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問題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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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及問題意識
家庭應該是溫暖的地方,是怎樣的無奈會讓應該相愛的彼此,以殺害對方 的方式結束這段關係。這是刑事司法對於家庭暴力關心的起點,過去 20 多年 來,學說及實務不僅嘗試探索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家庭暴力是否應該以刑法 相繩,對於傷害家庭成員的人又該以何種刑罰相繩才是對國家刑罰權、社會秩 序、家庭和諧最好的選擇等問題。每每家庭內殺人案件之發生,透過個案與刑 事審判的對話,使被告、被害人、社會大眾,甚至是國家刑罰權之執法者,再 次的深刻理解家庭尊重、和諧及扶持的價值。當我們知道家庭暴力無所不在,
家庭暴力是在你、我、他、任何家庭間,都可能發生的衝突,透過犯罪學理論 與文獻分析,瞭解家庭暴力不僅僅是單方家庭成員單方所造成的衝突,更多是 從家庭成員之生活互動過程中所造成1。
家庭成員間的言語、肢體、精神,甚至是經濟因素,都有可能致使家庭成 員間的口角,變成嚴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家庭內殺人案件有可能來自於家庭成 員間突發性之衝突,例如酒後衝突、細故爭執,特別是來自於一個長時間事實 催化所造成,例如家庭成員間的長期照護壓力、家庭成員長期忍受他方的情感 背離,或是基於經濟需求、家庭成員長期承受其他家庭成員的肢體暴力。一直 以來,從實務見解可知被害人對於犯罪行為之誘發,如言語刺激或是肢體威 脅,通常被認為是一種突發性、不可預測性的被害人行為2,但以家庭內殺人 案件而言,特別是犯罪行為人長期、反覆面對其他家庭成員之暴力行為,實務 上卻未曾用該殺人案件之被害人激怒字眼加以解釋。
1黃富源、張平吾,被害人學新論,銘傳大學,2008 年 8 月,頁 115-130;許春金,犯罪學,三 民書局,頁 432-462,2013 年 9 月;張甘妹,犯罪學原論,頁 350,1999 年 10 月。
2參酌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1202 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46 號 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6 號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354 號判決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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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oroners and Justice Act 2009 (c. 25),s54(2).
4蘋果日報,「婦殺家暴夫 輕判 2 年半」,上網日期:2017 年 3 月 22 日,檢自: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1027/37430510/
5中時電子報,「不堪家暴殺夫自戕 檢求輕判」,上網日期:2017 年 3 月 22 日,檢自: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224000434-260106;蘋果日報,「護母手刃家暴父 屏 檢建請法院從輕發落」,上網日期:2017 年 4 月 10 日,檢自: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410/1094637
6陳玉書、林健陽、賴宏信、郭豫珍,具體求刑與量刑歧異影響因素分析:以殺人罪為例,刑事 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14),2011 年 12 月,頁 131-132。
7自由時報,「看到他倆出遊照 醋男殺情敵 前妻命危」,上網日期:2017 年 6 月 2 日,檢
自: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06346;自由時報,「逆子酒後持香爐弒母 桃檢依 家暴殺人聲押」,上網日期:2017 年 6 月 2 日,檢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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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刑法等法律規範面上,確已使得家庭內殺人案件與陌生殺人 或是熟識關係間之殺人案件,具有不同保護密度或以預設刑罰輕重不同之思 考。是探討家庭內殺人案件被害人因素在量刑上之重要性前,必須針對家庭內 殺人案件被害人因素之特殊性加以釐清,故第一個問題意識在於「家庭內殺人 案件與陌生或熟識朋友間殺人案件關於被害人因素不同之處為何」?
其次,回顧刑法所非難之重心在於行為人所為違犯不法行為,刑法關注犯 罪行為發生時之一切主觀、客觀情狀8。因此,關於家庭內殺人案件,第二個 問題在於「被害人因素能否作為犯罪行為人量刑審酌事由」?司法審判透過法 律對於犯罪事實加以選擇、重組、簡化,並藉此獲得犯罪成立與否與法律效果 之論斷,社會大眾則是透過判決瞭解法律對於犯罪行為評價,惟此判決敘事可 能透過被動性、虛假陳述的方式,只呈現犯罪情節之片段,或是隱藏犯罪的真 實面貌,以合理化刑事責任歸屬之論述9。但探究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之合理 性,若必須納入犯罪被害人因素加以思考,此時法院對於犯罪被害人因素之審 酌,究竟係立於犯罪被害人作為侵害行為客體,故犯罪被害人僅能作為不利於 犯罪行為人之量刑事實,或者亦能作為有利犯罪行為人之量刑事由,亦即第三 個問題重點在於「被害人因素,究係作為有利或不利於犯罪行為人之刑罰裁量 事實」。
本文將環繞「家庭內殺人案件之被害人因素」、「該殺人案件被害人因素作 為量刑審酌事由之正當性」及「該殺人案件被害人因素作為是否有利於犯罪行 為人之量刑」等命題,率先從法制規定瞭解家庭暴力之意義,透過實務判決分 析家庭內殺人案件特殊性,另從刑罰目的、行為責任檢視被害人因素作為量刑 審酌事由之正當性基礎,且借鏡外國立法例對於被害人激怒抗辯規定及外國訴 訟實務適用情形,加以探析被害人因素作為有利於犯罪行為人量刑之理論基
8林山田,刑法通論(上)增訂 10 版,2008 年 1 月,頁 261。
9Linda Coates & Allan Wade,Langauge and Violence: Analysis of Four Discursive Operations,J Fam Viol (2007) 22:51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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礎,以釐清被害人因素有利於犯罪行為人量刑審酌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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