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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比較法觀察 CBDC 之法規影響

第三章 CBDC 之國際面向

第四節 小結:比較法觀察 CBDC 之法規影響

從 前 述 國際 發 行 CBDC 之研究進程中,亞洲發展如最鄰近我國之中國 DCEP,其發行背景係為了取代現金、用於政府追蹤交易,而發展出 APP 錢包得 作為線下支付。目前國際上對於中國發展 DCEP 之討論焦點,主要著眼於央行是 否因此涉入原本非其職權的業務;另一方面,DCEP 將允許中國政府追蹤人民各 項交易資訊,亦引發個人資料保護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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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區分 CBDC 代幣模式與帳戶模式,以及人民直接持有或間接持有等四種 類型。帳戶模式之 CBDC,涉及央行是否可以直接向大眾提供 CBDC 以及其金融 衝擊與行政管理負擔,應考慮利用現有金融中介模式而間接發行 CBDC,人民則 得透過帳戶金額移轉請求,故其法律定性為應收存款;代幣模式則相近於電子現 金,由央行發行 CBDC 之電磁紀錄,交易時則涉及無形資產所有權及其傳輸。相 關法令調適並包含刑法上偽變造貨幣罪章是否適用於實體貨幣之議題。

加拿大則係於跨境支付之脈絡下討論CBDC 之發展,並強調 CBDC 目前僅作 為應變計畫中之備案,但如未來發行則仍應著重於保護人民隱私等個人資料保 護;英國則提出CBDC 之平台模式開放私人參與,然因 CBDC 仍涉及法幣之發行 權,而須由央行獨占發行且作為主要監管角色,CBDC 未來設計上亦可能作為具 系統重要性而須妥適監管及授權,且 CBDC 仍應考量人民個人資料保護而遵循 GDPR。

瑞典 E-Krona 則是作為電子型態支付方式,依據發行目的不同而區分為價值 模式與帳戶模式。價值模式用以小額支付、補充現金,因而允許較高度匿名性且 普及率快,但可能因洗錢防制需求而有持有或交易金額限制;如果需大額交易,

則需要以帳戶模式進行,兩者均不需現場支付。瑞典之研究報告則指出, E-Krona 將涉及電子票證、央行收受存款的議題。

馬紹爾之SOV 是為了促進普惠金融之目的,由財政部與民間協力以 ICO 方式 發行,並以SOV Act 特別法明文 SOV 之法償性, 且立法明定 SOV 以區塊鏈技術 營運。關於區塊鏈上之身份識別,並規定SOV 儲存於區塊鏈上加密資訊應具有透 明性,得直接識別於特定個人(可能透過搭配實名制、建立數位身份等措施),

是目前研究發展中國家具有完整單一CBDC 之特別法令。

本文主要比較法借鏡對象國家歸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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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十:國際主要發展歸納表372

類型 研究CBDC 背景 CBDC 特色 潛在法規遵循/影響

中國

取代現金 追蹤交易

APP 錢包 線下支付

央行職責

日本 促進無現金交易

單雙層發行;

帳戶/代幣模式

央行職責、偽造貨幣、存 款、無形資產所有權

英國 發行穩定資產 平台模式:私人參與 系統重要性之監管、

GDPR 法規遵循

加拿大 有效率跨境交易 批發式CBDC 人民隱私

瑞典 發行穩定資產

電子支付型 價值/帳戶模式

法幣相關法令、存款、電 子票證、清償風險分配

馬紹爾 普惠金融 公私部門協力以ICO

發行、數量上限 特別法明文法償性、KYC 從前述各國 CBDC 之發展,依據 CBDC 與法幣之關聯,得區分為瑞典 E-Krona 之電子支付型的價值與帳戶模式;亦或得強行以立法明定 CBDC 之法償 性,如馬紹爾SOV。關於 CBDC 之各類設計、影響評估以及法律調適,我國未來 如發行具法償性之CBDC,得參考馬紹爾基於普惠金融目的,而於 SOV Act 明定 SOV 之法償性;如僅發行電子支付型 CBDC,我國則得參考瑞典為建構穩定之零 售支付而發行E-Krona,以避免消費者權益因大型電子支付壟斷而受影響。

國際上相關文獻除了討論前述 CBDC 之設計架構(發行類型、發行模式、發 行對象等)以外,關於CBDC 之法律議題,則圍繞著 CBDC 之金融法定性、該發 行行為於現行法下應如何評價,以及央行可能涉入原本非其職責範圍,並有大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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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掌握人民隱私,而衍生個人資料保護議題。亦即,人民之個人資料保護受各國 重視,外國政府亦可能成為個資法之裁罰對象。在前述脈絡下,發行 CBDC 將涉 及我國金融法對於 CBDC 之法律定性,以及金融法中之個人資料保護之議題。鑑 於GDPR 為目前國際遵循個資保護之主要標準,我國亦急欲尋求 GDPR 適足性認 定,故未來發行 CBDC 時除金融法定性及其架構議題以外,也須充足考量 GDPR 高標準之個人資料保護,以避免政府及企業受到鉅額罰款。

101 第四章 CBDC 之政策與架構

第一節 我國發行CBDC 之政策與架構選擇

以台灣角度觀察,未來是否發行CBDC首先需考量引進CBDC的效益、現行 支付型態的成本、央行是否須介入管制、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等,故關於CBDC 發行架構的選擇,考量步驟373包含:(一)發行CBDC是否具有效益?(二)如 有效益,是否不須政府介入即得由市場提供?(如是,則央行僅需要作為管制者 角色)(三)如需政府介入以提供,央行是否還有其他選擇優於發行CBDC?

(四)如果央行無其他選擇,得應認為台灣央行應發行CBDC。

第一項 CBDC 發行效益:發行或不發行?

鑑於目前 CBDC 仍在發展中,具體設計細節及相對應的風險並不明確,如果 台灣對於現金需求未顯著減少、並無強烈需求藉由掌控人民所有交易資訊以打擊 各類犯罪,則可以不發行 CBDC 以維持現今的貨幣政策與支付體系。然而,從第 三章第一節之成本效益分析可得,CBDC 可用以(一)追蹤資金流向、防範非法 行為;(二)建立有效支付體系、防止壟斷;(三)採行負利率;(四)減少交 易成本;(五)普惠金融服務。且 CBDC 可以透過妥適設計以避免相關風險,如

(一)對 CBDC 採取持有數量上限或者不附加利率,以避免數位擠兌;(二)採 取匿名性程度較高的代幣模式以避免隱私風險;(三)採取私鏈的近用權限管 制,以避免資安風險。

從央行貨幣政策有效執行發行的角度觀察,發行CBDC,並逐步減少現金的 存在,則如第三章第一節第二款所述,未來央行的利率政策將能更彈性運用,甚 至能突破零利率下限,有助於央行穩定物價;且關於央行維持有效支付體系的任 務,台灣目前主要使用的電子支付機構為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卡通票 證股份有限公司374,2間公司之市占率如以使用者人數375計算,合計達56%,如

373Ben S. C. Fung & Hanna Halaburda,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 A Framework for Assessing Why and How, 23-25 (Bank of Canada, Staff Discussion Paper 2016-22, 2016), https://www.bankofcanada.ca/wp-content/uploads/2016/11/sdp2016-22.pdf.

374 金管會新聞稿(06/04/2020),〈109 年 4 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資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

&dataserno=202006040002&dtable=News (最後瀏覽日:06/29/2020)。

375 使用者人數:已註冊並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且尚未終止契約之使用者人數。

102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249&pid=193713 (最後瀏覽日:06/29/2020)。

382 聯 合 報 ( 10/27/2019 ) , 〈 銀 行 怕 賠 不 敢 設 點 171 鄉 鎮 缺 金 融 服 務 〉 ,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4127855(最後瀏覽日:06/2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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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實體貨幣並行,如同瑞典模式,以 CBDC 作為實體現金的輔助,以避免 CBDC 系統的挫敗,因此以貨幣型用以小額支付(採代幣模式)、電子支付型用以大額 支付(採帳戶模式),先行於小額支付中推行 CBDC,而漸進式推展 CBDC 於人 民生活中。關於人民是否應直接在中央銀行開設帳戶,仍應先由商業銀行發行給 人民而採取雙層發行架構發行電子支付型 CBDC,避免與商業存款競爭而影響金 融穩定。經過三到五年的評估,再進行第二階段,漸進式地減少實體貨幣。

第二項 CBDC 分配主體:央行獨自發行與分配或公私協力分配?

依據 CBDC 與法幣的關係,得分為貨幣型與電子支付型 CBDC。因此,關於 央行發行 CBDC 之權限,在發行貨幣型 CBDC 將涉及央行發行非實體貨幣的權 限、是否將使央行承擔過高行政成本等;發行電子支付型 CBDC 則將會涉及帳戶 管理、消費者服務等以及金融法上的授權。

公私協力即是高權主體與私經濟主體合作,私經濟主體介入公任務的實現將 會涉及行政主體之專業權限與財政能力,具體設計可能包含不同情況,有認為無 論公私部門間參與的形式為何均屬之,可能有形式民營化、組織民營化與實質民 營化、任務民營化的類型 383;又或者可區分為服務、管理、出租、特許、BOT、

民營化等 384。在我國,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 點,目前行政機關的各項民間參與模式可能有:整體業務委外、內部事務委外、

輔助行政等方式 385。CBDC 之發行與分配是否得採公私協力,仍須視央行之職責 範圍是否有相關授權。

383 程明修(2006),〈公私協力行為對建構「行政合作法」之影響-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ETC 案 為契機〉,《月旦法學雜誌》,第 135 期,頁 6。

384 Lucy W. Chege & P.D. Rwelamila, Private Financing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Procurement Systems: An Integrated Approach, 2, https://www.irbnet.de/daten/iconda/CIB3074.pdf.

385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 四、各機關業務委外之方式如下:

(一)整體業務委外:各機關得將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之整體業務委外,或將現有土地、建物、

設施及設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二)部分業務委外:各機關得檢討將下列業務委外:

1.內部事務或服務:各機關內部事務或對外提供服務之業務,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

2.輔助行政:各機關得視需要將業務委託私人,使其居輔佐地位,從旁協助執行部分管制性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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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之任務,包含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 之穩定,及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386。在貨幣型CBDC 下,央行依

中央銀行之任務,包含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 之穩定,及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386。在貨幣型CBDC 下,央行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