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C. 監察範圍問題

4. 小結

必須說明的是,美國這套Carnivore 系統,可說是全面網路監控的系統,FBI 在各大重要網路傳輸路徑及美國對外網路連結線路,皆設置有這套系統。警方在 有通訊監察需求時,即可隨時上線監察,其作法幾乎超越了需要特定對象的通訊 監察,而近似於無對象之臨檢,因為警方可隨時將通過任一節點之封包全部攔截 下來,判斷有無犯罪資訊,雖然FBI 聲稱其僅觀看非屬內容之信封資訊,不需法 院令狀即可為之,但實際狀況外人無從得知,加上網路之特性使得內容資訊及信 封資訊區分上之困難,更增加操作人員不法濫用之可能性。

82 Id. at xiv-xv,5-1-5-4。

故我國目前究係有無如此強烈需求,而採取類似美國之做法,需要進一步之 討論及審慎評估,本文採保留態度。但目前我們可以學習的是美國制度化的網路 通訊監察,該系統不論在操作準則、程序規範、監督機制上,皆可以作為參考的 依據,進而解決前述實務上所遇到之困難,以及網路通訊監察未制度化所造成之 問題。本章在結論部分亦提出相關制度化之建議。

五、通訊監察的協助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電信事業及郵政事業有協助執行 通訊監察之義務;其協助內容為執行機關得使用該事業之通訊監察相關設施與其 人員之協助。

而因協助執行通訊監察所生之必要費用,於執行後,得請求執行機關支付;

其項目及費額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公告之。

電信事業之通訊系統應具有配合執行監察之功能,並負有協助建置機關建 置、維持通訊監察系統之義務。但以符合建置時之科技及經濟上合理性為限,並 不得逾越期待可能性。

協助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所生之必要費用,由建置機關負擔。另因協助維持通 訊監察功能正常作業所生之必要費用,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公告之。

按電信事業及郵政機關對於通訊監察之公務,自有容忍及協助配合之義務,

而為有效達成執行監察之目的,其通訊系統自應具有配合執行監察之功能。協助 通訊監察執行之電信事業及郵政機關(構),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在通 訊監察實施結束後,自得向執行機關請求支付。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義務之電信 事業及郵政機關(構),若違反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義務者,由交通部處以新台幣 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遵行而仍不遵行者,按日連續 處罰,並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十一條)。

按電信事業及郵政機關 (構)對於通訊監察之實施,若違反其協助之義務時,

自應由公權力施以相當程度之制裁,若在制裁後仍不願配合協助通訊監察之執行 者,則對於此些違反協助義務之電信事業及郵政機關 (構),自得以較重之管制 罰,撤銷其特許或許可83

六、通訊監察的終止

83 參見林錫堯,行政法要義,頁 311(1998)。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第二項通訊監 察案件之執行機關於監察通訊結束時,應即敘明受監察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報 由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陳報法院通知受監察人。如認通知有妨害監察 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者,應一併陳報。

法院對於前項陳報,除認通知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之情形外,應 通知受監察人。

前項不通知之原因消滅後,執行機關應報由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 陳報法院補行通知。

關於執行機關陳報事項經法院審查後,交由司法事務官通知受監察人。

為使通訊監察透明化,維護人民權利主體之地位,如同其他之強制處分,通 訊監察之執行機關應以書面告知被監察人。如其通知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 通知者,因其不宜通知或無法通知,在經法院許可後,則可不通知被監察人,法 院對於應否通知受監察人、通知有無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應有所監督審查。惟為 充分保障受監察人之權益,於不通知之原因消滅後,應立即補行通知。

七、通訊監察取得資料之處理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監察通訊所得資料,應加封緘或其他標 識,由執行機關蓋印,保存完整真實,不得增、刪、變更,除已供案件證據之用 留存於該案卷或為監察目的有必要長期留存者外,由執行機關於監察通訊結束 後,保存五年,逾期予以銷燬。

監察通訊所得資料全部與監察目的無關者,執行機關應即報請通訊監察書核 發人許可後銷燬之。

前二項之資料銷燬時,執行機關應記錄該通訊監察事實,並報請通訊監察書 核發人派員在場。

為維護監察通訊所得資料內容之完整真實,並避免發生洩漏情事,監察通訊 所得之資料,應加上封緘或其他之標識。同時應由執行機關蓋印,不得增、刪或 變更,以求其完整。除已為案件之證據,應依一般案件證據之處理程序留存於該 案件,或因監察目的之需要,應長期保存者外,執行機關應將該資料保存五年,

逾期則依一般行政上銷燬程序予以銷燬。又在經監察通訊後,如所得資料全部與 監察目的無關,為保護人民之隱私權益,該項資料應即銷燬。

而為便於日後考察且昭公信,執行機關於銷燬資料時,應摘要記載該通訊監 察之案由、實施對象、通訊種類、執行處所、執行期間等事實,並應由通訊監察 書核發人派員在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當事人未受通知而不知悉之情形下,

雖然行政機關之行為只在內部進行,惟其客觀上已對當事人之隱私權益造成侵 害,故仍應將此種隱私限制之情況除去84,亦即所獲得之資料仍應銷燬之。

此外,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

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蓋通訊監察所得之資料與人民之隱私權攸關,執行機關應保守秘密,不得提 供給其他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但例外如有關機關在符合其他法律規定,或 本法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時,則應可提供予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以收 證據互用,避免重複偵查而浪費國家資源故也85

八、通訊監察的監督

(一) 我國通保法之規定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六條規定:執行機關於監察通訊後,應按月向通訊監 察書核發人報告執行情形。通訊監察書核發人並得隨時命執行機關提出報告。通 訊監察書核發機關應派員至執行處所,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情形。

按通訊監察之實施,攸關人民之基本權益至鉅,因此,執行機關應審慎為之,

並應按月向通訊監察書核發人報告執行之情形。同時為確保執行機關妥適執行通 訊監察,通訊監察書核發人並得隨時命執行機關提出報告,以說明通訊監察之實 施情形。除了提出報告以外,通訊監察書核發機關為促使執行機關確實依法執行 通訊監察,並應派員至執行處所,監督通訊監察之執行情形,如此方能使通訊監 察書核發人瞭解通訊監察實際上之執行情形。

(二) 實務現況

執行通訊監察的警察必須定期向指揮檢察官和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報 告,一個月報告兩次,一次為期中,一次為期末。另外還有單位內部的公務倫理 報告機制

84許宗力,法與國家權力,頁 384(1992)。

85徐智明,通訊監察之保障與規範,中正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頁 65。

報告內容就是現在聽到何種程度、聽到什麼內容、與監察犯罪內容是否相 符,有沒有必要下一次通訊監察終止前,再針對某一項目減縮或擴張監查內容。

格式上就用各個法院規定的格式,或是執行單位及通訊監察中心的格式。

程序上是警方向檢察官報告,檢察官向法官報告,因為檢察官案件眾多,無 法實質參與監察,但警方要把監察的錄音結果交給檢察官,檢察官有權力調閱,

但檢察官不可能每個案子都聽,通常是請檢察事務官去聽,並考量個案有無必 要,以及對受指揮單位的信任感86

(三) 美國電子通訊隱私法之規定

有關通訊監察監督之規定,包括三個部分,其一為向聯邦法院行政局提出「個 案報告」,其二為向聯邦法院行政局提出「年度報告」,其三為向國會提出報告,

分述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