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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外防救體制之說明

第四節 小結

美國「國土安全部」係整合防災應變與反恐攻擊救援等安全防衛機關單位或組織的 專責機構,其處理事務範疇已超越原本 FEMA 防救災體系的處理權限,然而現行防災與 反恐體系合併指揮體系、預算與人力資源比例分配均已產生變化,例如伊拉克戰爭各州 的國民兵相繼派往戰地馳援,然而當地方發生重大天然災害時,中央聯邦政府指揮命

救災體制,除在於強化應變機制運作外,最重要仍需建立完善領導體系,權責分明以明 令災害處理的優先指揮權屬。此外日本因地理環境與台灣相似,一直是台灣發展災害防 救機制與效能之學習對象,在災害防救上重視中央統合與地方協調;由於近年來推動災 害管理制度的經驗,日本內閣已決定增設防災大臣職務,其角色已逐漸接近美國 FEMA 的架構。英國政治制度是內閣制,行政體制遂行中央集權,地方政府並無掌握實權,然 而英國緊急災害搶救與復原業務分工上,基本上仍授權專責部會負責,中央政府層級則 負責指揮與協調各項緊急災害防治政策及救災馳援行動,故其救災運作除強調跨部會間 的協調合作,更著重在府際關係的政黨運作及政黨內的協調機制,以達到相互支援的救 災效率。

從英、美、日三國緊急災害防治法制上分析,各國在建制之初都以國家安全為考量,

對社會安全控制與掌握,以民防為出發,隨社會經濟發展逐漸偏向複合性的災害(難)

救援與馳援的任務,但仍不脫離國土防衛之一環。檢整各國體制可分析結論,在依法行 政精神下,各國均設置專責系統的防災單位或組織,重視良好的府際關係與行政權運作 模式,尊重專家與重視專業意見,最後依不同國情與政治環境等特殊環境,研訂完整的 防災計畫與各種應變措施。

歷經九二一地震寶貴救災經驗,國內防災應變體制在中央應變中心運作下,災害應 變階段尚屬完整,其餘減災與復原階段,相關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地方政府之間之合作 機制尚未建立,與英、美、日等先進國家比較,不僅法制上的規定闕如,相關政府與部 會間合作權責劃分亦不明確,導致目前中央與地方政府防救災合作機制仍停留在地方自 治團體間面臨公共事務利益衝突之問題解決方案範疇,未來如能使其應用領域更加廣 泛,引起政府部門重視,將可使國內對於相關法制條文儘早孕育誕生。因為我國災防體 系大抵參酌美國、日本防救災體制,下表顯示我國與其他各國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比較:

表 3-7 美國、日本、英國與我國基層災害應變中心運作一覽表24

美國 日本 英國 我國

層級 三級制 三級制 三級制 三級制

體系架構

聯邦-州-地方 中央-都道府縣 -市町村

中央-州-地方 中央-直轄市、

縣市-鄉鎮市

指揮面向 垂直 垂直 垂直 垂直

運作機構

緊急應變中心 (EOC)

災害對策本部 公民意外事件 秘書處(CCS)

災害應變中心

運作重點

一、災情來自消 防 或 警 政 單 位。

二、依據標準作 業程序執行工 作。

三、建立有指揮 官及各組協調 者,以為運作 機制。

四、建立有完整 紀錄。

一、建立完善地 區防災計畫。

二、首重防止二 次災害發生。

三、以因應地方 需求為要務。

四、充分提供飲 水 、 飲 食 供 應。

五、提供災後復 建及資訊。

一、維持政府 運作並協助 災民。

二、協調不同 組織的救援 行動。

三、確保民眾 得以獲知災 情及其得以 要求之救援 行 動 之 訊 息。

一、災情來自消 防 或 警 政 單 位。

二、災情蒐報設 備 無 法 突 破。

三、指揮官尚未 建 立 有 完 整 之 防 救 災 知 識。

四、以任務編組 方 式 組 成 救 災 團 隊 , 橫 向 連 繫 默 契 不足。

24 資料來源:王志錚,2002 年,“臺北市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檢討之研究—以納莉颱風為例",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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