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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ㄧ節 專科護理師角色定位

第三節 專科護理師法規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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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專科護理師法規與制度

有關法理與制度對專科護理師的規範,台灣專科護理師學會理事長蔡秀鸞教 授指出137:

一、專科護理師的法源主要來自於護理人員法以及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但法規中並未明訂專科護理師的執業範圍。

二、衛生福利部在2007年以解釋函說明專科護理師執業的範圍。其中包括: 專科 護理師可在醫師指示下開立檢驗單和領藥單,但醫師仍需在24小時內親自補開立 檢驗單與處方,方符合醫師法及醫療法規定。此外,相關執業內容應該在醫院成 立專科護理師執業委員會制訂相關準則後方能執行。

三、專科護理師的定位僅是護理專業能力的進階認定,然而其業務範圍與一般護 理並無不同,若欲以專科護理師彌補醫療機構中醫師的人力資源缺口,則需考慮 將醫師執行的醫療行為劃出部分為專科謢理師業務,使其在執行時不必事事等候 醫師的醫囑,在法律層面這同時牽涉到護理人員法與醫師法的修正。

有關台灣專科護理師制度介紹如下:

一、專科護理師的發展背景來自於:

(一)社會對於醫療品質與醫學教育品質提高。

(二)配合健康保險制度的各項條件與限制。

(三)醫院數量上升以及病床數的急速增加,導致醫師人力短缺。

專科護理師名稱、定位、取得條件是依據護理人員法第7條第2項(民國89 年11月修正)非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不得使用護理師或護士名稱,非領有 專科護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護理師名稱,護理人員法第7條之1(民國89 年11月增訂)護理師經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

得請領專科護理師證書,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護理師訓練者,均得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7蔡秀鸞,同註1,2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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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專科護理師之甄審。

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於民國103年8 月20日依據修法之前,民國96年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公告 (民國96年6月20日衛 署照字第0962801033號函)包括住院病人身體理學檢查之初步評估及病情詢問。

記錄住院病人病情及各項檢查、檢驗結果。處理住院病人及其家屬醫學諮詢及病 情說明。在有醫囑或醫師指示下,得開立檢驗、檢查申請單,但該檢驗、檢查申 請單需註明指示醫師之姓名及時間,該指示醫師並應於24小時內,依醫師法及醫 療法之相關規定,親自補開立檢驗、檢查單。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得開立領藥 單,但該領藥單上需註明指示醫師之姓名及時間,該指示醫師並應於24小時內,

依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相關規定,親自補開立處方箋。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 定宜由專科護理師執行之醫療輔助行為。上述執業內容,應在醫院成立專科護理 師執業委員會制定臨床護理指引 (Clinical nursing guideline) 或臨床護理路徑 (Clinical nursing pathway)後執行。

根據衛生福利部函釋,醫療輔助行為本質為醫療行為,例如打針,其乃醫療 行為,但其危險性不高,故可交由護理人員依據醫師指示執行。醫療行為之定義 與內涵,法無明文規定,乃由衛生福利部以行政函釋規範,因之「醫療行為」概 念應與時俱進,醫療業務的多樣性與新技術、新儀器、新檢驗、新檢查方法的引 進,始可回應時代變遷所造成之社會需求。

立法院院委員蘇清泉等21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本院第8 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 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民國103年5月28日舉行第8 屆第5會期第3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 院委員蘇清泉等21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徐召集委 員少萍擔任主席,邀請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另亦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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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三、本案提案要旨概述如下:

(一)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

鑑於護理人員法於民國89年增訂第七條之一明訂專科護理師教育、考試、訓 練及任用之規劃,然而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卻無明訂,僅有衛生福利部之行政函 釋,其執業範圍僅包括協助醫師執行醫學諮詢、病情說明、開立檢驗單與領藥單、

書寫病程紀錄單。然在現行臨床實務上,有許多情況是在醫師指示下執行之醫療 業務,在無法規將其明確化的環境下,恐使專科護理師日常執業遊走於密醫罪之 法律邊緣。為避免觸法,應賦予專科護理師應在醫師指示下可執行的醫療業務之 法源依據。爰此,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專科護理 師的執業範疇,亦可保障病患照護之安全。說明如下:

1. 護理人員法於民國89年增訂第7 條之1 第1 項,其規定:「護理師經完 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護理師證書。」

自此,「專科護理師」始有法源依據。然而,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卻無明訂,僅 有衛生福利部之行政函釋,其執業範圍僅包括協助醫師執行醫學諮詢、病情說明、

開立檢驗單與領藥單、書寫病程紀錄單。然在現行臨床實務上,有許多情況是在 醫師指示下執行之醫療業務,在無法規將其明確化的環境下,恐使專科護理師日 常執業遊走於密醫罪之法律邊緣。為避免觸法,應賦予專科護理師應在醫師指示 下可執行的醫療業務之法源依據。

2. 根據台灣專科護理師學會於民國102年之調查報告指出,台灣目前共有 4,463 位領有證照的專科護理師主要在醫學中心(40%)、區域醫院(50%)、

和地區醫院(10%)提供民眾醫療和護理的服務,少數的專科護理師在護理之家 或安養中心服務。其在臨床扮演直接照顧者、教育者、諮詢者、協調者、和品質 維護者之角色,而日常實務照護工作內涵含括: 病史訪談與身體評估、教育病 人、家屬和醫事人員、提供諮詢、向病人和家屬解釋病情、病程分析、轉介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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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準備服務、及出院追蹤和執行醫療輔助行為,甚至在醫師指示下執行現行法 規中須具醫師資格始能執行之醫療行為,在現今住院醫師及部分科別醫師人力缺 乏的時空環境下,維持照護品質有實質幫助。

3. 在現行臨床照護實務上,專科護理師在醫師指示下執行醫療業務所在多 有,恐使專科護理師執業遊走於密醫罪之法律邊緣。為避免專科護理師觸犯醫療 法,應賦予專科護理師在醫師指示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法源依據,故擬具「護理 人員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條文,讓中央主管機關擬 定辦法並公告週知,以明確其執業範圍,並確保民眾照護安全138

四、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文達說明:

(一)委員蘇清泉等21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24 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委員 蘇清泉等21人,鑑於護理人員法於2000年增訂第七條之一明訂專科護理師教育、

考試、訓練及任用之規劃,然而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卻無明訂,僅有衛生福利部 之行政函釋,其執業範圍僅包括協助醫師執行醫學諮詢、病情說明、開立檢驗單 與領藥單、書寫病程紀錄單。然在現行臨床實務上,有許多情況是在醫師指示下 執行之醫療業務,在無法將其明確化的環境下,恐使專科護理師日常執業遊走於 密醫罪之法律邊緣。為避免觸法,應賦予專科護理師應在醫師指示下可執行的醫 療業務之法源依據。爰此,擬具「護理人員法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專科 護理師的執業範疇,亦可保障病患照護之安全。

(二)本部對上開修正草案意見

1. 護理人員法第24 條條文修正草案,對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將有保障。依 現行護理人員法第24 條第1項前3款,是護理人員可獨立執行之業務,而同條第1 項第4 款之「醫療輔助行為」,則於同條第2 項規範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現 委員擬具新增第3 項,規範專科護理師除得執行現行條文第1 項業務外,應於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8民國105年立法院公報,第103卷第50 期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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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指示下執行「醫療業務」。新增第3 項有關醫師指示下執行之「醫療業務」

與第1項第4款之「醫療輔助行為」兩者業務不同,有關醫師指示下執行之「醫療 業務」範疇新增於第4 項,並授權以子法訂定之。

2. 有關「醫療業務」部分,說明如下:

(1)醫師法第28 條所稱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論是主要 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所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

且醫療業務之認定,並不以收取報酬為其要件。上揭所稱醫療行為,係指以治療、

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 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全部或一部 的總稱。

(2)有關疾病之檢查、診斷與治療,屬醫療業務整體連貫作業。又醫療工作 之診斷、處方、手術及施行麻醉等醫療行為,係屬醫療業務之核心,應由醫師親 自為之,其餘醫療工作得在醫師就特定病人診療後,由各該醫事人員本其專門職 業法律所規定之業務,依醫師法第28 條第2 款規定之意旨,依醫師指示或醫囑 為之。

(3)目前界定「醫療輔助行為」之範圍,如某些侵入性行為是否屬非核心業 務,常有模糊空間;未來可於授權辦法中明確界訂僅專科護理師可執行之業務範

(3)目前界定「醫療輔助行為」之範圍,如某些侵入性行為是否屬非核心業 務,常有模糊空間;未來可於授權辦法中明確界訂僅專科護理師可執行之業務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