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
三、 證券型代幣發行之分級管制
為回應前述發展,金管會也在2019 年 6 月底 55,對證券型代幣發行規劃分級 管理(並於2020 年初施行相關辦法及規章),豁免募資金額新臺幣 3,000 萬以下
52 楊岳平(2018),〈首次代幣發行與證券監理法制-以臺灣證券交易法下「證券」的定義為中
心〉,《月旦財經法雜誌》,43 期,頁 147-148、150。
53 王文宇(2019),〈區塊鏈衍生商業模式的管制-以 DAO 與 ICO 為例〉,《會計研究月刊》,
398 期,頁 72、75。
54 黃朝琮(2019),〈首次代幣發行之架構及相關問題探討〉,《臺北大學法學論叢》,111 期,
頁81-82。
55 金管會新聞稿(06/27/2019),〈金管會對「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 STO)
相 關 規 範 」 之 說 明 〉 ,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20=0,2&
mcustomize=news_view.
20 table=NewsLaw (最後瀏覽日:06/22/2020)。
57 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16 日台財稅字第 10900005070 號函。
58 Octavian Nica et al., Cryptocurrencies: Economic benefits and risks 2 (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FinTech Working Paper No. 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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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CBDC 之移轉機制 59,並非完全去中心化,如得用以作為支付工具,使 社群媒體使用者能順利交換法定 CBDC,則 CBDC 可能不須實際資產支撐,亦可 兼具實質貨幣功能。在目前國際趨勢之下,似應積極發展 CBDC 而維持貨幣主 權。而 CBDC 以數位形式儲存的電磁紀錄,對於法幣將會產生形式上的改變,衍 生相應貨幣與金融相關法律與監管之變化。
第二目 發行態樣
國際上關於CBDC 的形式與內涵尚未有定論。如英格蘭銀行於 2016 年研究報 告指出,CBDC係指央行發行具有利息、以法幣計價給社會大眾之貨幣60;BIS支 付暨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在2018 年報告,則認為 CBDC 是以現有法幣計價的中央 銀行負債,依其接近使用性、匿名性、移轉機制、是否生息、數量上限而有不同 設計 61;瑞典 CBDC 即 E-Krona,則採取帳戶基礎與價值基礎並行之混合模式,
且目前計劃不生息。
在本文中,CBDC 係指涉政府之公權力機關發行與法幣直接關聯之通貨,而 此募資形式可能來自 ICO 或者為央行之負債;發行機關均為央行獨占,然可能與 私部門進行技術、人員、資金上合作,而由公私部門協力分配 CBDC。關於 CBDC 發行態樣,依據其帳戶開立方式、對隱私保護程度高低、驗證方式之不 同,得區分為帳戶模式或代幣模式;且依 CBDC 對法幣關係為比率關係或者 CBDC 本身即為法幣,亦得區分為貨幣型與電子支付型。
關於CBDC 支付之形式,BIS 於 2020 年 3 月之研究報告中指出 62,依據驗證 者的不同得區分為帳戶模式(中介者驗證交易內容)或代幣模式(交易雙方驗證 交易內容)。而在本文中,帳戶與代幣模式係依據是否存有中介機構驗證交易、
人民是否直接持有 CBDC、以及對人民隱私保護之高低(帳戶及交易資訊匿名性
59 徐珮菱、陳錦稷(2020),〈央行數位貨幣發展與經濟分析〉,《月旦民商法雜誌》,67 期,
頁64-65。
60 John Barrdear & Michael Kumhof, The Macroeconomics Of Central Bank Issued Digital Currencies 3 (Bank of England, Staff Working Paper No. 605, 2016), https://www.bankofengland.co.uk/-/media/boe/files/working-paper/2016/the-macroeconomics-of-central-bank-issued-digital-currencies.pdf.
61 COMM. ON PAYMENTS & MKT. INFRASTRUCTURES & MKTS. COMM.,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 3-6 (2018), https://www.bis.org/cpmi/publ/d174.pdf.
62 Raphael Auer & Rainer Böhme, The Technology of Retail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 BIS QUARTERLY REVIEW, March 2020, 85, 9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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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搜狐(05/10/2020),〈DC/EP 不会造成货币超发,对通胀影响中性〉,https://www.sohu.com/a/
394270279_114986(最後瀏覽日:06/23/2020);但亦有不同報導認為中國 DECP 採取區塊鏈的技 術,如新浪财经(04/22/2020),〈央行数字货币 DC/EP 渐行渐近 事关我们每一个的钱包〉,
https://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20-04-22/doc-iirczymi7741596.shtml ( 最 後 瀏 覽 日 : 06/23/2020)。
65 Randolph A. Robinson II, The New Digital Wild West: Regulating The Explosion Of Initial Coin Offerings, 85(4) TENN.L.REV.897, 911 (2017).
66 Robby Houben & Alexander Snyers, Cryptocurrencies and Blockchain: Legal Context and Implications for Financial Crime, Money Laundering and Tax Evasion 17 (European Parliament Study PE 619.024, 2018),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cmsdata/150761/TAX3%20Study%20on%20cryptocurrencies%20and%2 0blockchain.pdf.
67 ORLA WARD &SABRINA ROCHEMONT,UNDERSTANDING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 (CBDC) 15 (2019).
68 The promise of the blockchain-The trust machine, THE ECONOMIST (Oct, 31, 2015), https://www.economist.com/leaders/2015/10/31/the-trust-mac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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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帳本資訊層),而應用至數位資產管理、工作流程自動化、經濟市場、共 享經濟等69。
從前述生態系可以發現,共識決將會與可控制的節點數量有關。因而,區塊 鏈在近來發展,漸漸傾向集中化而致少部分參與者獲取大多數節點的控制權 70。 如挖礦需要大量電力投入,因而形成多點式的集中挖礦;此外,因為區塊鏈具有 部分匿名性,無法直接得知貨幣持有人的名字或性別,使女性得擁有所有權71。
第二項 區塊鏈技術特性
從前述區塊鏈的概述,CBDC 採用區塊鏈的效益為何,應檢視區塊鏈技術所 帶來的機會與風險。傳統的支付體系,需有中介者介入,而作為交易的雙方的信 任基礎。運用區塊鏈技術,將帳本在每次交易時同時更新到所有節點上,因而允 許交易相對人間直接且安全地移轉價值。以下特徵72主要以區塊鏈公鏈為例。
第一款 去中心化
傳統的帳本紀錄多委由單一機構運作,但亦可能有以下問題 73:(一)單一 失效:如該機構突然產生失誤,將沒有任何使用者得進行交易;(二)該機構通 常會要求支付對價以換取其服務,而將處於較高談判地位,可威脅區塊鏈使用者 不提供服務,進而增加其收費;(三)如何確保該機構不會操縱帳本或應用程式 以使其自身或部分群體受益?如果驗證規則改變時應如何處理;(四)對於特定 類型之使用,如何以及應否選擇該單一機構可能在使用者間難以達成協議。
69 Omar Dibet al., Consortium Blockchains: Overview, Applications and Challenges, 11(1) INTERNATIONAL JOURNAL ON ADVANCES IN TELECOMMUNICATIONS 51, 52 (2018).
70 Paul Vigna & Michael J. Casey (著),林奕伶(譯)(2015),《虛擬貨幣革命: 區塊鏈科技,
物聯網經濟, 顛覆性的支付系統挑戰全球經濟秩序》,頁 14,臺北:大牌出版。
71 Paul Vigna & Michael J. Casey (著),林奕伶(譯),前揭註 70,頁 8-10。
72 以下資料整理自:Emanuele Borgonovo et al.,Between Cash, Deposit and Bitcoin: Would We Like a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 Money Demand and Experimental Economics(BAFFI CAREFIN Centre, Working Paper No. 2018-75, 2018); Angela Walch, The Bitcoin Blockchain as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 A Consideration of Operational Risk, 18 NYUJOURNAL OF LEGISLATION AND PUBLIC
POLICY 837 (2015); Randolph A. Robinson II, The New Digital Wild West: Regulating The Explosion Of Initial Coin Offerings, 85(4) TENN.L.REV.897 (2017); 盧陽正等人(2016),《區塊鏈及數位貨幣在 金融業的影響與應用》,台灣金融研訓院。
73 LUIS-DANIEL IBÁÑEZ ET AL.,ON BLOCKCHAINS AND THE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2 (2018). https://eprints.soton.ac.uk/422879/1/BLockchains_GDPR_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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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前述問題,區塊鏈的最主要特徵就是以分散式網絡,亦即以點對點 的價值交換──達成交易,因此,可以在互不相識之交易雙方間建立起信任機 制,而不需任何集中式的服務者,讓所有區塊鏈的參與者可以集體共享決定權,
進而改善中心化的高成本。對於 CBDC 而言,採用區塊鏈技術可以藉由大量減低 銀行間的清算、結算等應用;對於跨境支付與結算,亦得降低交易成本。
第二款 開放性
區塊鏈是以開放原始碼的形式運作,任何人都可以接近使用此技術而不需要 支付任何費用。這樣的開放性,允許更高程度的參與率(低進入門檻),使得人 民得接近利用具有民主性特色之商業營運、政府決策、社會福利等。然而,對於 CBDC 而言,此種開放所有人都得利用區塊鏈存取或寫入交易紀錄之特性,可能 須有部分限制,因而可能採私鏈或聯盟鏈(請見本章下述第三項第二款私鏈)。
第三款 透明性與假名性
區塊鏈上所有交易都會被記錄在節點上,且得被所有網絡參與者知悉而具有 透明性,包含交易雙方的位址、交易價格、手續費、時間等交易紀錄等均可上網 查詢 74。縱使在網路上得查詢區塊上相關交易紀錄,但交易雙方資訊是以一連串 的英文數字等拼湊而成,因此無法直接知悉交易雙方,而具有某部分的假名性。
因交易紀錄可能對於人民而言有部分經濟價值而可能為營業秘密、亦可能有隱私 期待,故CBDC 可能傾向採取私鏈或聯盟鏈的方式,限制交易紀錄的讀取。
第四款 不可篡改
區塊鏈的信任來自於其不可篡改性 75。每個資料都附加時間戳記以及雜湊等 的獨特識別,資料並會在所有節點中複製而分散,使得單一使用者於刪除或增補 某資料都將會讓所有人知悉。而區塊鏈上資料不可篡改的原因,是因為修改其上 資料將會導致錯誤驗證鏈上雜湊的價值,並需要密集的勞力投入以改變每一區塊 鏈節點上帳本。
74 The Ethereum Blockchain Explorer, https://www.etherchain.org/txs.
75 IAN WALDEN &THEODORA ACHRISTOU,AREPORT FOR THE WORLD BANK ON LEGAL AND REGULATORY
IMPLICATIONS OF DISRUPTIVE TECHNOLOGIES IN EMERGING MARKET ECONOMIES 1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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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去中心化的特性,區塊鏈得將資料同時更新於多個節點上並儲存之,因 此較無單一易受攻擊的節點而被不當利用。而區塊鏈具有永久性且不可篡改性,
一旦被驗證,要變更或刪除該交易紀錄將耗費巨大勞力、時間。此特徵使得區塊 鏈上的資訊真實透明而可追溯,亦某程度保護區塊鏈上參與者的隱私。然而,基 於前述的去中心化網絡而讓集體共享決定權,如同時控制 51%的節點(「51%攻 擊」),則有可能變動區塊鏈上的資料庫。
從政府管理 CBDC 的角度而言,不可篡改的特質對於交易紀錄的真實性有極 大助益,亦可避免人為作業疏失而誤刪交易紀錄。惟鑑於政府可能在特殊例外情 況,需要刪除、修改區塊鏈上資訊時,可能需要以硬分岔的方式(同時控制多數 節點)改變之,故CBDC 採取私鏈或聯盟鏈的方式,得較為簡便地取得共識決。
第五款 加密性
多數區塊鏈因被加密而被妥適保護、免於外部攻擊。亦即,附有加密機制的 區塊鏈上交易是透過兩個加密機制而達成:公私鑰及雜湊。前者允許價值移轉給 區塊鏈上的任何一個參與者,並保證只有唯一的正當收受者得獲取利用該價值。
舉例而言,公鑰類似於郵政信箱地址,可以讓任何人移轉價值;只要送出該價值 後,只有私鑰得解開該信箱並且取出該價值,因而確保資料的安全性。關於區塊 鏈上的加密程度高低,將影響資料匿名性程度,而連結到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 用,例如第三章第二節第三項之 CBDC 於巴西之發展,包含加密程度高低之設 計,而涉及相對應之不同個資保護議題。
第三項 區塊鏈技術分類
關於區塊鏈的類型,依據權限的開放性與否,包含(一)讀取(read):接
關於區塊鏈的類型,依據權限的開放性與否,包含(一)讀取(read):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