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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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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國內防救體制之說明

第一節 災害防救法之沿革

的里程碑。政府於九二一大震之後,正式檢討災害損失實際狀況,並參酌美日等先進國 家立法例,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擬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草案,用以銜接

「緊急命令」,由於緊急命令唯一暫時法效力,非可永久適用,因此成立獨立之法源勢 在必行,我國因此於 2000 年正式成立「災害防救法」,使得我國的救災體系有了法源 的基礎,正式制度開始形成,此時為第三時期。

壹、無統一法源時期---1994 年之前

政府播遷來台之後,至「天然災害防救方案」成立之前,我國在災害防救的法制面 上欠缺統一性,更遑論所謂的防災體系的問題,1958 年的八七水災發生時,政府依當時 的動員時期戡亂條款發布緊急命令,投入救災的行列,但當時民智未開,黨禁未除,政 治層面上屬於威權體制,因此,就算是民眾有怨言也只能有苦難言,而這時的政策主張 沒有所謂的民意可言。但隨著民主、經濟的發展,有關災害預防的單行法規則一一出爐,

如 1968 年 5 月 9 日公佈的「原子能法」,1976 年 4 月 29 日公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1985 年 11 月 29 日制定公佈之「消防法」、1991 年 8 月 31 日行政院農委會發布之「農 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戴正新,2003:52)。

此一期間,國內在面臨重大的天然災害時並未因災害預防的單行法頒行,財產損失 與人命傷亡能大幅減輕,例如 1959 年的八七水災、1964 年的台南白河大地震、1986 年 的韋恩颱風等,都是此一時期所發生的重大天然災害,總體而言政府在面對無法事前預 警的天然災害,基本上是處於被動式防救災模式。我國在 1994 年所見到的災害法案,

都是以災害的特殊性質而定,沒有統一性的方案出現,如 1959 年的八七水災發生,則 陸續發布了「台灣省公有山坡地推行水土保持辦法」、「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淡 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等,而政府於 1965 年所發布「台灣省防救災天然災害與善後 處理辦法」均屬天然災害防災被動相關措施,難怪,當災害發生時,因缺乏適用的法令,

造成救災緩慢效益不彰,責任權屬不明確的現象發生。

貳、法案起步時期(1984 年至 1999 年九二一地震前)

1994 年 1 月 17 日美國洛杉磯發生大地震,造成當地重大生命財產損失,我國才正 式注意到救災體制建立的重要性,而當時的救災行動並未有專屬的機構在進行,部分是 委由地方政府及縣市消防隊作為搶救的第一線部隊。行政院連院長隨即在 1 月 20 日行 政院會議中,指示黃政務委員石城邀集內政部等相關機關,就預防地震的措施、編組、

演練、宣導及教育等,以及發生重大災害時醫療救災體系,乃至食衣住行等各方面如何 因應等,研擬具體可行計畫以資防範。黃政務委員乃邀集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及省市政 府,研擬強化天然災害防救體系,並由內政部研擬「天然災害防救方案」草案。至此我 國的災害防救體系已有了初步的雛形25。1994 年 5 月 12 日「天然災害防救方案」第三 次審查會議中,將「天然災害防救方案」擴大修正為「災害防救方案」,政府更於 1994 年 8 月 4 日函頒「災害防救方案」,以因應國內發生各種天然災害及人為災害之防救措 施,內政部消防署亦於次年成立,確實帶給國內的災害防救工作正面的影響,也提昇了 災害防救之制度面、法制面與實務面的功能(戴正新,2003:54)。

在這一時期,可以說已經初步的建立出我國災害防救的架構出來,但這只是方案,

尚未法制化,內政部警政署於同年(1994 年)完成「災害防救法」之初稿,大抵上,內容 與方案差不多,不過這是將方案法制化的開始。此時,在我國民主化的成長中值得驕傲 的一項成就則是我國的兩黨政治的運作已經儼然成形。政黨的運作對政策的形成具有舉 足輕重的影響,我國自建國以來,在政治上中國國民黨一直扮演著政府運作與政治決策 的角色,也就是所謂的「以黨領政」,但是這種現象隨著黨禁的解除之後,尤其是 1998 年以來,台灣的二黨政治漸具雛形,2000 年的總統大選,造成台灣有史以來的政黨輪替,

這些現象說明了台灣在政治上頗有的成就。除此之外,政黨具有整合民意及能匯集利益 的功能,不同的黨派所整合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也因此各種不同的政策方案則或多或少

25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網站:http://www.nfa.com.tw。

均有成為政策議程的可能,在災害防救法的政策形成過程中,政黨就提供了許多不同版 本的災害防救方案26,以企圖獲取選民的支持(戴正新,2003:57)。

「天然災害防救方案」草案公布時期,重大天然災害時有所聞,例如 1996 年發生 了賀伯颱風,造成近六百人的死亡,1998 年又發生了華航大園空難事件,造成近二百人 的死亡,行政院於災後檢討會議中,瞭解「災害防救法」的重要性,中央政府已體認建 立完整的法案必要性,由於「災害防救法」的草擬中,係建構全國一致性的防災體系基 礎上,但是這一法案卻於 1995 年 11 月 24 日送請立法院時,未能在第三屆第六會期內 完成立法程序。

「災害防救法」未能完成立法,除了當時政治因素考量外,部分委員爭議的焦點在 於,災害的範圍不包括核能災害,另一問題則是防災指揮專責機構位階太低問題,部分 委員希望救災指揮的層級提昇,不應由內政部來指揮,否則將造成二級政府(內政部)指 揮不動其他災害主管部會署的現象,行政與立法機關消極態度亦導致法案因而延宕,直 到國內發生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後,促使「災害防救法」加速立法契機出現曙光。

參、災害防救法頒布形成時期(九二一地震後~)

事實上,從 1994 年所建立的「災害防救方案」,大致上分成災害預防、災害應變、

災害復原重建三階段,並規定各機關應執行工作項目,經由各相關部會及各級地方政府 共同努力之下,建立我國災害防救體系架構。但直至 1999 年 9 月 21 日發生南投九二一 集集大地震,有鑑於「災害防救方案」的現行災害防救體系及緊急應變能力遭受空前未 有的衝擊與考驗,行政院乃指示國家科學委員會協助內政部消防署對「災害防救法」(草 案)加速研議,遂於同年 11 月 25 日於行政院第二六五七次院會討論通過,函送立法院,

於 2000 年 6 月 30 日三讀通過,並於同年 7 月 19 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共計八章五十二 條。至此,我國的災害防救制度建立完整的架構,並依據「災害防救法」規範執行相關

防救災業務。

九二一大地震的威力,確實讓政府部門對災害的發生徹底的進行檢討,由於受災範 圍廣泛,全國民眾身心受創,深怕會有第二次如九二一地震的來襲,紛紛建議政府拿出 一套辦法,以保障民眾的安全,這種需求透過媒體不斷的監督,迫使政府不得不加以交 出成績,否則將會對政局的影響受到衝擊。在此,我們就先對災害防救法的體系及特色 加以說明。依據「災害防救法」之規範,可說是我國目前為止較為完整的災害防救體系,

其建構之組織架構,依「中央-直轄縣(市)-鄉(鎮市)」三級。圖 4-1 所示,而其內容包含 了災害防救會報、災害防救計劃、災害應變中心與緊急應變小組。以下分別敘述之(戴 正新,2003:60~62):

一、災害防救組織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六條至第十六條規定,防災業務,明定中央、直轄縣(市)、

鄉(鎮市)等三級層級,並規定應設置該層級災害防救會報,並規定其業務執行等單位,

除此之外,為預防及執行災害防救應變措施,並規定上述三級層級應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及緊急應變小組之成立時機及其組織。為了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適宜,明定內政部 消防署應改名為「內政部消防及災害防救署」,並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地方政 府應設搜救組織。

二、災害防救計劃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可知,對於中央災害防救基本計劃之擬 定、核定程序及其必要內容。此外對於公共事業應擬定災害防救計劃之規定亦有明文規 定。

國科會災害防救研究、諮詢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行政院院長)

災害防救專家 諮詢委員會

內政部

經濟部農委會

交通部環保署

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寒害、土石流災害

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特種搜救隊、訓練中心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災害應變中心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災害應變中心

相關天然及重大人為災

全民防衛及民防動員

民間組織社區組織

其他縣市鄉鎮市

搜救組織

(緊急應變)

國防部︵國軍︶︵支援救災︶

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行政院災害 防救委員會 主任委員:

行政院副院長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消防及災害防救署

中 央 層 級

國科會災害防救研究、諮詢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行政院院長)

災害防救專家 諮詢委員會

內政部

經濟部農委會

交通部環保署

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寒害、土石流災害

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特種搜救隊、訓練中心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災害應變中心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災害應變中心

相關天然及重大人為災

全民防衛及民防動員

民間組織社區組織

其他縣市鄉鎮市

搜救組織

(緊急應變)

國防部︵國軍︶︵支援救災︶

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行政院災害 防救委員會 主任委員:

行政院副院長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消防及災害防救署

中 央 層 級

圖 4-1 災害防救體系示意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三、災害預防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減災及整備、緊急避難措施、災 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及災害防救專職人員之設置等。其中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各級政府 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並有共同參與或協助義務,參與訓練或演 習之人員得享有公假之規定。

四、災害應變措施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之後,參與 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作業,接受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指揮、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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