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下來的章節中,本文將透過 Honneth 承認理論與哈伯瑪斯、Taylor、
Menke 幾個「黑格爾主義變體(Hegelian variations)」(Pippin, 1997)對現代性中 自由/解放觀念之異同比較,以理解自我決定與自我實現之緊張關係。
5 例如:顏厥安(1998; 2005; 2009),王照宇(1999)均以哈伯瑪斯為討論重心,但將 Honneth 的「爭
取承認的抗爭」視為前者言說程序理論的出路。不過,近年也有如陳奕君(2010),以 Honneth 與 Fraser 的爭辯為主題之論文較完整的引介批判理論第三代的爭論。
於第二章先探討Honneth 如何定義批判理論的傳統,以及透過此一傳統對哈 伯瑪斯溝通行動理論的批判,並進而往承認理論轉向。同樣針對哈伯瑪斯的康德 主義轉向,Menke 的悲劇知識則展現出另一條將自我實現重新納入批判理論的路 線。
第三章則將處理承認理論與 Honneth 在《爭取承認的抗爭》中的法權觀。在 揭示承認概念可能的歧義與承認理論所共享的主體形成觀後,並將之理解為批判 理論取代哈伯瑪斯的康德主義式自我決定理論之替代方案。本文接著檢視Taylor 在〈承認政治〉中所提出的承認理論,雖然Taylor 強調自我實現的重要性,但 本文認為Taylor 將本真性與文化群體結合的方式理解承認,並未能解決承認/
自由的內在緊張,反而使得奠基在道德自主性之上的個人法權與共同善之間的無 法相互協調,亦即自我實現片面的壓抑了自我決定。
與此相反,Honneth 的承認理論一方面透過承認作為內在超越性的動力論避 免了文化相對主義的困境,另一方面則將法權尊重視為自我實現之型態與條件而 納入後者。在檢視Honneth 的承認理論概況後,本文將焦點集中到他如何以承認 理解權利,並由掌握權利內在差異與普遍的辯證,這似乎可以一定程度解釋法律 權利與社會運動間的關係。但本文認為法權尊重未能清楚區別法權與道德自主,
使得其無法真正回應權利批判。此外在Honneth 的承認理論內部仍存在權利與其 他承認領域的緊張關係,使得作為自由的自我決定與自我實現依然相互衝突,甚 至使危及作為解放的自我實現。
第四章中則圍繞著病理、倫理性與悲劇三個概念展開。首先本文認為當 Honneth 的承認理論無法調和自我決定與自我實現,我們便必須慎重考慮 Menke 將自我決定與自我實現理解為必然衝突的「現代悲劇」理論作為批判理論的新方
案。但Honneth 在《無規定性的痛苦》中則將自我決定與自我實現的衝突理解為 抽象法權與道德性的「病理」。這意味著其不像在《爭取承認的抗爭》中僅點出 權利與其他承認形式的差異,也意識到權利的發展可能出現一種與直接的不正義 有別的「二階病症(second-order disorders)」,透過病理的概念我們可以將批判 法學所點出的問題部分的包含進對權利的理解而不全然否定其解放潛能。但 Menke 否定 Honneth 所述的權利之病理,而認為其乃是法權的本質,法權與社會 普遍性之實現無關而無法作為承認領域。Honneth 在《自由的法》中對 Menke 就法權作為承認領域的質疑作出回應後,本文重新檢視Menke 悲劇理論與 Honneth 倫理性理論中的自我實現概念是否能理解為社會解放。在接受倫理性理 論後,並處理自我決定在其中的地位問題。
最後,第五章則是本文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