2 款中,亦明文規定:『對發展遲緩之 特殊兒童建立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第 4 章第 42 條:『政府 對發展遲緩及身心不健全之特殊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 就學方面之特殊照顧。』(內政部,1993),除正式在法令中定義早期療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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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早期療育服務除了由法令面來規範早期療育之定義以及服務對 象之外,在實務面,各縣市之通報轉介中心,針對發展遲緩兒童進行個案 管理工作,行政院衛生署在每一縣市設置發展遲緩兒童聯合鑑定中心,以 現有的醫療專業資源,建立發展遲緩兒童綜合性鑑定的完整醫療模式,落 實對於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醫療服務,協助早日回歸社會 主流。此外,內政部也積極的推動各項早期療育方案:托育機構收托發展 遲緩兒童實施計畫、托育機構收托發展遲緩兒童巡迴輔導實施計畫、發展 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等,藉由各項方案之實施,加強機構收托機構 專業人員知能與收托意願,進而增強充權(Empowerment)於家長,提升家 庭親職效能,真正落實家庭支持系統與建構社區照顧模式,促進兒童之健 全發展。 根據內政部統計,民國 94 年台閩地區 0-6 歲兒童人口數有 1,733,770 人(內政部,2006a),經通報轉介、個案管理以及療育服務與機構收托之 發展遲緩兒童人數為 40,511 人(內政部,2006b),約佔兒童人口數之 2.3%, 相較於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對兒童 發展遲緩發生率約為 6~8%之統計低了許多(林麗英,1997),因此,對於發 展遲緩兒童的發現、療育以及安置是政府單位對於兒童福利政策上所需極 力推動的一項重大任務之一。 早期療育對兒童而言,是透過早期治療、早期介入與學前教育來減緩 或改善其障礙程度,避免二次障礙的情形;對家庭而言,藉由家庭支持服 務方案的提供,減輕家庭壓力、提升家庭親職效能與強化家庭功能;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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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國家社會而言,經由提供給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早期療育服務,減 少個體社會性依賴與機構式收容的可能性,並減輕整個社會日後所承擔之 社會成本(王國羽,1996;邢敏華,1996;林惠芳,1997;孫世恆,2006; 郭煌宗,1996;羅秀華,1997;萬育維、莊凰如,1995; Bailey, & Wolery, 1992; Ramey, & Ramey, 1998; Simeonsson, 1991)。

接受早期療育服務的發展遲緩兒童,大多是呈現多樣性的問題,被診 斷為高危險性或發展遲緩的兒童,通常有明顯的環境危險因子,導致兒童 在發展上有特別高的風險會發生遲緩現象。因此,療育服務系統除需解決 兒童因障礙所造成的問題之外,也必須對抗家庭生活環境所引起的壓力, 以確保兒童發展的目標能夠實現(Spiker, Hebbeler & Mallik, 2005)。

也因為兒童及其家庭所呈現的問題是多元性的,因此,早期療育強調 藉由醫療復健、教育體系以及社會福利等領域之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之方 式,依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需求所提供之服務(易曼,2004),由早期 療育團隊成員共同執行其療育計畫,包括評估兒童的優勢和需求,發展和 執行符合家庭需求、家庭關心的事、家庭優勢和家庭資源的個別化家庭服 務計畫(Bailey, 1991; Johnson, McGonigel, & Kaufmann,1989; Spiker, Hebbeler, & Mallik, 2005),同時將家庭視為團隊的首要成員和最終的決 策者,專業人員針對兒童及家庭之需求給予整合性服務。

現今社會中,不論是在法令上的制定或是學術研究的領域中,已逐漸 重視發展遲緩兒的早期療育,整個服務過程是藉由專業團隊的合作方式, 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各項醫學照顧、教導方法、教育計畫與社會福利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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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專業團隊成員包括家長、醫師、護理人員、臨床心理師、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幼教老師、特殊教育老師、社會工作者等,透過多專業、專 業間以及跨專業的服務模式,結合各領域的專業,以提供全方位完整的療 育服務。 認知、情意、行為是一體三面的,專業人員之認知會影響其專業的表 現,因此,專業人員對早期療育服務內涵之認知與看法,會影響專業人員 在提供服務時的態度、方法,進而影響到整個服務之品質。綜觀現今對早 期療育所進行的各項研究,在專業人員認知部份的研究,僅單一針對醫師、 職能治療師、社會工作者以及機構教保員之專業進行角色功能的探討(林 玉萍,2001;周希津、陳曉言、潘璦琬、施陳美津,2005;唐紀絜、林金 定、龔仁棉、吳勝儒、簡言軒、林美專,2005;張秀玉,2001),其餘大多 是針對教師對於融合教育之看法與態度方面進行探討(王天苗,2002;王 振德,1985;林育瑋,1995;許碧勳,2001;張俊紳,1997;郭生玉,1994; 郭秀鳳,1996;鈕文英,2006;蔡昆瀛,2004;蔡明富,1998;Hundert, Mahoney, & Hopkins, 1993; Kozleski, & Jackson, 1993; Rosa, 2002; Stoneman, 1993),尚無同時以醫療、教育及社政三個領域專業人員之認知所進行的研 究。 因此,本研究將採用問卷調查之量化研究方式,分別探討專業人員在 早期療育之法令層面、實務層面以及相關專業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並探 討不同背景變項之專業人員在此三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是否會有差異,再 者,由專業人員之角度探討其對早期療育相關問題之看法做整體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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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服務提供者之意見與看法,以期達到提供給兒童的服務是切合需求之 整合性服務,並期望未來培訓早期療育服務專業人員以及規劃各項研習活 動與服務項目時,提供具有建設性的意見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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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本研究旨在由現職專業人員的角度分析其對於早期療育服務之法令層 面、實務層面以及相關專業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並探討不同背景變項之 專業人員在此三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是否會有差異,以及探討現職專業人 員對早期療育相關問題之看法,以期在未來各項研習活動與服務項目規劃 上,能更貼切於服務提供者之所需,使其在提供服務時,能更符合家長與 兒童之需求。因此,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如下: (一)探討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法令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 (二)探討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實務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 (三)探討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相關專業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 (四)分析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服務相關問題之看法。 基於上述研究目的提出待答問題如下: (一)針對『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法令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之研 究目的提出下列問題: 1-1 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法令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為何? 1-2 不同背景之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法令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 是否有顯著差異? (二)針對『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實務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之研 究目的提出下列問題: 2-1 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實務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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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不同背景之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實務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 是否有顯著差異? (三)針對『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相關專業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 之研究目的提出下列問題: 3-1 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相關專業層面認知之自我評價為何? 3-2 不同背景之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相關專業層面認知之自我 評價是否有顯著差異? (四)針對『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服務相關問題之看法』之研究目 的提出下列問題: 4-1 現職專業人員對於早期療育服務相關問題之看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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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名詞解釋

一、發展遲緩兒童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所指:『本法所稱發展遲緩 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 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 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 至少應再評估一次』(內政部,2004a)。本研究所指之發展遲緩兒童為經醫 生鑑定與診斷,在生理、認知、社會、情緒與溝通發展上,有全面或部分 遲緩,並領有殘障手冊者或發展遲緩證明者。 二、現職專業人員 早期療育服務是透過專業團隊的合作過程,提供發展遲緩兒童適當的 醫學照顧、教導方法、教育計畫與社會福利服務等,其專業團隊成員包括 家長、醫師、護理人員、臨床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幼教老 師、特殊教育老師、社會工作者等,以提供全方位與完整性的療育服務。 本研究所指之專業人員在醫療層面包括: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 心理師與語言治療師,其中除語言治療師外,其餘專業人員是通過國家考 試正式取得職業執照之專職與兼職專業人員。教育層面是指在幼托園所或 早期療育機構任教之學前特殊教育教師與教保員,且有曾經教導過領有殘 障手冊或發展遲緩證明幼兒之經驗。社會福利層面指在各縣市之早期療育 通報中心或個案管理中心以及早期療育機構中擔任早期療育業務之社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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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由於多數職場上之正式人員任用需經過三個月的試用階段,因此,上 述之專業人員須在其專業領域工作職場上至少服務滿三個月以上。 三、認知 『態度』(Attitude)是指個體對人、事、物與週遭環境所持有的一種 具有持久性與一致性之傾向,亦即個體對人、事、物之內在想法與評價過 程,個體之態度包含認知、情感與行動三層面(方又圓、唐福瑩,2006; 張春興,1999)。個人的認知與態度會影響個體所看、所聽、所想,因此, 認知與態度是對某一目標喜或惡的一種反應(李美枝,2000;杞昭安, 1994)。本研究所指之認知,係以受試者在『專業人員對早期療育服務內涵 認知之自我評價』問卷,在法令層面、實務層面以及相關專業層面之得分, 得分越高者,表示該受試者對於自我評價早期療育服務內涵之認知程度越 高,反之則越低,這意指受試者在本研究問卷的得分愈高,其對於早期療 育服務就愈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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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節將針對早期療育之緣起與內涵、早期療育之服務模式與專業團 隊以及早期療育專業人員認知之相關研究等三大部份,進行國內外文獻資 料之整理與探討。

第一節

早期療育之緣起與內涵

幼兒階段是人生重要的關鍵時期,0-3 歲是腦部發育最快速(Spreen, Risser, & Edgell, 1995),此階段的腦部結構之變化扮演了影響日後認知 發展的關鍵角色。腦部發展快速期包括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懷孕中期至 出生 2 歲為止,在此時期神經元細胞與神經膠質細胞會大量增生,第二階 段則是出生 3~4 歲階段,此時神經細胞快速髓鞘化促使神經連結更為快速 (Dobbing, 1974;引自鍾麗娟等譯,2004)。個體出生時的大腦重量約 400 公克,11 個月大時約為 850 公克,3 歲時則為 1100 公克,此時腦重量約為 成年期的 1/4(林美珍譯,2004)。嬰幼兒 3 歲以前腦細胞連結網已發育百 分之七、八十,6 歲之後腦細胞連結網增長逐漸緩慢,故零至六歲嬰幼兒若 有功能受損或遲緩現象,愈早給予補救,成效愈大(台北縣政府社會局網 站,無日期)。Shonkoff 與 Hauser-Cram(1987)指出,三歲之前之發展遲 緩幼兒若能積極接受療育,相較五歲後再進行療育其成效更大。 Hebb(1949)提出的神經生理發展理論,強調個體神經結構與認知發 展有密切關係,透過神經細胞的神經衝動傳導,由一個神經元傳遞到下個 神經元,這一連串的動作促使個體進行各種知覺的整合,進而形成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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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bb 神經生理發展理論強調環境對兒童神經系統發展的重要性,Bloom (1964)亦主張,個體之發展會受到早期經驗與環境之影響,早期學習比 往後企圖重塑合宜行為容易。這些理論觀點奠定了日後早期療育的理論基 礎(引自柯平順,1997),同時也影響日後各國對早期療育之重視。 一、我國早期療育之源起 1980 年代以前,台灣地區學前殘障兒童之照顧與訓練機構大多是由教 會慈善組織的支持,且只在部份的縣市提供少量的服務,服務所提供的對 象僅止於某類型的身心障礙兒童。當時,公家機構對於特殊教育的發展也 只限於在學齡階段提供特殊班級的服務。在 1980 年代後期,影響福利服務 機構甚巨的,是由國外留學回國的特殊教育專業人員開始投入學前特殊教 育工作,讓身心障礙學前發展中心開始提供專業的特殊教育訓練工作,民 間的服務發展超前政府的設計。同時,醫療院所亦開始有少數醫院發展復 健醫學及兒童心智科,提供部份的醫療復健服務(周文麗、鄭麗珍、林惠 芳,2000;郭逸玲、卓妙如,2004)。 在受到人力資源開發與復健成效的激勵、早期的療育結果有助於整體 經濟效益、降低社會日後所需支付的成本效益以及社會大眾對於特殊教育 與對障礙者照顧需求之影響(傅秀媚,2006a),政府在 1993 年 2 月頒定之 『兒童福利法』第 2 章第 13 條第 2 款中,明文規定:『對發展遲緩之特殊 兒童建立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第 4 章第 42 條:『政府對發 展遲緩及身心不健全之特殊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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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方面之特殊照顧。』(內政部,1993),這是我國正式在法令中對早期療 育做了一番定義。 家長團體的成立及發展對於早期療育服務的推動造成了巨大影響力, 家長團體認為兒童福利法是發展遲緩兒童所需要的法律依據,極力倡導推 動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的立法,並展開向立法機關的遊說工作(周 文麗、鄭麗珍、林惠芳,2000)。我國政府在 1997 年 5 月 14 日由總統明令 公佈特殊教育法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針對早期療育工作有明確的規範, 特殊教育法第 25 條:「為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及早接受療育之教會,各級政 府應由醫療主管教關召集,結合醫療、教育、社政主管機關,共同規劃及 辦理早期療育工作。對於就讀幼兒教育機構者,得發給教育補助類」(教育 部,2004)。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24 條:「各級政府應設立及獎勵民間設立 學前療育教構,並獎助幼稚園、托兒所及其他學前療育機構,辦理身心障 礙幼兒學前教育、托育服務及特殊訓練」(內政部,2004b)。這顯示出當前 對早期療育工作的重視。臺北市並早於 1995 年 6 月,即成立台北市早期療 育規劃工作小組,在副市長白秀雄先生主持下,集合了市政府衛生、教育、 社會三個單位,召開第一次協調會議,開始了由政府所推動之早期療育工 作的規劃與推展(台北市早期療育綜合服務網,2006)。同時,1999 年兒童 福利法修正案中,增加了有關發展遲緩兒童的相關條文(兒童福利法第 13 條、23 條、42 條;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11、12、13 條)。這些法令條文 的制定,讓中央與地方縣市政府在發展遲緩兒童之早期療育服務的提供, 有了角色與職責的規範,同時也首度的提出發展遲緩兒童定義、早期療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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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的內涵、服務方式及服務提原則(周文麗、鄭麗珍、林惠芳,2000)。 1993 年修訂之『兒童福利法』第 13 條第 2 款中規定『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辦理對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建立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 務』(內政部,1993)。各縣市政府也依法成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 轉介中心,社會工作者在接獲通報後,即開始一連串評估、轉介、個案管 理與制定各項早期療育計畫,透過通報轉介服務使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 能連結各項社會資源(張秀玉,2003)。 行政院衛生署基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17 條之規定:『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應整合全國醫療資源,辦理嬰幼兒健康檢查,提供身心障礙者適當之 醫療復健及早期醫療等相關服務』(內政部,2004b),於 1997 年 4 月 1 日 陸續在各縣市政府成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鑑定中心,其目的在以現有的醫 療專業資源,建立發展遲緩兒童綜合性鑑定的完整醫療模式,並落實對於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醫療服務,協助其早日回歸社會主流。 因此,針對孩子的身心發展狀況、功能以及身心特質,做一個適切的專業 評估診斷,同時也為孩子擬定個別化的療育計畫,以針對後續的轉介與療 育服務提供一個服務的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997;鍾育志,1999)。 台灣地區真正落實早期療育服務大抵起於 1996 年,由郭煌宗醫師率領 一群實際投入發展遲緩兒童之早期療育實務工作者,冀望透過社團法人的 組織型態,結合早期療育各專業人員(包括:學前特教、幼教、社福、行政 和醫療各專業人員等),透過跨專業的分工合作,推動國內的發展遲緩兒童 早期療育工作(中華民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協會,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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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自 2004 年底也開始陸續推動一連串的早期療育支持性服務方案 計畫,包括:『托育機構收托發展遲緩兒童實施計畫』、『托育機構收托發展 遲緩兒童巡迴輔導實施計畫』與『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托 育機構收托發展遲緩兒童實施計畫』之目的在建構托育機構收托發展遲緩 兒童之照顧模式、提昇托育機構收托發展遲緩兒童之意願及能力、協助發 展遲緩兒童獲得適當的安置照顧服務以及推行融合式教保服務(內政部, 2004c)。『托育機構收托發展遲緩兒童巡迴輔導實施計畫』的精神在於支援 目前已收托發展遲緩兒童的公私立托兒所之教保人員,建構托育機構收托 發展遲緩兒童之照顧模式、提昇托育機構收托發展遲緩兒童之意願及能 力、協助發展遲緩兒童獲得適當的安置照顧服務以及推行融合式教保服務 (內政部,2004c;林美瑗,2006b)。除透過此案促進兒童發展之外,也期 望能達到提升托育機構人員早療專業知能、輔導托育機構研擬個別化教育 計畫並落實執行、培育托育機構教保人員有能力提供家長日常生活訓練方 法、輔具之操作與使用、及簡易復健服務,以發展動作技巧,培養生活自 理技能及擴展社會互動能力,提昇家庭功能(內政部,2004d)。有鑑於各 縣市資源分佈以及地理環境因素、兒童家庭特性等,導致服務提供上而有 所限制,為提供弱勢家庭、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經濟窘困、重症幼兒、 療育資源分佈不均以及家庭功能低下者,『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 畫』即是透過以到宅服務提供早期療育服務,完成依據個案療育評估之建 議,利用個案服務模式,連結相關資源,以滿足個案長期療育的需求,同 時以專業整合到宅評估之模式,提供家長適合個案的居家療育策略,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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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對早期療育的認識與接受,提供主要照顧者居家輔具之建議與簡易復 健訓練,培養發展遲緩兒童生活自理能力也提供各項服務資訊,指導家長 運用資源方法,提升家長自行運用資源能力,促進兒童健全發展,最後能 落實家庭支持系統,提升家庭功能,建構社區照顧模式等目標(內政部, 2004e;簡璽如,2006)。 我國的早期療育服務除了由法令面來規範早期療育之定義以及服務對 象之外,在實務面,各縣市之通報轉介中心,針對發展遲緩兒童進行個案 管理工作,行政院衛生署在每一縣市設置發展遲緩兒童聯合鑑定中心,以 現有的醫療專業資源,建立發展遲緩兒童綜合性鑑定的完整醫療模式,落 實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醫療服務,協助早日回歸社會主流。 此外,內政部也積極的推動各項早期療育方案:托育機構收托發展遲緩兒 童實施計畫、托育機構收托發展遲緩兒童巡迴輔導實施計畫、發展遲緩兒 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等,藉由各項支持性方案之實施,加強收托機構專業 人員知能與收托意願,進而增強充權(Empowerment)於家長,提升家庭親 職效能,真正落實家庭支持系統與建構社區照顧模式,促進兒童之健全發 展。 目前特殊需求幼兒之安置,除安置在特殊學校之外,安置方式還包含 集中式特教班、學前融合班、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在家教育機構就讀、 在家教育巡迴輔導以及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截至 2006 年 6 月止,早期療 育個案管理人數為 12,608 人、個案療育服務為 13,527 人、到宅服務為 849 人;托育機構接受巡迴輔導所數有 925 所、幼托機構收托發展遲緩幼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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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數有 2,947 所、在幼托機構共收托兒童 10,195 人(內政部,2006b)。現 今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在 2006 年之年度預算共有 3,355,682,000 元, 是為中央總預算之 0.21%,相較於在 1991 年的 0.15%,可看出政府單位現 階段在早期療育領域所投注之心力與重視程度(內政部,2006c)。

二、早期療育服務內涵

1964 年的「經濟機會法案」(Economic Opportunity Act)是美國聯邦 政府為文化不利幼兒所進行一系列計畫方案,促使 1965 年為 3~4 歲文化不 利之幼兒實施「啟蒙方案」(The Project of Head Start),透過學校的策 劃與指導,結合社區與家庭,由教師進行家庭訪問、帶領孩子從遊戲中學 習,指導家長有關教養子女的方法,以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幼兒文化環境, 使幼兒在入學前的心智發展,不致因文化刺激貧乏而導致發展落後,藉此 減少入小學後的學習困難(Bailey, & Wolery, 1992; Early Head Start National Resource Center @ Zero to Three,2003;Hanson, 2003),這 同時也是近代早期療育之起源。 早期療育,是指提供零到六歲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依其個別化需 求提供所需的治療、教育及服務。根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之統計, 兒童發展遲緩發生率約為 6~8%,且逐年增加。早期療育主要意涵即是透過 早期的治療與教育,使發展遲緩兒童能接受適切的訓練,增進其對環境適 應的能力,以改善或消除遲緩的現象(林麗英,1997)。 Meiseles(1989)提出早期療育主要理由是基於嬰幼兒的智能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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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呈動態的,且受到環境的影響,經由一連串持續性及系統性的努力,可 以協助零至三歲有障礙或發展危機的兒童及其家庭發展最大的潛能。 Shonkoff 與 Meiseles(2000)認為早期療育是指在幼兒早期(零至三歲) 所進行的以家庭與兒童成長為主的介入方案,方案內容包括各式治療、訓 練與教育等。Bailey 與 Wolery(1992)主張早期療育是指提供給零到六歲 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兒童及其家庭之教育性、治療性、預防性與家庭支持 性之服務。Ramey 與 Ramey(1998)早期療育是為了增進兒童發展所進行 的一連串活動,起於評估兒童及其家庭之功能與需求,進而提供適當之支 持並監控兒童後續發展之服務。美國 99-457 公法之定義早期療育是為一發 展性之服務,其目的在於滿足發展遲緩嬰幼兒在發展過程中所需之服務, 如:生理、認知、語言、社會互動與生活自理能力,同時也強調針對發展 遲 緩 嬰 幼 兒 及 其家 庭 所 設 計 之 個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畫 ( 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IFSP)(羅秀華,1997)。

萬育維與莊凰如(1995)認為早期療育是針對零到六歲有特殊需求之 學前兒童及其家庭所提供之各項專業整合性服務,希望透過早期治療、復 健或福利方案等措施,能防範未然的培育幼兒之生活適應能力。亦有學者 指出早期療育是針對出生至學齡期兒童所實施之一連串的服務,主要目的 為促進兒童之發展,其服務對象為兒童及其家庭(王國羽,1996)。郭煌宗 (1996)則提出,早期療育是利用多專業整合性服務來解決零到六歲之發 展遲緩兒童或障礙兒童的各項醫療、教育、家庭及社會相關問題。黃美涓 (1997)也指出,早期療育是提供給有特殊需求之嬰幼兒之早期發現、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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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診斷,並依其特殊需求提供之專業性醫療、復健、特教與福利之服務。 林惠芳(1997)主張,早期療育是為有發展遲緩或可能會發生障礙之兒童, 為能盡快克服發展遲滯之現象以減少日後生活產生障礙的機會所提供之整 體性服務。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5 條明確定義早期療育之意涵: 『本法所稱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 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 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內政部,2004a)。此法令不 但對服務對象給予明確的定義,同時也對早期療育中之服務方式、原則以 及團隊合作模式加以規範,使早期療育在服務過程中有法可循。 綜觀以上之論述與主張,早期療育之內涵包括:服務對象是為零到六 歲之兒童,其包括發展遲緩、身心障礙與高危險性發展遲緩之兒童及其家 庭;服務內容包含早期之發現與診斷、醫療、教育與社會福利服務,所提 供之服務是以整合性服務有系統的方式進行;其目的在於透過早期之介入 計畫,減少發展遲緩現象、增加兒童適應能力、學習準備和刺激潛能,並 提升家庭能力,早期療育除可預防兒童第二次障礙的產生,同時更能有效 減少長期社會成本的付出。 早期療育包含早期的預防、發現診斷及早期治療、復健與教育,目的 在於協助發展遲緩兒童透過初級、次級與三級的預防有效減少障礙兒的產 生、減輕障礙狀況和防止惡化情形的發生(邢敏華,1996;孫世恆,2006; 郭煌宗,1996; Simeonsson,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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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Guralnick(2005)更提出了早期療育的服務原則應包含適當且 早期的診斷與鑑定;強調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並以融合之概念,使幼兒 與家長能融入社區之中,與家長合作過程中,要尊重其文化上之差異以及 了解家庭成員之個別狀況;同時重視各領域間的整合與協調,包括:跨專 業評估、活動計畫評估、發展與執行整合性計畫以及各專業領域的整合, 督導以及確保各專業領域間之聯繫,這說明了早期療育服務除了強調及早 的診斷與治療,同時也重視家庭和整個專業團隊的溝通協調與合作關係。

美國小兒科醫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Pesiatrics)指出,早期 療育服務應同時涵蓋三個面向:(1)及早的服務介入時間;(2)強調家長 與主要照顧者完全的參與;(3)跨領域之專業人員共同參與診斷與療育計 畫(萬育維、王文娟,2002;American Academy of Pesiatrics, 1992 引 自邱怡玟、黃秀梨,1998),其特色在於以學齡前的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 為服務對象,並採取預防性觀點,利用專業團隊方式提供服務,以掌握六 歲前兒童發展之黃金期,並將家庭視為處置重點以及重視案主與案家的個 別化服務(張秀玉,2003)。透過早期之介入服務,以團隊方式並將家庭視 為團隊中的一份子,尊重家庭之個別性與差異性,提供給兒童及家庭適切 的服務,完成促進兒童發展之目的,即是早期療育的精神所在。 三、早期療育對兒童發展之影響 兒童在成長的過程中,身高、體重、器官的體積均會增長,稱之為「生 長」,器官功能及智能的變化、成熟,則稱為「發展」(易曼,2004;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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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網站,2004)。發展(Development)意指個體終其 一生之生長與改變,其中包含了生理、心裡、認知、情緒、社會互動等能 力之變化,各領域能力之間相互影響且關係密切(鄒國蘇,1995)。兒童發 展的過程中,器官功能與智能日趨成熟,尤以神經與肌肉骨骼系統,其功 能會隨著個體年齡增加而成長(郭煌宗,1996)。孩子的發展及成熟均有一 定的順序及過程,雖說每個孩子的速度情形都不盡相同,但是總不會脫出 一定的範疇,一旦孩子發展上出現異常或偏差,可能就有所謂發展遲緩的 現象(傅秀媚,2006b)。常見遲緩類型包括:認知發展遲緩、動作發展遲 緩、語言溝通發展遲緩、社會適應發展遲緩、情緒心理遲緩以及全面性發 展遲緩(易曼,2004;傅秀媚,2006b;黃朝慶,1996;鍾育志,1999)。 美國 99-457 公法對發展遲緩與高危險群兒童之定義為:(1)在一個展 領域上(如:認知、語言溝通、生理發展、社會情緒以及生活自理)有落 後之情形;(2)因生理發展或認知能力,有高度可能性會導致日後發展遲 緩(如:Down syndrome);(3)若不及時提供早期療育給予醫療與環境改 善服務,則會導致發展遲緩之高危險群;(4)在發展過程中有明顯落後, 若 未 及 時 提 供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 會 影 響 他 日 在 校 表 現 者 ( Mary, 1991; Widerstorm, 1997)。 國內學者也對發展遲緩兒童做出定義,發展遲緩是指幼兒之發展在身 心各方面包括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與生活自理等發展上,呈現較 同年齡者緩慢的現象(台北市社會局,1998;黃朝慶,1996;鍾育志,1999)。 其形成原因是個體在受到先天遺傳因素與後天環境之相互影響,如: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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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體重過輕、早產兒、新生兒窒息、先天性感染、嬰幼兒顱內出血、先天 性遺傳疾病、先天畸形、受虐、嚴重缺乏環境刺激因素等等,導致個體在 粗、精細動作、解決問題能力、語言發展、社會性能力以及生活自理適應 能力有遲緩或落後於其他同齡的孩子(翁菁菁、鄒國蘇,2005;黃朝慶, 1996;鍾育志,1999)。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指出:『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 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 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 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 再評估一次』(內政部,2004a)。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第 13 條之定義:「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 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方面之發展較 同年齡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 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教育部,2002)。因此,針對發展遲緩之 定義可概括為零到六歲之嬰幼兒,在受到先天遺傳與後天環境之影響,導 致個體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 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稱之為發展遲緩。 由 99-457 公法之規範可得知早期療育對發展遲緩兒童之重要性,早期 療育即是促進兒童各領域之進展,如:生理、認知、語言、社會互動以及 生活自理能力,並減緩與預防二次障礙(Secondary disabling)、減輕家 庭壓力、減低對他人之依賴程度以及去機構化之現象、減少在學齡階段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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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之需求,同時,減少國家對發展遲緩兒童之醫療與教育成本 (Widerstrom, 1997)。美國國會相信,為特殊嬰幼兒及其家庭所提供之服 務,將有助於未來可能的發展遲緩狀況減至最低,並提升其特殊嬰幼兒家 庭之能力(Spiker, Hathleen, & Mallik, 2005)。根據美國 1988 年前後 之所進行較大規模且長期的早期介入方案研究,發現三歲前及早進行各項 療育計畫,日後可能每名發展遲緩兒童每年可以節省教育機構經費約 6000 美元。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之統計,每投入 1 元於早期療育工作中,可節 省特殊教育 3 元的成本;因此,早期療育具有高度投資報酬率(林麗英, 1998)。美國自從 1997 年 IDEA 制定執行以來,每年所服務 0-5 歲的幼兒超 過 80 萬人(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2001;引自 Guralnick, 2005)。 美國特殊教育方案辦公室(Off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Programs;OSEP) 表示,直至 2006 年 5 月為止,共有 47 個州政府針對早期療育服務設置專 人服務系統(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006),接受服務之兒童人 數在十年間增加了 10%(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002;引自 Spiker, Hathleen, & Mallik, 2005)。

近年來,國內許多研究也相繼指出早期療育的重要性與功能,早期療 育能增進兒童生理、認知和語言能力之發展,促進個體社會能力與生活自 理能力的習得,其有助於防範障礙程度的加深,同時,減少家庭的壓力, 協助父母與家庭支持障礙兒童發展並減少個體社會性依賴與機構式收容的 可能性;亦能減少兒童入學後,接受特殊教育服務與特殊班級安置的需要 性(孟瑛如,1997;黃世鈺,1997;羅惠玲,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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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療育主要的目的是藉由早期的治療、教育與家庭支持等服務方 案,協助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可以有能力面對因為孩子遲緩的生理狀 況,所帶來的相關挑戰與問題,並且可以經由早期療育的提供,使發展遲 緩兒童的遲緩程度不至於惡化,甚至獲得改善(張秀玉,2003)。發展遲緩 兒接受早期療育,除可降低障礙程度,或使日後的發展趨於正常,以及減 輕家庭的壓力,更可省去整個社會日後所承擔的社會成本(洪雲,2000)。 綜而言之,早期療育對兒童而言,是透過早期治療、早期介入與學前 教育來減緩獲改善其障礙程度,避免二次障礙的情形;對家庭而言,藉由 家庭支持服務方案的提供,減輕家庭壓力、提升家庭親職效能與強化家庭 功能;對整體國家社會而言,經由提供給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早期療 育服務,減少個體社會性依賴與機構式收容的可能性,並減輕整個社會日 後所承擔之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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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早期療育之服務模式與專業團隊

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兒童權利公約中,宣稱兒童有權接受特別養 護與協助,肯定家庭是為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成長與福祉之自然環境,故 應獲得必要之保護與協助,才能使其在社區中充分擔當其責任(聯合國, 1989)。我國兒童人權報告書(The Basis for Child Protection)中,針 對特殊需求幼兒也在此報告書中第 5 條第 4 款中特別強調『對於特殊需求 兒童之服務可包括身體醫療、心理輔導、經濟支援或一般社會服務等。首 先,早產、先天缺陷、發展遲緩、身心障礙、先天或後天顱顏缺陷、罕見 疾病等特殊需求兒童先天上就需他人較多的照護,所以對於照護者而言也 是較為辛苦。對此類兒童,政府不應只漠視之,而任由其父母操勞,而應 予其更多的協助。其次,單親、低收入、原住民或有暴力、非行或離家子 女、中輟生等之問題家庭,亦往往需要多一份的外力協助。相關兒童少年 福利法除有基本福利服務之規定外,亦要求縣(市)政府自行創辦或獎勵 民間辦理對於特殊兒童之照護機構。近年來以維護特殊需求兒童權益之民 間團體相繼成立,提供兒童之家庭福利服務』(內政部,1999)。 接受早期療育服務的發展遲緩兒童,大多是呈現多樣性的,且大部分 被診斷為高危險性或發展遲緩的兒童,通常有明顯的環境危險因子;導致 兒童在發展上有特別高的風險會發生遲緩現象。因此,療育服務系統除需 解決兒童因障礙所造成的問題之外,也必須對抗家庭生活環境所引起的壓 力,以確保兒童發展的目標能夠實現(Spiker, Hebbeler & Mallik,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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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強調透過教導與學習經驗,建立幼兒優勢能力。其服務內容包含早期 之發現與診斷、醫療、教育與社會福利服務(易曼,2004;林惠芳,1997; 郭煌宗,1996;黃美涓,1997),因此,提供服務之專業人員是更是涵蓋醫 療復健、教育與社會福利三大領域。

一、早期療育之服務模式

早期療育的服務中,團隊服務(The team approach)是一種普遍且適 合幼兒與家庭的方式,美國 1975 年 94-142 公法中規定,學齡期有特殊教 育需求的孩子的評估與療育計畫必須是由各個專業領域之人員與家長所共 同擬定。以此方式實施多年後,多數的早期療育從業人員與家長都同意提 供 孩 子 整 合 性 且 協 調 性 的 服 務 模 式 是 可 行 且 有 效 用 的 ( Bagnato, & Neisworth, 1991; Gilkerson, Hilliard, Schrag, & Shonkoff, 1987)。 單一專業是無法完整滿足幼兒發展上所產生的多方面問題,各專業之間要 彼此相互合作支援才能解決孩子發展上的各個難題(Gable, Mostert, & Tonelson, 2004; Spiker, Hebbeler, & Mallik, 2005)。IDEA 中 Part H 規定團隊最少需提供的三種早期療育服務:評估、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和 協調性的服務(Bagnato, & Neisworth, 1991)。

Holm 與 McCartin(1978)對『團隊』做了一段描述:『團隊是在活動 中共同執行且互相依存的群體』,團隊能使工作效能更加提升。Bagnato 與 Neisworth(1991)提出團隊成功要素包含:『團隊成員必須信賴他人,尊 重他人的合法角色與見解,隨時準備好在問題解決中參與意見,給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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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現與分享專業角色的責任,以及接受一個永久性或變動性的團隊協調 者』。 早期療育強調藉由醫療復健、教育體系以及社會福利等領域之專業人 員以團隊合作之方式,依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需求所提供之服務(易 曼,2004)。早期療育服務過程中,無論是通報轉介、聯合評估,個案管理 或療育服務,參與之專業人員不單僅是一專業領域的服務,專業間的合作 是必然的(萬育維,王文娟,2002)。團隊大多是由專家所組成,代表多種 專業:兒童發展、特殊教育、社會工作、心理學、護理和醫療、物理治療、 職能治療、說話和語言治療等專業領域。近年來,家庭成為團隊的首要成 員和最終的決策者,已成為早期療育服務公認的原則。早期療育團隊成員 共同執行其療育計畫,包括評估兒童的優勢和需求,發展和執行符合家庭 需求、家庭關心的事、家庭優勢和家庭資源的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Bailey, 1991; Johnson, McGonigel, & Kaufmann, 1989; Spiker, Hebbeler, & Mallik, 2005)。而要有效的進行專業團隊合作則有下列四要素:(1)團隊 間的凝聚力;(2)團隊能發展共享與共識關係;(3)團隊間能有良好的溝 通與互動;(4)支持性的環境(傅秀媚,2002a;鄭夙雯,2003)。在早期 療 育 服 務 之 傳 遞 模 式 有 : 多 專 業 團 隊 模 式 ( Multidisciplinary team model)、專業間團隊模式(Interdisciplinary team model)和跨專業團 隊模式(Transdisciplinary team model)(廖靜芝,2002;Garland, McGonigel, Frank, & Buck, 1989),各模式之特色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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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專業團隊模式(Multidisciplinary team model) 在多專業團隊中,各領域的專業人員是各司其職,只針對各自的專業 進行評估;如臨床心理師使用相關的評估工具去測量出認知功能,物理治 療師以動作評估器材去測出動作功能,其他專業人員亦使用自己領域的器 材評估孩子的情形,然後各寫出一份屬於自身專業中的評估報告與執行計 畫。如此的方式,在診斷和評估上都是各做各的,各專業人員對於實際執 行上的責任度是較低的。也因為多專業團隊中的各個專業人員,是獨立作 業,在評估上、報告上、療育建議上以及服務提供方面,無法針對家庭給 予整合性的整體觀點,甚至有報告互相矛盾或令家長混淆的情形,所提供 的服務也是較為零散的(廖華芳,1998;羅鴻基,2006;Fewell, 1983; Orelove, & Sobsey, 1991; Peterson, 1987)。此模式之優點在於專業人 員可深入了解個案問題,並擬定及執行療育計畫,不需花費時間與其他專 業人員協調,節省時間、人力(廖華芳,1998;羅鴻基,2006)。

多專業服務模式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所發展出來的,一開始是給予 生病的、失能的或障礙者各領域的專業服務,這樣的服務模式開啟了「團 隊 」 的 概 念 , 也 成 為 往 後 專 業 間 以 及 跨 專 業 服 務 模 式 的 參 考 與 依 據 (McGonigel, Wodruff, & Roszmann-Millican, 1994)。

(二)專業間團隊模式(Interdisciplinary team model)

專業間合作團隊是由許多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員所組成,即為『有共存 的特色』(Best characterized by co-existence)(Orelove, & Sobs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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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其特色是以定期的會議,讓團隊成員透過正式的管道分享資訊與討 論個別的成果;專業人員各自評估孩子,將評估的結果和團隊一起討論, 共同擬定療育計畫,每位專業人員負責自己的專業領域部分的服務計畫。 服務計畫的執行則由團隊中一位代表的工作人員負責,並由其他成員提供 定期諮詢或治療(Fewell, 1983; Linder, 1983; Peterson, 1987)。

Howard(1982)提出專業間合作團隊要能成功,成員要能承認並接受 其他成員專業的不同,成員間必須能有接受彼此技巧的不同、接受彼此著 眼點的不同、不需要通曉所有的事、能夠找到其他成員的協助及知識的提 供以及樂於參加團隊的討論的團隊。雖然 Howard 為專業間合作團隊提出了 這些標準,但這些原則似乎更適合作為跨專業合作團隊的基礎。 此模式之優點在於專業人員透過討論與整合後所擬定之療育計畫是較 符合個案全面性發展之需求,缺點則是耗時,且各專業人員所提供之服務 多半是優先以自身專業為考量,而非整合性服務之提供。

(三)跨專業團隊模式(Transdisciplinary team model)

跨專業團隊之運作對於其專業知能與團隊合作上,皆能產生正向影 響。其中包含了:專業知能之促進、專業知識之擴充、團隊成員角色與職 責之釐清、獲得相關實務經驗以及增進溝通協調能力(陳采提、莊妙芬、 黃志雄,2006)。專業合作模式企圖跨越個別專業的限制,形成一個成員間 有最大溝通、互動、合作關係的團隊(Bruder, & Bologna, 1993)。跨專 業合作模式有兩個基礎信念:(1)要從整合和互動的觀點看孩子的發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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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要在家庭的情境中被服務(McGonigel, Wodruff, & Roszmann-Millican, 1994)。家庭在跨專業合作團隊中是不可或缺的成員,依自己與孩子的需求 和計畫來選擇參與的程度。所有評估、計畫、執行和評量的決定都依團隊 的共識。要注意的是,為貫徹以家庭為中心的早期療育,當團隊無法達到 共識時,就要以家庭的選擇為優先。雖然所有的跨專業合作成員分擔提供 服務的責任,計畫的執行則由家庭擔任或團隊中所推派的一人作為初步的 服務提供者(Garland, McGonigel, Frank, & Buck, 1989; McGonigel, Wodruff, & Roszmann-Millican, 1994)。跨專業團隊彼此各專業間的溝通 扮演關鍵要素,專業間要能進行角色釋放,主導者對兒童有足夠的熟悉度 以及參與人員對服務模式採取正向肯定的態度,皆為合作的成功要素(傅 秀媚,2002a)。Bruder(1998)和 Gallivan-Fenlon(1994)表示,專業人 員必須透過相關專業之研習以及實務經驗的參與,才能具備進行跨專業團 隊合作所需之知識與技巧。 此模式之最大優勢在於所提供之服務能完全適合兒童及其家庭之需 求,並將家庭視為團隊之一份子,團隊成員共同分擔所有的療育責任,然 而,此模式仍有其缺點與執行面的困難,跨專業團隊模式的進行需要大量 的人力、時間與經費,各專業間整合不易的難題需要克服,此模式可謂之 最理想之模式。針對各專業團隊模式特色之比較如表 2-2-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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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1 專業團隊互動模式比較表 要素 多專業 專業間 跨專業 特色 以專業人為為主體 以專業人為為主體 以兒童及家庭為主體 團隊互動 哲學 各專業並存,團隊成員 肯 定 各 專 業 的 重 要 貢 獻。 團隊成員願意共同擬定 分享 IFSP 與共同分擔 專業責任。 專業間打破藩籬,成員 彼 此 教 導 、 學 習 和 合 作,提供整合服務。 家庭角色 家庭和各領域專業人員 各自會談。 家庭不一定會被考慮為 團隊一員,但會和整個 團隊一起合作。 強調家庭是團隊之一員 及家庭之主動參與,對 所有計畫有其決定權。 溝通管道 溝通管道是非正式的, 專業人員較不以團隊來 思考。 團隊成員召開各案研討 會,藉由諮商和討論會 溝通。 定期舉辦各案研討會, 團隊成員間跨專業的分 享和交流資訊,並藉由 諮商和討論會溝通。 評估過程 各專業各自評估。 各專業各自評估,但會 互相討論結果。 舞台式評估,成員可各 自跨專業的記錄下所觀 察到的問題。 IFSP 發展 專業人員依據自我專業 設定計劃。 專 業 人 員 會 討 論 且 分 享,並在最後有一整體 的服務計畫。 專業團隊與家長共同針 對家庭的資源和所關心 的議題擬定計畫 IFSP 執行 專業人員各自執行本身 領域的療育計劃。 成員由擬定出的計畫中 去 執 行 自 我 專 業 的 部 份,並在可能範圍內融 入其他專業之目標與計 畫。 團 隊 成 員 共 同 分 擔 責 任,並由專業團隊其中 一人向家庭說明計畫是 如何執行的。 人員訓練 各 領 域 獨 立 訓 練 與 發 展。 專業間會進行領域內與 跨專業之進修。 重視整體團隊成長,在 各 專 業 間 亦 有 角 色 轉 移。 資料來源:易曼(2004);廖靜芝(2002);廖華芳(1998);羅鴻基(2006); Effgen(1994); Fewell(1983); Garland, McGonigel, Frank, & Buck(1989); Peterson(1987)。

沈麗盡(2003)曾針對台北縣早期療育專業團隊運作現況進行研究, 結果發現,機構專業人員的運作模式多採「專業間團隊模式」以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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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跨專業團隊模式」,醫療院所則是以「專業間團隊模式」與「多專業團隊 模式」為主,在巡迴輔導服務是傾向「機構式跨專業團隊模式」提供直接、 間接與諮詢服務,目前僅有少數機構嘗試以跨機構整合服務的方式進行, 但也僅止於諮詢服務,研究亦指出,主管人員對於跨機構整合服務是持正 向、肯定的態度,因為此方式可解決專業團隊所面臨之人力不足與資源短 缺之困境。 當托育機構本身經驗足夠並有一套良好的療育制度時,各專業間彼此 有相當的共識與默契,輔以完整的書面資料,以多專業團隊模式進行可節 省專業間模式之討論時間;當兒童年齡較大且非為重度障礙時,在針對特 定需求之療育服務者,可考慮以專業間的團隊模式;當兒童年齡較小,需 由各專業人員進行兒童及其家庭提供給整合性服務時,跨專業團隊模式則 可發揮最大功效。不論是多專業、專業間或跨專業模式,因時、因地、因 人制宜,以最有利於兒童發展之模式執行,才能使兒童之潛能發揮制最大 (羅鴻基,2006)。 二、服務提供者在早期療育服務系統之角色功能 接受早期療育服務的發展遲緩兒童,所呈現的問題大多是多樣性的 (Spiker, Hebbeler, & Mallik, 2005),專業人員針對兒童及家庭之需求 給予整合性服務,因此,完整的早期療育服務團隊包含醫療體系、教育體 系與社政體系三方面之專業人員。當兒童進入通報系統,便有專業社工人 員協助兒童進行鑑定與療育計畫,並協助家庭相關文件與補助申請;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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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成員涵蓋各類小兒專科醫師,如:小兒科醫師、小兒神經科醫師、復 健科醫師、小兒精神科醫師、兒童心智科醫師、骨科醫師、眼科醫師、牙 科醫師與耳鼻喉科醫師等,輔以各專業之治療師,如:物理治療師、職能 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語言治療師,共同為兒童進行各項醫療復健計畫; 此外,更需教育單位人員之配合,使療育效果能持續延續,以健全兒童之 發展。因此,以下就早期療育服務提供者角色與職責分述於下: (一)醫療體系: 1.醫師 根據『醫師法』第 1 條之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 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第 2 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應醫師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 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 有畢業證書者…』(行政院衛生署,2002)。醫師之任務在於處理有關兒 童生理問題、先天遺傳問題、神經系統問題、肢體與語言問題、智能發展 問題、情緒社會問題等方面給予診斷與治療,其中包含了有小兒科醫師、 小兒神經科醫師、復健科醫師、小兒精神科醫師、兒童心智科醫師、骨科 醫師、眼科醫師、牙科醫師與耳鼻喉科醫師等等。醫師會針對兒童生理、 心理與社會性問題,以藥物或其他方法治療,減少或防止後續障礙的產生, 在整體醫療服務體系中,醫師角色扮演了一個決策者的重要核心人物,並 主導了有關兒童所有醫療之目標與方向,在與其他各專業人員合作過程, 提供有關兒童健康管理、營養指導、身心發展評估、診斷各類及並與併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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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之治療、異常行為之診斷與指導、輔具應用指示、肢體矯正手術、癲癇 手術、神經阻斷術、視覺障礙之診斷與治療、牙齒、口腔功能之診斷與治 療與聽語障之診斷與治療等等(易曼,2004;郭逸玲、卓妙如,2004;廖 華芳,1998;羅鴻基,2006a)。 2.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師法』第 1 條:『中華民國國民經物理治療師考試及格並 依本法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者,得充物理治療師』(行政院衛生署,2007a)。 其業務內容包括: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操作治療、運動治療、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牽引、 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以 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 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行政院衛生署,2007a)。物理治 療師以物理治療之理論、知識與技能,協助促進兒童之健康與發展,物理 治療師利用動作科學、操作治療、功能訓練、物理治療因子與科技輔具提 供各項物理治療服務。介入項目包括兒童肌肉骨骼系統、動作控制與日常 生活之評估,針對兒童粗大動作,如坐、站立、爬行、擺位、肌肉力量、 平衡協調、輔具使用等進行評估與提供諮詢,依兒童之能力狀況,設計各 種活動來強化功能或減少障礙的產生,同時,教導家長照顧孩子的技巧(易 曼,2004;郭逸玲、卓妙如,2004;廖華芳,2004;羅鴻基,200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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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法』第 1 條:『中華民國國民經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並 依本法領有職能治療師證書者,得充職能治療師』(行政院衛生署,2007b)。 職能治療師之業務包含:職能治療評估、作業治療、產業治療、娛樂治療、 感覺統合治療、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 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以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 務。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行政 院衛生署,2007b)。 職能治療師將人們每天的活動稱之為職能活動,職能活動包含:日常 生活活動,如:進食、穿衣、家事處理、社交活動、使用交通工具、危機 反應與安全維護等;工作活動,除職業工作與生產性活動外,照顧他人與 學習等活動皆為工作活動;遊戲或休閒活動。職能治療師之服務項目,包 含直接服務與間接服務,直接服務意指提供專業的評估與治療,強調感官 動作、知覺、感覺統合、認知與社會心理能力、自我照顧、學習準備技巧、 適應能力與親子互動關係,以及環境適應、輔具選擇等,以發展或改善展 功能以及預防障礙之發生與惡化;間接服務包括提供家庭及專業團隊專業 建議、諮詢以及支持性服務,使家庭成員能有充分技能與資源促進孩子發 展(易曼,2004;郭逸玲、卓妙如,2004;楊國德,2006)。 4.語言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服務項目包括:兒童語言及溝通障礙之評估、診斷與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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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語言及溝通障礙之評估、診斷與治療;吞嚥障礙之評估、診斷與治療; 溝通輔助器之設計與運用;提供語言障礙、溝通障礙及吞嚥障礙相關之醫 療與社會資源諮詢(中華民國聽力語言學會,2007)。語言治療師在早期療 育的服務中,主要負責有關兒童之語言的評估與治療以及衛教諮詢等服 務,針對兒童之能力,使用各項評估工具與方法,獲得兒童語言狀況之相 關訊息。其服務內容包含:口腔功能評估:檢查兒童舌頭靈活度、口腔閉 合情形、飲食習慣與吞嚥功能等;說話能力的評估:評估兒童構音、音質 與語言流暢度等;語言能力評估:包含溝通方式、語言理解與語言表達之 能力;學習能力評估:了解兒童認知能力與學習優劣勢;社會互動評估: 了解兒童人際互動情形;輔具評估:針對無口語能力之兒童,提供溝通輔 具;諮詢服務:提供家長與照顧者有關語言方面的各項訊息(易曼,2004; 郭逸玲、卓妙如,2004;劉秀芬,2006)。 5.臨床心理師 心理學是研究人類行為與學習歷程的一門科學,根據『心理師法』第 1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臨床心理師 證書者,得充臨床心理師』。同時必須符合『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 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臨床心理所、系、組 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 以上學位者,得應臨床心理師考試』(行政院衛生署,2001)。臨床心理 師的角色便是利用各項標準化評估工具或臨床觀察,如:智力測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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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測驗、晤談等方式,評估兒童之認知、注意力、行為、情緒、人格特質 與學習狀況等各層面之發展過程,並依兒童之能力與狀況,提供各項治療 服務,如:行為治療、心理治療、遊戲治療、認知訓練、注意力訓練等, 同時找出影響兒童發展之不利因素並排除之,以創造利於兒童成長之環境 (易曼,2004;郭逸玲、卓妙如,2004;蔡靜怡,2006)。 (二)教育體系: 1.普通幼教教師 普通幼教的目的在於為兒童提供增強的教育機會,普通幼教教師應具 備的能力包括:(1)佈置並維持一個安全健康的學習環境:即提供一個無 疾病污染的環境、與配合孩子的發展程度的教材、設備;(2)增進兒童的 生理發展及智能:以各種設備、活動及機會來促進生理、認知、語言與創 造力的發展;(3)建立孩子正向的自我觀念及個人優點:幫助兒童了解、 接受並欣賞自己是一獨立存在的個體並能適時表達、了解及控制自己的感 覺;(4)統合及維持兒童與成人在團體中的正面功能:幫助孩子學習和別 人相處及培養孩子在團體中相互尊重的態度、提供正向的常規並建立兒童 及成人皆能理解和接受的規則;(5)適當協調家庭與托育中心撫育兒童的 理念:和家長建立良好正面的關係,並鼓勵他們參與托育中心的活動,以 達成親師合作的目標;(6)執行有關兒童教育計畫的責任:和其他教職員 合作研討有關托育中心的計畫、活動、政策及規則。普通幼教教師協助發 展遲緩兒童在融合環境中的適應與學習,並提供發展遲緩幼兒與同儕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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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互動的機會與技巧(易曼,2004;吳幸玲,2003;關佩偉,2006)。 2.早期療育機構教保員 根據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2 條第 3 款之定義: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是指於早期療育機 構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人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須具備下列 資格之一:(1)專科以上學校醫護、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教育、特殊教 育、早期療育、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社會、社會工作、心理、輔導、青 少年兒童福利或家政相關科、系、所、組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2)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學前特殊教育學程或早期療育教保核心課程 者;(3)專科學校畢業,依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練及培訓辦 法取得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教保員資格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 用為早期療育教保人員;(4)普通考試、丙等特種考試或委任職升等以上 考試社會行政職系及格,並修畢早期療育教保核心課程者(內政部, 2004f)。早期療育教保員在早期療育服務過程中扮演了照顧者、療育計畫 者、療育計畫執行者、支持者以及促進融合者的角色功能(唐紀絜等, 2005)。 3.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學前特殊教育是結合了幼兒教育、特殊教育以及補償教育,透過各種 治療、環境刺激與教學來促進兒童學習,其任務在為兒童提供適當的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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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學習內容並以適宜的教學方法協助兒童能有效學習,促進兒童之成 長與發展,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必須提供全面性或部份領域的教育評估,為 兒童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設計適合兒童需求與能力之學習目標,依其目 標進行課程、活動與教材之安排,藉由彈性化、多元化與個別化的教學策 略,以及提供家庭親職教育與教養技巧與教育安置諮詢服務,來協助兒童 能有效學習,促進兒童發展(易曼,2004;何華國,2006;關佩偉,2006)。 (三)社政體系: Bartlett(1970)提出:『社會工作之目的在於經由協助的過程來滿足 受助者之需求,社會工作者以專業的方法與技巧來提升受助者生活品質, 在此介入過程中,乃是整合社會工作者對人的價值以及社會工作的知識』 (引自張秀玉,2003)。在早期療育服務過程中,社會工作者的職責是協助 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擁有公平的機會,增強相關能力去接近或使用資 源,提供相關服務的提供與表格設計,需以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 性與獨特性為基礎,協助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建立完整的社會支持網 絡,在協助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使其得到最適合的服務時,應以人與環 境的雙重焦點作為處置的基礎,並以評估代替診斷,注重增強權能方法的 運用,以提升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在面對問題時的能量(張秀玉,2003)。 社會工作者在早期療育服務過程中的角色包含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轉 介、連結、提供給兒童及家庭各項社會福利服務與擔任個案管理之角色(郭 逸玲、卓妙如,2004)。

數據

表 2-2-1 專業團隊互動模式比較表 要素 多專業 專業間 跨專業 特色 以專業人為為主體 以專業人為為主體 以兒童及家庭為主體 團隊互動 哲學 各專業並存,團隊成員肯 定 各 專 業 的 重 要 貢 獻。 團隊成員願意共同擬定分享 IFSP 與共同分擔專業責任。 專業間打破藩籬,成員彼 此 教 導 、 學 習 和 合作,提供整合服務。 家庭角色 家庭和各領域專業人員 各自會談。 家庭不一定會被考慮為團隊一員,但會和整個 團隊一起合作。 強調家庭是團隊之一員及家庭之主動參與,對所有計畫有其決定權。 溝通管
表 3-5-3 量表信度考驗及刪題後之結果 項目 題數 量表 Cronbach's α 值 結果 法令層面 14 .950 刪除第 11 題後 Cronbach's α值提升為.951 實務層面 14 .973 刪除第 3 題後 Cronbach's α值提升為.974 相關專業層面 18 .963 不予刪題 全量表 46 .981 刪除法令層面之第 11 題與實務層面之第 3 題 後,內部一致性係數 Cronbach α值為.980 二、研究問卷之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α 值 本研究之問卷於民
表 3-5-5 研究評估問卷之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α值 Cronbach α 值 問卷項目 題數 預試問卷(n=39) 正式問卷(n=292) 一、法令層面 13 .951 .953 二、實務層面 13 .974 .966 三、相關專業層面 18 .963 .950 四、全量表 44 .980 .977
表 3-6-2 資料分析一覽表(2) 自變項 依變項 統計方法 現職專業人員之性別 —男 女 早期療育法令層面認知早期療育實務層面認知 早期療育相關專業層面認知 獨立樣本 t 考驗 現職專業人員之年齡 —25 歲以下 26~30 歲 31~35 歲 36~40 歲 41 歲以上 早期療育法令層面認知早期療育實務層面認知 早期療育相關專業層面認知 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現職專業人員之專業領域 —醫療領域 教育領域 社政領域 早期療育法令層面認知早期療育實務層面認知 早期療育相關專業層面認知 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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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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