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災害防救組織之分析

在文檔中 目 錄 摘要 (頁 84-91)

第四章 國內防救體制之說明

第二節 災害防救組織之分析

過去我國之防災法規在天然災害部份,可說僅有台灣省及北高兩市之「防救天然災 害及善後處理」中有規定,中央則無相關規定,部份專家學者針對此種情形多次提出批 評。行政院指示相關政府機關檢討我國現行防災體制,就預防天然災害的措施、編組、

演練、宣導及教育等以及發生重大災害時緊急醫療體系的建立,乃至食衣住行等,各方 面如何因應等研擬具體可行計畫。經研擬完成了「天然災害防救方案」,之後適逢日本 名古屋華航空難影響,故將「天然災害防救方案」擴大修正為「災害防救方案」,以因 應國內各種天然災害及人為災害之防救措施。此外為落實災害防救方案的推動,研擬完 成災害防救法,此法於 2000 年 6 月 30 日立法通過,並於 2000 年 7 月 19 日由總統令頒 實行(謝正倫,2000:53)。

現行防災體系中設立三層級(中央、縣市及鄉鎮)之防災會報,並於災害發生時,

設立對應之救災指揮組織(表 4-1)。行政院於重大災害發生時,為採取有效應變措施,得 設災害應變中心。有關災難事故處理、應變之機制,則由各級防救中心負責運作。

表4-1 我國現行防災體系中各層級之指揮組織【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層級 災害防救會報 救災指揮組織

中央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直轄市、縣(市)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 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

鄉(鎮、市)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 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

災害防救法在 2000 年 7 月 19 日由總統公布施行,明訂各級政府以及各權責機關之 責任,確立我國三層級之災害防救體系,規範各級政府確實執行相關災害防救工作,並 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各級政府必須成立「災害防救會報」,訂定「災害防救計畫」,

規劃、督導所屬機關各項災害預防工作之執行。另於災害發生時,分別成立「災害應變 中心」,結合各機關內部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災害應變事宜。有關行政院因應災害 防救組織之分析探討如下所述:

壹、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一、組成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二章災害防救組織第七條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組織規 定: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 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 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 施,行政院設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並配置專職人 員,分組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與落實,強化災害 防救政策與措施,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並得設災 害防救科技中心。

為執行災害防救業務,內政部應設置消防及災害防救署。

二、任務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二章災害防救組織第六條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主要項 目如下:

1.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2.核定災害防救之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 畫。

3.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

4.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5.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6.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二章災害防救組織第十三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時機如下: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 救會報召集人。召集人得視災害之規模、性質,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指定指揮官。

前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行政院定之。

參、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三章災害防救計畫第十七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擬訂及檢討之 規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

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災害防救 事項。前項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中央防災會報之基本計畫應採原則性規定,除目標及政策外,盡量不以正面表列的 方式指導製作防災業務計畫或地區防災計畫,改以實際協助的方式指導製作(李建中,

2003)。災害防救法第三章災害防救計畫第十八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內容之規定如下:

1.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

2.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

3.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認為有必要之事項。

行政機關依其他法律作成之災害防救計畫及災害防救相關規定,不得牴觸本法。

肆、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三章災害防救計畫第十七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擬訂及檢討之 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其主管災害防救事項,擬 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公共事業應依災害防救基本 計畫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戴國仰,2003:42~43)。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

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由地方首長擔任 指揮官。有關直轄市、縣(市)因應災害防救組織之分析探討如下所述:

伍、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

一、組成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二章災害防救組織第九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會報 之組織規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

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

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派兼或聘兼。

為處理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專 責單位辦理。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得設災害 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二、任務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二章災害防救組織第八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會報

之任務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 如下:

1.核定各該直轄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2.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3.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4.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5.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陸、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二章災害防救組織第第十二條各地區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時機 如下: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

(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 揮官。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

市)公所定之。

柒、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計畫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章災害防救計畫第十八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內容:

各款之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內容之規定如下:

1.災害預防相關事項。

2.災害緊急應變對策相關事項。

3.災後復原重建相關事項。

4.其他行政機關、公共事業、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 認為必要之事項。

行政機關依其他法律作成之災害防救計畫及災害防救相關規定,不得牴觸本法。

地區性防災計畫之制訂必須根據各地的不同民情與潛勢自行製作,而非根據防災基 本之制訂重點進行改寫,容易造成誤導或錯誤的判斷,或是就僅止紙上畫畫、牆上掛掛 的作用。有關鄉(鎮、市)因應災害防救組織之分析可參考下列所述:

捌、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

一、組成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二章災害防救組織第十一條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之組織規 定: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若干人。

召集人由鄉(鎮、市)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鄉(鎮、市)公所主任秘書或秘 書擔任;委員由鄉(鎮、市)長就各該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指 定之單位代表派兼或聘兼。為處理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鄉(鎮、

市)長應指定單位辦理。

二、任務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二章災害防救組織第十條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規 定,鄉(鎮、市)公所設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1.核定各該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2.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與對策。

3.推動災害緊急應變措施。

4.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5.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玖、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二章災害防救組織第第十二條各地區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時機 如下: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

(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 揮官。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

市)公所定之。

拾、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章災害防救計畫第二十條各地區防災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報核 程序之內容規定:鄉(鎮、市)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前項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上級災害防救計畫。

為落實防災業務之執行,提昇災害應變能力,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訂定「災害防救 基本計畫」;指定行政機關及指定公共事業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其所掌業務或事 務訂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省(市)、縣(市)及鄉(鎮、市、區)災害防救會報 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如表 4-2。

(戴國仰,2003:42)

表 4-2 災害防救計畫種類27

計畫種類 主要內容 訂定單位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1. 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

2.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 害防救計畫應規定之重點事 項。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27 資料來源:戴國仰,民國九十二年,“地方政府重大災害危機管理之研究—以華航大園空難及桃芝風

在文檔中 目 錄 摘要 (頁 8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