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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之行政指導函及相關函

第ㄧ節 專科護理師角色定位

第二節 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之行政指導函及相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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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理由,「子宮頸抹片檢查」82與「骨密度檢查」83等醫療行為,如未涉 診斷、治療,衛生所受過特別訓練之護產或護理人員,執行上開技術,可視同在 醫師指示下行之。

(二)護理業務之獨立性

護理師執行護理業務具有專業性與獨立性,由衛生福利部函釋「護理業務之 執行,係以護理及醫學專業知識與技術評估病患健康之違和及功能,設計護理計 劃84,執行護理活動並協助醫師執行醫療行為,具有高度專業性技術及獨立,與 一般勞務之提供性質不同」可證85。另由衛生福利函釋指出「護理師依醫囑執行 醫療輔助行為,不限於醫師親自在場指示或目視所及範圍內」,由此函釋可知,

護理師執行醫療輔助行為,仍須在醫師之指示下,始可執行86。但是在在執行低 風險的醫療輔助行為之過程中,護理師可獨立執行,無須在醫師目視所及範圍內,

由此亦可印證護理業務之獨立性。

第二節 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之行政指導函及相關函

衛生福利部函釋指出「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身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 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且 醫療業務之認定,並不以收取報酬為其要件87而「醫療行為」在解釋上就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衛生福利部( 94)年衛署醫字第0940211278號函

83衛生福利部( 93 )年衛署醫字第0930013213號函

84張婷、李選,護理人員因應執行醫療輔助行為引發醫療糾紛之法治觀,醫事法學,第 21卷第1期,2012年6月,頁 54

85衛生福利部( 75 )年衛署醫字第502582號函

86衛生福利部( 94 )年衛署醫字第0940005560號函

87衛生署(83)年衛署醫字第8306800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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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困難和複雜而且具爭議性88。一般學者認為其應依當時當地的醫療水準,一般 人民的生活方式與衛生保健之思考方式做為綜合判斷89。衛生福利部的函釋向來 認為其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

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

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 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90」。

綜觀上述,實務的見解認為醫療行為須有基於「醫療目的」之主觀要件91。 (例如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與「診療行為」等客觀要 件 (如診察、診斷、處方、用藥、處置、施行手術)。有些學者認衛生福利部對

「醫療行為」,仍未提出具體明確的直接定義,其函釋之說明仍充滿對價值判斷 的不明確之用語92。有些學者認為「醫療行為」概念充滿不確定性,其可能隨著 時空而改變,有些醫師必須親自執行的醫療行為,亦可能因護理人員的醫療專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8王志嘉,淺談虛報醫療費用與刑事詐欺罪,軍法專刊,第57卷第27期,2011年4月,頁 125; 曾育裕,醫師法制對醫師執業資格條件之法律分析,全國律師,第15卷第9期,

2011年9月,頁89; 張麗卿,實習醫師無照行醫的例外允許–與談: 遲來的解釋–台灣桃 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00二號刑事判決評釋,月旦法學雜誌,第176期,

2009年12月,頁298; 王紀軒,密醫罪或業務過失犯罪–以新時代診所為例,高大法學 論叢,第6卷第2期,2011年3月,頁193

89黃丁全,醫事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7月,出版一刷,頁89; 曾育裕,註88文。

頁83。

90衛生署(83)年衛署字第83068006號函,衛生署(84)年衛署字第84032858號函,衛生署(84) 年衛署字第84068278號函,衛生署(93)年衛署字第0930038903號函。

91王志嘉,註88文,頁125; 郭吉助,論醫學法律上之醫療行為(一) 由法制面談起,法務 通訊,第2379期,2008年2月,頁3; 陳鋕雄,遠距醫療與醫師親自診察檢驗義務,中 原財經法學,第22期,2009年6月,頁61–62。

92王服清、戴鈞宏、李怡玲,不確定法律概念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解析以醫藥法下的醫 療業務行為為中心,醫事法學,第17期,2010年6月,頁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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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質的提升而得以獨立執行93。亦有其他學者建議將「醫療行為」之定義法制化

94,不應透過衛生福利部的函釋不斷加上新的解釋,因為其涉及密醫罪之判斷,

而且醫事人員的執業範圍也應受到法律的保障94

「臺灣高等法院一00年度醫上訴字第七號判決」 (本文中的個案)宣告專科護 理師觸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專科護理師是在值班期間病人的病情出現變化,但卻 沒有及時通知主治醫師而導致病人死亡之情事此案的判決有關專科護理師的結 果為業務過失致死罪,藉此判決討論專科護理師之執業範圍與值班適法性。本案 例看似錯在專科護理師,因為專科護理師「應通知而未通知」,但最大的錯誤可 能在「值班制度」,現今很多醫院尤其是非醫學中心的醫院住院醫師人力不足,

以專科護理師代替醫師值班時有所聞,但如此之值班制度存有隱憂95。根據護 理人員法與衛生福利部對專科護理師業務範圍所作的函釋,專科護理師並無值班 的義務;但是依照醫師法第五十九條,值班是醫師的義務,只有具有醫師資格者 始能值班從法律角度觀察,專科護理師值班可能已經違反醫師法第五十九條,

先撇開法律不談,值得深思的問題在於專科護理師是否具有值班的能力?在醫院 值班期間充滿許多醫療實務上的不確定性,病人病情會不斷變化,有可能隨時有 新病人住院。一旦病人病情出現變化,或是病人臨時由急診住院,所須要的處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3王紀軒,註88文,頁205; 蘇嘉宏、吳秀玲,醫事護理法規概論,三民書局,2008年2 月,修訂8版1刷,頁209 。

94邱慧洳,依法律觀點論專科護理師之執業範圍,醫事法學,2012年12月,頁73; 郭吉 助,論醫學法律上之醫療行為(二) 由法制面談起,法務通訊,第2380期,2008年3月,

頁4–5; 黃芷鈴,密醫犯罪特徵之研究以地方法院判決書為例,國立台北大學犯罪研 究所,碩士論文2010年,頁28; 邱慧洳,論專科護理師的執業範圍與值班現象,法學 論述 2016年,8月號,頁50–66。

95蔡淑鳳、王秀紅,台灣專科護理師的政策制訂與發展,護理雜誌,第54卷第6期,2007 年12月,頁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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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只有「護理」,而是「醫療」,當然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與危險性96。然而 專科護理師的訓練是否足以在值班期間作出正確的醫療決策?專科護理師相較於 護理師雖更具專業性進階性97;但其訓練核心仍在「護理」,充其量僅可執行「醫 療輔助行為」98。強求專科護理師獨當一面,去面對醫療情境作出醫療決策,實 在強人所難,更何況專科護理師從事醫療行為其實已經觸犯醫療法第二十八條的 密醫罪,如同本文和平案中之專科護理師逕對病人置入鼻胃管,其實皆可能已觸 犯密醫罪,僅檢察官、法官皆未深入探究與察覺而已99

之前說明過醫療行為區分為「醫師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與「在醫師指示下 可執行之醫療行為」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但書「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 所為之醫療業務」應指「醫療輔助行為」。護理人員依護理人員法二十四條第一 項與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但書第二款僅能執行醫療輔助行為。而「醫師親自執行之 醫療行為」(如開處方,開刀或麻醉),即使於醫師指示下護理人員仍不得執行,

倘護理人員獨立執行之醫療行為,仍屬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則違反醫療法第二十 八條密醫罪,為避免觸犯密醫罪,釐清「護理人員在醫師指示下可執行之醫療行 為 (即醫療輔助行為) 」與「醫師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與內涵有其必要性100。 惟兩者在醫療臨床實務上界線並非未明確劃分,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

下行之101。茲就「指示」與醫療輔助行為說明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6陳忠五醫療行為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領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五年度 訴字第五一二五號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五一號(馬偕紀念醫院肩難產 案件)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7期,2000年2月,頁37。

97翁文能,由社會的需求看專科護理師的角色,台灣醫界,第53期,2010年,頁26–27。

98童恒新、蔡秀鸞、王采芷,台灣專科護理師職業現況調查台灣醫學第14卷第3期,

2010年5月,頁264–271。

99邱慧洳,註94文,頁50–66。

100邱慧洳,依法律觀點論專科護理師之執業範圍,醫事法學,2012年12月,頁65。

101蔡振修,違反醫師罪-密醫罪修正條文析論,醫事法學,第10卷第1期,2002年3月,

頁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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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示」之定義:

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指示」係指醫師就此所為之口 頭或書面醫囑102,而護理人員依照醫囑執行醫療輔助行為,不限於醫師需要親自 在場指示或目視所及之範圍以內103。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和 施行麻醉等之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其餘醫療行為得在醫師就特定病人 診察後,由護理人員依照醫師醫囑執行之。惟該行為所產生之責任或後果應由醫 師負責104。醫師診察病人後,認有為病人有抽血檢驗之必要時,得為口頭方式為 醫矚,而且須於24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或書面醫囑由護理人員為病人執行抽血之 醫療輔助行為105。口頭醫囑或不限於醫師需要親自在場指示或目視所及範圍以內 之醫療行為,但是臨床實務上爭議頗多。

二、醫療輔助行為之內涵:

醫療輔助行為是一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法條使用之法律概念,有多種解釋之 可能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八六號解釋之意旨,衛生福利部為得基於職 權,針對不確定法律概念「醫療輔助行為」作出解釋性之行政規則106。衛生福利 部對「醫療輔助行為」曾作出兩次概括解釋,惟概括解釋對臨床實務運作而言 不具明確性,部分醫院和醫師仍無所適從,故有許多單位或個人去函請求衛生福 利部就具體個案是否為醫療輔助行為,為個案作出解釋。以下就「醫療輔助行為」

醫療輔助行為是一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法條使用之法律概念,有多種解釋之 可能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八六號解釋之意旨,衛生福利部為得基於職 權,針對不確定法律概念「醫療輔助行為」作出解釋性之行政規則106。衛生福利 部對「醫療輔助行為」曾作出兩次概括解釋,惟概括解釋對臨床實務運作而言 不具明確性,部分醫院和醫師仍無所適從,故有許多單位或個人去函請求衛生福 利部就具體個案是否為醫療輔助行為,為個案作出解釋。以下就「醫療輔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