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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毛《傳》、鄭《箋》的批評

第四章 《詩本義》與毛《傳》、鄭《箋》之關係

第二節 對毛《傳》、鄭《箋》的批評

歐陽脩《詩本義》對鄭《箋》與毛《傳》態度不同,批評鄭《箋》之處多過 批評毛《傳》。19原因即如《詩本義》論〈十月之交〉等篇時所指出:「後二兩百年 而鄭氏出,使其說有可據而推理為得,從之可矣。若其說無據而推理不然,又以 似是之疑為必然之論,則吾不得捨鄭而從毛也。」20《詩本義》批評毛《傳》、鄭

《箋》的標準,包括理(情理、物理、人事之理)、聖人之志、史實、《詩序》、詩文 與文理。

(一)理

理,包括人情(情理)、21物理、人事之理。

《詩本義》據人情批評鄭《箋》,以〈擊鼓〉、〈女曰雞鳴〉為例。〈擊鼓〉,《詩 本義》:「其卒伍豈宜相約偕老於軍中?此又非人情也。」22鄭《箋》解釋「死生契 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以為從軍之士約於軍中,云:「死也生也,

相與處勤苦之中,我與子成相說愛之恩,志在相存救也。」23歐陽脩以為鄭《箋》

之說不合於人情。歐陽脩改採王肅之說,以之為「室家訣別之辭」。24又如〈女曰 雞鳴〉,《詩本義》云:「賓客一時相接,豈有偕老之理,是殊不近人情。」是《詩 本義》批評鄭《箋》以此詩首章之「與子偕老」為與賓客偕老是不合人情的說法。

又如〈關雎〉,《詩本義》云:「毛、鄭則不然……上言雎鳩,方取物以為比興,而 下言淑女,自是三夫人、九嬪御以下,則終篇更無一語以及太姒。且〈關雎〉本 謂文王、太姒,而終篇無一語及之,此豈近於人情。古之人簡直,不如是之迂也。」

19 參曹建林:《歐陽修經學思想研究,頁 71- 72。陳戰峰:《歐陽俢《詩本義》研究新探》,頁 122。

20 宋‧歐陽脩:《詩本義》,卷 7,頁 14。

21 〈四月〉,《詩本義》云:「何事自罪其先祖,推於人情,決無此理」。

22 宋‧歐陽脩:《詩本義》,卷 2,頁 11。

23 漢‧鄭玄箋,唐‧孔穎達正義,唐‧陸德明音釋:《毛詩注疏》,卷 2 之 1,頁 19。

24 同前註,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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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歐陽脩批評毛、鄭,以為詩人之意不當如此迂曲。歐陽脩以為,古人作詩當合於 簡直原則。《詩序》以此詩歌詠「后妃之德」,依據歐陽脩對毛、鄭的理解,毛、

鄭言后妃不妬忌,求「三夫人、九嬪御以下」之「淑女」以進御於文王。依毛、

鄭之說,是全詩沒有任何字詞文句指涉后妃本人。歐陽脩本於簡直與人情解經,

以為毛、鄭之說過於迂曲,不合人情,非詩本義。「本義曰」亦據《序》「后妃之 德」說詩,但以此詩為以雎鳩鳥興君子、淑女相配之義,君子、淑女直指文王、

太姒,淑女即《詩序》之后妃。太姒進不淫其色,退則採荇菜以供祭祀,有不妬 忌之行,左右樂助其事,淑女與左右之人日夜寢起而不忘其職事。26

據物理批評鄭《箋》的例子,以〈鵲巢〉為例。《詩本義》云:「據詩但言維 鳩居之,而《序》言德如鳲鳩,乃可以配,鄭氏因謂尸鳩有均一之德。以今物理 考之,失自《序》始,而鄭氏又增之爾。」27鄭《箋》以雎鳩有均一之德,乃是沿 襲《詩序》「德如鳲鳩」,28歐陽脩以為不合於物理。

據人事之理批評鄭《箋》的例子,如〈汝墳〉。詩一章「遵彼汝墳,伐其條枚」

之鄭《箋》云:「伐薪於汝水之側,非婦人之事,以言己之君子賢者,而處勤勞之 職,亦非其事。」29《詩本義》指出,鄭《箋》之意是以《詩序》之君子為「周南 大夫以國事勤勞於外者」,30則鄭《箋》所云「伐薪於汝水之側,非婦人之事」,是 以此詩首章首二句乃指大夫妻自出伐薪。《詩本義》以鄭《箋》的說法不合於人事 之理:「為國者必有尊卑之別,大夫之妻自伐薪,雖古今不同,其必不然,理不待 論。」31因身份尊卑而為事職分有所不同,此即人事之理。歐陽脩本義之說,以為

25 宋‧歐陽脩:《詩本義》,卷 1,頁 1。

26 同前註,卷 4,頁 2。

27 同前註,卷 2,頁 1。

28 漢‧鄭玄箋,唐‧孔穎達正義,唐‧陸德明音釋:《毛詩注疏》,卷 12 之 1,頁 11。《毛詩注疏》,

卷 1 之 3,頁 12-13。

29 同前註,卷 1 之 3,頁 8。

30 宋‧歐陽脩:《詩本義》,卷 1,頁 8。

31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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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妻見人伐薪於汝水之墳,已伐薪者為勞役之事,而念己君子以國事奔走。32

(二)聖人之志

〈考槃〉,《詩序》言「賢者退而窮處」,歐陽脩以為聖人心目中的賢者是窮處 而不改其樂的孔顏境界。鄭《箋》之說以詩中的人物為「誓不忘君之惡」的人,

歐陽脩以為不合於聖人之志,非《詩序》之「賢者」。33

〈正月〉,《詩本義》云:「如毛、鄭解瞻烏之說,異乎孔子錄詩之意也。」34鄭 玄解釋「瞻烏爰止,於誰之屋」,以為大夫視鳥集於富人之屋,以言今民亦當求明 君而歸之。35歐陽脩以為鄭玄之說是大夫教其民叛上,不合於聖人之志。歐陽脩本 義以烏當止於林木,屋非烏所宜止之處,止屋則進禍。此景以喻君子仕亂邦非所 宜處。36

〈小明〉,《詩本義》云:「如鄭之說,則周之大夫皆懷貳志,教其友以叛周而 去,此豈足以垂訓也。」37鄭玄解釋「嗟爾君子,無恒安處」,以「嗟爾君子」為 大夫之友未仕者,並以「無恒安處」為「人之居處無常安之處」,「謂當安安而能 遷」,並且引用孔子「鳥則擇木」之言。38歐陽脩以為鄭玄之說教未仕之友叛周而 去他國,是不合聖人之志的說法。歐陽脩本義以「嗟爾君子,無恒安處。靖共爾 位,正直是與。神之聽之,式穀以女」為大夫自相勞苦之辭,其言云勿苟且偷安,

靖共爾位之職,惟正直是與,則神將祐爾以福。39

《詩本義.黃鳥》云:「毛、鄭於〈白駒〉注云『宣王之末,不能用賢』,於

32 同前註,頁 9。

33 同前註,卷 3,頁 7。

34 同前註,卷 7,頁 7。

35 漢‧鄭玄箋,唐‧孔穎達正義,唐‧陸德明音釋:《毛詩注疏》,卷 12 之 1,頁 11。

36 宋‧歐陽脩:《詩本義》,卷 7,頁 8。

37 同前註,卷 8,頁 11。

38 漢‧鄭玄箋,唐‧孔穎達正義,唐‧陸德明音釋:《毛詩注疏》,卷 13 之 1,頁 25。

39 同前註,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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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鳥〉又云『宣王之末,天下室家離散』,如此,則宣王者,有始無卒,終為昏 亂之主矣,異乎聖人錄詩之意也。」40毛《傳》將《詩序》所陳之風氣理解為全天 下,歐陽脩以為依此則天下大亂,宣王為昏亂之君主。歐陽脩以為聖人之志乃以 宣王為有大功而有小過之明君,是毛《傳》之說不合於聖人之志。本義之說,以 為「室家離散」為一邦之事。

(三)史實

「史實」是衡量毛、鄭對《詩序》歷史之申說及對詩文的歷史詮釋是否合於 歷史文獻之記載。〈丘中有麻〉「彼留子嗟」,毛《傳》云「留,大夫氏」,以詩中

「彼留子嗟」、「彼留子國」、「彼留之子」之「留」為大夫之姓,「子嗟」為留氏之 字,子國則子嗟父。41歐陽脩指出「莊王事迹畧見於《春秋》、《史記》,當時大夫 留氏亦無所聞於人,其被放逐,亦不見其事」,以毛《傳》之說於史實無據,故不 可採。歐陽脩以為詩人刺賢人放逐,「不專主留氏一家」,「子嗟」、「子國」是泛稱 當時賢士之字。「彼留子嗟」是指「子嗟留於彼」,言賢如子嗟而被放逐,留於丘 豁。42〈蒹葭〉,《詩本義》以為鄭《箋》對《詩序》的解讀不符合史實。《詩序》

以此詩為刺秦襄公未能用周禮。鄭《箋》以為:「秦處周之舊土,其人被周之德教 日久矣。今襄公新為諸侯,未習周之禮法,故國人未服焉。」43《詩本義》引據《史 記‧秦本紀》,佐以〈小戎〉之《序》,指出秦襄公終世,不能攻取周之舊土--

岐、豐之地,只是一度攻打至岐而已。根據歐陽脩對歷史文獻的解讀,秦文公十 六年始「逐戎而取岐、豐之地」。44是歐陽脩以為鄭玄「秦處周之舊土」說不符史 實。本義新說以為:「秦襄公雖未能攻取周地,然已命為諸侯,受顯服,而不能以

40 同前註,卷 6,頁 13。

41 漢‧鄭玄箋,唐‧孔穎達正義,唐‧陸德明音釋:《毛詩注疏》,卷 4 之 1,頁 19。

42 宋‧歐陽脩:《詩本義》,卷 3,頁 12 。

43 漢‧鄭玄箋,唐‧孔穎達正義,唐‧陸德明音釋:《毛詩注疏》,卷 6 之 4,頁 1。

44 宋‧歐陽脩:《詩本義》,卷 4,頁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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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變其夷狄之俗,故詩人刺之。」45是鄭、歐都據《序》說詩,但歷史背景之解 釋有差異。此類詩篇,歐陽脩本義之說與毛、鄭對於《序》的歷史背景解讀有異,

是本義之說相對於毛、鄭之說於詩旨方面有差異,詳後節之討論。

(四)《詩序》

歐陽脩解《詩》,第一個步驟是檢視《詩序》是否可採,不取、全部取用或部 分取用等。第二個步驟則是據《詩序》等標準批評毛《傳》、鄭《箋》。

《詩序》訂定一詩之詩旨--述事美刺,依《正義》之立場,毛、鄭皆依此《序》

作注說詩。然而歐陽脩以其個人判斷,以鄭《箋》合於《詩序》或否。歐陽脩採 用鄭《箋》對《詩序》解讀之例,如〈思齊〉,《詩本義》:「《序》言〈思齊〉文王 所以聖也,鄭云『非但天性,德有所由成』,蓋言文王所以聖者,由其母大任之賢 也。然則〈思齊〉之義主述大任之德能致文王之聖爾。」46此乃《詩序》所述為簡,

只言「〈思齊〉,文王所以聖也。」歐陽脩採用鄭《箋》對《詩序》的解釋,以〈思 齊〉本義「主述大任之德能致文王之聖」。47

〈兔爰〉,《詩本義》指出鄭《箋》說詩失當之原因,有三種情形。一是「不 取《序》文,致乖詩義」。二是「遠棄詩義,專泥《序》文」。三是「《序》與詩文 皆所無者,時時自為之說」。48參考以上分類,綜考《詩本義》,歐陽脩據《詩序》

批評毛、鄭,以毛、鄭之說不可採者,可分為三類:

一是《詩序》的美刺與毛、鄭之說顯相違異。

二是毛、鄭泥於《序》文,其說不合於詩文、情理等標準。

三是毛、鄭之說為《詩序》無之或《詩序》與詩文皆無之。

首先,歐陽脩認定《詩序》的美刺與毛《傳》、鄭《箋》的說法相違異,以〈子

45 同前註,頁 9。

46 同前註,卷 10,頁 6。

47 同前註。

48 同前註,卷 3,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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矜〉、〈沔水〉為例。

〈子衿〉,《詩序》以此詩為「刺學校廢也。亂世則學校不脩焉」,49即《詩本 義》「論曰」所云:「據《序》但刺鄭人學校不脩爾。」50《詩本義》是據《詩序》

批評毛《傳》,直指《詩序》以此詩為刺學校不脩,毛《傳》的說法不符合《詩序》

所陳的詩旨。《詩本義》以毛說為「以嗣為習,謂習詩樂,又以一日不見如三月謂 禮樂不可一日而廢」,依毛說,乃是「學校脩而不廢」,亦即毛說以此詩主旨為勸 學子習禮樂,與《詩序》「刺學校廢」的詩旨相違異。另一方面,鄭玄的說法與毛

《傳》不同。鄭玄以「子寧不嗣音」為「責其忘己」,51歐陽脩以鄭說為是,《詩本 義》論定此詩的本義為「學校廢而生徒分散,朋友不復群居,不相見而思」,52即 是推衍鄭說而成。

〈沔水〉,《詩序》以此詩為「規宣王也」。53《詩本義》之「論曰」:「……《序》

言〈沔水〉規宣王也,則是規正宣王之過失爾。今考詩文及《箋》、《傳》,乃是刺 諸侯驕恣不朝及妄相侵伐等事,了不及宣王爾。」54由此可見,《詩本義》以毛《傳》、 鄭《箋》的說法為刺諸侯,與《詩序》的「規宣王」無涉,因言「《箋》、《傳》未

言〈沔水〉規宣王也,則是規正宣王之過失爾。今考詩文及《箋》、《傳》,乃是刺 諸侯驕恣不朝及妄相侵伐等事,了不及宣王爾。」54由此可見,《詩本義》以毛《傳》、 鄭《箋》的說法為刺諸侯,與《詩序》的「規宣王」無涉,因言「《箋》、《傳》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