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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內殺人案件於刑事司法之現狀

第四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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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小結

鑒於許多家庭內故意殺人案件犯罪原因之推敲皆有涉及該殺人案件被害 人因素成分,故本文聚焦於刑事司法實務如何評價家庭內殺人案件之被害人刺 激因素。首先針對家庭成員與家庭暴力行為定義,從法制發展沿革,到實務面 行政、警政與司法系統對於家庭暴力事件之統計,以掌握我國家庭暴力事件之 發展輪廓,並進一步爬梳相關文獻以瞭解家庭暴力發生之原因。當家庭成員間 以負向相處方式面對生活導致家庭暴力事件之發生,家庭之於法律不再只是化 外之地,透過公權力介入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隨事件性質管轄權之不同,尚可 分為民事保護令之聲請,與刑事偵查審理作為二大面向。家庭內殺人案件乃係 最為嚴重之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惟相關實務對於家庭內殺人案件之統計卻付之 闕如,故本文嘗試透過法院公開判決之整理歸納,得以一窺家庭內殺人案件之 紋理。

檢索近 15 年來我國有關家庭內殺人案件公開判決共計有 474 件,平均每 年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判終結件數約為 31 件,約占地方法院裁判終結總件數 1.91%142。且據前開蒐羅整理家庭內故意殺人案件之 474 件判決,以殺人案件 中行為人與被害人兩造間關係細分,並逐一以個案罪名、動機、發生地點與時 間、所用武器、科刑審酌及刑度等事項觀察發現,家庭內之故意殺人案件仍以 親密關係間發生者為最多,犯罪行為多發生以日出後、落日前、兩造間之住居 所為其犯罪熱點,雖家庭內發生殺人案件中犯罪行為人動機仍以生活細故、口 角爭執為主,但親密關係間如懷疑他方外遇、移情別戀或是分手離婚等情緒性 動機,或對於兩代間管教行為認知歧異,故而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因生活 壓力、無力扶養子女等經濟因素始殺害子女,則屬各親屬關係間之特殊動機。

此外,家庭內故意殺人案件之刑度,多集中於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142以司法院 104 年地方法院第一審案件裁判結果,104 年地方法院裁判終結有關殺人罪部分終結 總件數為 1,621 件,科刑人數合計有 1,872 人,司法院,司法院公務統計 104 年報,上網日期:2017 年 1 月 13 日,檢自: http://www.judicial.gov.tw/ju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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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類型則以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刑度,較其他親屬間發生家庭內故意殺人 案件為重。

雖然刑法以犯罪行為為基礎對於犯罪行為人開展刑事審判,惟從立法例與 實務判決觀察可知,犯罪被害人因素仍如影隨形的存在於法院對於構成要件、

違法性、責任乃至於量刑等判斷。本文以家庭內之殺人案件作為觀察對象,殺 人案件被害人與犯罪之連結,來自於其行為對於犯罪有所促發或作用,如因犯 罪行為人撞見被害人與他人姦淫,當場激於義憤涉犯刑法第 273 條義憤殺人 罪,惟此種案例實務上十分鮮見。此外,多數家庭內故意殺人案件之被害人刺 激因素,不限於殺人案件被害人曾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者,亦可能是出於其他被 害人刺激因素,如親密關係異化、相處矛盾、細故口角等,法院則係透過刑法 第 57 條第 1 款犯罪動機、第 2 款犯罪時所受之刺激或第 7 款犯罪行為人與被 害人之關係等規定併予考量。是法院依刑法第 57 條規定審理家庭內故意殺人 案件,對於犯罪行為人面對被害人所生刺激而實施犯罪似「情有可原」應予斟 酌,並對於犯罪行為人之科刑產生影響,但從實務判決結果以觀,行為人之殺 人罪仍係「罪無可恕」,犯罪行為人仍須為其殺人行為付出失去自由之代價。

綜上,透過家庭內之故意殺人案例整理觀察發現,刑事實體法並未將犯罪 被害人因素排除在外,且某種程度肯認犯罪行為有受被害人行為直接或間接地 作用,是法院經由刑法第 57 條規定將犯罪被害人因素或被害人對犯罪之刺激 加以內化,並據此對於犯罪行為人之刑度,可能產生一定程度之具體影響,惟 是否必然有利於犯罪行為人之量刑,似有未明,故仍有進一步檢視被害人因素 與刑罰裁量間關聯性之必要,俾利釐清法院科刑時審酌犯罪被害人因素之依 據,及犯罪被害人刺激因素對犯罪行為人量刑之方向性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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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家庭內殺人案件被害人因素之理論基礎及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