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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脅迫策略

第四節 工具功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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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工具功能分析

在執行「脅迫策略」戰術時,必須綜合運用外交談判、國際制裁、武力威 脅等工具。每一種工具在整體「脅迫策略」中扮演不同之功能角色,相互搭配後 創造促成「脅迫成功要素」,最後在適當的時間順序、適當的敵我關係定位、適 當的外部環境逐一到位後,完成「脅迫策略」戰術設定之目標。抑或是在成功要 素、時間順序、敵我關係定位及外部環境遲遲未能到位時,由「脅迫策略」發動 者主動放棄。其中外交談判、國際制裁、武力威脅的綜合運用,如同軍事行動中 的聯合作戰,必須既能發揮各自之本質功能,又能和其他工具密切協調,發揮相 加相乘之力量,才能有效整體運作。

現就外交談判、國際制裁、武力威脅三大工具之基本功能,說明如下:

壹、外交談判

外交談判是一切「脅迫策略」執行之必備工具,所有「脅迫策略」必須經 由外交談判,才能取得成果。執行外交談判須要適當的基本技能、人員編組、溝 通管道、情報支援及授權指導,且和軍隊作戰能力類似,訓練及實戰經驗多寡也 是外交談判能力強弱的重要決定因素。國家平時如積極參與國際組織及國際立法 活動,隨時保持外交部門持續投入雙邊及多邊國際協商之狀態,甚至習慣於同時 間在數個不同場域,進行彼此關聯之高強度、大規模聯合談判行動,皆有助於培 養談判領袖、鍛鍊談判團隊、累積談判能力;危機時即能派上用場,提高執行「脅 迫策略」之成功勝算。

目前除了美、歐、日等傳統強權國家外,大多數國家並不具備訓練有素、

技能齊備、能征善戰之談判隊伍,甚至連談判基本必備的國際會議程序操作、英 語演說辯論、意見聯盟組織運作、國際法條案例分析等能力都付諸闕如,在談判 過程中只能被動回應或照本宣科。一旦好不容易產生的專業談判團隊,在前方協

Irwin/McGraw-Hill, 2001), pp.1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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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

此外,因為國際制裁係由我方陣營基於意願,中斷本國及盟國與對手之某 種雙邊關係,為我方行使自主選擇權利,並未直接侵犯對手自主權。故針對目標 國或目標人士施加國際制裁後,我方基於相同之自主選擇權利,解除國際制裁、

回復原有關係,即可扮演「脅迫策略」中提供對手的讓步誘因。此為國際制裁獨 特的雙重特性,一方面可以做為負面懲罰,另一方面亦可以做為正面誘因。

參、武力威脅

武力威脅在「脅迫策略」中主要扮演決定性之角色,當脅迫行動陷於僵局、

久拖不決時,武力威脅具有突破對手心防之震攝效果,其任務如同戰爭中最後投 入決戰之預備隊。相對而言,如果在脅迫行動中,即使已經使用武力威脅,對手 依然拒絕讓步時,此即如同戰爭中投入預備隊後仍不能取勝;代表「脅迫策略」

已經失敗,必須放棄目標脫離戰場,改採取「說服策略」或「控制策略」等其他 行動。

運用武力威脅時,為求提高我方之可信度,必須逼近戰爭,通常以進行臨 戰演習,甚至對目標國或目標人士施加警告性軍事打擊等方式為之。但須慎選攻 擊對象及力度,以防止戰爭過度升級失控,偏離影響對手「意圖」而非其「能力」

之指導,造成「脅迫策略」 失敗。且因武力威脅扮演「脅迫策略」中決定性的 王牌角色,其發動時機自然必須配合外交談判及國際制裁之進程,在最佳時機出 手;而非輕易出手、一用再用,讓外交談判和國際制裁失去功能,進而破壞整體

「脅迫策略」之執行。

指派不同軍種部隊實施武力威脅,具有不同作用。使用海軍或海洋警察,

執行封鎖作戰以斷絕或過濾目標國之海運,將有助於落實制裁,並完善陸、空進 犯之前進部署。使用空軍執行禁航任務,有助於讓目標國或目標人士處於隨時遭 受空襲殺傷之威脅。使用地面砲擊或宣布動員,旨在營造全面戰爭即將爆發之民 心壓力,讓目標國或目標人士感受我方決心。使用多批秘密襲擾或大軍壓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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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主要是讓目標國或目標人士之軍隊因緊張戒備處於擅權狀態,觸發其內部政 治、經濟及社會矛盾。46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綜整

圖 4 執行外交之各種政治、經濟、心理及軍事工具

46 屈福登(Gregory F. Treverton),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譯,《建構強迫性戰略》(Framing Compellent Strategies),台北: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民 90,頁 7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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