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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承認理論與法權作為承認

第四節 小結

在本章中,本文由承認概念開始探討承認理論。作為自由主義、後結構主義 之外第三種主體性方案,承認理論試圖透過承認來理解主體性的形成與對他者的 包容。但此一概念內容有「感知」與「賦予」兩種均具說服力但卻互斥的理解模 式,如何化解此一矛盾,是本文理解承認理論的重要關鍵。

Taylor 在其承認理論中,以赫德的「本真性」倫理作為其理解承認的重要概 念,由於本真性之要求,現代之個人的內在認同與外在角色產生差距,因此而有 爭取社會承認之抗爭出現。然而本真自我並非由個別主體決定,而是由構成語言 意義脈絡之文化整體來決定,後者相當於赫德語言理論中具有本真性特質的「民 族」。

在語言意義整體性的基礎之上,承認既是對現有意義的「感知」也是將其尚 未顯露部分加以展現之「賦予」,因此似乎解決了承認行動兩種不同的意義。但 這一理解也將承認的規範意涵局限於對既有文化的詮釋,而失去超社群批判而重 新修正既有文化之可能。另一方面,由於強調承認是對本真性之掌握,Taylor 的承認理論因此無法給予以普遍尊重為基礎的法權恰當的證立方式。而在集體權 利上表現出普遍尊嚴政治與差異政治之間不穩固之妥協。

相較於此,Honneth 的承認理論則有意識的企圖解決文化相對主義之問題,

而透過社會學習內在的「進步性」提供跨社群規範討論之可能,本文認為,此一 進步性並不能化約為康德歷史哲學中道德實踐參與者所持的態度,而必須要回歸 黑格爾哲學中承認關係內在的發展動力,以及承認的發展所促進之自主性增長,

才能作為跨社群規範討論之客觀基礎。進步性,或社會發展動力,也是Honneth 在其以《爭取承認的抗爭》為代表的早期著作中,所集中關注的焦點。不過也因 為聚焦於進步動力,使得Honneth 在後續對法權尊重的分析中未能掌握法權私面

向的非溝通性。

Honneth 透過對青年黑格爾哲學的回顧,試圖從實存的融主體承認關係中取 代自由主義的抽象原則作為社會中規範性之基礎。當承認關係中的主體意識到自 己遭受蔑視,將起身反抗爭取承認,此即是社會道德發展之動力。此外,Honneth 也接受了黑格爾主張應對承認關係根據內在規範邏輯進行區分。

然而,Honneth 認為必須將黑格爾哲學加以自然化為經驗科學,因此在《爭 取承認的抗爭》中援引了米德的社會心理學理論,將規範性態度的產生轉化為個 體心理中將社會所有成員的行為期待普遍化得出之規範加以內化為「普遍化他 者」,由後者的視角對自我(客我)與他人的行為進行檢視。而作為內在衝動集 合的主我與客我的緊張關係便是爭取承認之抗爭的心理動力來源。最後,Honneth 也將米德所提出的社會分工作為第三種承認領域:團結性,納入其承認理論之 中。

不過稍晚 Honneth 便放棄了米德透過「觀點互換」理解承認之觀點,認為這 樣的理解只強調抽象的心理機制而未注意到健全承認關係之形成需要互動夥伴 特定的回應。米德理論下的主我只將普遍化他者視為內化之規範,而未將其理解 為具融主體拘束力之客觀規範,與Honneth 理論的融主體觀點有所出入。且主我 與客我的緊張關係僅能間接的、偶然的表現為反抗不正義的爭取承認之抗爭,也 不符黑格爾所主張爭取承認之抗爭具有理論上之必然性。因此,Honneth 選擇由 Winnicott 對幼兒成長經驗的精神分析作為新的承認心理學基礎。

在此一理解中,承認關係是作為離開原初共生的全能幻想後,經由「母子」

間相互抗爭,最終成功達致的破碎共生,個體獨立性與相互融合在其中獲得平衡。

但對原初共生的渴望仍成為個體內在否定既存融主體規範的動力,其在遭受錯誤 承認的經驗中會再度被激發,而引起爭取承認的抗爭。

總結而言,Honneth 的承認理論既將承認視為融主體的規範態度與具體施為 性之回應,因而形成主體積極的自我關係,同時承認原則也構成社會制度背後的 規範邏輯,承認原則的效力剩餘與主體對受承認經驗的渴望,透過錯誤承認的主 觀經驗激發為爭取承認的抗爭,促成相互對等的承認關係在制度中得到進一步的 實現。因此,承認是一種對自我與他人的認知態度與行動,一種規範原則,也是 一種持續進步的制度領域。

法權承認即是此一進步性的最佳範例,透過道德主體在法治國中參與討論程 序,理性能力的無規定性與法規範於個案適用中「普遍與差異的辯證」,使得權 利的適用對象與實質內容都不斷擴張。另一方面,權利使其他社群成員得以認真 看待個人參與公眾論述的公共性質,也是個體得以形成自我尊重的前提。反之,

當權利受到剝奪,則會產生蔑視與自我貶抑的受苦經驗,此一經驗既是不平等的 客觀表徵,也是爭取權利的抗爭之動力來源。

然而,雖然 Honneth 透過參與公共論述程序之資格來理解權利之進步性,而 使得權利的擴張與政治論述的演進間緊密相連,但此一理解與哈伯瑪斯對法律與 道德的同源性互補並不相同,反而是認為法律隸屬於道德。此一觀點下,法權言 說僅是道德言說的特案命題,從而使Honneth 未能給予法權私面向倫理上的意義,

而僅將主張權利視為一種公共論述,因而無法回應法權可能帶來的物化、去政治 化等負面作用。

除了法權尊重內部的法律道德關係問題外,法權與其他承認領域間的關係也

是Honneth 早期理論面對的重要問題,其往往將之視為法權領域為確保對個人身 體整全性或該領域中之基礎承認,而對其他領域的限制與滲透,但這可能帶來對 該領域自身保存之威脅。但由於其認為法權尊重在承認倫理中具有優先性,是以 法權似乎將摧毀其他承認領域。

不過 Honneth 在一篇文章中也提出將道德的正義原則與情感的關懷原則視 為家庭中不可或缺、相互緊張的兩種原則。那麼問題轉化為在法權範圍之外,在 私領域中為兩原則畫出界線,Honneth 最後主張此一問題只能透過各個家庭自主 的討論之「言說反思性」中得出解答。但本文認為若僅將正義原則與關懷原則都 當作一階原則,則此一討論程序與結果的合理性難以確立。如將正義原則視為反 思性的二階程序原則,即可由道德言說的程序原則推定結果的合理性,但仍可能 面臨忽略情感特殊性而僅注重平等尊重之普遍性的困境。如此一來,承認倫理內 的悲劇性格由古典悲劇內不同倫理力量之不可化解的衝突,轉化為主體於反思過 程中,內在的自我決定與自我實現兩種自由能力的衝突。然而,作為尋找社會解 放可能的批判理論,此一結論將使其陷入自我否定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