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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五峰鄉風災救災處理模式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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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台灣災害防救合作機制之個案分析

第四節 新竹縣五峰鄉風災救災處理模式之檢討

災害防救法通過立法後,中央成立「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 報核定項目;直轄市、縣市、鄉鎮亦成立地區性災害防救會報專責辦理防救災業務。各 部會及事業單位訂定「防災業務計畫」,直轄市、縣市、鄉鎮則根據前述二計畫訂定「地 區防災計畫」,將中央、直轄市及縣市、鄉鎮三級之防災體系相互結合。並設立「專家

災防法頒行以來,國內屢屢遭受重大災害防救體制考驗,例如 2000 年的八掌溪事件,

碧利斯、象神等颱風,2001 年的桃芝、納莉等颱風,2002 年有旱災、三三一地震及娜 克莉颱風等,2004 年新竹縣五峰鄉風災更奪走新竹縣 22 人寶貴生命,以及 5 名鄉民失 蹤之重大災情,針對此次相關救災應變實值得加以檢視中央與地方政府防救災合作問題 癥結。

壹、風災救災處理

一、減災階段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六條「災害預防」規定,明訂減少或防止災 害發生擴大各級政府依權責實施工作項目,例如第二十二條規定各級政府應依權責主要 實施項目有:(1)災害防救計畫之訂定、經費編列、執行與檢討;(2)以科學方法進行災 害潛勢、危險度及境況模擬之調查分析,並適時公布其結果;(3)災害防救科技研究成果 之應用;(4)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5)社區災害防救團體、

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成立及其活動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6)災害保險之推動,

及其他七項防救相關事項。此外,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六條分別明訂執行緊急應變措施之 準備工作、緊急避難之措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及災害防救專職人員之設置等規定。

其中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並有 共同參與或協助義務,參與訓練或演習之人員得享有公假之規定。然而現行災防體制各 級政府恐皆無法編制置充足專職人員來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防災業務人員大抵身兼 多職,執行災害預防效益大打折扣。

有關「災害預防」以科學方法進行災害潛勢、危險度及境況模擬之調查分析及科技 研究成果之應用推動機構係以國科會為主,國科會透過防災國家型計畫辦公室推動防災 國家型科技計畫,其成效有研發相關災害預警系統以提升預警精度、開發潛勢分析模

組,強化減災計畫並帶動科技防救災技術轉移。上述之災害防救計畫之訂定、經費編列、

執行與檢討,及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八款規定,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

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應訂定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等作業係為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簡 稱災防會)防災業務,災防會具有核定災害防救之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任務,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二、應變階段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明訂「災害應變」相關措施,

例如第二十七條為實施緊急應變措施之工作項目,第二十八條明訂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 權及運作處所,另外此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分別規範「各單位救災資源之統合、編 組及訓練」、「通報災情及採取必要措施之責任」、「災害應變範圍內採取之處分或強 制措施之項目」、「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對必要物資業者採取強制之作為」、「人民請求 損失補償之範圍、方法及期間」、「請求上級機關支援災害處理之項目及程序」與「緊 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發布等」。各單位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之後,參與 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作業,接受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指揮、協 調、整合,並應有固定之運作場所,充實相關設備並作定期演練。

艾利颱風侵襲期間,新竹縣政府依規定開設災害應變中心,然而對於土場部落電 力、電信或道路中斷所形成災時孤島地區,相關救災資訊與救援行動,新竹縣災害應變 中心皆無法確實掌握,導致中央應變中心與地方政府救災資源無法有效整合應用,甚至 中央與地方執行疏散避難命令,因聯繫不足致政策執行無法貫徹,此外劃定特定警戒區 內居民應貫徹禁止強制疏散與進入,因公權力執法不彰,許多居民冒險回到特定警戒區 內而使寶貴性命犧牲;宜儘速建置整合應變資訊平台,應變資訊平台於災害緊急應變中 除可立即掌握災中資訊並經決策機制整合進行應變指揮,然而國內相關資訊平台皆散置 於各部會署而無有效整合;另外有關相關跨縣市救災支援協定,攸關救災資源調度、縣

市自治財政等多方面整合,擴大區域內各縣市救災資源的整合與共享,於應變搶救階段 更應加速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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