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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行為分配刑事責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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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出現醫療爭議時,醫師、專科護理師

及醫院的法律責任

第一款 行為分配刑事責任分析

醫師與專科護理師或護理師間醫療分工類型與過失責任歸屬之釐清。醫師與 專科護理師或護理師間之分工類型,究屬垂直分工抑或水平分工?多數學者認為 二者間屬垂直分工,但是有些學者認為醫師與專科護理師或護理師間屬最典型之 垂直分工模式,例如專科護理師或護理師須依據醫師之指揮或指示使用藥物,專 科護理師或護理師進行此項給藥任務,醫師於可能之可以注意的範圍之內,對專 科護理師或護理師應進行必要之監督與查核180

另外有些學者以整形外科醫師與在恢復室中照顧病患之專科護理師或護理 師為例,認為其二者之間應屬於垂直分工181。也有學者認為醫師與執行醫療輔助 行為之專科護理師或護理師之間屬於垂直分工,這些學者無非以「醫師對專科護 理師或護理師具有指揮監督關係」為由認為醫師與專科護理師或護理師間屬垂直 分工類型182。其他有些學者未提及醫師與專科護理師或護理師間之分工類型,但 認為專科護理師或護理師依照醫師指示執行注射,因醫師係執行醫療行為之主體,

對執行醫療輔助行為之護理師有監督之義務183。例如專科護理師或護理師誤認或 拿錯藥物注射液,醫師亦難辭其過失之責任。但也有學者持不同看法,並以「開 刀房醫師使用專科護理師或護理師未仔細消毒之手術刀開刀,導致病患感染細菌 死亡」為例,認為醫師可對專科護理師或護理師之過失行為主張信賴原則而免責

184。然而,護理業務之性質區分為自主性業務 (執行護理評估、護理措施、護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0張麗卿,註34文,頁54。

181王皇玉,註33文,頁60–61; 陳子平,註41文,頁160。

182蘇嘉瑞,註44文,頁267。

183曾淑瑜,醫療過失與因果關係,瀚盧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10月,再版,頁180。

184林東茂,信賴原則適用範疇與界限,東海法律研究,第11期,1999年12月,頁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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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護理諮詢)與指示性業務 (在醫師指示下執行醫療輔助行為) 185。我們認為 應就不同性質之護理照護業務加以論斷與分析,比較適當。本文認為自主性護理 照護業務無須醫師指示,專科護理師或護理師即得為之,二者間應屬水平分工。

如果專科護理師或護理師疏於執行護理評估和照護而導致病人死傷,醫師應可以 主張信賴原則而毋庸為此結果負責。這可以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三年度 醫上訴字第一三七號刑事判決可證。此判決之原因事實為「A病患在保護隔離病 房內,多次因無法保持平衡而跌倒撞及頭部,終因硬腦膜下腔出血而死亡。甲醫 師因未密切觀察A在隔離病房之情狀,以致於對A病患因肢體不平衡而多次撞及 頭部之情形完全不知,故未能作出相對應之醫療行為,而遭起訴業務過失致死罪」。

判決理由為「基於醫療專業分工,是否隔離精神病患乃係基於醫師之診斷,醫師 決定隔離病患後,嗣後執行病患隔離工作而負有密切觀察義務者乃護理師之義務。

甲並非本件密切觀察義務之承擔人,甲得基於其對護理師之信賴而排除所為醫療 行為之行為不法」。由此判決可知,醫師對於專科護理師或護理師執行護理評估 之疏失 (即疏於對病人密切觀察,可主張信賴原則而免責,有疑問者為指示性業 務,護理師於醫師指示下始得執行醫療輔助行為,倘護理師疏於執行醫療輔助行 為,指示專科護理師或護理師執行醫療輔助行為之醫師是否得主張信賴原則而免 責?仍需要進一步討論。

本文案例中,依照上述之說明,主治醫師甲跟專科護理師乙應屬垂直分工,

沒有信賴原則。主治醫師丙跟專科護理師乙應屬垂直分工,沒有信賴原則。主治 醫師甲跟主治醫師丙應屬平行分工,有信賴原則。可是如果主治醫師甲對於預立 醫囑 (有關專科護理師乙值夜班時應注意事項),在白天正常上班時先用口述跟 專科護理師乙交代如果發生甚麼狀況就如何處置,這樣主治醫師甲跟專科護理師 乙還是屬於垂直分工? 如果主治醫師甲跟主治醫師丙沒有交班,(醫院規定醫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5蔡淑鳳王秀紅,註62文,頁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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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間值班時要交班,尤其是狀況不穩定的病人),主治醫師丙不清楚A病人的情況 下,主治醫師甲跟主治醫師丙還是應屬平行分工?同時在主治醫師丙不清楚A病 人的情況下,主治醫師丙跟專科護理師乙真的應屬垂直分工?

法院曾於判決表示「麻醉護理師既僅具有麻醉護理師資格,無論麻醉專業技 術如何優良,依法仍須於醫師之指示下實施,同時麻醉醫師亦有指示、監督之責。

醫療行為中之信賴關係,自應限於依法得執行醫療業務人員…」,此判決認為麻 醉醫師與麻醉護理師就執行醫療輔助行為之情形而言,係屬於垂直分工,而麻醉 醫師對麻醉護理師執行醫療輔助行為之過失,無從援引信賴原則186。但我們認為 醫師與專科護理師或護理師之分工類型為何,首應探究醫療輔助行為之內涵與實 際運作的狀況,專科護理師或護理師執行醫療輔助行為,雖須於醫師指示下,始 得執行。惟依衛生福利部上開函釋,專科護理師或護理師執行醫療輔助行為之過 程,毋庸於醫師目視所及範圍內,顯見專科護理師或護理師於執行醫療輔助行為 過程中之獨立性與專業性,指示醫師對於專科護理師或護理師在執行醫療輔助行 為之執行層面上或技術層面上並無須直接指揮監督之權,而臨床實務運作上,確 實如此187。因為醫師人力有限,無可能對其所指示之每一醫療輔助行為都進行監 督、確認與把關,惟若要求醫師事事把關,可能反而加重醫師之注意義務與責任。

但是我們有別於多數學者之見解,反而認為「指示醫師」與「執行醫療輔助 行為之專科護理師或護理師」間有些情況下是屬於水平分工188。雖然學者多認為 醫師與專科護理師或護理師之分工關係屬垂直分工189,但是本文從司法判決探究 醫師與專科護理師或護理師間關於醫療輔助行為過失之責任歸屬,惟醫療輔助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6台灣高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3468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刑事判 決。

187衛生福利部(94)年衛署醫字第0940005560號函。

188蘇嘉瑞註44文頁267。

189張麗卿註34文頁54 ; 王皇玉註33文頁60–61; 蘇嘉瑞註44文頁278; 陳子 註41文頁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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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態樣多元且複雜,以下先針對分析「給藥」此一醫療輔助行為,希冀藉由同類 型醫療輔助行為過失例如: 給藥或藥物劑量錯誤之比較與對照,進一步釐清醫師 與專科護理師或護理師間關於醫療輔助行為過失責任的歸屬190

以下本文分析三案例之刑事判決分別為「抗生素磷酸鉀案」、「止血劑麻醉 劑案」、「北城肌肉鬆弛劑案」,此三案例均為護理師誤認甲藥為乙藥而發生給 藥錯誤造成病人死亡。茲分析此三案例如下:

一、抗生素磷酸鉀案:

A病人因被被狗咬傷至醫院求診,醫師診視A病人後開立抗生素 (pansporin) 予A病人,甲護理師誤認「醫師開立給B病人注射之磷酸鉀 (potassium phosphate) 注射液」為「開立給A病人使用之抗生素注射液」,而為A病人靜脈注入磷酸鉀,

A病人於靜脈注射過程中有表示疼痛並拒絕繼續注射,甲護理師沒有理會,繼續 靜脈注射,A病人於靜脈注射磷酸鉀過程中當場休克,經急救後,於隔日因磷酸 鉀中毒導致死亡。法院認為甲護理師為A病人靜脈注射時,應注意核對注射藥劑 與醫師所開之處方是否相符,但甲護理師竟然疏於核對藥物,疏於執行藥物三讀 五對原則,以致注射錯誤藥劑造成A病人死亡,甲護理師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191。 二、止血劑麻醉劑案

A病人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不規則子宮收縮以及子宮頸擴張二公分至甲醫 師所開設之診所待產。甲醫師發現經由胎兒監視器的檢查出現胎兒心跳過速現象,

建議A病人以剖腹方式生產,同時甲醫師通知乙麻醉護理師到場為A病人實施麻 醉。乙麻醉護理師於準備麻醉藥劑時,未核對麻醉藥劑容器之標籤外觀,誤認止 血劑 (Transamin)為麻醉劑 (Marcaine)而打入腰椎的脊髓腔內,A病人出現急性腦 水腫合併腦疝氣,經急救後於凌晨不治死亡, A病人體內胎兒亦腹死胎中。

歷審法院均認為「乙麻醉護理師取藥時,應核對藥劑容器之標籤外觀,以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0邱慧洳,註94文。

191台灣士林地方法院84年訴字第11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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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注射之藥劑為麻醉藥無誤,乙麻醉護理師未核對致誤取藥物疏於執行三讀五對 原則,顯有過失」。但是甲醫師之過失責任,則有疑義。甲醫師主張其信賴乙麻 醉護理師能正確進行備麻醉藥劑工作,故無過失。且合法麻醉護理師應能獨自執 行麻醉為當時醫界之習慣。惟地方法院不採甲醫師之抗辯而認為「醫療業務本屬 醫師之權限,其雖可委由護理師執行,但乃須在醫師之指示下方得為之192。護理 師並無單獨執行醫療業務之權限,醫師在將原應由其親自執行之醫療業務交由護 理師執行時,即須對護理師之行為負指示及監督之責。…麻醉手術實施前之取藥 準備行為是醫療輔助行為,醫師信賴有適當訓練及經驗之合格護理師,指示其準 備麻醉用之藥物,亦須口頭詢問護理師確認」。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均認為「麻

認注射之藥劑為麻醉藥無誤,乙麻醉護理師未核對致誤取藥物疏於執行三讀五對 原則,顯有過失」。但是甲醫師之過失責任,則有疑義。甲醫師主張其信賴乙麻 醉護理師能正確進行備麻醉藥劑工作,故無過失。且合法麻醉護理師應能獨自執 行麻醉為當時醫界之習慣。惟地方法院不採甲醫師之抗辯而認為「醫療業務本屬 醫師之權限,其雖可委由護理師執行,但乃須在醫師之指示下方得為之192。護理 師並無單獨執行醫療業務之權限,醫師在將原應由其親自執行之醫療業務交由護 理師執行時,即須對護理師之行為負指示及監督之責。…麻醉手術實施前之取藥 準備行為是醫療輔助行為,醫師信賴有適當訓練及經驗之合格護理師,指示其準 備麻醉用之藥物,亦須口頭詢問護理師確認」。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均認為「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