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詩本義》與毛《傳》、鄭《箋》之關係
第一節 《正義》的角色
《詩本義》討論到《毛詩正義》之內容,往往不直指《正義》之名,而以「為 疏義者」、「附其說者」、「前儒為毛、鄭學者」(詳下)、「後之爲鄭學者」1、「說者」
2等詞指涉之。《詩本義》論及《正義》的內容,根據前文的討論,一為歐陽脩批評
《詩譜》暨《正義》討論學《詩》之末的內容,見於第二章第二節;二為根據《詩 譜》之《正義》作鄭玄《詩譜》補亡,見於第三章第二節;三為歐陽脩反對《正 義》疏解毛、鄭所提出的文王稱王說,見於第三章第三節。《毛詩正義》以毛《傳》、
鄭《箋》為主要批評對象,然則歐陽脩批評毛、鄭,是根據《正義》來理解毛、
鄭,或是直接批評毛、鄭?本節將討論此議題。
歐陽脩理解毛《傳》鄭《箋》時,或依從《正義》或否,分述如下。
首先,就「《詩序》與毛《傳》、鄭《箋》的關係」而言,《詩本義》與《毛詩
1 〈時世論〉:「後之爲鄭學者又謂《譜》言聖人之化者爲文王,賢人之化者爲大王、王季。」宋‧
歐陽脩:《詩本義》,卷 14,頁 11-12。見第二章第二節。
2 〈詩圖總序〉:「今既依鄭為圖,故風雅、變正與其序所不言,而說者推定世次,皆且從鄭之意,
其所失者可指而見焉。」宋‧歐陽脩:《詩本義》,「詩譜總序」,頁 2。見第三章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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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立場不同。先就鄭玄作《箋》的角度而言:鄭玄依《詩序》及毛《傳》作
《箋》,《毛詩正義》引鄭玄《六藝論》云:「註《詩》宗毛為主,其義若隱略,則 更表明,如有不同,即下己意,使可識別也。」3鄭玄表示其《箋》依毛《詩》之
《序》、《傳》作《箋》,鄭《箋》若與毛《傳》立異,則會在「《箋》云」中明白 表示出與毛《傳》的差異。如〈衡門〉,毛《傳》「樂肌,可以樂道忘飢」,鄭《箋》
則云:「飢者見之,可飲之療飢。」4至於《詩序》,因《詩序》無毛《傳》,鄭玄直 接在《詩序》下作《箋》。鄭玄不輕易反對《詩序》,對《序》有所修正處,為其 論定非子夏原作之內容者。5再者,就《正義》作疏的角度而言,其基本立場是疏 不破注,依《序》、《傳》、《箋》說經。《正義》推斷毛、鄭依《序》義作解,故說 明經、《序》對應,申明毛、鄭所主之《序》義。6
由上可知,《正義》主於《傳》、《箋》與《序》相合。歐陽脩以為毛《傳》、 鄭《箋》有與《詩序》不相合者,表示歐陽脩對於《序》與《傳》、《箋》的關係 有其個人裁斷,非全然依從《正義》。
再者,歐陽脩理解毛、鄭,或依《正義》,或以《正義》之疏解不符合毛、鄭 之意,是歐陽脩不盡依從《正義》對毛、鄭的疏解。歐陽脩解讀毛、鄭時,《正義》
只是參酌的材料。舉例論析如下。
《詩本義》對毛、鄭之解讀,與《正義》相違的篇章,以〈鳲鳩〉為例:《詩 本義》述《正義》說法云:「為疏義者覺其非是,始略言『淑人君子』刺曹無此人,
而在梅、棘,彊為之說以附之,然非毛、鄭之本意也。」7批評《正義》(「為疏義
3 同前註,卷 1 之 1,頁 3。
4 漢‧毛亨傳,漢‧鄭玄箋,唐‧孔穎達正義,唐‧陸德明音釋:《毛詩注疏》,卷 7 之 1,頁 7。
5 如〈小雅.十月之交〉之《序》云:「〈十月之交〉,大夫刺幽王也。」鄭《箋》云:「當為『刺厲 王』,作《詁訓傳》時,移其篇第,因改之耳。〈節〉刺師尹不平,亂靡有定;此篇譏皇父擅恣,日 月告凶。〈正月〉惡褒姒滅周,此篇嫉艷妻煽方處。又幽王時司徒乃鄭桓公友,非此篇所云番也。
是以知然。」參張寶三:〈論《毛詩注疏》之解經結構與《毛詩正義》之詮釋體例--以〈周南.
關雎〉為例〉,「《毛詩注疏》研究新視野學術研討會」論文,頁 6。
6 同前註,頁 12、13。
7 宋‧歐陽脩:《詩本義》,卷 5,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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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對於毛、鄭的疏解不確當。考之於《序》與《傳》、《箋》,此《詩》所刺對象,
《詩序》並未明指,而毛《傳》、鄭《箋》亦未對所刺對象作說明。《詩序》以此 詩為:「刺不壹也。在位無君子,用心之不壹也。」8鄭《箋》云「善人君子,其執 義當如一也」(第一章)、「言此帶弁者,刺不稱其服」(第二章)、「執義不疑,則可 為四國之長」(第三章)、「能長人則人欲其壽考」(第四章)。9歐陽脩對鄭《箋》的 理解是:據鄭《箋》一三四章,乃主美淑人君子「用心均一」,10與《詩序》之「刺」
意相反,故認定鄭《箋》與《詩序》(「刺不壹也」)相違:「與《序》之義特相反 也」。11 歐陽脩又指出據鄭《箋》,一三四章美淑人君子,第二章刺不稱其服,以 為詩人之意不當如此。歐陽脩以為《正義》自覺鄭玄之非,故《正義》調合《詩 序》與毛、鄭,言此詩「刺曹無此人」。《正義》調合《詩序》與毛、鄭,申毛、
鄭之意為「言善人君子能如此均壹,刺曹君用心不均也」(第一章)、「刺曹君不稱 其服,使民惡之」(第二章),疏《序》意為「在位無君子者,正謂在人君之位無君 子之人也。在位之人既用心不壹,故經四章皆美用心均壹之人,舉善以駮時惡」,
12此即歐陽脩所謂「為疏義者」的「刺曹無此人」說,亦即《正義》以為此詩美用 心均壹之人,以刺曹國無此淑人君子--曹君非淑人君子。
此外,《詩本義》中,亦有依從《正義》以理解毛、鄭的情形。首先,《正義》
之說法代表毛、鄭之說法者,如〈蓼莪〉,《詩本義》述及鄭《箋》之失云:「鄭氏 之失……其以終養為病亡之時,滯泥之甚矣。」13考之鄭《箋》,鄭《箋》於詩一 章僅云:「哀哀者,恨不得終養父母,報其生長已之苦。」14《正義》申說鄭《箋》
之意,云:「以己二親今且病亡,身在役中,不得侍養,精神昬亂,故視物不察也。」
8 漢‧毛亨傳,漢‧鄭玄箋,唐‧孔穎達正義,唐‧陸德明音釋:《毛詩注疏》,卷 7 之 3,頁 7。
9 同前註,頁 7-9。
10 宋‧歐陽脩:《詩本義》,卷 5,頁 5。
11 同前註。
12 漢‧毛亨傳,漢‧鄭玄箋,唐‧孔穎達正義,唐‧陸德明音釋:《毛詩注疏》,卷 7 之 3,頁 7-8。
13 宋‧歐陽脩:《詩本義》,卷 8,頁 5。
14 漢‧毛亨傳,漢‧鄭玄箋,唐‧孔穎達正義,唐‧陸德明音釋:《毛詩注疏》,卷 13 之 1,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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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由此可見,歐陽脩批評鄭《箋》,實為批評《正義》所疏《箋》意。再者,歐陽 脩以《正義》之說繼承毛、鄭之意,並且直指《正義》之失者,以〈東門之枌〉
為例,《詩本義》述毛、鄭之說云:「毛以為陳大夫原氏,而鄭因以此原氏國中之 最上處,而家有美女。附其說者,遂引春秋莊公時季友如陳葵原仲為此原氏。」16
「附其說者」即指《正義》之說。
歐陽脩《詩本義》批評《正義》疏解立場,卻採納《正義》之說法者,以〈麟 之趾〉為例。〈麟之趾〉,《詩本義》云:
《序》言『關雎之應』,乃是〈關雎〉化行,天下太平,有瑞麟出而為應。
不惟怪妄不經,且與詩意不類。……前儒為毛、鄭學者自覺其非,乃為曲 說云:實無麟應,乃太師編詩之時假設此義,以謂〈關雎〉化成,宜有麟 出,故借此〈麟趾〉之篇列於最後,使若化成而麟至也。……然則《序》
之所述乃非詩人作詩之本意,是太師編詩假設此義也。毛、鄭遂執《序》
意以解詩,是以太師假設之義以解詩。17
「前儒為毛、鄭學者」即《正義》。〈麟之趾〉《序》,《正義》云:「此篇本意直美 公子信厚似古致麟之時,不為有〈關雎〉而應之。太師編之以象應,敘者述之以 示法耳。不然此豈一人作詩而得相顧以為終始也。」18歐陽脩先批評《正義》為「曲 說」,乃因歐陽脩以《序》「〈麟之趾〉,〈關雎〉之應也」為詩文所無之意涵,故認 定《正義》撰者明知《詩序》為非,卻曲意圓說,以「太師編詩」說申發「〈麟之 趾〉,〈關雎〉之應也」的意義。歐陽脩不認同《正義》為《詩序》圓說的立場,
卻採納《正義》以《詩序》以「太師之職」的說法。總而言之,《正義》「太師編 詩」說的立場,是闡發兩篇相應之意義。歐陽脩判定〈麟之趾〉之《詩序》為「太
15 同前註。
16 宋‧歐陽脩:《詩本義》,卷 5,頁 1。
17 宋‧歐陽脩:《詩本義》,卷 1,頁 10。
18 漢‧毛亨傳,漢‧鄭玄箋,唐‧孔穎達正義,唐‧陸德明音釋:《毛詩注疏》,卷 1 之 3,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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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之職」,則是以《詩序》所述非詩人作詩之意,故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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